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首先要知道这个价格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一般来说,择校费的收取标准由学校自己提出,报相关部门批准。通常是在底价基础上,每分多少钱。总的择校费最低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十几、二十万元。
既然如此,择校费标准是否就是校方喊喊的呢?其实不然。归根到底,它是由教育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市场供求关系容易理解,“物以稀为贵、多则滥。”而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则包括校园的总体环境和学校品牌、知名度两个方面。其中校园总体环境又包括教学条件、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
在把教育成本折算成收费标准时,一般由学校提出,然后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核,最后才能正式收费。
民办学校究竟要收多少钱
在西安市东郊有一所重点中学,附近一些企业为了满足员工子女的择校需求,与该中学签订了合同,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以供一部分学习好的子女入学,另一部分成绩不好的则要交纳更多的择校费才行。
根据合同规定,考试成绩差1分就要多交纳择校费7000元,差2分则要交纳14000元。1分等于7000元,明码标价,没有讨价还价。
民办学校最早被称为“贵族学校”,不用说,就是和它的高收费密切相关的。那么,民办学校的收费依据在哪里呢?
以南京市某双语学校为例,收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建校费,另一部分是学杂费和生活费。
按照该校收费标准,小学生每年建校费8000元,中学生每年10000元。学杂费和生活费合在一起,小学生每学期7500元,中学生每学期8500元。这笔钱包括衣食住行,包括学生的学习用品、书包,除此以外学生可以一分钱不再花。
按照这个标准,一个小学生每年交2.3万元,中学生每年交2.7万元,9年下来合计要25万元左右。
而在普通学校接受9年义务教育,一个学生的全部费用也就是3万元~5万元,只是民办学校的一个零头。
据调查,全国各地稍具规模的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大致都是如此,有的还要更高一些。
择校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西安高级中学校长举例说,如果只计算运转成本,他们学校一名学生的年教育成本为8000元。但是,依据2001年出台的政策,扩招生参照借读生标准来收费(重点高中一年2000元,3年6000元),这样扩招进来的学生是肯定享受不到优质教育的。为什么?因为择校费收入连收回教育成本都做不到。没有经费保证,怎么可能有优质教育的保证呢?
据了解,在高中教育阶段,西安市的投入和规模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名列倒数第一。不过也有一项指标位居前列,那就是在校学生人数排在第2位。
有人认为,多招1名择校生,无非就是多增加1个座位,“添筷不添菜”罢了。其实,事情远远不是这么简单。
学位的增加还涉及到增加教室、增加设备、招聘优秀教师等方面,这些都是需要经费投入的。在经费方面,财政拨款就是工资部分,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经费。
建校费收费标准何在
民办学校大多是由企业、团体、个人白手起家投资运营的,国家没有教育经费投入,因此,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一些有情可原。
在民办学校所有的收费标准里,数目最可观、也最容易遭受非议的是建校费或叫赞助费。它的收费依据又何在呢?
北京市第一所国有民办整体改制实验学校、北京25中,原名育英中学,创建于1864年,1996年4月1日由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中学改制为民办学校。
该校校长刘志毅介绍说,从1996年到2002年,这是该校为期6年的第一个实验周期。其间,该校每年大约为国家节约400万元财政拨款,办学经费中总共节省6000万元,两项合计8000万元。另外还盖了一栋楼,2000多万,这就将近1个亿。
近亿元的投入托起了一座颇具规模的现代民办学校,这笔资金就是来自于在校生每年所交的各种费用。
同25中一样,许多民办学校都具备花园式的校园、敞亮的教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这些都需要学校自己筹措。
可见,民办学校的收费大多还是取之于教育又用之于教育的。
实际收费标准远远超出教育成本
虽说择校费的收取依据应当是教育成本,而事实上从幼儿园到大学名校,各校所收取的择校费都远远超出培养学生的实际成本,表现为“利润”甚至是“暴利”。
这是因为,择校费属于赞助性质,无论是5000元还是50000元,对于希望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家长来说,属于一种自愿赞助行为,必须考虑“随行就市”的市场行情。
专家认为,高昂的择校费虽然令许多家庭承受不起,也给择校生们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当择校生知道上学要走后门、送红包、托人情时,会对他们的成长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但是由于我们的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再加上名校的升学率肯定要高一些,所以这种现实还将延续下去。
迟到的“合理回报”的理性回归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这一规定的出台,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理性回归。
相比而言,199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就显得太不合时宜了。
实际上,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民办教育开始复苏以来,它一直在一种暧昧的政策环境中缓慢发展着。1997年这个“非营利性”原则出台,看上去似乎没有一点讨价还价余地,但在如何理解这条原则上却“灵活”多了。
例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表明民办教育不能盈利,而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就行了。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变形。”
再如,不少投资办学者利用政策的模糊性,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学校的举办权或经营权,成功地实现了对学校财产权的实际控制,以各种方式获得回报。
还有的则把办学分为两部分:教学设施不允许营利,生活设施如食堂、公寓等则可以营利;有的是政府以奖励形式给投资者以回报,使办学者既拿到钱又得到荣誉;还有把办学者的投入当成教育债券、按照国库券利率来支付利息等。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也难怪,不合理的政策必然会遭遇种种抵制和变通,为明码标价收取择校费埋下了伏笔。
“教育成本”加“合理回报”。
当初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条不合时宜的政策呢?
据曾经参与该条例制订工作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理论室前主任张志义介绍,该条例的许多规定,很大程度上照搬照抄了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台湾地区关于私立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私立教育立法,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设立的,民间资金雄厚,私人企业发展成熟,因此,社会资金对教育的支持方式基本上是捐赠而不是投资。投资、回报、营利这类话题,对于他们的私立学校根本无从谈起。
显而易见,这不符合我国国情。
一方面,我国的民间资本并不宽裕,更缺乏各种实力雄厚的公益性社会基金,所以,单纯依靠民间捐资来发展民办教育是不现实的。另一方会面,只有允许办学者获得汇报,才能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就这样,在错综复杂的办学实践中,这条规定由于本身的不合理而丧失了规范的意义,其命运只能是被束之高阁,严重损害了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正是有了这样的教训,在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许多专家建议把民办学校分成“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两部分来分别对待、分别管理。
不过,这一设想最后没有被采纳。
但不管怎么说,《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一条款,是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一个迟到了5年的确认。
由此,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更加明确了,那就是“教育成本”加“合理回报”。
关于这个话题,本篇下面还有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