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各样的灰色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职人员工资以外所收取的感谢费、劳务费、辛苦费、补贴等,是机构、职务、岗位公权寻租或权钱交易的表现。任何收入都应当非“白”即“黑”,不该有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灰色收入。
第一节 不是规范,是铲除
治理灰色收入的用词应当是“铲除”而不是“规范”。因为对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收入,本来就应该彻底清除干净,要么明确是合法的、要么明确是违法的,不允许模棱两可,“暧昧”地“偷偷摸摸”。这不但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各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共同经验。
“灰色收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中,意思是在经济案件中无法完全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从这一点上看,灰色收入实际上应该称为“黑色收入”,这样才能体现这种收入的根本性质;而现在大家都称之为灰色收入,好像它不好不坏似的,如果说它是黑色收入反倒有点“冤枉”它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治理灰色收入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的灰色收入规模有多大?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研究成果:总额5.4万亿元人民币,超过2009年全国中央财政全年总收入!灰色收入不铲除,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勤劳致富”。一位普通员工辛辛苦苦做一年,还抵不上一个贪官污吏一天所收的“好处费”(灰色收入)、参加一场会议收到的几张“购物卡”,劳动者怎么还可能有生产积极性呢!这也是《半月谈》杂志和半月谈网共同开展“转型期社会道德观讨论”中形成的一种共识[1]。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2010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有“规范灰色收入”的说法,到了正式稿中就被删除掉了。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灰色收入渠道复杂,目前我国连灰色收入的规模也没搞清,你又从哪里去进行规范呢?二是在各种各样的“回扣”、“好处费”、“感谢费”、“辛苦费”、“劳务费”、“讲课费”、“稿费”、“茶钱”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行贿受贿,经你这么一“规范”,非法收入岂不是变成合法的了?
大体上看,灰色收入的类型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即虽然违章、违规,但不违法;二是“深灰色”,实际上属于变相受贿,如商业回扣、“通关”费、逢年过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三是“浅灰色”,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如“讲课费”、“顾问费”、“车马费”等。
从性质上看,灰色收入主要分成两类:一是合理不合法、不规范,这应该通过规范和管理(主要是纳税)纳入正常收入渠道;二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变相行贿受贿,应该坚决取缔。
那么,怎样才能取缔这些灰色收入呢?要知道,既然称之为灰色收入,那么它的来源渠道就是非常广泛的,并且非常隐蔽,任何部门都不掌握相关数据,甚至没有任何线索证明他拿过这笔收入,这时候该怎么办?其实办法还是有的,关键是看政府有没有这个决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们认为,这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官员财产公示,二是“有罪推定”。
官员财产公示本书前面已提到,就是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将家庭财产和个人收入公之于众,把他和他全家的各种收入不管是“灰色的”、“白色的”还是“黑色的”通通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
至于“有罪推定”,是指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背景下,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根本无法得到当事人取得各种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的途径证据;所以应该采用“有罪推定”,也就是超出本人正常收入部分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其来源,如果举不出来源证据,或者举证不符合逻辑,这部分财产收入就应当被当作“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罚[2]。
与此同时,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应当有“灰色”和其他颜色的说法。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每一笔收入都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它是“合法”的,而不是让监督机关去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既然是灰色收入,别人又到哪里去找证据呢?
