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新型城镇化的户籍社保等制度联动改革(1 / 1)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建立多元资金保障体制等六大方面任务,而在这六大任务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首要任务,由此可见,户籍改革已经成为破解新型城镇化推进困局最关键的一把钥匙。

农民变成市民,不光是将户口本上的“农业”两字变为“居民”,更重要的是解决好后续的就业、医疗、教育、住房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在于要推动嵌入户籍之中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制度,以及土地制度、财税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要逐步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而且需要深化配套制度的改革。这一系统工程,决定了改革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凡是要用户口本来区分利益,划分资源的制度都是需要改革的,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是一项要求政府做好的工作,而不是限制公众的个人选择。

有一些观点认为加速城市化是促增长、保稳定的经济措施,这在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定性上是有偏差的。实际上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是解决社会不公、区域失衡等诸多社会问题的重大社会政策。加诸在户口上的各种区别化福利不是由户口所造成的,而是由各个领域的旧制改革步伐缓慢造成的。抛开后者,只谈户籍改革本身是没有意义的。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应采取“分类指导,因城而异,因群而异”的原则,分步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并使居住证成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依据。按城市类型、经济规模和人口特征采取不同程度的户籍迁移管理办法。

对于大城市,既不能关死城门,堵住农民进城,也不能一步彻底完全放开户籍。户籍改革还需因群而异,要优先把有稳定劳动关系、长期举家工作、生活在城市,有稳定住所、工作和收入,并基本融入城市的“沉淀型”流动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分步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对于中小城市,要向进城农民工打开城门,鼓励其进城落户;对于县城和中心镇,则要敞开城门,让农民自由进城。要加快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依据居住证按常住人口全覆盖。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城乡的生产要素无法公平交换,公共资源无法均衡分布。通过对农业促进、乡村建设和农民致富的支持,来解决城市化压力过大的问题,比限制户籍和城市人口的措施要好。比如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完善农民保险制度、农业的稳定增长、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尤其是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社会居民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后不久,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此前,2009年和2011年,我国先后启动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2012年在全国所有地区推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达到4.98亿人(其中城镇居民2399万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其中城镇老年居民近1000万人)。

针对社会保险方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针对医疗方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要“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一)户籍改革成为破解城镇化困局的钥匙

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应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上入手。我国户籍制度的二元化,其实就是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二元化;结束了后者,前者便只具有象征意义。真正的户籍制度改革,无论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上的户籍制度改革,必然是在一体化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具有两大内涵:一为全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依照相对公平的标准承担各自义务,亦依照相对公平的标准享受服务与保障;二为通过财富的二次分配实现共同发展,通过向弱势群体的适当倾斜实现共同受益、起点公平,以强化保障功能、保持社会和谐。在旧制度向新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应首先淡化城市偏向,使户籍与社会福利逐步脱钩,通过先改内容后改形式的方式来缓和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摩擦,再经过一系列环节过渡到城乡一元的户籍管理制度,而不宜直接废除户籍制度。

其次,要科学地制定门槛标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准入条件”代替“指标控制”,为实现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提供依靠市场调节为主的制度前提。靠市场调节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但这并不排除政府为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生态环境、社会健康风尚以及他人权利的法定限制。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社会发展、自然禀赋等条件差异很大,中国必须走多样化的城镇化道路,发挥比较优势。

例如,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县(市)所在的城关镇和中心镇作为发展重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地广人稀,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从集约化的规模效益出发,把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优先发展中心城市。

再次,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尽快探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当前,许多地方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上已初见成效:取消了人为的、行政的户口“审报”制度,以准入条件取代计划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职业登记,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开始建立起来。在此基础上,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渐次推开,按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划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把以户口管理为重点转到以人口管理为重点上来,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实现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这是以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探索“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的新模式。

最后,实施户籍与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增加改革的整体性。为了让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村劳动力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增强城市经济增长的潜能,就需要把土地和户籍制度进行联动改革。应允许建设用地指标的跨地区再配置,同时,获得更多建设用地指标的沿海城市应更多吸纳非户籍常住人口为本地城镇户籍人口。

