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发生在学校里的包括身体伤害、言语攻击、性骚扰、欺负、财产破坏(包括偷窃)、体罚,都认定为校园暴力的话,那么,现在这种情形非常严重。
据2004年浙江省中小学生校园暴力行为状况调查,87%的中小学生受到过校园暴力、17%遭受过性侵害。这些暴力行为既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也发生在学生家长、学校员工和学生之间。
暴力行为的普遍性,与目前青少年崇尚暴力有关。更间接的关系是家长在默许和鼓励孩子这样做。
尤其是在大中学生毕业离校前夕,许多孩子都要吃“散伙饭”、“情感饭”,请别人、别人请,有的学生从早到晚都有饭局,“趁最后机会痛痛快快聚一聚。”
喝酒助兴之余,搅和着离别情绪的感染、生活环境即将改变引起的迷茫,许多孩子的心理、行为暂时失常,包括斗殴在内的“毕业综合症”纷纷出现就不难理解了。
专家指出,目前20岁以下的青少年群体身上,普遍有一种比较明显的暴力倾向,有的甚至会出现一些极端个案、直至付出生命代价。
从社会学角度看,这属于一种“人格断代”现象——应该天真烂漫的幼儿时期没有天真烂漫、应该有理想目标的小学阶段缺少了理想目标、应该养成文明礼貌的中学阶段缺少了道德教育的环境和土壤,家庭和学校都只要求他们搞好学习。所有这些社会环境的改变,都使得他们没条件形成该有的道德文明体系。
再加上市场经济环境的开放、多元化,不稳固、不和谐家庭大量增多,独生子女身上所承受的各种压力,对传统计划经济观念没有印象,都会导致他们只臣服于自己的个体感受,成长过程中心理、生理各方面的压力,很容易通过暴力方式释放出来。
懂得了这一点,家长就应当知道,出现在孩子身上的暴力倾向,实际上是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在他们身上的反射。要解决孩子身上的问题,根子还在家庭和社会身上。
中小学生一味崇尚暴力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
小事一桩,往往造成人命关天
中小学生中发生的斗殴行为,通常都是由小事引发的。所以,家长应当重视这些小事,通过恰当的家教方式,帮助他们处理好这些矛盾和纠纷、消除心理障碍。
2003年11月25日晚上,内蒙古宁城县某中学高三学生陈同学到学校开水房去泡开水,遇到另一个班级的王同学。联想到一个月前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王同学在他脸上吐了一口唾沫,当时就积下宿仇,而现在王同学又用眼睛斜瞥了一眼陈同学,陈同学觉得这是王同学对自己的极大不恭,于是生气地对他说“你看我干啥?”王同学说“我就看你咋的?”好啦,就为了这一点小事两人发生口角。
后来,双方都觉得吵架不过瘾,便来到开水房外边扭打起来。一阵拳脚对打之后,王同学觉得自己个子小,这样对打不是办法,自己一定会吃亏,就威胁陈同学说“你等着”。意思是说,他要马上去搬救兵。
就在王同学转身之际,陈同学掏出水果刀捅向他背部。由于刀峰扎至骨髓,致使王同学伤口以下部位麻木,左腿无知觉、下肢瘫痪。
就为了一个眼神、一口唾沫,两位即将上大学的高中生一个致残,一个被刑事拘留。
同样的一件小事是,仅仅被人踩了一脚,4名中学生就动手斗殴,造成1人死亡。
2002年10月11日下午,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名中学生小华(化名)在学校小卖部买东西,被比他高一年级的黎某踩了一脚,于是骂了黎某一句。黎某当天放学后就纠集一帮同学去“教训”小华,幸亏被周围群众发现,得到及时制止。小华回家后越想越不服气,于是便找来黄某、周某、苏某等几个“铁哥们”帮忙。
14日中午,小华等人气势汹汹地找黎某算账。黎某见势不妙,也喊上叶某等数十名同学前去应战。一场混战过后,3人倒在血泊中,年仅17岁的叶某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黎某被刺伤胸部。事后,小华等4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
2004年12月28日,北京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小古(化名)给同学小红(化名)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你觉得舟(化名)这个人怎么样?”她随口答道:“有点牛B。”后来,小红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舟。
30日下午,小红因为“翻闲话”被5名同班女生、4名其他年级的女生叫到学校女厕所,然后2人守在厕所门口,其他7人围住她,用脚踹她的小腿,煽她耳光。她们临走时说,如果她敢告诉老师和家长,她们将见她一次打一次。
就这样,14岁的小红在她们的围攻下,出现了严重的急性应激反应。不敢一个人呆着、不敢去学校、晚上不敢一个人睡觉,只会莫名其妙地笑和哭,也不敢告诉家长和老师。在家长的反复盘问下,直到1月4日她才说出事情真相。
经医生诊断,小红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并伴有局部皮下出血。随后,她在家长陪同下多次到北京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儿童门诊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参与此事的9名女孩都受到了警告等处分,并且共同负担小红治病的医药费。
2004年10月10日傍晚,贵州省独山县某中学高三学生彭某,在县城一家网吧上网,因为一件小事,与社会青年孟某发生口角。
第二天,认为自己吃了亏的孟某,得知彭某又在网吧上网时,随后就通知他去大会场。彭某知道来者不善,于是带了2位同学如期赶到,双方话不投机便打斗起来,后被人劝开。
20分钟后,得知彭某遭到“欺负”,彭某所在学校的40多名同学前往增援,随后发生混战。等警方赶到时,孟某的弟弟已经死亡,其他4人受伤。
仅仅是为了一点点小事,就引发了40多名学生群体斗殴,造成1死4伤,这账又怎么算呢?
