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儿童性侵犯者的厌女症(1 / 1)

“欲望问题”

伏见宪明在《欲望问题》(2007)一书中介绍了一封读者向他请求解决办法的邮件[1]。

我是一个二十八岁的同性恋者。更准确地说,(略)是喜欢成年之前的少年。(略)最近,我会不知不觉地在街上跟踪自己喜欢的男孩,总是在差点儿就要上去搭话的时候才清醒过来。清醒过来之后,自己也感到很可怕。我到底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办法吗?我真的就快要对小孩子下手了……(伏見,2007:6)

伏见说,他收到这封邮件后,想到的是“自己和他到底有什么不同呢”。伏见对这位读者表示理解和同情:“他的‘痛楚’的呼声来自心灵深处,从字里行间切切地传达出来。”伏见自己是同性恋者,他的欲望对象是成年男性,这个“二十八岁,男”的欲望对象是少年。伏见说,他与他之间只有“一纸之隔”。伏见写道,“(同性恋者的)我可以将自己的欲望作为人权问题向社会公开诉求,但对幼小孩子抱有性欲的人却被社会当作罪犯来惩罚”,他对此感到不公平(伏見,2007:13)。他同时还指出,在争取性少数群体权利的运动中也没有“恋童者”参与的事实。

可是,“恋童”一词本身存在问题。女性主义把“开性玩笑”改成了“性骚扰”,把“夫妻吵架”改成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把“恋童”改为“儿童性侵犯”呢?对于“憋不住想对少年施行性侵犯”的人,伏见也会怀着“痛楚”表示同情吗?

让我们把来信中的“恋男童”一词换为“恋女童”。

我是一个二十八岁的异性恋者。更准确地说,(略)是喜欢成年之前的少女。(略)最近,我会不知不觉地在街上跟踪自己喜欢的女孩,总是在差点儿就要上去搭话的时候才清醒过来。清醒过来之后,自己也感到很可怕。我到底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办法吗?我真的就快要对小孩子下手了……

伏见会像对同性恋者那样,对异性恋者也表示“同情”吗?

让我们在这里避免使用“恋童”“**”这种容易引起误解的词语吧。“性”是指欲望,“爱”是指关系。在我们已经明确意识到“性”与“爱”原本是别物的今天,不必再使用“**”这种引起混乱的词语了。我们所知道的明明白白的事实是:既有伴随爱的性,也有不伴随爱的性,甚至还常有伴随着憎恶和侮辱的性。伏见在这里提出的问题,他的命名极为正确,正是一个“欲望问题”。

公共性行为·私人性行为

性欲、性行为、性关系,这三个概念必须加以严格的区分。

性欲,是在个人内部完结的、存在于大脑之中的现象。正如全美性信息和性教育委员会(SIECUS)所下的定义:性欲不是存在于“**”(between the legs),而是存在于“两耳之间”(between the ears),即大脑之中。所以,性欲研究其实不是关于下半身的研究。激发性欲的装置,因人而异,因文化而异。也许有人眼前没有实在的身体就不会感到性欲,可也有人只需要被符号化了的片断的肢体部位,还有人可能对完全虚拟的符号图像也会感觉出欲望。性的反应,有时由实物或符号直接引发,有时需要加上一定的幻想作为舞台装置。不过,这种作为舞台装置的幻想,也不能说是完全个人的东西,其基础是文化中既有的现成脚本,在现成脚本的基础上添加个人色彩,就形成了个人的幻想。所以,我的《**装置》(上野,1998b)一书,加了一个副标题“色情的脚本”。即使性欲望伴随的幻想是一种对恋爱关系的想象,但因为欲望本身是在个体内部完结的,所以“我爱你与你毫无关系”的说法是成立的。在这个范围内,欲望,与想象力一样,是自由的。我们可以放纵自己的欲望:人神**、被圣母拥入怀中、强奸、碎尸少女,等等。对欲望的禁止和压抑,除了本人,任何他人无能为力。

与此相对,性行为,则是将欲望付诸行动。这种行动可分两种,一种需要他者(身体),一种不需要他者。如果将性关系限定为前者,那么,“关系欠缺”的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的色情关系,即**。人在与他者身体建立色情关系之前,先学习与自己身体之间的色情关系。不过并不能因此便认为,**行为是与他人建立性关系的预备阶段或不完整的替代物[2]。

