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应该提到的,是鲁迅对《红楼梦》的评论。
鲁迅同意胡适的“自叙”说,认为《红楼梦》前八十回是“生于荣华,终于零落”的曹雪芹自叙其半生经历的书,全书所写“不外悲喜之情,聚散之迹”,“叙述皆存本真,闻见悉所亲历,正因为写实,转成新鲜”;后四十回乃高鹗续作,它描写“大故迭起,破败死亡相继”,与原著所谓“食尽鸟飞,独成白地”颇相符合。唯“结末又稍振”,“虽亦悲凉,而贾氏终于兰桂齐芳,家业复起,殊不类茫茫白地,真成干净者矣”。尤其是让贾宝玉出家后,“光头赤足,披大红猩猩毡斗篷”来拜见贾政,屡为鲁迅诟病。
《红楼梦》被鲁迅称赞和注意的主要有两点:
一是它的真实性。“其要点在敢于写真,并无讳饰,和从前的小说叙好人完全是好,坏人完全是坏的,大不相同,所以其中所叙的人物,都是真的人物。”
二是它以贾府的变故、宝玉的遭遇为主线,叙述了社会人生中一个命定的“悲凉”故事。鲁迅认为,警幻仙子所制《飞鸟各投林》一曲是全书内容的概括和书中主要人物命运的谶语。宝玉先是“不解”,但经历种种梦幻后终有所“悟”。到荣国府“颓运方至,变故渐多”时,宝玉也在“繁华丰厚”中,因屡与“无常”亦即死神照面,眼见所爱的人相继死去,自己也几乎被赵姨娘害死,终于悟出了世道无常、命运恐怖的道理。“悲凉之雾,遍被华林,然呼吸而领会之者,独宝玉而已。”他的出家,颇合情理。[62]
但是,鲁迅认为《红楼梦》所写,不过是“社会上常有的事”,只能算“小悲剧”。高鹗的续作已设了“小小的骗局”,其他必令“生旦当场团圆”的续作则是诸多续书作者“自欺欺人”的表现:
《红楼梦》中的小悲剧,是社会上常有的事,作者又是比较的敢于实写的,而那结果也并不坏。无论贾氏家业再振,兰桂齐芳,即宝玉自己,也成了个披大红猩猩毡斗篷的和尚。和尚多矣,但披这样阔斗篷的能有几个?已经是“入圣超凡”无疑了。至于别的人们,则早在册子里一一注定,末路不过是一个归结:是问题的结束,不是问题的开头。读者即小有不安,也终于奈何不得。然而后来或续或改,非借尸还魂,即冥中另配,必令“生旦当场团圆”才肯放手者,乃是自欺欺人的瘾太大,所以看了小小骗局,还不甘心,定须闭眼胡说一通而后快。[63]
很显然,鲁迅虽然对《红楼梦》以“写实”的手法写“悲凉”故事颇多赞赏,但对八十回中的“命定”思想和高鹗续作安排的结局已有不满,对其他续作的“大团圆”结尾更是深恶痛绝。他认为,它们都“结束”了问题而不是提出了问题,体现了中国人不敢正视现实,惯于“瞒和骗”的特点。他曾说,中国人虽然不敢正视现实,但“由本身的矛盾或社会的缺陷所生的苦痛”却是每个人必须“身受”的。不过,这种“自受”即使引起了“敏感”文人的“不满”,但“一到快要显露缺陷的危机一发之际,他们总是即刻连说‘并无其事’,同时便闭上了眼睛。这闭着的眼睛便看见一切圆满”,“于是无问题,无缺陷,无不平,也就无解决,无改革,无反抗”[64],《红楼梦》渗入命定思想并安排种种符合“理想”的结局,就是这种心态的表现。
由此可见,鲁迅的主张是:“如实描写”社会和人生悲剧,不“讳饰”,不用“瞒和骗”的“大团圆”心态去歪曲它,也不用命定说去瓦解人们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而是要如其“本真”地将它展现出来。鲁迅在谈到自己的小说创作时曾说:“所以我的取材,多采自病态社会的不幸的人们中,意思是在揭出痛苦,引起疗救的注意。”[65]他也是用这种现实主义观点来评论《红楼梦》的。
鲁迅这些观点当然与王国维不同。王国维认为《红楼梦》好就好在揭示了人类无可逃避的“社会处境悲剧”和“生命悲剧”,催化了人类求解脱的理想,因而是“宇宙之大著述”“彻头彻尾之悲剧”“悲剧中之悲剧”。鲁迅则称《红楼梦》为“小悲剧”。而且对它结局中的“亮色”不满。在他看来,即使剔除了这些“亮色”,《红楼梦》表现的也不过是值得注意但可以通过“改革”“反抗”解决的关于社会人生的“小悲剧”,这种悲剧既非无可避免,又不“大”。