说到这里,就有一条措施要跟上去了,那就是对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就好像考卷根本没有标准答案,又怎么去“打分”呢?除此以外还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要堵塞现行法律漏洞。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灰色收入在刑法中叫“不明来源财产”,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没有具体量刑标准,并且最高刑期也只有5年,这就是一个巨大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官员钻空子。
例如,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另有357万多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港币(合计约500万元人民币)因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却只判刑4年!谁都知道,无论从性质还是数额上说,后者要比前者严重得多,所以这种判决很难服众,连法官也不服气。正因有这种漏洞,所以犯罪分子一定会一口咬定说“不知道”,从而把贪污受贿所得归入“不明来源财产”。这样既保护了行贿者,又减轻了自己的刑罚[3]。
怎么办?很简单,学学新加坡的做法就行了——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当公务员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作贪污处理!这样一来还有个好处,那就是会有更多腐败分子被顺藤摸瓜牵进来。
第二节 严格限制党政公务开支
灰色收入的类型多种多样,但灰色收入较高的群体主要是两类:一是公务员,因为他们手中有权,所以别人有求于他,这样“权”就可能变成“钱”;同时,他们也“有权”自己给自己发放各种不能对外人道的所谓“津贴”、“补贴”、“辛苦费”、“车改费”等,把“权”变成“钱”。二是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收受各种“好处费”、“交际费”、“车马费”等,变相索贿受贿。
鉴于此,严格控制党政公务开支,就理所当然成为铲除灰色收入的一大举措。实践表明,我国的灰色收入除了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特征外,还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谋取对象的“公款化”,即灰色收入源头主要来自公款,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化公为私”;二是“权力特色”,即绝大部分灰色收入是跟权力结合在一起的,“趋权性”明显;三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常常表现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然后在一定范围内人人有份;四是氛围“正当化”,即灰色收入的发放名目繁多并且冠冕堂皇,收受起来个个心安理得[4]。
再从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看,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五条渠道[5]:
一是表现为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时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大量资金脱离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有些施工单位实际到手的工程投资还不到该工程拨款三分之一,其余的钱都到哪里去了呢?很大一部分就变成了灰色收入。
二是金融腐败普遍存在。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正常贷款利息之外要额外付费以维持“良好借贷关系”,这是一种“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结果是,2003年这笔费用相当于贷款额的9%,每年这笔钱数额上万亿元,基本上都变成了灰色收入。
三是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例如,某些地方党政官员入股煤矿、医药行业,去世界各地旅游、娱乐、赌博,凭什么?无非就是把手中的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变成了灰色收入。
四是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我国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实行“招拍挂”的比例只有三分之一,而这两种做法产生的平均地价要相差四五倍,数额高达5400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剩下来就成了有关权力者的灰色收入。
五是垄断行业收入。2005年我国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设备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的职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总数8%,可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却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有920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灰色收入带来的。
从数量规模来看,上述五项中的灰色收入总数估计在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灰色收入总额的70%。所以,治理灰色收入重点应当放在这里,通过健全制度来减少腐败行为和灰色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是市场化带来的,而是制度不健全导致腐败和灰色收入逆向分配造成的。
怎么办?铲除灰色收入首先应当从这里开始。抓住了这些方面,也就抓住了大头。