人在与他者身体发生**之前、之中、之后,与自己身体的色情关系伴随终生。甚至可以说,与他者身体的色情关系或许反倒是偶发性的。

《美国之性》(Michael et al.,1994)一书的作者麦克尔、加尼翁等人,将“无伴侣的性行为”(sex without partner)和“有伴侣的性行为”(sex with partner)区分开来,将后者称为“公共性行为”(a public world of sex)。与此相对,“无伴侣的性行为”则指**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他者介入,无论何种性行为,都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具有“公共”的性质。

对于具有“公共”性质的性行为,所有关于社会关系的市民社会的规则都应该适用。没有对方的同意,即使夫妻之间,“强奸罪”也可以成立;让对方不愉快的性接近,可视为“性骚扰”。迄今为止,这些行为都在“私人”的名义下被封闭起来了。性关系根本不是“私人的”,是两人以上的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按照麦克尔等人的说法,所谓“私人”,应该完全限定在个人世界之内。

也可以说,身体是最初的他者,所谓“私人性行为”(无伴侣的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的、无须取得同意的性行为。许多人以为可以让身体随意听从自己意志的操纵,可实际上我们面对的常常是不随己愿的身体。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既可以爱抚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有时还可以杀死自己的身体。即使身体会抵抗,我们也可以随意地排除和压抑。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我们对自己的身体施行性的玩弄还是加以伤害,均不构成犯罪。即使对自杀未遂者,法律也没有设想过因其对自己身体的危害行为而加以逮捕。自己的身体,是自己最初的也是最后的领土,是可以任意地支配、遗弃、处置的私有财产——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的个人观。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对自己身体施加诸如割腕、催吐等暴力行为。

可是,性行为一旦有他者身体介入,被称为“性关系”的人际关系就成立了。性欲中包含有性关系欲,当他者一旦登场,就不再是自我完结的欲望了。这时,如果想将对方绑缚起来,在夺去其自由的状态下**,或者不被鞭打就不能**,那该怎么办呢?性行为所需的装置如果无法自备,可以在经同意后,让对方接受自己使用其身体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将自己的性幻想脚本,在经同意之后,让他人和自己一起共演。当然可能需要为此支付代价。但是,如果有人要强行压制对方的抵抗才能更加兴奋,或者想利用孩子的单纯无知去玩弄孩子的身体——如果是这样的“性关系欲”,那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将这样的欲望也视为一种“性少数群体”的欲望形态而加以认可吗?

不仅限于性欲望,人还有攻击、压抑、侮辱、支配、杀害他人的欲望。如果本章开头提到的那个“二十八岁,男”,像秋叶原无差别杀人事件的嫌疑犯K君加藤智大那样,怀有“谁都无所谓只想杀人”的欲望,会怎样呢?

假设这个男性将自己的“性欲望”转化为“性行为”,把一个少年卷入到他的行为之中,如伏见所言,就成为“性犯罪”。伏见还写道:“每当发生性犯罪,我在对被害者表示深切同情的同时,也不能不对犯罪者的痛楚产生共鸣。我总不禁会想,在犯罪现场的也许就是我自己。”(伏見,2007:14)

伏见的这种想象力,如果从“性犯罪”中去掉“性”的因素也能成立的话,那么,许多人对犯罪者的共鸣,我们不是不能理解。比如,宫崎勤事件[3]之后,有人表示“M君就是我”;秋叶原事件之后,网络上也有“K君也许就是我”的表达共鸣的留言;就连那个联合赤军私刑杀人事件[4]被发觉时,田中美津也说过“永田洋子就是我”的话。

可是,无论M君的事件还是K君的事件,我们必须明白,在欲望和将欲望付诸行为之间,有千里之遥。我们后来知道,M君有收集血腥暴力录像的癖好[5],媒体说他对幼女的碎尸行为是在模仿录像,但那类录像的爱好者也并不是所有人都在看了之后就成了罪犯。再如K君,据说他无差别杀人的原因是失业,可失业的年轻人有几十万,不是所有人都像他那样去杀人。

想象力是不能被管制取缔的,虽然女性主义者中要求禁止暴力性色情制品的人占大多数,但我不能表示赞同。

美国的女性主义者罗宾·摩根(Robin Morgan)提出一个著名的公式:“色情制品是理论,强奸则是其实践。”迄今为止,美国主流派女性主义者一直要求对针对女性的暴力性色情制品进行法律制裁。在日本,部分女性主义者也与漫画家和作家之间围绕“表达自由”的问题发生了论争。我本人在女性主义者中属于维护“表达自由”的少数派。永山熏与人共著的《2007—2008年漫画争论大爆发》(2007)一书,可称为“表达自由”论争的续篇,他将我视为少数派的女性主义者,在书中收入了对我的采访(上野,2007)。