具体来说,全国统一规划中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农村由于宅基地整理和复耕而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都可以在地区间重新配置。但在此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要与户籍改革联动,哪里要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就必须相应增加本地新增户籍人口的数量,特别是要接纳那些已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建立地区间土地利用指标的交易机制是效率和平等兼顾的举措。

劳动力要和土地指标一起流动,推动土地和户籍制度的联动改革,让更多的劳动力分享经济集聚的好处。改革地方政府官员绩效的考核体制,对不同地区的官员考核分别赋予GDP总量增长和人均增长的不同权重。

土地、户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联动改革既能为中国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又能够让更多劳动力分享经济集聚的成果,是一条在集聚中走向平衡的发展道路。这样的城镇化之路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二)用市场化来解城镇化制度之困

改革开放的前30年,单兵突进的工业化并没有带动完整意义上的城市化水平提升,出现了“候鸟模式”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在城乡之间不断进行着身份的转换,构建了中国低成本竞争优势的基础,但是却没有实现自身生活方式的同步转化。

一方面是城市公共福利对于城市户籍的依附,构成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阻力”,使得农民工群体进城而不能享受包括住房、医保、社保等基础性公共福利。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对于农村户籍的依附,构成了一个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吸力”。这是目前农民群体最为稳定,同时也是最后一道保障机制,但更是一个具有无限能量的“黑洞”,使得农民工在遭遇相关风险时有一个缓冲器,将相关的经济风险转移到农村。回想2008年年底,正是沿海地区不断出现的农民工失业返乡现象,才最终促使国家出台了“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但因未能形成良性的新市民成长机制,造成了中国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脱节。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工业化可以为城市化提供相应的产业支撑和就业保障,并且可以为城市化提供相应的工业剩余为城市化运作的基础性的资金来源。而中国高速工业化时期,由于制度牵绊等原因,工业化并未能完成相关使命,没有及时消化农村转移人口,并且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市民化。因此,当下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应牢牢把握制度创新的主动权,通过加强制度创新,来真正弥补历史“欠账”。

首先,打破现有制度中的城市福利对城市户籍、农地承包权对农村户籍的两大依附。通过农村土地的资本化、货币化,提高土地资产、宅基地资产的可流通程度,盘活农村地区的资本存量,让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并入城市市场,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平等交易。通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总收入水平,增加其融入城市生活的原始积累。在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实现生活模式和消费模式的更新升级。

其次,切实降低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的成本,政府为进城农民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基本的公共服务。以教育为例,目前,在不少地区出现的打工子弟学校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群体性自救措施,缺乏制度性保障。从政府层面来讲,应发挥制度建设主渠道作用,建立合理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平衡人员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农民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

第三,提高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统筹层次,减少资金沉淀。对于农民工输入大省,尽管享受了农民工创造的经济增长,但是却没有为其市民化进行相应的投资。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社保统筹层次较低,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农民工输入大省的社保基金的统筹账户中沉淀了大量无法随农民工转移的资金。应进一步规范社保制度,对于统筹部分资金的使用应考虑适时进行改革,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利益,提高其融入城市生活的经济实力。

第四,通过金融支持、财税补贴等多渠道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创业。由于工业化所能吸纳的新增转移人口有限,应大力发挥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对于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进城农民的创业贷款,扩大普惠性金融服务的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机构在税收、经营场所提供等领域进行专项扶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实现有民生保障的城市化。

第五,强化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结合工业生产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趋势,加强在相关领域的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与工业化升级相匹配的劳动技能,提高农民适应城市生活的生存技能。

过去中国的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城市化和工业化意味着从“三农”提取了大量的剩余,而且城市每次遭到产业的周期性危机都会向“三农”转嫁代价。城市短期内大量集中资本,农村就日益显得属于被资本遗忘的角落。

