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把过去由政府独家建设、经营的城建领域,面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162个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冠名权、经营权、绿地认养、海域保洁、道路综合养护、公共卫生间建设经营、广告经营、公交线路经营、雕塑设置权转让等,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推介,企业和个人可以随意“选购”。
随即,青岛市又进一步加大力度,把与奥运场馆建设有关的70个项目全面公开招商。
这一系列动作表明,发挥民营投资的主体作用,已经在青岛市基础设施领域蔚然成风。
民间资本在奥运项目中大有可为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证实,民营资本在投资基础设施领域方面大有可为。
为什么这样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巨大资金缺口。
这个资金缺口如何弥补?如果单纯依靠财政资金,简直是杯水车薪、痴人说梦——有的地方财政连“吃饭”也保证不了,又怎么能也“闲钱”去搞城市建设?设想利用国有单位的贷款,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也已经潜力不大;利用外资的潜力虽然较大,但是却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不管是外资还是内资,只要是借用人家的资金都存在着还贷风险。剩下惟一可以“指望”的便是民营投资,不但绝对数额庞大、而且投资潜力巨大。
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的主要障碍
现实告诉我们,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的规模还不够大,原来它有这样三个主要障碍:观念障碍、政策障碍、体制障碍。
传统观念的障碍
传统观念认为,基础设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如果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就会带来市场失灵。同时,由于民间资本主体多而分散,又不能保证他们获得银行贷款,所以,在介入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会力不从心。
这种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没有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已经拥有了一大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民营经济绝不是平常所看到的民间作坊之类,他们中间有的就是规模庞大的著名企业。
据全国工商联经济部所做的1998年民营企业百名排序,当年有41家民营企业的营业收入额和资产额均在5亿元以上,达到国家大型企业标准。其中,联想集团已经进入了特大型企业行列。即使是排名第100名的奥康集团有限公司,其营业收入总额也高达36180万元,总资产13991万元、净资产10992万元,完全有能力承担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经营项目。
进入政策的障碍
由于长期以来政策因素的影响,基础设施行业的进入壁垒还没有完全被打破,特别是电力、公路、通信、市政设施、教育、文化、卫生等一些公共行业,没有对民间投资主体完全开放。这样,在民间资本进入这些行业投资的过程中,势必就会阻力重重。
这种“作茧自缚”的状况,决定了很多城市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民营企业投资于供水、煤气、电信等公共行业的“破茧而出”。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市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其中主要是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上。
据统计,2001年1~7月,北京市完成民间投资252.5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76.8亿元、社会服务业投资15.3亿元,分别占民间投资总额的70%和6.1%。而在制造业、水电气热基础设施行业、文教卫生等行业,投资总和只占民间投资总额的不到7%,投资投向严重不平衡。
现行体制的障碍
现行体制的实际状况是,由于基础领域国有企业垄断投资、缺乏竞争力、服务成本高,导致基础设施行业唯有依靠较高的收费标准来弥补自身经营的亏损。
例如,电力行业的独家垄断投资,导致过高的经营成本需要通过电价转嫁给用户,以至于在某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因为电价过高、宁可让庄稼在田里旱死也不用电的现象,因为用电在经济上算不来。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基础设施领域某些行业的国家定价过低,价格已经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值、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难以回收,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资本的投入。这最典型的是供水、供暖、排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门,民间投资根本不想进入。
从中可以看出,民间资本不能随意进入的行业,理所当然地就会导致缺乏竞争力、市场发育不良的结局。
创新民间资本的融资方式
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融资方式进入很重要。总的要求是,必须既符合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又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这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以2000年悉尼奥运设施建设为例,比赛场馆和奥运村建设的总投资是40多亿澳元,其中私人投资占25%。
再以浙江省温州市1988~1992年改造人民路及沿街开发为例,市政府投入的0.8亿元带动性投资,吸引了14.8亿元的民间投资跟进,在城市得到改造的同时,政府不但没有掏腰包、相反还“莫名其妙”地净赚了1亿多元。
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是一条可行之路。
经过国家批准,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多种形式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体方案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股招标,逐步扩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股份制经济规模和资产证券化水平。