儿童性侵犯者

现实中有将“二十八岁,男”的欲望付诸行动的人,即儿童性侵犯者。他们因此成了“性犯罪者”。

有位研究者,对“他们为何要把幼小的孩子当作**对象”的问题,怀有比谁都更迫切的关注,她就是受害的当事人。更准确地说,一位受害女性,用一生来追究这个对于自己来说最为迫切的问题,最终成为一名研究者。她采访了被监禁的性犯罪者,基于采访记录写出一本书。这就是帕梅拉·舒尔茨的《不是怪物》(Schultz,2005)。

该书腰封的内容简介写着“他们为何要把幼小的孩子当作**对象”,这一问题之后是“他们如何使孩子沦为**牺牲品”。如果这里也回避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一词,应该改为“他们如何以幼小的孩子为欲望对象并使其成为牺牲品”。对于还不知道性为何物的孩子,性侵犯者是不可能去征得他们的同意的。作为孩子的支配者,这些儿童性侵犯者(几乎全为孩子身边的大人),将孩子的身体作为满足自己欲望的道具。为了打消孩子们的抵抗,他们反复使用“我爱你”这句便利的话。“叔叔爱你,所以跟你做这样的(你不喜欢的)事,(别反抗要合作)”这样的台词,与“爱你才打你”的家暴男的话很相似。根据舒尔茨的研究,加害者都想相信受害者是自己情愿的。日常生活中多为胆小之辈的加害者们,试图借此减轻自己的罪恶感。其实,这也是色情制品的常规套路,即使是强奸,也偷换为“女人等着我去强奸”的“**者理论”。

该书作者一开始便坦陈,自己是在儿童时期受到过性侵犯的亲历者。她说:“我有种想去寻根究底地追问男人侵犯我的动机到底何在的欲望。”这种探究的欲望牢牢地抓住了她,她是为了相信“我不仅仅是便利的工具”。

她从幼儿期到进入思春期(青春期)为止,一直受到近邻成年男人的性侵犯,十多岁以后侵犯才停止。她说,停止的原因可能是那个男人对进入思春期以后的她失去了兴趣。那个加害者,正是只对成人之前的少女抱有性欲望的男人。

舒尔茨感到,迄今为止的性犯罪研究偏重于关注性犯罪的受害者,可是,“只听受害者一方的诉说只能得到胜利的一半”。为了“主动去倾听加害者一方的话”,她去采访被监禁的人,去面对本来最想回避的对象,为此,她付出的心理代价是面对罪犯时自己心情的混乱痛苦。然后她发现,他们犯下的罪行“令人发指”,但他们本身并不是“怪物”。

“我想懂得你们,想理解你们为什么要伤害他人。(略)我想知道,他们能够对他人做出那么残酷的事,到底是因为体验过怎样的痛苦。”(Schultz,2005:20)

她之所以要去做这件事,是因为被性侵的经历给她留下了一生无法治愈的心理创伤。受害者希望,加害者至少能够意识到自己给对方带来的伤害;可加害者却总想过轻地看待受害者受到的伤害,甚至还故意认为受害者是自己情愿的。其实,这反过来证明了,他们实际上是有罪恶意识的。

他们对自己是加害者这一事实是有自觉的,所以,才会有意识地把“凯蒂和我**的时候”换为“也许该说是我对凯蒂**的时候”(Schultz,2005:366)。他们不但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还剥夺了对方的反抗,他们对此是有自觉的。

有个男人为了让养女顺从,威胁她“让我干,不然就揍你”。“**一个男孩的时候,那孩子哭嚷起来,我就用手蒙住他的嘴让他发不出声音来。”这些人的动机“与性与爱都毫无关系”,完全不顾对方的心情,“把愤怒全都发泄出来”(Schultz,2005:191)。有男人坦白,是“杀人还是**”(Schultz,2005:259)的二者择一。也有男人想,“幸亏性侵了孩子,才没干出更凶残的杀人罪”(Schultz,2005:395)。

