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人中将这一问题分析得最为透彻的莫过于贾谊,他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
(1)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具备稳定而繁复的层级结构。社会阶层越多,底层和上层的间距越大,上层就越发体现出尊贵感,下层就越发萌生出敬畏心。
(2)对于由上至下的各个社会阶层,约束手段是从礼到法的过渡,较高的社会等级理当享有较多的政治特权,如此整个社会的尊卑秩序才不会紊乱。(《新书·阶级》)
贾谊这篇文章题为《阶级》,题目是今天“阶级”一词的语源所在。贾谊之所谓阶级,是将社会层级比作殿堂建筑。古人修建宫殿,是先在平地上筑起台基,再于台基上修建殿堂,所以要想走进殿堂必须拾级而上,整个过程是一级一级登高的过程。天子正如殿堂,高高在上以显尊崇,设若不筑台基,直接将殿堂建在平地上,那么殿堂的尊崇感也就**然无存了。
要保障殿堂的尊崇感,就必须使每一级台阶都具备与其高度相应的尊崇感才行。贾谊以“欲投鼠而忌器”这句俗谚说明:在社会功能的意义上,对违法乱纪的上层人士施加惩罚时必须有所顾忌才行,因为若伤害了他们的体面,势必会连带着伤害了天子的体面;如果将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同罪同罚,这就等于殿堂没有了台基,直接就坐落在平地上了;更何况对于士大夫阶层,只有以礼相待,充分顾全他们的体面,才能够有效地激励他们保持节操。(1)
那些上层人士,平时上蒙天子恩宠,下受下级官员和庶民的恭顺侍奉,而一旦有了过错,可以免其职,可以赐其死,但不应该以对待普通囚犯的方式任由狱吏之辈来捆绑、拘系、辱骂、鞭打他们,更不该让庶民看到这些。正如鞋子再新也不能戴在头上,帽子再破也不能穿在脚上,上层人士哪怕罪行再重,也不该使他们受到下层人士的凌辱。
在贾谊看来,就连给上层人士议定罪名都应当像古人那样使用含蓄而文雅的措辞。譬如称贪污罪以“簠簋不饬”为婉语,称**罪以“帷幕不修”为婉语,称为官不称职以“下官不职”为婉语。上层人士若接到处罚的敕令,犯轻罪的人应当“白冠氂缨,盘水加剑”(头戴白冠,以盘盛水,置剑于其上),以示愿自刎以谢罪;(2)犯较重罪行的人应当自缚请罪;犯重罪的人应当向北行再拜之礼,跪而自裁。不是说上层人士享有免罪的特权,而是说对他们的刑罚应当充分顾全他们的体面。如果天子对待士大夫如同对待庶民一样,那么士大夫难免会以庶民的心态来回报天子了。(3)
毕竟因为去古未远,汉人确实还存有士大夫的礼义廉耻之风,深以对簿公堂为耻,因为一旦对簿公堂,就不得不接受刀笔小吏等卑贱者流的审问和摆布,甚至会在拘押期间接受狱吏的喝骂和看管,就算最后得以申冤脱罪,重回朝堂,但尊严早已经丧失殆尽了。所以高官一旦获罪,无论蒙受多大的冤屈,有廉耻的做法就是不做任何申辩,直接自杀了事。李广因失道获罪,自刎之前的遗言有所谓“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这样的心态在汉代是很有典型意义的。(4)
至于与皇帝关系极近的皇亲国戚,就算他们犯罪之后甘愿自杀,皇帝也理应出于亲情、孝道而积极阻拦。所以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既尊崇他们的身份,又不给他们犯罪的机会。汉章帝建初二年,外戚重臣马防受命讨伐羌人,第五伦上疏劝谏,提出了一个很有技术性的意见:对于皇亲国戚,可以给他们尊贵的爵位,可以使他们富有,但不可以委派官职。因为一旦居官就难免犯错,那时候如果依法制裁就会伤害感情,以亲徇私就会罔顾国法。如今太后仁慈,皇上孝顺,而马防这次西征,万一有行差踏错,处置起来恐怕有伤亲情。(《通鉴》卷四十六)
第五伦的这项建议如果真的形成制度,再辅以贾谊的措施,想来的确会在相当程度上收到他们预期的效果。皇室宗族为天下表率,王公大臣群起而效法,庶民安于和睦的宗族生活,尊者尊之,卑者卑之,各安其分,使国家在极简的政务里取得不治之治的成效。
(1) 汉武帝建元三年,中山靖王刘胜阐述宗室藩王不宜轻易被朝臣惩治的道理时也用过类似的比喻:“臣闻社鼷不灌,屋鼠不熏。何则?所托者然也。臣虽薄也,得蒙肺附;位虽卑也,得为东籓,属又称兄。今群臣非有葭莩之亲,鸿毛之重,群居党议,朋友相为,使夫宗室摈却,骨肉冰释。斯伯奇所以流离,比干所以横分也。”(《汉书·景十三王传》)
(2)《汉书·贾谊传》如淳注:“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加剑,当以自刎也。或曰杀牲者以盘水取颈血,故示若此也。”
(3)《孔子家语·五刑解》有极类似的内容,是孔子向冉有解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道理何在,可参看: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有坐**男女无别者,不谓之**男女无别,则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4) 贾谊养大臣之节的意见确实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汉书·贾谊传》载:“是时,丞相绛侯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亡事,复爵邑,故贾谊以此讥上。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甯成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