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法律:一个遵守法规的民族(1 / 1)

两个年轻人一同寻找工作,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犹太人。

一枚硬币躺在地上,英国青年看也不看地走了过去,犹太青年却激动地将它捡起。英国青年对犹太青年的举动露出鄙夷之色:一枚硬币也捡,真没出息!犹太青年望着远去的英国青年心生感慨:让钱白白地从身边溜走,真没出息!

两个人同时走进一家公司。公司很小,工作很累,工资也低,英国青年不屑一顾地走了,而犹太青年却高兴地留了下来。

两年后,两人在街上相遇,犹太青年已成了老板,而英国青年还在寻找工作。英国青年对此不可理解,说:“你这么没出息的人怎么能这么快地发了?”

犹太青年说:“因为我没有像你那样绅士般地从一枚硬币上迈过去。你连一枚硬币都不要,怎么会发大财呢?”

英国青年并非不要钱,可他眼睛盯着的是大钱而不是小钱,所以他的钱总在明天。但是,没有小钱就不会有大钱,你不懂得用小钱去赚大钱,那么成功就永远不会降临到你的头上。

一个遵守法规的民族

犹太商人重视规则和法律,但又总是在规则和法律的范围之内的边缘上活动。他们既遵守了规则,又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规则。对于这一点的一个普遍说法是犹太商人善于利用法律的空子。

“鸡蛋再硬也打得碎”。原因是无论如何,再密的鸡蛋壳总是有缝隙的。

可见,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

犹太人衡量事物的标准是64分就算及格,100分为满分。而实际上得满分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够及格的事物倒是不少。对于法律,也是如此。全国各地的法规或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没有能达到100分的最高水平。就连法律最为健全的法制国家,法律漏洞也不少。

时常有人钻法律空子,干尽坏事却逍遥法外。满l00分的法律没有,仅达64分的要求一定不少。想经商赚钱的人,不可能不去熟读有关的法律。在本国经商的人,必须熟知自己国家的法律;在外国经商的人,必须熟读所驻国的商业法规及有关的法律,相信一定能在人为的法规中找出漏洞,找出赚钱的方便之门,或者找出从事某项企业有利的规章。

犹太人认为,没有熟读法律的商人不是个成功的商人。他赚不了大钱!

因为任何赚大钱者,是遵守不了法律的,他们太精明了。现有的法律无法束缚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法律条文、肯定是个头脑守旧、不懂变通的古板的人,这种人不可能成为出色的商人。不读法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是商人,因为连法律都不懂,是不知道能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而商场上,利益侵犯是常事,所以这种人在初次交手中,就将被“吃”

掉了。商场如战场,这种人在战场上是必败无疑的。

犹太智慧

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不是商人,他连自己都无法保护,更别提利用法律赚钱!

不懂法律赚不了大钱

犹太人认为,没有熟读法律的商人不是个成功的商人,他赚不了大钱!

利用法律赚钱,是犹太人的又一成功得意的经验。犹太人对法律的钻研是有一定的深度的。还记得那个有关“从身上割一磅肉”的故事吗?夏洛克是要用法律来打败对方。契约上写明割一磅肉,可是狡猾的夏洛克却也有疏忽之处,没写明一磅肉是不是带血的,最后因为这一无足轻重的细节疏忽,不但没有解成心头之恨,反而打输官司,断送了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有关契约漏洞和钻其漏洞的例子。在国外经商的商人,熟知所在国的法律,是等于取得了一张王牌,只要再加上一定的技巧,那么就胜券在握了!钻外国法律的漏洞,是非常有益于赚钱的。法律越不健全的地方,钻其漏洞就越容易。

上面说的是利用法律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但遵守法律是商业活动中一个起码的准则。

早年,沃尔夫森借了1万美元把一个废铁工场办成了一个赢利很高的企业。到28岁时,沃尔夫森的财产第一次突破了百万美元大关。1949年他以21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首都运输公司,随后沃尔夫森决定收购一个真正的大公司———蒙哥马利·沃尔夫森公司。它在休厄尔·埃弗里的领导下,稳守着3亿美元的闲置资产过日子。沃尔夫森的想法遭到埃弗里的拒绝,沃尔夫森在这场代理人之战中败下阵来。

沃尔夫森买下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一度是美国汽车公司的最大股东)之后,把主要力量投入兴办梅里特—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这家公司被有些金融观察家认作是联合大企业之父,包罗了造船、建筑、化工和发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公司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美元左右,但这些性质各异的要素从来没有真正成为一个整体,公司留下的是一条飘忽不定的经营轨迹。

