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省域新型城镇化方针(1 / 1)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着手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1999年国务院批复了第一个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本世纪第一个10年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为协调省(自治区)域城镇发展、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应对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将突出对省域资源和空间发展的调控作用。在经济发展转型的地区,需要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来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方针,指导省域城乡空间发展。

由于中国地域差异较大,以国家层面进行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难以做到精准把握,在我国的行政建制体系中,“省”(包括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区,下同)是区域面积最大、综合职权最大、级别最高的地方一级行政单位,在国家政治和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省区一般地理环境相似、文化相近、经济社会联系频繁,是自然地理、经济地理与人文地理综合统一的完整地域。相比于西欧国家,中国的省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准国家”单元。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分权改革过程中,省级行政单位是承接国家权力下放最多、权力最全面的地方行政单位,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务中具有最高的权力与责任,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经济社会政策、进行省域性宏观调控的权力和职责。在区域规划组织编制与实施方面,省区是唯一具备较强可操作性和约束性的空间单元,依托省域编制区域规划可以对分权后的地方形成有效的指引和调控,是能体现和落实国家区域宏观政策的一级行政单元。因此,因地制宜地制定省域城镇化战略就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