但是,正如“无可避免论”在逻辑上必然导致“自杀论”一样,“可以解决论”在逻辑上也必然导致“大团圆论”。问题既然可以“解决”,《红楼梦》的作者为什么不能行使当场“解决”的权利?贾氏家业再振,兰桂齐芳,贾宝玉中了举,让薛宝钗怀了孕再去做披“阔斗篷”的和尚,甚至“借尸还魂”“冥中另配”,又何尝不是一种“解决”的方式?如果不许作者“解决”,那是禁止言论自由,剥夺作者的权利;如果尊重作者“解决”的权利,那就不能讥讽“大团圆”;如果仅仅是因为不同意作者低劣庸俗的解决办法而主张用更高明、更有深刻意义的办法代替,那也引不出应该在理论上反对“大团圆”的结论,因为它反对的只是特殊的解决方式,而不是所有的解决方式;如果认为解决不能“当场”,只能诉诸“事后”,让读者或观众自己去思索,那就只是一个艺术处理、艺术效果的问题,而不是能否提出解决办法使悲剧有一个“大团圆”结尾的问题了。这些问题鲁迅大概没有仔细思索,因而他在肯定问题可以解决的前提下来一般地反对“大团圆”结局,在逻辑上就说不过去。
也许是觉得“可以解决论”说得太绝对,鲁迅在后来写的《〈绛洞花主〉小引》一文中[66],又有另一种值得注意的说法。他在鄙薄了“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等等关于《红楼梦》的看法之后,认为将《红楼梦》看成“社会家庭问题剧”,也只是“无所不可”的一种说法,而不是“理应如此”的定论。这意味着,他不认为通过家庭社会改良或革命就一定能解决《红楼梦》提出的问题。他看到的是:
在我的眼下的宝玉,却看见他看见许多死亡;证成多所爱者,当大苦恼,因为世上,不幸人多。惟憎人者,幸灾乐祸,于一生中,得小欢喜,少有挂碍。然而憎人却不过是爱人者的败亡的逃路,与宝玉之终于出家,同一小器。但在作《红楼梦》时的思想,大约也只能如此;即使出于续作,想来未必与作者本意大相悬殊。
这段话指涉的具体内容可以在《中国小说史略·清之人情小说》中找到。在那段文字里,鲁迅就注意到了贾宝玉“爱博而心劳,而忧患亦日甚矣”,后来又“屡与‘无常’睹面”这些现象。《〈绛洞花主〉小引》所说,不过是鲁迅从中悟出的道理。他在具有“博爱”情怀的贾宝玉亲见“许多死亡”这一事实中悟出的道理是:“多所爱者”也就是以爱心对待人类的人必然遭受“大苦恼”,承担大痛苦,“因为世上,不幸人多”。只有“憎人”者也就是以恨心或冷漠之心对待人类的人才能对人类的不幸、痛苦“幸灾乐祸”,“得小喜欢,少有桂碍”。但是,“憎人”并不因此而显得比“爱人”高明,因为“憎人”只是“爱人者”被大苦恼、大痛苦压垮、击败后不得已而选择的“逃路”。但无论是以恨心待人,还是“终于出家”以冷漠之心待人,这条“逃路”都不是“大器”之路而是“小器”之路,不是健康壮伟之路而是病态、卑狭之路。《红楼梦》作者让宝玉“出家”,反映的不过是时代与作者本人思想上的局限,在那时,“大约也只能如此”。
这意味着,鲁迅已不看重《红楼梦》提出的问题能否解决,而是强调了《红楼梦》对世道人心的揭发以及它所具有的启发意义。他认为,《红楼梦》通过对贾宝玉的遭遇和人生道路的叙述,说明了“爱人”和“憎人”两种人生态度的必然命运及其关系,而他赞成的是承担痛苦而永远以爱心关怀人类的人生态度,认为只有这种人生态度才能使人迈上“大器之路”。这样,他就在肯定“多所爱者”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大苦恼”的前提下,选择了自己的人生态度和人生道路。这个前提,是悲剧性的;这种选择,则体现了鲁迅坚韧的意志和坚毅弘忍的襟怀。这与王国维所谓“以出世襟怀做入世事业”有相通之处。
可见,鲁迅赞同社会正义论悲剧观,但更强调生命论人格论悲剧观,尽管以创造生命为核心的独立人格与以承担痛苦为自觉义务的仁爱人格如何在理论上、逻辑上统一起来,他并没有深论。但是,他在《一件小事》里表达的对充满同情心的人力车夫的崇敬,在《故乡》《祝福》里对闰土、祥林嫂的同情,在许多杂文里表达的对弱小者的关怀,却使我们体会到,他所谓“能杀才能生,能憎才能爱”这种以“杀”“憎”为主导的人生态度只适合于“现在这‘可怜’的时代”[67],而其根基依然是对人类的爱。所谓“无情未必真豪杰”,倒见出了鲁迅的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