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正义的伸张似乎找不到任何可以想象的“正当途径”,尤其是对于元咺来说。因为,就算元咺可以效法伍子胥,但也不能像伍子胥那般名正言顺——伍子胥向楚平王报的是父兄之仇,叔武和元咺却不是这种关系,甚至卫成公和叔武才是一母同胞的兄弟,相比之下,元咺只是一个外人罢了。而就算元咺要给儿子元角报仇,为什么在元角被杀的时候自己仍然尽臣道、奉君命呢?
事实上,元咺当真找到了一个非暴力的解决方案,即诉诸一个更高的权威。
随着城濮之战与践土之盟的结束,晋文公业已确立了诸侯霸主的地位,元咺便把官司打到了晋文公那里。诉讼得到受理,只是因为有礼法的限制,国君之尊不宜亲自与臣子对质,于是,宁武子辅佐卫成公出庭,鍼庄子作为卫成公的替身,士荣则以大士的身份代卫成公答辩。
判决结果是卫成公败诉,晋国人便将他押到周王城囚禁起来,并且处死了士荣,砍了鍼庄子的脚,唯独赦免了宁武子,让他为卫成公供应衣食。
之所以将败诉的卫成公押往周王城,是因为从法理上讲,只有周天子才有最高的裁决权力,最后该怎样处置卫成公理应由周天子决定。《国语·周语中》记载了周襄王对卫成公的发落经过:晋文公请求周襄王处死卫成公,但周襄王拒绝了,理由是“君臣无狱”。也就是说,君臣之间是不应该有官司可打的,元咺虽然理直,但毕竟是臣子的身份,所以他的意见并不重要。倘若君臣之间可以诉讼,那么父子之间岂不是也可以诉讼了?如此则败坏了上下尊卑的次序。何况为了臣子的缘故而杀掉君主,这根本找不到适用的法律。
在周襄王看来,元咺作为臣子,“顺服”才是第一义。这种顺服,应当是一种“孩子般的顺服”——这个短语是欧洲18世纪“中国热”的时候德国哲学家赫尔德说的,其原话如下:“中国的一切事理都源于‘孩子般的顺服’,上至皇帝的社会各阶层,甚至那些早已作古了的列祖列宗都在传播这种礼俗和义务。他们所有的文字、格言警句,所有的经书典籍、所有家庭内部的和社会公共的风俗习惯以及他们所有的生活方式、治国方法,统统建立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之上,并受其制约。”(1)
这话虽然不无道理,可是,“孩子般的顺服”难道就意味着正义注定无处伸张吗?诚然,元咺在这件诉讼当中绝对占理,周襄王对此也并不否认。所以周襄王的观点看似有点自相矛盾,他一方面承认元咺理直,另一方面认为即便元咺理直也不可依从。这样的判决是把等级秩序置于是非之上,也就是说,认为在是非之上还存在着一个更为基本的道德原则。这个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
(1) 见(德)赫尔德著《中华帝国的基督化》,出自(德)夏瑞春编、陈爱政等译《德国思想家论中国》(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