城镇化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必须借助市场化的力量来推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民创造的城镇化道路主要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当时以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为代表,在农村启动工业化的同时发展小城镇、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这种农民自发的城镇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走的是分散型道路。后来农民进城意义上的城镇化也是市场导向的,即所谓“百万民工大流动”。如果说这一阶段的城镇化有政府导向,那主要是指设立各类开发区所推进的土地城镇化以及各级政府所进行的城市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推动,农村人口已经绑不住了,城市的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公共服务会吸引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出来到城市就业,但他们能否或者愿意形成在城市的长期居住还不一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城市公共服务对农业转移人口全面开放程度,二是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农村资源资产(本)化力度。前者是很多人认为的城镇化重点,而后者往往被忽视了。

其实,从户籍制度背后福利来看,除一二线大城市的城市户口和农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户口之外,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别并不明显,在一些中小城市,农村户口价值甚至高于城市户口。

另一方面,当前城乡最大的不平等源自土地制度的不平等。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是得益于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得益于国有与集体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通过将农村集体土地低价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其通过“招拍挂”的方式高价售出,城市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城市建设资金,也就是俗称的“土地财政”。

不可否认,正是因为市场化的推进,使得土地作为资源要素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才产生了巨大的价值,但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在交易方式上是有限制条件的,对集体土地而言,只能卖给政府变成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是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进行交易的。这种不平等的做法,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在社会管理上,其不可持续的弊端已经显露。因此,必须通过市场化来形成城镇化制度的倒逼机制,从而能使城乡资源都能变成资产,特别是改变城乡要素的单向流动。

要对绑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上的福利进行估值。在估值之前,首要做的就是确权。城市资源相对产权明晰,所以城市的资产都有价,能进行交换,有一套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但是农村资源如农村住房,有些地方已经是第三轮或第四轮建房高峰了,由于产权不明晰,由于不能变成资产,也不能进行市场交换变现,这些投入都变成了沉没成本。确权后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化制度,来保证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

最后,城镇化作为最大的内需潜力也离不开市场化的推动。扩大内需的本质是要让城乡要素自由流动起来,要素不流动就产生不了价值,也就产生不了内需。只有让城乡要素有价值,然后再提供城乡要素自由交易平台,才能让这些要素自由流动。只有当城乡要素可以自由流动起来,当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资源能转化为资产或资本的时候,城镇化才有可能真正地把农业转移人口变为市民,否则任何只强调单方面要素的流动或价值或吸引力,是不可能真正解决我国农民进城问题的,也是不利于推进城镇化的。

(三)城镇化必须涉及土地制度改革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就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问题提出以下规划意见:

——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卫星城、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

——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土地,通过征收土地年租金等多种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审慎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在试点基础上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城镇化其实是土地的城镇化和人口的城镇化两部分。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镇化的又一关键。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好农民土地财产权,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同时强调,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红线包括数量,也包括质量。推进新型城镇化、人的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中国土地制度城市化当中最大的问题是人口城市化和土地城市化的脱节,这跟这些年来推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直接相关,不应拿土地跟土地挂钩,而应拿土地和农民进城取得户籍落户挂钩。

1.实现人的城镇化要确保农民在土地上的相关权益

2000—2010年,全国城镇建成区面积扩张了64.45%,而城镇人口增长速度只有45.9%。土地的城镇化速度,要远快于人的城镇化速度。

城镇化包括人口、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内容,核心是人口的城镇化,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然而,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征地和土地买卖先行带动城镇扩张的现象,往往脱离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宗旨。

另外,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的建设跟不上土地城镇化步伐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目前,我国城市经济密度(单位面积产值)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长期滞后;不少城市空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严重。其实,土地不过是承担自然、产出、人力、社会资本运作的载体,其规模应根据满足人的需要和资本积聚的程度来定,而不能倒过来——先扩大载体规模再集聚资本、填充人力,变成为城镇化而造城、迁人。

