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有价之宝(1 / 1)

全新会计理财 严行方 1164 字 3个月前

企业除了商誉以外,还有许多无形资产,商誉只是无形资产中的一个品种。

我国从2001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文件)。从此,无形资产在评估和信息披露方面有了相应的规范。

顾名思义,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中,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它都是属于可以辨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等。

无形资产虽然“无形”但却“有价”,有时甚至是一项无价之宝。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大小的方法,主要是评估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如果选择成本法,应当以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同时兼顾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因素。重置成本应当包括这项无形资产的开发者和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如果选择收益法,首先应当合理确定这项无形资产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小,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其次是要确定,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如果使用市场法,要注意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进行比照,同时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以及被评估的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所依据的价格信息要具有代表性,并且在评估基准日应当是有效的。然后要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的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企业在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的时候,就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了。

由于无形资产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一般来说,评估结果的弹性空间很大。特别是有些上市公司中的发起人、股东、交易方,一旦与不法评估机构勾结,虚假评估的结果就必然会披着合法的外衣出现。

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遵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价格计量,这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一个合法依据。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必要的手续费和法律费用。如果是自创无形资产,则“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认的费用支出,还包括为了保护权利而发生的保护费用。

不过,在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注意:按照会计惯例,广告费不得增加商标权的成本,而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期计入销售费用;享有权利的企业,为了保护其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既可以把它资本化、增加专利权的价值,也可以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

在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时候,由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超额获利能力”特别巨大,所以这时候的成本和价值之间已经无法进行估量,需要采取某种方法进行修正。

例如,“万宝路”商标的评估价值为399亿美元,“可口可乐”的商标评估价值为334亿美元。对于这样数额巨大的无形资产,如果在账面上仅仅反映取得它们的成本价值,那么就太“小看”它们了,与实际价值也相差十万八千里,无法给信息使用者以有用信息。

怎么办?这时候应当在按照实际成本原则、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基础上,寻找一个适当的成本利润加成率,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加以反映,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和真实性。

使用无形资产,应当根据配比原则,力求做到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相配比。在处理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根据收益确认的原则,把其补偿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本期的收益或者损失。这样才算是真实、合理。

还有一点要注意,在确定无形资产的时候,应当特别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规定。

例如,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秘密诀窍当然属于无形资产,但是由于没有经过公开注册、更多的情况是不敢进行公开注册,这时按理说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实际上它却能给企业带来超额获利能力,像这种情况,就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在账面上或者在附注中加以反映和说明。

看到这里也许读者要说,如此说来,无形资产的范围不是“无边无际”了吗?其实不然。无形资产虽然“无形”,但却“有边”。

确认一项资源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特别是要把这项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必须符合这样两条标准。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9年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文件中所规定的:第一,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企业;第二,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

在这方面,我国的具体规定是这样两个条件:第一,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第二,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我国的这两条标准可以发现,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就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很显然,这是说不通的。

例如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所出现的企业兼并活动中,有些收购企业不惜重金购买被收购企业,其中80~90%的金额是用于购买商誉的。而在这些被收购企业的账面上,原来并没有反映自创商誉的价值(那时候,自创商誉的情况较多)。谁都知道,这些价值连城的商誉,并不是在被收购时才创造出来的,而是早就淹没在“深水区”,只有在被收购时才水落石出、偶露峥嵘。

另外,无形资产虽然无形,但是既然作为一项资产,它就具备资产的特征。例如,它和固定资产一样,同样存在着原始成本(或者叫历史成本)、现行成本(或者叫重置成本)、市价(或者叫议价、公允价格)、现值(或者叫贴现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