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 / 1)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一条专门的政策性融资渠道可供选择,那就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这是一项专门用于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目的是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定点生产,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具体地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其中,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从2004年开始设立的,规模逐年扩大、支持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放宽并作相应调整,尤其是在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更是把它作为中央财政积极运用财税政策、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财政部2015年7月颁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无偿资助,主要是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此同时,对中小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给予减收或免收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补贴。二是业务奖励,主要是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保险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内贸信用险业务给予奖励支持。三是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项目有:一是对于发展载体类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业主单位和运营管理机构,用于为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的楼宇维护、基地环境整治改造、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类环境改善项目。二是对于服务类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如窗口服务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重点服务机构等,开展服务场地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奖励。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有:一是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二是商贸服务,包括产品认证、市场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商标注册等服务,以及参加各类重点展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扩大信用销售、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现代流通方式等。三是综合性服务,包括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数据共享、产供销等信息服务,以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基地、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人才培训、财务会计、知识产权、工业设计、质量认证、仓储物流、法律咨询、投融资辅导、职业经理人建设等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为:一是针对发展载体类中小企业,申报主体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从事服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申报的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二是针对服务类中小企业,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健全的服务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并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