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我们还可以找到另外一个切入点。
在宋宣公的案例里,《左传》与《公羊传》的道德逻辑还有第二个共同点,就是功利主义。《公羊传》所谓的正道是指嫡长子继承制,维护了这个正道也就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左传》所谓的道义,关注点在于宋宣公的善有善报——播种的是道义,收获的是利益。说的都是义,为的都是利。
所谓义,正如《周易·乾·文言》点明的那般:“义者,利之和也。”义是手段,利是目的。《左传·成公十六年》,楚国智者申叔时论述作战的六大手段,义便是其中之一,“义以建利”,终归是为了获胜而服务的。这就意味着,利益才是判断道德与否的终极尺度,而所谓道义,只不过是一种集体的自私。
仍以宋宣公的案例而论,在《左传》的立场上,父子天伦重于兄弟之情,而宋宣公不立子而立弟,这分明是一种伟大的牺牲;若从《公羊传》的版本来看,宋宣公爱弟弟甚于爱儿子,那么他不传子而传弟非但算不得自我牺牲,称之为溺于私情亦不为过,这怎可能具有《左传》所谓的道德价值呢?
利益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评判,亦即利益归根结底是一种心理感受。譬如一个人捡到一只钱包,继而在交还失主和据为己有这两种选择之间做出理性权衡,并判断出后者的经济收益小于道德负罪感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也就是说,若将钱包据为己有的话,会给自己带来长期的心理阴影,而钱包里的钱不足以弥补该心理阴影给自己带来的不愉快感。换言之,为了获得这些金钱而承受长期心理压力并不值得,所以理性的选择无疑是将钱包交还失主。显然,将钱包交还失主的行为对他而言是“有利”的,那么问题是,他这样做究竟有没有道德价值呢?
我们之所以觉得他是道德的,只是因为在我们自己的心里,金钱的分量比心理压力的分量要重,于是以己度人,认为这位高尚人士做出了可敬的自我牺牲,这正与《左传》在评价宋宣公时所基于的心理模式如出一辙。
以己度人确实是人的一种天然心理模式,这倒不是什么坏事,因为同情心也正是由此而生的。只不过古人囿于见识,更容易夸大常态而否认变态罢了,或者说,就像心学祖师陆九渊所说的那样,他们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理学宗师朱熹也一样相信“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独得”,一切伦理道德规范本然地存在于天地之间。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为这个将钱包归还失主的行为的确存在某种道德价值的话,也就意味着我们已经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结果主义的态度,即相信凡是对社会有利的就是有道德价值的,而不问其动机如何。
如果归根结底,天伦和自我牺牲都不是道德的基石,只有利益才是,这至少在情感上是难以为人接受的,道德必须获得形而上的充足根据才行。于是便有了理学家对天理与人欲的经典二分法,亦即把天性当中对社会有利的部分高扬为天理,而将其中对社会不利的部分贬低为人欲。然而利与不利,总随世易时移,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语)便总要与真实的社会相龃龉了。
“义”的含义的确总是令古人为难,究竟是“义者,利之和也”(《周易·乾·文言》语)还是“义者,天理之所宜”(朱熹《论语集注》语)(1),换言之,道德究竟应该是功利型的抑或宗教型的,这又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了。
(1) 朱熹注释《周易》,很自然地将“义者,利之和也”按照自己的想法解释:“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故于时为秋,于人则为义,而得其分之和。”见(宋)朱熹著《周易本义·周易文言传第七》,出自《朱子全书》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46页。关于《周易》的解读就像林理彰(Richard John Lynn)指出的那样,有多少注本就有多少《周易》的版本:《周易》的语言是如此简约、含混,以至于它的含义取决于它的注释者。Richard John Lynn, Review of Sung Dynasty Uses of the I Ching, Journal of Sung-Yuan Studies 27, 1997, p.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