怎么抓?主要是两点:一是控制政府部门的预算支出,除了保证正常的行政、业务支出外,没有更多费用变成灰色收入;二是参照国外的办法,建立可比性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利益回避制度,让灰色收入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关于前者,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我国应当把“政府全口径收入不超过GDP的30%,党政公务开支不超过财政收入的15%”纳入《预算法》,作为“红线”控制。只有控制住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才有可能铲除灰色收入,老百姓才可能取得更高收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很赞同这一观点。她认为,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并不低,在“十二五”期间再也不能提高了,并且应当稳定税收占GDP比重、稳定政府收入占GDP比重;与此同时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收入差距[6]。
关于后者,世界银行前官员刘植荣对全球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工资状况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目前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对来说已经达到全球最高水平,所以一方面要坚决铲除一切灰色收入,另一方面要建立可比性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利益回避制度。
从全球大多数国家看,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大致等于人均GDP,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差不多,是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而按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2008年是33869元,是当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每月510元)的5.53倍,这就是我国公务员工资“全球最高”的出处。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尤其是公务员要反驳这一说法了。没关系,只要与“国际接轨”就知道解决办法在哪里了,这主要是两条:一是降低公务员的收入标准,至少降低一半,保持在最低工资标准2倍左右;二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公务员收入的一半左右[7]。
第三节 消除制度漏出效应
所谓制度漏出效应,是指由于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最终导致在制度缝隙中漏出了巨大的财富;这些财富被少数人通过灰色收入等途径据为己有,从而造成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
所以从根本上看,解决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不能笼而统之地抓,而要通过加快市场趋向改革来实现。否则,就很可能是该管的没管住,不该管的却在那里乱管,最终反而把我国应该建立的正常市场机制变扭曲了。
那么,什么才是市场趋向改革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熊志军认为,重点就是消除“制度漏出效应”造成的收入差距。也就是说,要重点解决因为制度漏洞问题造成的收入差别。
要知道,我国有13亿多人口,13亿人口创造的财富存量和增量都非常大,虽说是制度缝隙中漏出来的,但由于其规模惊人,所以很容易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破坏社会和谐[8]。
对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担心,社会公众包括一些政府官员错误地把收入分配改革理解为涨工资,而实际上,“如果政府只想到用行政手段来提高工资,主要还是只能惠及‘体制内’,可能会拉大而不是减小收入差距。”也就是说,这种通过涨工资进行的收入分配改革有一个先天性缺陷,就是只能覆盖一部分人,从而造成制度漏出。在他看来,“目前的改革既需要有政治决心,也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权威改革机构来推进。”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超越部门利益的机构来推动,改革很难获得实质性进展[9]。
怎样才能消除制度漏出效应呢?王小鲁认为,西方国家在经历了早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后,为了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接受范围内,20世纪的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公共服务等进行过多项制度性改革,如累进所得税、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制度等。但显而易见,这些制度在我国目前还很缺乏,这是造成制度漏出效应的原因。
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障更多地是覆盖中等收入以上者,低收入群体的覆盖程度很低,并且实际享受到的保障程度更低;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服务差异很大,存在着机会不平等。
正因这种制度漏出效应的存在,少数人通过非正常途径如贪污受贿、灰色收入等一夜暴富,侵占了社会资源、激化了社会矛盾。
所以,我国的当务之急是要在政府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税收体制、收入分配体制方面堵塞漏洞并消除弊端;同时实行阳光财政,把所有预决算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换个角度看,消除制度漏出效应也是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可是如果“防潮”措施做好了,要做到不湿鞋也不难。具体地说就是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它成为引诱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
容易看到,一方面是大家在感慨中国的官员最好做,另一方面是官员自杀现象越来越普遍,百姓对此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媒体在报道官员自杀原因时最常见的是该官员“长期患有忧郁症”,以为这样一解释就可以让百姓信以为真了。
