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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昭王的宰相石奢是一个坚直廉正、无所阿避的人。有一次他在巡视地方的时候,正巧遇到路上有人杀人行凶。石奢赶忙追捕凶手,却惊讶地发现凶手原来是自己的父亲。石奢接下来的做法是被司马迁当作表彰范例记录在案的:他放走了刚刚犯下杀人罪行的父亲,把自己捆缚起来,派人通报楚昭王说:“杀人犯是我的父亲。如果我秉公执法,是对父亲不孝;如果我徇私枉法,是对国君不忠。我放走了父亲,甘愿自己认罪服法。”

楚昭王显然很愿意宽恕石奢,巧妙地找了个台阶给石奢下:“你只是追捕凶手没有追上罢了,这不怪你,你还是回去继续当好你的宰相吧。”看来除了死者将永远含冤九泉之外,事情本来可以皆大欢喜,但石奢是个坚守原则的人,他说:“不偏私自己的父亲,这是不孝;不尊奉君主的法令,这是不忠;君主赦免了我的罪过,这是君主的恩惠;我自己伏法而死,这是臣子的职责。”于是,石奢没有接受楚昭王的宽赦,自刎而死。

司马迁将石奢的事迹载入《史记·循吏列传》,列传篇首有序,说法令的意义在于引导人民,刑罚的意义在于禁止奸邪。之所以法令和刑罚虽不完备而良民仍然有所戒惧,懂得自我约束,这都是因为官吏不曾乱来。官吏只要奉职循理,就可以治理好百姓,又何必动用威严的刑罚呢?

清代学者方苞读《史记》,认为司马迁将《循吏列传》安排在《酷吏列传》之前是大有深意的,是先将循吏的事迹罗列出来,作为官吏施政的标杆,继而就可以让人们看到那些酷吏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这个标杆。而酷吏们之所以在汉武帝一朝大行其道,这要怪后者欲望太多而不能自我克制。所以参照司马迁《循吏列传》的序言,方苞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统治者若能做好修身的工作,官吏们就不会乱来。(《史记评语》,《望溪先生文集外文补遗》卷二)

在《韩诗外传》和《新序》的版本里,石奢故事的结尾附有孔子的名言,那是记载于《论语·子路》的一则对话。叶公对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一个诚实耿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就把父亲告发了。”孔子答道:“我们那里的耿直之人与你们那里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

这就是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经典命题,直接影响到后世历朝历代的司法实践。叶公的看法颇似我们今天所谓的“偷窃就是偷窃,无论以何种身份或何种理由,而同罪必受同罚”,但孔子认为至亲之间互相包庇罪行,这才叫“直”。

所以在孔子看来,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抽象的正义,而是具体的人性。石奢遵循了大舜的行为模式,所以不仅在伦理上正确,同时也在政治上正确。当然,石奢作为楚昭王的臣子,出于臣子应负的责任而不能“窃负而逃”,大舜作为天子却不必如石奢一般必须以死谢罪,比较之下,后者似乎还是有一点利用特权的嫌疑。但是,利用这点特权似乎并不为过。朱熹《论孟精义》引述谢良佐的意见说,大舜在偷偷背着父亲逃走的时候,心里只有亲情,根本无暇去计较什么是非对错。朱熹又引述杨时的意见说,父子之间互相包庇,这是人之常情,所谓“直”,就在这顺应人情之中。(《论孟精义》卷七上)

看来我们可以说舜是一个好儿子,但可否说他同时也是一个好天子呢?依照苏辙的意见来看,舜大约有些失职,但儒家的主流毕竟还是和谢良佐、杨时他们一道在附和孟子的。他们的理据是,正因为大舜轻易地为了亲情而放弃天下,他才是一位好天子;假若他以天下为重,大公无私,反而是个不称职的天子。换言之,一个连亲生父亲都不包庇、袒护的人显然就是一个泯灭了基本人性的人,而一个泯灭了基本人性的人怎么可能成为一个好天子呢?

这就意味着,即便站在天下生民的立场上,出于对全社会的福祉的关怀来考虑问题,也一样应该认同大舜的做法,因为这其实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抉择:舜抛弃了天下人,这固然对民生不利,但如果他大义灭亲,听任皋陶秉公执法,那么可想而知的是,这样一个灭绝人伦的天子一定会给天下带来更大的灾难。引申之,倘若我们纯粹以公利来评判政治人物而不计其私德的话,我们的公利反而会遭受更大程度的损害。

儒家的理想君主和道家的理想君主在这一点上竟然惊人地合拍:他们都不是那种以天下为己任、全心全意为民造福的人,反而同样是最不把天子的地位和天下的事务放在心上的人。只不过在细微的差别上,道家认为天下事不如自己重要,儒家认为天下事不如血缘天伦重要。尽管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学术思潮自然也随之而变,但无论学术思潮如何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血缘天伦毕竟是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石,倘若连这座基石也变掉了,儒家也就不成其为儒家了。宋代以后的两大儒学主流,朱熹讲“存天理,遏人欲”,但认为父子亲情不是人欲而是天理;王阳明讲“心即理”,也认为父子亲情就是心之本然,因而也就是理之本然。那么,当亲情与国事当真在一位天子身上发生冲突的时候,大家究竟会怎样议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