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与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就要仔细审查对方资质。否则,很可能会因为对方不具备家庭装修业务资格,从而导致签订的是无效合同,最终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注释1]。
在此基础上,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家庭装修纠纷发生后,无论是调解还是打官司,业主都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免得到时候有理说不清,缺乏证据支持。
家庭装修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频繁变更设计图纸和使用材料、增减合同项目造成的。家庭装修不同于其它商品服务,其制作与付款是同步进行的,双方应当对合同变更进行明确约定,妥善保存工程预算书、设计施工图纸、各种费用单据、装修合同中所约定的材料样品,以免到时候口说无凭。只有注意收集、保存证据,才能在打官司时增加胜算把握。
合理索赔,有理有节
纠纷产生后,绝大多数业主并不清楚自己应当怎样进行索赔。常见的情形是,不是“狮子大开口”,把索赔数额提得高高的,就是最终白白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显而易见,“狮子大开口”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相反却还要多付诉讼费。
例如,某业主和装潢公司签订了正规装修合同,约定了工艺标准,装潢公司包工包料,地板和地砖由业主自行购买。由于装修工程延期,并且存在装修质量问题,业主将装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潢公司赔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0000元、地板和瓷砖材料款4000元、误工费和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他的理由是,装修质量太差,需要重新装修,装潢公司为此应当赔偿所有工程款和材料款,以及精神损失等费用。
可是,这样的赔偿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显然不能。因为装修质量引起的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前首先要进行质量鉴定。即使鉴定结果为全部不合格,还要继续鉴定现存价值,在此基础上才能决定赔偿数额。业主并不明白,既然是全部不合格了,怎么还会有现存价值呢?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业主请木工做一张书桌,书桌质量不合格,可这张书桌的木材仍然是有价值的,并不能说没有任何价值,就是这个道理。
在这起官司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装修质量经过权威部门鉴定为全部不合格,同时鉴定出现存价值为10000元,所以判决装潢公司赔偿业主14000元(已付工程款+自购材料款-现存价值),对于业主提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装修纠纷出现后,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业主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一般来说,装修纠纷所发生的标的金额都很大,而买房、装修又是业主家中一件快乐的事,不能因为装修而长期生活在阴影中。
例如,2000年北京业主陈先生房屋装修结束后,感觉房间里的气味特别大,就去询问装潢公司。装潢公司搪塞说,这是因为还没有住人,人住进去以后,有了人气,“味”就自然而然地少了。
陈先生在新居住了不到半年,感觉室内气味刺鼻,使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医生解释说,这和接触有害物质有关。陈先生请相关机构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发现房间内的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0.08mg/m3)25倍。陈先生在和装潢公司交涉未果后,勇敢地把装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7万元。
法院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审理,最后判定陈先生胜诉,判定装潢公司赔偿装修费、拆除损失费、检测费、医疗补偿费、房租费等共8.9万元。
这就是我国第一起甲醛污染赔偿获胜案例。正是从这时候开始,业主才真正知道甲醛不仅仅是闻闻气味、辣辣眼睛那么轻飘飘的事。
现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已经详细规定了家庭装修的环保标准,其中最严格的一条是:“家装后有污染且责任在装潢公司方的,装潢公司必须返还所有装修的所有款项”[注释2]。如果在现在,根据这一条款,陈先生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应有赔偿。
[注释1]这一点业主往往忽视,却又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某业主委托个人孙先生为自己装修住房,约定总费用2.8万元。由于对装修质量不满意,业主只付了1万元,于是孙先生将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孙先生对外承揽家庭装修,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对外承揽家庭装修业务的资格,所以双方的承揽合同无效。孙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是业主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注释2]需要说明的是,家庭装修界对这个标准并不完全认同。他们认为,首先,这只是针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的规范,并不能代表“环保装修”的全部定义;其次,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板子并不能全部打在装潢公司身上,因为业主购买的装修材料、家具等,都可能导致甲醛含量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