在所有的收购和交易活动中,沃尔夫森常常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生抵触。

该委员会诉诸法律,并获得了针对他在出售自己的美国汽车公司股票时所做的虚假声明的法院强制令,这个声明曾使人误解。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以类似的理由就他在梅里特-普曼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诉诸法律。沃尔夫森被裁定犯有伪证罪和图谋妨碍司法罪。

沃尔夫森的交易始终处在这个或那个管理机构的审视之下。有一次他抱怨说,“像我这样受到这么多调查委员会调查的企业家,在美国找不出第二个”。最后,在经营大陆实业公司———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的未记名股票交易时,言语不检点终于把他推上了同证券交易委员会严重对抗的位置。这个管理机构面对日益增多的白领金融犯罪活动,正想开创一个惩处搞歪门邪道的金融家的先例。沃尔夫森是一个适当的人选:知名度高,受人尊敬,具有尽人皆知的金融权力。

在一份非同寻常的起诉书中,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说,正当沃尔夫森出售未记名股票的时候,大陆公司发布了有利于他的新闻稿,声称公司已批准生产一种烟雾阀。换言之,沃尔夫森在发布股票行情看涨的消息,同时从中渔利。沃尔夫森反驳说,政府在捕风捉影小题大做,他的这种做法只是一种技术犯规。而且他本人是无辜的,因为他只是按照他的班子和顾问们的意见行动。这一诉讼由合众国代理人罗伯特·摩根索提出起诉。沃尔夫森所作的辩护,即:他是公开地和光明磊落地进行这次股票出售的,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通过国外替手帐户进行出售的以及他甚至把这次出售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过等等,都被驳回。最后,判定有罪,判处监禁1年。

到这个时候,梅里特—普曼和斯科特公司已在清算之中,他的企业帝国的其他部分也土崩瓦解。10年的股东诉讼和同政府打官司耗费了他几百万美元以及他的健康,最后还有他的自由。1969年春的一天,沃尔夫森因为在金融方面干了像在人行道上吐痰之类的事情而锒铛入狱。至此,这个故事或许可以结束了。然而,这还不是故事的结局,因为沃尔夫森在倒下时还掀翻了美国最高法院中的一个“犹太人席位”。

沃尔夫森在其事业顺遂的年月里自然结下许多有权势的朋友,其中特别是林顿·约翰逊和阿巴·福塔斯两人。确实,在狱前不久沃尔夫森还吹嘘过,他本来可以获得总统特赦,这是“某个像任何人一样接近”约翰逊总统的人向他提出来的。

沃尔夫森认为自己是精明、机灵、有良好的关系和影响力的,他的同伴也同意这种看法。

然而,他却越出了法律的界限,虽然只是那么一点点,逾越了被认可的行为准则,使他的生涯在最高点上中止了,最后锒铛入狱。当然,沃尔夫森只能代表他自己,在犹太商人中,大部分人一直在恪守着法律和规则,虽然他们中的很多人在法律的边缘冒险。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和犹太人的历史不无关联。犹太人是一个流浪的民族,他们不能不在客居的环境中谋求生存,所以一方面,他们在主流文化和偏见歧途的夹缝中利用一切求得生存;另一方面,他们奉信誉为第一,因为每一个犹太个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犹太群体的形象和声誉。这也许正是犹太商人重视契约、信守诺言、遵守时间的一个原因。

犹太商人在这方面的又一体现是做不漏税的商人。要说起世界上的富人,犹太人是属于首富无疑。犹太人在欧洲、美洲、亚洲……到处都有庞大的财产,按这些财产来收税必然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好奇的读者一定会问:“犹太人是不是也偷税漏税?”这句话要是被犹太人听见了,他们一定会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侮辱。他们又一句经商格言是“绝不漏税”。

那么,为什么犹太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财富,却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人都重视交税呢?原来,犹太人有一套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纳税是和国家签订的“契约”,不论发生任何问题,都要履行契约。谁逃税,谁就是违背了和国家所签的契约。而违背“神圣”

的契约,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可容忍的。

犹太民族是个流浪民族,没有国家这个根,走到哪儿都要受人欺侮。受迫害的犹太人,必须处处小心保护自己。他们保证向国家纳税,无疑是为自己取得居住国国籍、受人尊重而交的学费。几百年来,他们能在别人国家长期居住下去,并且赚得比本国国民更多的金钱,这其中的一部分功劳要归于“决不漏税”带来的效应。