根据自述,这些人对小孩抱有欲望的理由如下。“不管干什么,因为是孩子所以没问题”“孩子不去和别人比较”;孩子容易控制,“孩子天真单纯”“容易被骗”(Schultz,2005:140)。此外还因为犯人自己“未成熟”,于是用自己的方式对孩子“以行动表示亲近感”(Schultz,2005:177),“崇拜”孩子(Schultz,2005:258)。还有男人愿意相信孩子也“很享受”性行为(Schultz,2005:224),希望得到孩子的肯定(Schultz,2005:259)。

在这些男人中,也有人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爱”,其实是“固执贪恋”的别名,是为满足一己之欲而利用孩子。不过,这种意识是在回答舒尔茨的提问中,在她称为犯人的“自我述说”(self-narrative)的过程中,通过回顾得到的自我反省的结果。

儿童性侵犯者,为满足一己之欲,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的、无力反抗的他者的身体,并对此固执依赖,长久持续地控制对方,摧毁对方的自尊心、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且还希望对方是自己情愿,把对方当作**者。加害者99%是男性,受害者九成是女孩,一成是男孩。

舒尔茨还发现,这些男人大多自我评价很低,他们中有人也是有过被性侵经历的受害者。尽管会激怒受害者,她还是坚持诉说“促进修复的司法”[6]的重要性。

她着手的工作是“加害者受害者双方的自我述说”。不过,“双方不能互无关联”,因为双方的叙述构成了“事件的现实”。“这种叙述,会成为一个信息来源,为我们提供社会中的儿童性侵犯的真实状态,告诉我们,性、性取向、性习惯是怎样成为一种权力手段的。”

儿童性侵犯者,不是少数的特殊人群。应该说,尽管他们在数量上是少数(或许只因没浮出表面,是否真为少数亦未可知),但他们的心理状态绝不是特殊的。

为满足一己之欲,加害者利用可以不征得同意的、无力反抗的他者的身体,并对此固执依赖,长久持续地控制对方,摧毁对方的自尊心、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且还希望对方是自己情愿,把对方当作**者——这种关系,也可见于强奸、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事例之中。不但如此,还可见于异性恋的男女之间。正如伏见所说,他与“二十八岁,男”的“恋童者”之间只有“一纸之隔”,无法划出界线,儿童性侵犯者的性欲、性行为、性关系,无限接近“普通”的性关系。此处所谓的“普通”,意为“男人支配下的”。

如果是这样,让这些男人从性关系中撤离,将性行为限定为**,停留在自我完结的性欲望幻想之中,还要好得多。事实上,媒体形式的性产业,都是在提供辅助**的性幻想装置。在二次元平面的色情游戏、美少女漫画中,旧调重弹的男权主义性幻想被再三地重复生产。在那里,女人作为**者,主动顺从男人的欲望。

厌女症与恐同

在这里,让我们再次回到伊芙·塞吉维克(Sedgwick,1990)。

塞吉维克将厌女症和恐同视为构成男人之间纽带的一组难分难解的机制。男人为了成为同性集团的一员、得到其他男人的承认,必须要证明自己“不是女人”。因为,在“欠缺对立”(privative opposition)的基础上成立的、作为“标准”的“男人性”,只能以“被标识(marked)的女人性”的欠缺来定义[7]。承认一个男人为男人的是男人,不是女人。为了证明自己“不像女人”,男人需要通过拥有女人而立于支配女人的位置。所以,“拥有女人”就是“成为男人”。这个关系是非对称的,不可反转。将至少一个女人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是“男人之为男人”的必需条件,正因为如此,如果对女人控制失败,就成为男人的污点。“连让老婆听话都做不到”的男人、妻管严的男人,是被轻蔑的。妻子的通奸,不但意味着男人管理的失败,还因为是“被自己养的狗咬伤”而让男人失去面子。所以,男人要对女人报仇,与其说是因为妻子的背叛,不如说是因为事关在同性集团中的“男人名誉”的问题。

