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剿灭汀州、漳州匪贼,王阳明曾颁布《谕俗四条》(《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四),用以约束、教化百姓。《周易·坤卦》的“文言传”有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王阳明所发公文旨在详述此意,其行文极为通俗易懂,不失一代大儒本色。文中,他以长者的口吻来劝导、说服百姓:
为善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爱之,朋友乡党敬之,虽鬼神亦阴相之。为恶之人,非独其宗族亲戚恶之,朋友乡党怨之,虽鬼神亦阴殛之。故“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见人之为善,我必爱之;我能为善,人岂有不爱我者乎?见人之为不善,我必恶之;我苟为不善,人岂有不恶我者乎?故凶人之为不善,至于陨身亡家而不悟者,由其不能自反也。
今人不忍一言之忿,或争铢两之利,遂相构讼。夫我欲求胜于彼,则彼亦欲求胜于我。仇仇相报,遂至破家**产,祸贻子孙。岂若含忍退让,使乡里称为善人长者,子孙亦蒙其庇乎?
今人为子孙计,或至谋人之业,夺人之产,日夜营营,无所不至。昔人谓为子孙作马牛,然身没未寒,而业已属之他人,仇家群起而报复,子孙反受其殃。是殆为子孙作蛇蝎也。吁,可戒哉!
王阳明在龙场讲学时,曾着力阐述“立志”的重要性,而《谕俗四条》的主旨即在于立志。明末《道书》对“功过格”做过详细论述,而王阳明此文的观点与“功过格”可谓一脉相承。对此,大儒刘念台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功过格”沾染了些许的功利主义思想,并非纯粹的儒学著作,应加以批判。
其实,“功过格”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个人道德修养问题,孟子曾提出“勿正”的观点。他认为,仅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极不现实的。对此,以王阳明为代表的儒学家们也持同样观点。王阳明主张“心即理”,因此他在《传习录》的“花间草”一章中讲到“无善无恶即为理之本性”,同时又在“四句宗旨”中讲到“无善无恶即为心之本体”。
王阳明深知,尽管门下弟子能深谙此理,但那些蒙昧无知的百姓是无法领会此中深意的。只有“功过格”式的规范条例才更适合于教化百姓,因此王阳明效仿此文作《谕俗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