但是,犹太人“决不漏税”并不意味着他们轻易地就交出不必要的税款。

也就是说,他们绝对不会被人任意征税的。这是由他们精明的经商头脑决定的。犹太商人在做一笔生意之前,总是要首先经过仔细考虑,是否划得来,先大概算出除去税钱以外,他们能获得多少纯利润。一般商人在算利润时,总是把税金算在里面。例如,一个中国人说他获利30万,那其中一定包括税金在内。而犹太人的利润则是除掉税钱的净利。“我想在这场交易中,赚10万美元的利润。”当犹太人这样说时,他所讲的10万美元利润中,绝对不包括税金。那么如果税钱为利润的50%时,犹太人就必须赚取中国人所说的20万美元的利润了。如果说在“决不漏税”上,犹太人有股“傻”劲,那么计算除去税钱的利润,这实在是太合乎犹太人精打细算的风格了。

其实说决不漏税的犹太人傻,也不合乎道理,下面来看这个例子。

某国人到海外旅行,由外地回来时,暗带钻石,企图不通过纳税入境,结果被海关查出扣留,几乎遭受没收的损失。犹太人听到这种情况时,大为惊奇,何不依法纳税,堂堂正正入境?钻石的输出费,一般最多不会超过7%,如果照章纳税,堂堂正正地进入国境,那在国内再把钻石出卖时,只要设法提价7%就可以了,这样简单的数学计算谁不会,可见,犹太人的依法纳税实在是一个明智之举。

事实上,犹太人表现出来的并不仅仅是明智。因为他们也知道,依法纳税而不漏税,这也需要一笔很大的税款。要是可能,谁不愿意自己多赚点钱。

少交点税。为了减轻“税金”,犹太人不像一般“聪明”人那样去逃税,而是想出其他绝妙的为自己减税的办法。

由于犹太商人的历史文化传承,使得犹太商人在经营中有这样一些道德准则。比如说重视群体,给予其他犹太人可能的帮助,乐于公益慈善事业等。

全球2600多万犹太人,虽然不个个都是富翁,但是至少你不会见到有流落街头、靠乞讨为生的犹太人。只要你是犹太人,哪怕身无分文来到异国他乡,只要当地有犹太人组织,只要你找到他们,你的吃饭住宿问题就立刻会得到解决。然而犹太人帮助他人并不是简单的救济。犹太人的精明之处在于,他们很快就会找一个愿意帮助落难者的犹太商人。这个商人怎么帮助自己的同胞呢?他的方法很妙,假如这是一个鞋商,他就对落难的同胞说,我的鞋店目前只在西边发展,这座城市的东面还没有分店,你就到东面开分店吧,我借钱给你去租店铺,货我也先提供给你,等你卖掉了鞋,赚到了钱再连本带利还给我。你站住脚了(这应该没问题,我会帮你站住脚),我就是你的长期供货商。这种帮助人的方法是精明的,也只有犹太人能将它作为一个传统长期坚持不懈。即使在帮助落难同胞时,他们也会动起脑筋来怎样既帮助了同胞,又帮助了自己。这样犹太人就不但帮助了落难者自立,同时又扩张了自己的生意。也正因为这种帮助人的模式对提供帮助者本身是有利的,所以这种慈善行为才能长期持久地延续下来。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的经营活动中,商业伦理是一个越来越被提及和重视的词,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对于企业和经营的期望升值了,也许仅仅是达到法律的标准已经不被社会认可,已不能达到经营中所追求的利益。那么在合法经营谋求利益和商业伦理之间又怎样来平衡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学术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

经济伦理在西方是一个意义相当宽泛的用语,泛指人类经济活动的一切伦理道德方面,其范围涵盖了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这一经济运作的全过程,其问题既涉及微观层面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更涉及中观的企业组织和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西方对经济伦理的关注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纯理论层面,而是面向实践,试图把握、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现实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而提高经济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

现代西方经济伦理运动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肆意污染环境、忽视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这些不道德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并在全社会引发了一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这一运动和当时兴起的民权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遥相呼应,极大地唤醒了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动摇了他们对所谓合道德性的信念。

六七十年代爆发的形形色色的企业丑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水门事件后,华尔街的非法股票交易、一些大企业的非法政治捐款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等愈演愈烈,这促使学者们思考一些重大的经济伦理问题,如经济活动的道德内涵、经济立法的道德基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地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价值观念和道德风气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使许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关于经济与道德无关、经济活动只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观念,关于法律和市场万能的观念,关于企业只对其所有者和投资者负责、而不是对其所有的利害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关于经济学研究要保持价值中立的观念。