2002年9月8日,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了国内第一个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产品——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计划。普通市民起板5万元,就可以投资磁浮项目,等待着从中分享收益。
具体方法是:上海国际集团以股权信托方式,将其拥有的上海磁悬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计人民币2亿元,作为该信托计划的资产支持。其中1.88亿元的信托受益权,委托上海国投分割转让给投资者。信托期限为18个月,预计受益人可以获得3.8%的年收益率。同时,上海国投附加承诺,购买者拥有加入磁浮交通项目的后继信托产品的优先权。在信托期内,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再转让服务。
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
基础设施投资的最大特点是回收期长,所以,民间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益能否受到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需要有一些特殊政策配套,以“保证”民间投资能够产生一定的回报,否则民间资金就很难敢于进入。
例如,我国最早以民营经济为主投资2.5亿元、运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其资产价值达到了11亿元。可是在大桥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等方面由于受到来自国家交通部等部门的种种限制,在刺桐大桥之后没有再获得后续投资项目。
这里所说的“特殊政策配套”,实际上并不是他们希望得到额外的“特殊”之处,而仅仅是指“手心手背都是肉”——民间投资的项目建设和国家投资一视同仁就可以了。
这样既不属于“资本歧视”,又不妨碍公平竞争,何乐而不为呢!
这些“一视同仁”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水厂和污染处理、垃圾处理、交通设施、社会福利、水利工程等项目方面。
投资渠道可以多种多样
一方面,我们的国家体制决定了城市基础设施不可能大规模私有化;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的效益,怎么办?理想的办法是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的渠道。
从目前来看,可以采取的投资渠道主要有:
民间资本采取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进入
以北京奥运会为例,“十五”期间需要投资1800亿元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其中900亿元用于修建地铁、轻轨,政府投资只能解决其中的20%,另外的80%需要民间资本来补充。
由于民间资本一般规模较小,所以它们希望能够“团结起来”,在北京市《鼓励个人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办法》的范围内进行参与。
民间资本通过实行特许权招标投标、选择项目法人的方式进入
这也是常见的一种方法。具体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BTO(建设—转让—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
例如,湖南省长沙市急需修建水厂,可是政府财力有限,对外招商引资又没有取得成功,这时他们大胆吸引非国有企业湖南长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第8水厂,结果取得了成功。
民间资本进入存量资产
民间资本把目光瞄准已经建成的市政项目,通过转让投资主体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也是一条实实在在的的路子。
它既可以有偿转让整个项目,如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厕所等设施的经营权;也可以转让某个市政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供水、燃气、公交等较大企业的部分股权;还可以通过公开拍卖购入桥梁命名权、各种广告位置等。
看准进入的重点领域
由于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而且其建设项目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甚至难以回收投资,所以,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盯着自己感兴趣的、经济上有利可图的项目,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因为,民间投资归根到底是一种“投资”,必须讲究回报。
就近期来看,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重点领域有:
由国有单位垄断经营的、长期效率低下或者严重亏损、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
例如城市供水、公共交通、道路建设等。这些项目既然可以引进外资,那么作为“中资”的民间资本在这里就没有任何政策上的障碍。而且外资敢于进入的项目,一般回报率也有可靠保证,因为外国人总要比我们更精明一些。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础设施
例如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建设。
原来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现在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设施
例如地方铁路、公路、电站、港口、机场等。
立法保证工程的透明度
民间资本进入奥运项目建设,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工程透明、消除暗箱操作。否则,谁敢把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投入“见不得阳光”的项目里去呢?
在这方面,2002年12月1日《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正式实行,标志着这项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立法保证奥运工程的透明度,一方面是因为筹办北京奥运需要建设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奥运场馆项目、需要大幅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按照我国对外的承诺要求,奥运项目的建设必须从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的选择,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全面采用招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