2004年9月15日下午,湖北省某技校的一名学生,因为洗衣与同学发生冲突,17日晚自习结束后,他找来几十名同乡,将对方同学的宿舍团团围住,并且在外面叫骂。该宿舍里受到刺激的6名学生拿着砍刀和棍棒冲出宿舍,一阵乱砍乱打。结果,前来挑衅滋事的学生一人被砍中喉咙当场死亡,另一人的右手掌被砍断掉在地上。
事后,那位断手虽然已经被接上可是却形同虚设的15岁男孩懊悔不已,可是这又有什么用呢?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内外勾结,动不动就去校外搬救兵
从上可以看出,本来是学生之间的斗殴就已经很复杂了,可是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学生动不动就去校外搬救兵,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混战进一步升级,以至于到最后一发而不可收。
这正是中小学生暴力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
调查表明,许多中小学生都和社会青年有联系。学生之间发生矛盾,他们不找老师解决,而是到校外找帮手,然后在学校里几个人打一个;或者由于学校纪律严明,不敢在学校撒野,于是相约去学校外面大打出手,让校方鞭长莫及。
有的学校一放学就把学生赶出校门,也有的学生放学后不愿意及时回家,总喜欢在学校附近逗留,从而成为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标。
从暴力倾向看,中小学生在学校里主要分成3种类型:
①多数是忍气吞声型
这些学生挨打后,生怕遭报复,不敢告诉家长和老师,唯一的选择是忍气吞声,致使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揭露。
②少数是霸道型
这些学生横行霸道,洗脸水、挤牙膏的事情都要其他同学做,别人如敢不从,就要动手打人。
③极少数是沉默爆发型
这些学生性格内向、平时尽量不惹人,但他们也不是好欺负的。遇到别人欺负他时,往往会奋起反抗而发生极端事件。
在这几种类型中,最可怕的是最后一种。他们相信“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在忍无可忍之时,往往会孤注一掷、鱼死网破。动不动就去校外搬救兵,也以这种类型的学生最执著。
2001年12月,山西省襄汾县某中学发生一起初中生用稀释硫酸打架事件,20人被烧伤,13人遭毁容,其中的陈某就属于这种类型。
2003年1月10日晚,南京市发生2起学生斗殴事件,都与校外暴力有关,而且都是由小事引起的。
其中之一是,事发的前一天晚上,某校2名学生发生口角,于是其中的1人就去勾结社会闲杂人员到学校进行报复。20名社会青年分成2批冲进学生宿舍,与10多名学生发生群殴。一阵刀光棍影之后,双方都有人受伤,其中2名学生手部肌腱被砍断。
110警车赶到后,迅速控制了斗殴双方,并将受伤学生送医院抢救。凌晨0点,受轻伤的几名学生已经没有大碍,只有2名受重伤的学生还在手术室抢救。
令人感到吃惊的是,这些学生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有包括受伤学生在内的14名学生仍然逗留在急诊大厅,围在一起商量新的“复仇大计”。
当半个小时后他们的班主任赶到,劝他们赶快回校时,他们的情绪仍然异常激动,并且拒绝回校,硬要讨个说法。
网络游戏,喜欢玩血腥暴力
中小学生崇尚暴力行为,与他们日常生活中喜欢打暴力游戏不无关系。需要家长重视的是,现在的网络游戏基本上都是血腥暴力的。
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网络游戏运营商并不具备游戏开发能力。少数有开发能力的商家,所开发的游戏,也主要是以暴力刺激的内容为卖点,几乎没有一家去开发健康有益的网络游戏。
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网络游戏软件中,95%以上都是以刺激、暴力、打斗内容为主,而且越刺激的游戏,上网参与人数越多。
这些游戏运营商当然知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性,然而他们更清楚,从心理学角度看,寻求刺激是人的一种本能需求,刺激性活动能够让人忘乎所以、沉迷其中,保证它们的软件销售蒸蒸日上!
