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不给最惠国待遇?(1 / 1)

1991年6月初,乔治·布什身着一件学士服出现在耶鲁大学的讲坛上,他发表了一个重要演讲。世界新秩序?新时代的和平?都不是。他的题目与法律严密相关,并且他谈论到,他的演讲与近期美国所忽视的一个国家有重要关系。耶鲁大学是布什总统的母校,他这次对耶鲁毕业生所作的演讲引起了极大的重视——他的演讲引发了一场关于中国的辩论。讨论的问题之一就是:该不该继续给中国最惠国待遇。

当然中国不再是美国眼中的“炸弹”,而现在的问题是华盛顿(美国政府)是否该利用对外贸易来迫使中国顺从美国的意愿呢?布什的答案是否定的。他在耶鲁的演讲中说道:“我们推动自由改革的进程,不仅仅要针对那些没有获取完全自由的国家。”

发表了这个演讲后,布什向美国议会宣布他将把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延长一年,与他意见相左的是一群难以对付的议员。

这样激动人心的话语表明商业法律的某一范畴正在变得具有感情化。毫无疑问,一个因素即是法律条文措辞的色彩,尽管最惠国待遇字面上表示最优惠的待遇,实际上这并不代表中国的出口贸易享受特殊的优惠,这只是表明正常的待遇,因为这种关税率待遇还适用于许多其他国家,只是有少数的一些国家不能享受这样的待遇。美国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还包括:皮诺切特统治了17年间的智利、叙利亚、缅甸。但这些国家实行的并非社会主义政策,在1951年,美国就在规定不给予社会主义国家最惠国待遇。

在1974年,美国又放松了这一指标,但也相应出台了另一项政策。由于苏联不允许犹太人离开苏联,美国议会决定对其进行制裁,把其作为“不作贸易往来”的国家——这样的国家不能享受美国的正常贸易待遇,除非它们在国家实施自由移民政策。中国于1980年幸运地获得美国的最惠国待遇:白宫向那群投弃权票的人证明了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会使美国得到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