在八九十年代,经济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学科,1997年,著名的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出版了《经济伦理学百科辞典》,标志着经济伦理学成为学术界公认的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对经济伦理问题的讨论不仅改变了传统伦理学的问题领域,而且对主流经济学也产生了很大触动。

在西方经济伦理运动的演进过程中,企业界无疑扮演了核心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西方企业开始明确企业的价值观、信条和使命,制订企业经营管理守则和行为规范,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建立企业伦理官员和伦理办公室制度。1988年,由各大公司总裁组成的美国企业圆桌委员会把企业良好的伦理道德风气看做是首要的企业资产,并以此促进美国企业界的观念变革。进入90年代之后,西方一些著名的大企业包括波音、摩托罗拉、惠普、壳牌、奔驰、菲利普等都花大力气进行企业伦理建设。1994年,欧美日三方企业界领袖在瑞士通过了《康克斯圆桌委员会商务原则》,呼吁全球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本着“共生”和“人类尊严”的理念,处理好企业与其雇员、客户、竞争对手、所有人或投资者、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的关系,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市场的力量去规范企业活动。这一原则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伦理道德上的重要参考。

近年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和民间机构在推动经济伦理建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民间组织如美国的伦理资源中心、欧洲经济伦理网络、英国的威尔士亲王企业领袖论坛、瑞士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则经常就一些经济伦理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讨论,使经济伦理运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其实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犹太商人自古就有他们自己的一套理念和处世哲学,这与我们现在提倡的企业伦理经营在某些地方有着共通之处。在他们看来,讲求经营中的诚信是为以后的经营活动赢得资本。以谋求以后的生存和更大的发展。在他们看来,以善为本是经营中一大要则。

犹太商人如此乐于做善事,其实也是一种生意经。他们大量的捐资为所在地兴办公益事业,会赢得当地政府的好感,对他们开展各种经营十分有利。有些犹太富商由于对所在国的公益事业有重大义举,获得了国王的封爵,如罗思柴尔德家族有人被英王授予勋爵爵位;有些犹太商人还获得当地政府给予优惠条件开发房地产、矿山,修建铁路等,赚钱的路子从中得到拓宽。

犹太慧语

如果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那么经营中必定会遇到大问题,或是违反了法律的准则,或是由于疏漏而造成损失。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再一次佩服犹太商人的精明。

投机外汇买卖

巧用法律规则赚钱是犹太人外汇买卖的绝活。作为“契约之民”的犹太人,居然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凭着自己的智慧和谋略极为理性地赚取金钱。

1971年8月16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发表了保护美元的声明。精明的犹太金融家和商人立刻意识到,美国政府此举是针对与美国有巨大贸易顺差的日本。犹太人又从情报中获悉,美国与日本就此问题曾多次谈判。一切的迹象表明:日元将要升值。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个结论不是在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后而是在半年前得出的。

众多的犹太金融家和商人根据准确的分析结论,在别人尚未觉察之时,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卖”钱活动,把大量美元卖给日本。据日本财政部调查报告,1970年8月,日本外汇储备额仅35亿美元,而1970年10月起,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这与日本出口贸易发展有关,当时日本的晶体管收音机、彩色电视机及汽车生意十分兴隆。但美国犹太人已开始渐渐向日本出“卖”美元了。到1971年2月,日本外汇储备额增加的幅度更大,先是每月增3亿美元,到5月份竟增加15亿美元,当时日本政府还蒙在鼓里,其新闻界还把本国储备外汇的迅速增加宣传为“日本人勤劳节俭的结果”,似乎日本各界人士尚未发现这种反常现象正是美国犹太人“卖”钱到日本的结果。

在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的1971年8月前后,美国犹太人卖美元的活动几乎到了疯狂程度,仅8月份的1个月,日本的外汇储备额就增加了46亿美元,而日本战后25年间总流入量仅35亿美元。

1971年8月下旬,也就是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10天后,日本政府才发现外汇储备剧增的原因。尽管立刻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一切都已晚了。美国犹太人预料的事情发生了: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此时的外汇储备已达到129亿美元。后来日本金融界算了个账,美国犹太人在这段时间拿出1美元,便可买到360日元(当时汇率);日元升值后,l美元只能买308日元。也就是说,日本人从美国犹太人手里每买进1美元,便亏掉52日元,犹太人却赚了52日元。在这几个月的“卖”钱贸易中,日本亏掉6000多亿日元(折合美元20多亿),而美国犹太人即赚了20多亿美元。日本有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犹太人想靠在外汇市场上搞投机活动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日本大蚀本却是真实存在的。此外,美国犹太人如此异常的大举动,日本人为何迟迟未曾发觉呢?犹太人又是如何得手的呢?这就涉及有“守法民族”之称的犹太民族依法律的形式钻法规的空子、倒用法律的高超妙处。这恐怕也只有受过“专业熏陶”的犹太民族才能表演此法。

