王阳明带兵赏罚分明、军纪严谨,所以官军兵力日益增强。若非如此,征剿南赣诸匪只能是空谈。

正德十二年(1517)五月八日,王阳明请辞南赣汀漳巡抚一职,请求改任军务提督,并上奏《申明赏罚以励人心疏》(《王文成公全书》卷九),奏请朝廷赐予旗牌。同年七月十六日,兵部尚书王琼得知王阳明上疏,随即请旨准奏。九月十一日,朝廷下旨赐予王阳明旗牌,并授予他酌量裁夺之权。

王阳明于南赣讨贼之时发现,官府所采取的安抚策略毫无成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官军兵力不强。而赏罚不分、军务拖沓又是导致兵力不强的根本原因。因此,王阳明奏请受领军务提督旗牌,以拥有治军的权力。

王阳明在文中提出,《大明律》已严格规定赏罚之别,只有按此法令行事,才能成功招安贼匪。同时,他还列举了《大明律》中所记载的各种赏罚事例,并认真分析了此法未得到有效推行的现实原因。关于招安一事,江西按察司整饬兵备带管分巡岭北道副使杨璋曾多次向王阳明进言。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王阳明将此事上奏朝廷。

杨璋曾为王阳明详述《大明律》之罚典内容,并列举直隶、山东、江西等省招安匪寇的实例,最后指出南赣剿匪不利的症结所在。杨璋认为,赏罚不明,以致士卒不能拼死应战,只有做到有功者赏、失职者罚,才能激励官军士气。他希望朝廷立即下旨以严正赏罚。

冯梦龙所著《皇明大儒王阳明先生出身靖乱录》简明扼要地论述了军中各项赏罚标准。“兵士临阵退缩者,领兵官即军前斩首。领兵官不用命者,总兵官即军前斩首。其有擒斩功次,不论尊卑,一体升赏。生擒贼徒,勘明决不待时。”

据王阳明之疏文,杨璋曾向他建议,“赏罚既明,人心激励。盗贼生发,得以即时扑灭,粮饷可省,事功可见矣”。王阳明任军务提督时,杨璋尽心辅佐他,可谓功不可没。然而,在朱宸濠叛乱时,杨璋却倒戈相向,以致晚节不保,令人备感惋惜。

在此篇奏折中,王阳明首先指出,“盗贼之日滋,由于招抚之太滥;招抚之太滥,由于兵力之不足;兵力之不足,由于赏罚之不行。诚有如副使杨璋所议者”。之后,王阳明又详细论述了“招抚太滥”“兵力不足”及“赏罚不行”的深层原因。

其概要如下:

盗贼之性虽皆凶顽,固亦未尝不畏诛讨。夫惟为之而诛讨不及,又从而招抚之,然后肆无所忌。盖招抚之议,但可偶行于无辜胁从之民,而不可常行于长恶怙终之寇;可一施于回心向化之徒,而不可屡施于随招随叛之党。南赣之盗,其始也,被害之民恃官府之威令,犹或聚众而与之角,呜之于官。而有司者以为既招抚之,则皆置之不问。盗贼习知官府之不彼与也,益从而仇胁之。民不任其苦,知官府之不足恃,亦遂靡然而从贼。由是,盗贼益无所畏,而出劫日频,知官府之必将己招也;百姓益无所恃,而从贼日众,知官府之必不能为己地也。夫平良有冤苦无伸,而盗贼乃无求不遂;为民者困征输之剧,而为盗者获犒赏之勤;则亦何苦而不彼从乎?是故近贼者为之战守,远贼者为之乡导;处城郭者为之交援,在官府者为之间谍。其始出于避祸,其卒也从而利之。故曰“盗贼之日滋,由于招抚之太滥”者,此也。