重庆市司法界的官员透露说,官员自杀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活不下去了,二是死去比活着更有‘好处’。”前者是感到无脸见人,说明他多少还有点羞耻之心;后者是与政府对抗,即使自己死了也要把那些见不得人的秘密带进坟墓里去,以免殃及同党,同时也好把已经贪到手的财富留给家人,免得人财两空。
一位多次参与贪腐案件侦办的检察官说,绝大部分官员自杀都是因为贪污腐败问题已经暴露,或者开始被纪委、监察、检察机关调查传讯,甚至双轨、羁押后才自杀的;如果没有到这一步,就因为良心发现觉得自己愧对社会去自杀,但这样的比例非常小[10]。
由此可见,我国官员的生存环境并不乐观。尤其是在当今各种官员之间已经形成牢固利益共同体时,官员自杀行为以后会越来越多。
显而易见,这种“丢车保帅”并不会给其他人造成觉醒,所以非常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来防微杜渐。即只要涉及到贪腐案件,即使当事人自杀了也要一查到底,而不是像现行法律规定的那样,只要嫌疑人自杀了这个案件就不查了,这样的规定不会对犯罪分子有震慑力。
第四节 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
谈到灰色收入,许多高收入国家根本就没听到过这个概念。没有了这样的灰色地带,天空一片舒畅。
所以,这里来看看全球其他国家尤其是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高收入国家,它们在这方面是怎样治理的,这对我国会很有帮助。
要知道,在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每个居民的所有收入都要在税务部门登记,一旦瞒报被查出来是要判刑的。从这个角度看,灰色收入的四处蔓延不但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制空白所决定的[11]。
先看新加坡。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完全透明,不允许有任何灰色收入。政府每年会给每个公务员发一本日记本,用于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如有瞒报就要遭到处罚。
新加坡公务员不能接受任何个人礼物、款待;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要如实汇报,价值超过50新元(相当于260元人民币)就要交公,否则就是贪污受贿,不但要面临5到7年的牢狱之灾,并且参加工作以来占工资总额40%比例的公积金和养老金全部要上交国库充公;如果有瞒报行为,即使是50新元以下的数额也要坐牢,并开除公职。一旦开除公职,永不录用。公务员的收入如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律作为贪污处理。公务员即使自杀了,也要一查到底。
除了最高级别和最低级别的公务员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务员不能参加任何政党组织,因为公务员是为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个党派服务的。
总体来看,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虽然比私营企业管理人员要高,但在整个亚洲仍然属于最低的一类。新加坡公务员没有任何特殊福利,住房、汽车、保姆全都要自己掏钱,政府是不管的。
再看美国。美国人除工资以外的任何收入,每一笔都要填写一式两份的纳税申报表,分别由收付双方提交给税务部门,隐瞒收入的后果很严重。美国的公务员没有任何灰色收入,也没有任何绩效奖金、股票分红等,就是拿死工资;美国医药行业也没有任何灰色收入,并且规定医院医生全年在其它医疗机构巡回时间不得超过10%。美国法律禁止携带巨额现金,持有1万美金以上现金不申报就属犯法。
在日本,公务员的所有收入包括灰色收入,无论其来源如何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总体上看公务员收入与全国职工平均收入一样。2010年日本人事院对11000家民间单位约45万人进行的调查表明,全日本公务员的月收入高出全国职工平均水平757日元(约60元人民币),于是马上调整工资,把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12]。
在英国,议员从事副业是允许的,甚至还会受到人们尊敬,但必须将所有收入、捐款收入、企业参股、董事收入、议院外收入、房产等项目进行公示。在议院讨论与个人利益有关的议题时要举手声明:“这一议题涉及我的个人利益”,以示回避。
在瑞士,无论什么费用都必须通过银行才能领到,包括支出单位、支出项目,是税前款还是税后款,都要写得清清楚楚。
在法国,议员不能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担任管理职位,但可以作为私营企业顾问和股东获得副业收入;收入数额不必公开,但需要向议长汇报自己究竟在这其中从事什么工作。
专家认为,我国要想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铲除一切灰色收入,最有借鉴价值的是新加坡。新加坡政府在这方面不但高效、廉洁,并且和我国同属亚洲,有着和我国相同的文化背景,各方面更有参考价值。
[1]《直面灰色收入:到底有多“灰”》,《半月谈》,2010年9月1日。下同。
[2]《如何规范治理灰色收入》,《半月谈》,2010年9月1日。
[3]《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被开除党籍》,中国新闻网,2000年5月24日。
[4]储叶来:《当前公务人员“灰色收入”问题严重,亟须严治》,新华社,2005年3月19日。
[5]王小鲁:《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比较》,2010年7月第48辑。
[6]《中国将掉进中等收入陷阱,分配不公致贫富差距大》,天津网,2010年12月13日。
[7]刘植荣:《国外工资状况概览——世界工资研究报告》,《中国改革报》,2010年3月16日。
[8]《中国将掉进中等收入陷阱,分配不公致贫富差距大》,天津网,2010年12月13日。
[9]胡雅君:《王小鲁:5.4万亿灰色收入没纳入“统计”》,《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7月30日。下同。
[10]尹鸿伟:《官员自杀现象透视》,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17日。
[11]田白飏:《发达国家如何让灰色收入无所遁形》,《半月谈》,2010年9月7日。下同。
[12]张超:《日本:公务员收入官民一条线》,《法制日报》,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