当前,土地城镇化超前于人口城镇化积累起来的问题和矛盾如果不认真解决,就会产生城镇化方向走偏的风险。首先是脱离信息化、工业化驱动的风险。当前,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爆发式增长正在引发第三次产业革命,现代城镇化必须依靠信息化、工业化驱动。如果依靠征地卖地支撑城镇化,凭借大片廉价土地吸引投资和劳动力,重投入、轻产出,重速度、轻效益,就会陷入脱离信息化、工业化驱动和滋生城市经济泡沫的风险。其次是脱离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风险。如果失地农民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一些人断了务农的路又不能成为真正的市民,就业和收入不稳定,就会增加落入拉美“城市化陷阱”的风险,背离以城带乡、城市反哺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城镇化方向。还应看到,如果长期推行政府主导型城镇化,将土地财政用过了头,就有可能累积地方债务风险,给改革发展带来隐患。

因此,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改革政府主导型机制,特别是改革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机制。应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事权改革,认真研究中央和地方间的财力事权关系,以财力定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税收制度。

但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城市政府在推进城市发展和建设中,土地粗放型使用,甚至不惜大量占用耕地,进行城市的扩张。目前城市人均建设用地133平方米,超过国家规定的80—120平方米的标准。 有的地方已经率先破局,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限制,放宽落户限制,但这还不能完全解决农民工入城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进城的成本从哪里来,谁来埋单。毫无疑问,政府要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成本,而农民工完全空手进城也是不可能安居的,要解决农民集体土地的相关权益,解决后顾之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现在各地政府是靠“以地生财”、“以地谋发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土地财政”。从农民那里廉价征收土地,而后高价拍卖,实际是剥夺农民的利益,获得垄断利益。但是“土地财政”现在不可能持续,根本问题要靠发展产业、优化用地结构,农村集体土地要合理利用和流转,确保农民土地的相关权益。构建平等进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场,在现有土地权属基础上,赋予农民集体土地直接的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增值收益公平共享。

如何确保农民在土地上的相关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关键在于政府要从 “经营土地”的理念中跳出来,要摆脱“以地谋发展”的城镇化模式,解决农民土地和宅基地流转制度、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加大集体土地流转,推动土地资源(包括宅基地)市场化,以土地招标交易带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业生产现代化,改变粗放的城镇化发展模式。重点在于规范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行为,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般经营性的土地征收,政府不得参与,杜绝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使土地流转市场化。

要实现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根本转变,必然趋势是由“土地财政”转向“房产财政”,逐步扩大房产税试点,房产税收入将是未来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地区差异、城镇化水平不同,房产税的实施在各个地区不能一刀切,也会有不同的时间差异。

中国城镇化中最突出的矛盾集中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数量固定,但集体数量可以变化,这就使得土地溢生出“分配和再分配”的利益问题。中国城镇化的下一步发展,最大难点问题在于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土地问题是聚集中国所有问题的核心。由其衍生出的地租,就目前农民个体而言,其全部意义包含农民一生生存的全部成本:房屋、生活费用、工作等等。

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赋能,把直接用于生产的土地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个体,发放相应的证书予以登记确认;把用于公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归于农民集体,并通过折股量化等形式分配到个人。同时,还要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不可侵犯。

要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提高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使用分散,集中度低,直接转向农业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难度较大。大批量农民工进城后,农村宅基地等建筑用地大量闲置,利用粗放,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土地资源浪费。

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宅基地、住房等土地资源的自由处置权,允许农民依法对土地以出租、转让、置换、赠与、继承、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要遵循自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工将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流转。要改革征地补偿制度,防止地方以地生财而随意侵占和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加强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变土地城镇化大大快于人口城镇化的局面。

2.土地确权会根本上推动社会变革

中央的要求,是要坚守18亿亩红线。但地只有这么多,在城镇化进程中,既要按照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同时又必须想办法去满足各个方面用地的需求,在此情形下,确实面临着土地制度多方面的改革,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任务。

怎么把握住改革的基本方向,这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任何一个国家,不管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土地制度一定是要保护产权人的权益;但是,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政府的用地制度,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土地制度,而且土地权益人的权利及政府对土地利用管制的力量,两者之间必须对应。如果有偏颇,政府的力量过大,土地权益人的利益就要受损。