从1971年10月起,日本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而这正是日本的晶体管电子及汽车出口贸易十分兴隆的结果,这个增加速度是很正常的。

在日本自己看来,日本的外汇预付制度是非常严密的,但犹太人却看出了它有大漏洞。

外汇预付制度是日本政府在战后特别需要外汇时期颁布的。根据此项条例,对于已签订出口合同的厂商,政府提前付给外汇,以资鼓励;同时,该条例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允许解除合同。美国犹太人采取的方法事实上很简单,他们先与日本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充分利用外汇预付款的规定,将美元折算成日元,付给日本商人。这时犹太人还谈不上赚钱。然后等待时机,等到日元升值,再以解除合同方式,让日本商人再把日元折算成美元还给他们。这一进一出两次折算,利用日元升值的差价,便可以稳赚大钱。

从这则“日本人大蚀本”的事例中,不难看出犹太人成功的经营思路在于“倒用”了日本的法律,将日本政府为促进贸易而允许预付款和解除合同的规定,转为争取预付款和解除合约来做一笔虚假的生意。这样,日本政府却只能限于自己的法律而眼睁睁地看着犹太人在客观的形式上绝对合法地赚取了他主观上绝对不认为合理的利润。

犹太慧语

犹太人正是利用外汇预付和解除合同这一手段,堂而皇之地将美元卖进了实行封锁的日本外汇市场。

绝不漏税,合理避税

《塔木德》中说:纳税天经地义,避税合理合法。

“绝不漏税”,这是犹太人的又一句经商格言,体现了他们强烈的纳税意识。犹太人以能够纳税为一大光荣。

犹太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财富,却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人都重视交税。在犹太人心中,有一套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纳税是和国家订立的神圣的“契约”,无论发生什么问题,自己也要履行契约。谁偷税、漏税、逃税,谁就是违反了和国家所签的契约。

违反“神圣”的契约,对犹太人来说是无法原谅的。

“纳税是和国家订立的神圣契约,”犹太人说,“无论发生什么问题,我们都要履行契约。

偷税、漏税、逃税是无法原谅的。”

但是他们为了多赚点利润,也在税收上想了不少点子,最后的答案是两个字:避税。

他们在长期的商场历练中总结出了一套合法避税的办法,对合法避税有着如下的认识:合法避税是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

合法避税是经营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的精巧安排。

合法避税是会计方法的灵活运用。

合法避税是决策者超人的智慧和高超的管理水平的精彩体现。

犹太人避税的做法是这样的:

让避税行为发生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限度内,做到合理合法。

巧妙安排经营活动,努力使避税行为兼具灵活性和原则性。

避税行为围绕降低产品价格而展开,以避税行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充分研究有关税收的各种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在某些方面比国家征税人员更懂税收。

其实犹太商人在世界各地苦心经营各自的一方天地,并没有多少时间运用他们高超的智慧去思考如何避税。避税不应是从商者的根本目的,即使是一个天才避税者也不能够通过避税迈入富人的行列。它的根本目的应在于促使管理者对管理决策进行更加细致的思考,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即使有合法避税的初衷,但过分玩弄避税技巧,滥用避税方法,还是极易遭遇恶意避税的风险。

在犹太人的心目中,神圣的契约可以是商品,宝贵的时间可以是商品,为赚钱可以暂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但良知和尊严绝对不会出卖。

“纳税天经地义,避税合理合法。”犹太人的圣典《塔木德》早就有过类似的表述。他们在做到合法避税的同时又做到绝不漏税,从根本上来说是得益于由《塔木德》等犹太圣典所承载下来的智慧。

合法避税又绝不漏税,使犹太商人在世界各地有了生活和发展的根基。

犹太智慧

在犹太人的经商观念中,他们一方面信守“绝不漏税”,一方面又善于“合理避税”。这就是犹太人的护钱术。要说起世界上的富人,犹太人属于首富无疑。在欧洲、美洲、亚洲……到处都有犹太人庞大的财产,按这些财产来收税必然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但是犹太人绝不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