夫盗贼之害,神怒人怨,孰不痛心!而独有司者必欲招抚之,亦岂得已哉?诚使强兵悍卒,足以歼渠魁而**巢穴,则百姓之愤雪,地方之患除,功成名立,岂非其所欲哉!然南赣之兵素不练养,类皆脆弱骄惰,每遇征发,追呼拒摄,旬日而始集;约束赍遣,又旬日而始至。则贼已稇载归巢矣。或犹遇其未退,望贼尘而先奔,不及交锋而已败。以是御寇,犹驱群羊而攻猛虎也,安得不以招抚为事乎?故凡南赣之用兵,不过文移调遣,以苛免坐视之罚;应名剿捕,聊为招抚之媒。求之实用,断有不敢。何则?兵力不足,则剿捕未必能克;剿捕不克,则必有失律之咎,则必征调日繁,督责日至。纠举论劾者四面而起,往往坐视而至于落职败名者有之。招抚之策行,则可以安居而无事,可以无调发之劳,可以无戴罪杀贼之责,无地方多事不得迁转之滞。夫如是,孰不以招抚为得计!是故宁使百姓之荼毒,而不敢出一卒以抗方张之虏;宁始孤儿寡妇之号哭,颠连疾苦之无告,而不敢提一旅以忤反招之贼。盖招抚之议,其始也,出于不得已;其卒也,遂守以为常策。故曰“招抚之太滥,由于兵力之不足”者,此也。

古之善用兵者,驱市人而使战,收散亡之卒以抗强虏。今南赣之兵尚足以及数千,岂尽无可用乎?然而金之不止,鼓之不进;未见敌而亡,不待战而北。何者?进而效死,无爵赏之功;退而奔逃,无诛戮之及。则进有必死而退有幸生也,何苦而求必死乎?吴起有云:“法令不明,赏罚不信,虽有百万,何益于用?凡兵之情,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今南赣之兵,皆“畏敌而不畏我”,欲求其用,安可得乎!故曰“兵力之不足,由于赏罚之不行”者,此也。

之后,王阳明又介绍了南赣地区的匪患情况,再次申请朝廷准奏此折。王阳明指出,朝廷制定的赏罚条例虽然完备,却未得到有效执行,应进一步加强此条例的执行力度。文中写道:“古者赏不逾时,罚不后事。过时而赏,与无赏同;后事而罚,与不罚同。况过时而不赏,后事而不罚,其亦何以齐一人心而作兴士气?是虽使韩、白为将,亦不能有所成。况如臣等腐儒小生,才识昧劣,而素不知兵者,亦复何所冀乎?”

当时,朝廷通过雇佣狼达土军来帮助官军征剿南赣诸匪。王阳明认为,调动狼达土军之弊大于利,并列举了狼达土兵给当地百姓造成的危害:“南赣诸处之贼,连络数郡,蟠据四省,非奏调狼兵,大举夹攻,恐不足以扫**巢穴。是固一说也。然臣以为狼兵之调,非独所费不赀,兼其所过残掠,不下于盗。大兵之兴,旷日持久,声势彰闻,比及举事,诸贼渠魁悉已逃遁。所可得者,不过老弱胁从无知之氓。”

王阳明进一步指出,若要扫平匪患,首先要做到赏罚分明、军容整肃,因此他奏请朝廷赐予军务提督旗牌。最后,王阳明向皇帝表明了必胜之心,若有负圣恩,甘愿以死谢罪:“伏望皇上念盗贼之日炽,哀民生之日蹙,悯地方荼毒之愈甚,痛百姓冤愤之莫伸,特赦兵部俯采下议,特假臣等令旗、令牌,使得便宜行事。如是而兵有不精,贼有不灭,臣等亦无以逃其死。夫任不专、权不重、赏罚不行,以至于偾军败事,然后选重臣,假以总制之权而往拯之,纵善其后,已无救于其所失矣。”

由该疏文可知,王阳明抱定必胜的信念,并决心为朝廷尽忠到底,因此他才主动向朝廷申请军务提督一职。对王阳明而言,受领军务提督一职的后续意义重大。该职务不仅有助于他南赣戡乱,还使得他在平定宁王朱宸濠叛乱时更加得心应手。当时,王阳明主动奏请受领军务提督之举实属罕见,因为南赣长久以来就设有巡抚一职,负责剿灭当地匪患,但巡抚的权力范围远不及提督。更重要的是,提督握有兵权,能按军法管理军队。

