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在中国的历史是非常长的,自唐朝始征以来,基本上每个朝代都收过房产税。
了解历史的朋友可能会说,先秦时的“廛布”便是房产税。什么叫“廛布”呢?汉代学者郑玄解释:“廛布者,货贿诸物邸舍之税。”清代的袁枚说:“廛布者,商贾所居屋税也。”可见“廛布”严格来说是营业税,而不是房产税,房产税是财产税。
汉代时又有“市肆租税”,也容易被误解为房产税,但这“市肆租税”也是向商铺征收的营业税,并非房产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出现一种“店舍税”:“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这种“店舍税”被纳入“税市”的范围,显然也是跟“廛布”差不多的营业税。
直到唐朝的德宗时代,单纯的房产税才诞生,叫作“间架税”,征收的地理范围是长安城。“间架”,指房屋的计量单位,“凡屋,两架为一间”。顾名思义,间架税是按房屋数目征收的,不过也兼顾房产的市值:“屋有贵贱,约价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价一千,下价五百。”唐政府根据估值,将长安居民的房产分成上中下三等,上等房每间征收2000文钱,中等房每间征收1000文钱,下等房每间征收500文钱。
间架税开征后,给民间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其苦”。当时长安城的没落贵族,并无多少财产,只是祖上传下的房产多了一些,一番计算下来,要缴纳的税钱动辄超过10万钱,所以不胜其苦。由于反对者众,间架税实行不足一年,便废止了。
但五代时,房产税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正式税种,名为“屋税”。不过我们尚不知道五代时期的屋税如何征收、税率几何。
赵宋立国后,延续五代的惯例,也是将屋税定为正税,从北宋初到南宋末,屋税一直都是国家正税,征收的范围为“诸州县寨镇内”,即全国各个城市、城镇,换言之,宋朝的房产税是一种城市税,只向市民征收,农户不需要缴纳。
为什么房产税在晚唐的长安行之不通,到了两宋时期却能够施行于全国范围呢?原因之一,是晚唐的市场与民间财富还无法支撑起间架税,让我举个例子说明:唐德宗年间,由于朝廷长年与藩镇交兵,国库日渐空虚,政府决定向长安的商人“借钱”,说是“借”,其实跟抢差不多,“京师嚣然,如被盗贼”,哪个不乖乖掏钱,便抓起来拷打,有人因为“不胜鞭笞,乃至自缢”,一番搜刮下来,也才“借”到八十万贯。可见唐代长安的商民并不富有。
宋朝社会的财富量则远远超过了唐朝。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北宋庆历年间,因为与西夏打仗,宋廷也是“急于财用”,三司预算下来,尚未有数十万贯的财政缺口,“议者请呼数十大姓计之,一日而足”。政府只向京师数十位富商求助,一日之内便筹借到数十万贯钱。唐宋两朝民间财富储量的巨大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城市化程度最高的王朝,据赵冈等学者的研究,北宋的城市人口占20.1%,南宋时达到22.4%;而清代中叶(嘉庆年间)的城市化率约为7%,民国时才升至10%左右。作为城市化发达的标志,宋代出现了独立的城市户口,称为“坊郭户”,与“乡村户”相对。宋朝的正税也分为“民田之赋”与“城郭之赋”,“城郭之赋”包括屋税、地税、城市契税、商税、市舶税(海外贸易抽解),等等。
历代,田赋都是国家财税的大头,占政府岁入的70%以上。但在北宋熙宁年间,农业税的比重降至30%,南宋淳熙到绍熙年间,非农业税更是接近85%,农业税变得微不足道。这是其他王朝从未有过的事情,若非宋代工商业发达、政府善用市场手段调动财富,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财税结构。
作为城市工商业繁荣的体现,宋朝的房产市场也非常活跃,城市中,满大街都是房地产中介,叫作“庄宅牙人”。跟今天一样,宋朝的富人也喜欢投资房产(另一个投资热点是放贷业):“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或“占据官地,起盖房廊,重赁与人,钱数增多”;“房廊之家,少者日掠钱三二十千;及开解库(放贷业)、店业之人家,计有数十万缗者,营运本钱动是万数”。
这些投资房产租赁业、金融业的宋朝“兼并之家”,宛如资本主义兴起之时的贪婪的威尼斯商人,跟“贫无他财,独守故业”的晚唐“衣冠士族”是气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群体。前者是新兴的城市商人,中心支撑起一个新的税种;后者是没落的贵族,连间架税都支付不起。
◎北宋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的民居与商铺
唐朝间架税推行不下去的另一个原因,是税制设计简单,按房屋数目计算税额,施行过程中容易演变成急敛暴征:税吏“入人之庐舍而计其数”,房屋多者,要缴的税钱“动数十万”。
相比之下,宋朝屋税的征收制度要复杂得多。我们都知道,建筑面积相同的房子,在城市的不同地段,价值与收益(比如租金)是完全不一样的。冲要地段,“屋每间赁钱有一百至二百文足,多是上等有力之家”;而“后街小巷闲慢房屋,多是下户些小物业,每间只赁得三文或五文”。因此,宋政府根据地段的冲要闲慢、房屋的收益估价,将要征税的房产分为十等(晚唐间架税只分为三等),不同等次的房子,需要缴纳的税率与税额也不一样。
后来,宋政府发现,分十等征税还是难免“上轻下重不等”,所以,又“于十等内,据紧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这样,纳入征税范围的房产被分成二十个等次,相当于将屋税分为二十个梯度。新税制在河北东路试行下来,“委是上下轻重均平”,于是北宋政和二年,便推广于全国。
但宋朝屋税的税率如何,我们尚不清楚。有一个数据也许可以参考:熙宁九年(1076年),应天府畿内七县,“共主客六万七千有余户,……屋税五千余贯”。我们按20%的城市人口计算,应天府的坊郭户大概是13400余户,已知屋税总额为5000余贯,可以估算出户均纳屋税大约370文钱(每年)。这个税负,应该说,是不高的。
宋政府也经常减免房产税,比如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升州发生火灾,朝廷即派员“访民疾苦,被火家悉蠲屋税”;大中祥符五年,滨州、棣州水灾,宋真宗也是下诏:“滨、棣州民,僦官舍及屋税、盐钱并减其半,俟水落仍旧。”
总而言之,屋税作为一个税种,在宋代是相当成熟的。
宋朝之后,明清两朝都不怎么重视包括房产税在内的“城郭之赋”,而以田赋为本。不过,房产税还是零星存在,明代京城及个别城市的居民要交“房号钱”,这房号钱便是房产税;明末财政虚空,朝廷曾计划在全国范围征收房号钱,但受地方士绅阻挠,最终未能收到多少钱。清代前期,江宁等地方也有“房税”“廊钞”“棚租”等名目的房产税,但在乾隆时期又基本废止了,直至清末,迫于财政压力,各省才仿效租界税法,开征“房捐”,即房产税。
从晚唐的间架税,到两宋的屋税,再到明代的房号钱、清代的房捐,房产税在古代中国少说也存在了上千年。不过,房产税制的设计是否合理,征收是否顺利,则各个时代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