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亚太经济时报》载:中部某市将排在经济总量前五十位的民营企业圈定为重点扶持单位,具体在投资融资、技改立项、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生产经营、权益保护、信息交流、市场开拓等方面实行工作倾斜。单方面看,该市支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是处在同一发展环境中的。那么,中部某市圈定五十家民营企业给予重点保护和倾斜扶持的政府行为,似乎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
首先,有失公平。市场竞争需要公平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六届三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各类企业”自然包含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也自然是“依法保护”的对象。保证“各类企业”(不是哪一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保护“各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这是各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担负得好坏,应着重体现在政府创造的发展环境优不优、政策到位过程中“一碗水”端得是否平不平上。如果硬性圈定“保护对象”,人为划出“服务范围”,让这一类企业“吃小灶”,那一类企业“吃偏食”,不仅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而且作为一种导向性、影响力都很强的政府行为,势必造成新的发展环境不平等甚或新一轮的经济秩序混乱——因为,在同一市场领域,企业创造着同样的社会财富,无非量有大小之分、力有强弱之别,政府如果以“重点”与“非重点”划线,重点内的、实力强的则倾斜支持,重点外的、弱而小的反倒得不到应有支持,这不更是有悖常理、有失公平了吗?
其次,不利企业走向市场。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海洋里自我拼搏,自觉适应市场机制,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的大都素质较高,机制先进。“让企业走向市场”“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为什么一些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过程中,一直不愿不想脱离政府的怀抱?其症结恐怕就在于它过去一直是在一种“特别保护”下成长的。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风吹雨打。所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垮掉、淘汰的往往是那些曾经受到百般呵护的“幺儿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与竞争的一个制度前提就是政企分开。一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与政府本来“分开”得好好的,某些地方却硬要将其圈入自己的“麾下”,不问需要与否,一厢情愿地使用“倾斜政策”,让其成为自己的附属物,即便是受到此时的“溺爱”,会不会导致彼时的“灾难”?即便是现在“好上加好”,会不会为将来设下“没落”的伏笔和隐患?这都是值得警惕和深思的。
所以,慎行“圈定”,摈弃长期计划经济形成的老套路和旧做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倾心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造企业健康成长的平台,放心让企业自我拼市场、自立打天下,狠心与企业“分开”,迫使其嫁接现代企业机制——这才是各级政府应有的题中之义吧。
(稿于1999年7月,原载《人民政协报》1999年8月3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