前任南赣巡抚、都察院都御史周南也曾奏请朝廷赐予旗牌。正因有此先例,王阳明终于奏请到军务提督一职。他之所以决定主动请缨而未等朝廷任命,是因为他已有必胜把握。受领军权并非小事,王阳明此举必然会招致多方猜忌。值得庆幸的是,兵部尚书王琼慧眼识珠、深谋远虑,他力排众议,终使王阳明的奏章获准。

据谢本《王阳明全集》记载,朱宸濠所管辖的宁王府有一镇守太监名毕真,此人通过收买武宗的近身侍卫,说服皇上任命他担任南赣军监军。王琼听闻此事后,极力反对,因为如此一来,南赣用兵必然要受宁王牵制,万一宁王谋反,朝廷会很被动。一旦如此,朝廷便很可能无法**平南赣匪患,更不可能在日后平定宁王之乱。因此,王琼决定通过朝廷授予王阳明旗牌。若没有王琼的大力支持,王阳明肯定不会主动奏请军务提督一职。

王阳明于南赣任职期间,曾致信王琼(《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七)。信中谈到了漳南剿匪的经过,并指出军纪缺失的弊端。同时,他还详述了南赣匪情以及今后的征剿方略。王阳明提出,只有授予他赏罚及自由裁夺之权,才可能彻底扫平匪寇。

今各巢奔溃之贼,皆聚横水、桶冈之间,与郴、桂诸贼接境。生恐其势穷,或并力复出。且天气炎毒,兵难深入远攻。乃分留重卒于金坑营前,扼其要害,示以必攻之势,使之旦夕防守,不遑他图。又潜遣人于已破各巢山谷间,多张疑兵,使既溃之贼不敢复还旧巢,聊且与之牵持。候秋气渐凉,各处调兵稍集,更图后举。惟望老先生授之以成妙之算,假之以专一之权,明之以赏罚之典。生虽庸劣,无能为役,敢不鞭策驽钝,以期无负推举之盛心。秋冬之间,地方苟幸无事,得以归全病喘于林下,老先生肉骨生死之恩,生当何如为报耶!(《与王晋溪司马》)

正德十二年(1517)六月十五日,王阳明上奏《疏通盐法疏》(《王文成公全书》卷九),提出改革盐税制度。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王阳明不仅通晓兵法,还擅于理财。剿匪必然要耗费大量军资,如何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调配军资,是王阳明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赣州地区的食盐供应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闽广(福建、广东、广西的统称),一是两淮(北方淮河周边地区)。依据洪武时代的旧例,闽广地区所供应的食盐送抵赣州后,再沿赣江运至吉安、袁州及临江等地。

由于当时多有战乱,致使闽广运输线被迫暂停。朝廷的新盐法规定,吉安、袁州、临江地区的食盐改由两淮地区供应。然而,闽广运输线所经地势较为平坦,加之能借助水路运输,故而成本较低。这样一来,新盐法就未能在实际中得以推广。很多盐贩铤而走险,依旧通过闽广线运输食盐,其中漏税、逃税之人比比皆是。当地官府对此问题也束手无策。且两淮运输线所经之地地势较为复杂,其相应的手续十分烦琐,当食盐运抵吉安、袁州及临江后,价格自然翻了好几倍。因此,当地百姓都喜用闽广私盐。

见此情形,王阳明立即上疏,建议朝廷重新启用旧制盐法,以杜绝逃税、漏税的行为,并且指出此举还能弥补巨额的军费支出。在《疏通盐法疏》末尾,王阳明针对征收盐税一事写道:“商人既已心服,公私又皆两便。庶亦所谓不加赋而财足,不扰民而事办。”

当时,朝廷设立的盐税局包括南安府的折梅亭和赣州府的龟角尾两处。由于朝廷从未给赣州地区拨过军费,因此王阳明剿匪所用军资均来自龟角尾收缴的商税。由于折梅亭所处之地较为偏僻,朝廷很难予以监督,有些商户就通过收买官员来逃税。这不仅有损官员的名誉,更令他们在商户中的威信一扫而光。王阳明深知此中利害,于是他于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奏《议南赣商税疏》(《王文成公全书》卷十),建议朝廷将折梅亭、龟角尾两处盐税局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