不但如此,为了让暴力游戏风靡全国,很多省市还举办过这样的游戏对抗赛、挑战赛。为了鼓励玩者购买和下载软件,许多电脑网站纷纷开辟诸如“玩家必读”、“魔鬼教诲”、“死亡姿势大剖析”、“如何作弊”、“如何在网战中活得更长”等栏目,为此推波助澜。
了解网络游戏的家长不难发现,现在的游戏画面越来越逼真,拼杀越来越刺激、音响效果越来越震撼。再联想到社会上青少年暴力犯罪事件频频发生,不能不说这两者之间没关系。
国外曾经做过这样的心理实验:让一批中小学生观看暴力影片,之后观察他们的反应。结果,孩子们基本倾向于暴力化玩耍,喜欢模仿影片中的暴力行为。
2003年,河南省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盗窃团伙案。以弓某某为首的10多名不到20岁的青少年,半年时间内在该省20多个县市作案60多起,其中盗窃汽车9辆、强(轮)奸妇女6名、抢劫作案40多起。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人的犯罪动因,就是整天泡在网吧里打暴力游戏。在游戏中,他们一会儿是“警察”,一会儿是“劫匪”,时间长了,便分不清现实和虚拟社会的区别,开始模仿游戏里的人物疯狂作案了。
作案时,他们头带马虎帽,手持明晃晃的菜刀,进屋后先剪断电话线,用胶带捆绑受害者的眼睛、嘴巴、手脚,防止报警,“战术”一套一套的,屡试不爽,而这些都是从游戏里学来的。
警方认为,正是网络暴力游戏锻炼了他们的作案“胆量”和“计谋”,最终不再满足于网络上的拼拼杀杀,而是真刀真枪地大干一场。
犯罪心理研究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认为:“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有着密切关联,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突出!”李玫瑾说,许多暴力游戏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所以,这些游戏迷们所受的影响也是不知不觉发生的。
在游戏世界里,所有问题都可以用武力解决。这样的游戏玩多了,必然会模糊是非好坏的价值判断、形成一种麻木的生命观。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矛盾冲突,他们最善于用这种最熟悉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就是问题所在。
所以,当你看到孩子在网络游戏中把对手打得晃来晃去、不能还手了,脑浆子、眼珠子、肠子、肚子满天飞,然后心满意足地站起身,一边咧着嘴心满意足地去找水喝,一边大叫“太有意思啦!我可以打警察咧!”你千万不要熟视无睹,以为孩子只是在玩游戏。要知道,这时候正是正确引导他们的好时机。
南开大学李德森老师分析认为:“玩暴力游戏虽然不至于直接促成犯罪,但在适合的情境下,会让青少年倾向以暴力解决问题。具有暴力情节的游戏,如同电视、电影一样,会造成提示的效果。长期接触暴力游戏的青少年,一旦遇到合乎暴力使用的情境时,他们会优先以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
南开大学心理学教授乐国安评论说,“青少年酷爱暴力游戏有两个原因。首先,我们的社会是鼓励强者的社会,而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都有好奇、好胜以及对英雄的崇拜心理,通过操纵游戏可以得到一种强烈的满足感和快感;其次,激烈的竞争使青少年内心都有压抑的一面,而通过玩游戏可以得到宣泄和释放。如当年发生在德国东部、造成16人死亡而轰动全球的校园枪击案中的凶手,进入校园展开杀戮时,凶手就是刻意打扮成电脑反恐游戏《绝对武力》的主角。虽然我们的社会目前还没有发生这种极端的事情,但是,在游戏中对着无辜而没有反应能力的角色开枪,对于人格养成中的青少年来说,可能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游戏中的暴力现象是一种比色情和电视暴力更具有危害的社会问题,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对自身及他人的伤害。”
这种潜移默化会使孩子对暴力不再敏感,使他们的某些日常行为规范带有攻击性色彩。
它的另一个潜在危害是,会使孩子形成这样一种错觉:以为在现实社会中,也会谁的拳头硬、谁就是“老大”,把暴力方式看作是处理问题的惟一手段,从而助长青少年的暴力倾向,使他们缺少爱心,变得冷酷无情。
聚众斗殴,一不小心就滑向犯罪
聚众斗殴,在法律上有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所以,学生斗殴一不小心就会滑向犯罪边缘,葬送原本的美好前途。
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斗殴的行为。
这里的所谓“聚众”,一般是指3人以上。如果参与的人数不到3人,情节再严重也不适用于该罪。聚众的方式一般为“纠集”或结伙两种。
如果斗殴双方一方人数超过3人,另一方只有1人,双方进行斗殴行为,除了其中一方属于正当防卫条件以外,一般认定为共同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侵犯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果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伤害的,只能构成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这里的所谓“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当然,使用暴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大多数表现为不法集团或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架、互相殴斗的行为,斗殴的双方都可以构成该罪。
这种大规模斗殴或者持械斗殴,不仅参加人数多,而且双方事先都有一定的准备工作,如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所以很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甚至还会殃及周围无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刑法根据聚众斗殴的不同情节设置了两档法定刑:
一档是对一般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另一档是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一般指3次以上)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一般指随身携带了各种匕首、枪支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器械)聚众斗殴的。
当然,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进行转化。一般来说:
如果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鼓励他人参与杀人、重伤,其他人也积极实施并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的,这些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都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如果首要分子明确表示不要致人重伤、死亡,结果还是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一般对首要分子只定聚众斗殴罪,对直接责任人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查不出直接责任人,那么就只能定聚众斗殴罪;
如果首要分子没有明确表示,结果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都应当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查不清谁是直接责任人,那么就只能对首要分子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具体到学生斗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学校提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