土地制度改革要把握的一条是必须保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只讲土地权益人的权利,爱怎么用就怎么用,那这个国家非出问题不可。因为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土地都是有限的资源。只有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土地权利人的权利才受到保护。平衡线在哪里,要制定科学的规划。

从2003年开始,国家强调要控制征地规模。2008年之后,全国各地已经在用各种各样的理由到农村进行大规模的拆建。将农村的建筑拆了盖新房子,把农民集中起来居住,再上楼,节约出建设用地。对于农民来说,不花钱或少花钱就能住上新房是最好的,很多农民也是愿意的。对于政府来说,它拿到了地。现在的问题出在哪里呢?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但节约出的新增用地,用地指标挪过来,这等于是在国家计划指标之外又新增指标。到底行不行?现在还在试点。

明明说是试点,但现在全国各地各级党委政府自己都在搞,例如小城镇建设、新型社区建设。在各地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情况下,大量农村土地被低价征收。但实际上,城市在吸纳农村土地的同时,应当同步做好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通过低价征用农村的耕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资源,获取了大量的资金,解决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说,城市如今在形态上已经向现代化迈进,农村的土地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中国每年有1000多万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就业,总共有2.6亿多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农民收入的近一半来自非农就业。各个地方政府在招商的时候,工业土地基本是零地价或负地价,这也是建立在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基础上的。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对土地的产权非常模糊,农民难以对农地行使合法权利。法律对土地的转让权的界定不利于农民,政府垄断了土地征用权和城镇土地市场,政府征用土地时常常绕开“为了公共利益才可征地”这一限制性规定。当前的土地及其相关制度饱受诟病,新型城镇化战略必须同时对土地制度等进行实质性改革。

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的修改已提上日程,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规定有望废止。这将激活土地的金融属性,逐步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一些农民工由于宅基地退出将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城镇化速度会加快。

在大概明确了改革方向之后,现在就需要把现有的城镇化措施细化,明确化使之有针对性。特别要注意,避免给地方政府留下太多“操作”的空间。实际上,中国的征地制度是“权力的租金替代权利租金”,实际效果通常是“两不经济”,大都市土地供给不足,小地方却因工业化和城镇化滥用土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中国的城镇化应首先确认农民对土地和房屋等相关财产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产权行使方式和转让程序。

政府应该确定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村民自己的地自主经营、出售、租赁等,应将农民的土地资产变为活资产,使其在流通过程中发现其应有的自然价值,允许农民在国家合理规划的基础上自主开发和经营房地产,这对于抑制城市畸高的房价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土地确权不仅会给农村引入巨量资金,还会根本上促进整个社会改革。政府应该从维护农民的权利方面着手,保障农民讨价还价的权利,必须明确农民的农村耕地、山林、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否则土地流转会成为侵害农民财产的机会。

农村土地确权需要坚持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有序登记和遵循“主体平等”等原则进行。

现实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政府不将征地的款项及时足额支付给村集体;其二,村集体不能及时足额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农民;后者比前者更严重,一些村集体的领导人经常将村民应得的征地补偿据为己有。

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合理的补偿标准决定机制,如果农民在土地被征收时无谈判权,强征强拆还会发生。不能只看到了每年千万农民变为市民这一“政绩”,却未解决许多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情况下被迫变为市民这一惨剧。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成果及其他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总面积为66.9亿亩,包括55.3亿亩农用地和3.1亿亩建设用地,非资源性资产达到2.4万亿元,76%集中在东部地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多次聚焦农村农业问题。2014年9月29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又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专家认为,这“三条底线”定下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基调:稳定重于效率。稳定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本身稳定下来,所有权不会改变,规划高于所有权的状况也不会改变;其次是农村土地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比土地的经济效益更重要。针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革新的意义,专家表示,新标准的出台有利于鼓励重点发展中小城市、优化发展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从长远来看,更是破解当前愈演愈烈“城市病”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