关于恐同的原因,米歇尔·福柯(Foucault,1976)认为,是缘于“插入者”与“被插入者”之间性行为的非对称性。这种非对称性,不是指**之有无的解剖学意义上的实物差异,而是指主动与被动、性的主体与性的客体之间的不对称。由于这种非对称性,“处于女人位置”就成为男人的精神创伤,被称为“女性化”(feminization)。所以,同性恋男人成为“女性化了的男人”(feminized man)的符号。而且,如果男人集团中混有同性恋男人,就意味着其他男人有可能沦为那个男人的欲望对象而被“女性化”。男人必须排除这种可能导致男人地位失落的危险,所以,恐同在男人集团中成为一种严厉的规则。而且,如塞吉维克指出,基思·文森特(Vincent等,1997)亦强调的那样,正因为每一个男人身上都潜藏着对其他男人的色情欲望,这种排除便必须更加严格,而且还必须是一种自我审视和自我检阅。已有许多论者指出,男性同性社会性欲望的集团,同时也是带有浓厚的同性恋色情色彩的集团。男人之间的关系,用了多少**的词语来表达!如“男人为之着迷的男人”之类。在《叶隐》[8]一书中,“恋”本来是指男人之间的忠君恋阙之情。

对于男人,无须冒着被“女性化”的危险去实践同性恋行为的唯一办法,是“少年爱”。在这里,年长者与年少者之间、“插入者”与“被插入者”之间,非对称的关系是固定的,不会发生逆转。也就是说,年少者总是年长者的欲望客体,年长者绝不会反过来因少年的注视而沦为少年的欲望客体。在古希腊的“少年爱”中,被视为最上等的是与自由民少年之间的**,与奴隶少年的**则次之。因为与奴隶少年的**伴随着强制,而与自由民少年之间的**则被视为有自由意志的因素。在表现肛门**场景的古典色情制品中,被动的少年一方亦感快乐的表象明显稀少,由此可以推测,少年们不是因为快乐,而是出于尊敬和爱而将自己的身体主动献给长者。因为这些少年将来会成为自由民,所以他们奉献出的**被赋予了极高的价值。

本书的读者,到这里应该意识到了吧,福柯介绍的古希腊的“少年爱”理想,与儿童性侵犯者的幻想,何其相似。

无须担心男人性主体地位被侵犯的危险,在性活动中控制他者,为此选择障碍最小、无力反抗的对象,并且还希望对方也很情愿——这就是儿童性侵犯者。至于受害者是女童还是男童,已经不重要了。

由此,这些儿童性侵犯者多为胆怯之辈、他们作为“男人”的自我确认十分脆弱的理由,便很好理解了。他们就是这样来实践着厌女症和恐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

·作者注·

[1] 《 欲望问题》一书的腰封上写着“作者以生命为赌注写出此书,也请读者以生命为赌注来阅读”。尽管这种宣言稍嫌夸张,但本人的心情或许确实如此。该书编辑多次发来邮件希望我对此作出回应,但因当时太忙完全没有时间。本文可视为我对该书的回答。

[2] 在对**问题的最新研究中,视**为对有对象的**的不完整替代物的观念已经完全被淘汰了。不仅如此,实证研究表明,与伴侣的性关系越活跃的人,**次数越频繁。由此可知,性行为活跃度越高的人,与自己身体和他人身体发生性关系的机会也越多,并非一种方式代替另一种方式的问题。

[3] 指1988年至1989年发生在东京和埼玉县一带的一起幼女拐骗猥亵杀人事件。犯人宫崎勤,将四名四岁到七岁的幼女以猥亵目的拐骗,杀害后碎尸甚至食尸。事件本身的猎奇性和犯人精神状态及行为的异常,引起社会震惊。

[4] 指日本20世纪60年代学生运动中诞生的激进左翼组织“联合赤军”领袖永田洋子(1945—2011)等人于1971年至1972年在山中集训基地将十二名成员以私刑名义处死的事件。该事件被发觉后引起日本社会极大震撼,学生运动自此走向凋零。永田洋子因私刑事件于1993年被判死刑,在死刑执行前病死狱中。本书作者在《增订二:“别扭女子”的厌女症》一章中亦提及此事。

[5] 所谓“血腥暴力录像/电影”,是指活生生地再现杀人现场尤其是碎尸场面的录像和电影,因画面鲜血四溅,故名为Splatter。连续杀害幼女的宫崎勤被逮捕后,在他房间里发现了堆积如山的血腥暴力录像带,后来还得知,他的收藏在这个圈子里小有名气。

[6] 指通过犯罪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对话来恢复两者关系促进犯人改过自新的手法。

[7] 所谓“欠缺对立”,是指对立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有特征标识(mark),而另一方则以无此特征来定义。比如,“品行不端的少年”与“普通少年”、“不良行为”与“非不良行为”,便属于这种两项对立。man/woman[人=男人/(有子宫的)人=女人],也是这种对立关系。

[8] 讲解武士道精神和修炼法的指南书,成于1716年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