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一词是政治学中的习惯用语和常用语。在西方,权力是一个常常被物化的概念。人们很容易设想一个社会里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机构,如统治者或政治精英拥有一种权力,而其他人没有这种权力。马克斯·韦伯曾说过,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无须顾忌他人的意愿,总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而无论这种机会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①美国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也曾以惯有的尖锐风格断言,获得最多权力的人是精英;其余是大众。历史学家也常常这样设想。然而,安德森所讲的“权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而是在特殊意义上的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或者确切来说是指剥削阶级对于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在内的全面的和整体的社会权力,这实质上源自马克思和列宁等经典作家所讲的以国家形式存在的阶级权力。因此,安德森试图在历史唯物主义有关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传统视域内对世界上不同地区和国家的阶级权力结构进行“类型学”的诠释和对比,由此形成一种基于“类型学”唯物史观思想的阶级权力理论。

首先,就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系谱而言,安德森在有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权力结构类型的说明中,不仅采用了马克思本人有关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相关论述,而且采用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有关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思考,以及阿尔都塞有关“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的基本划分,由此得出了他有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权力结构类型的解读和诠释。

一方面,安德森凸显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文化权力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在他看来,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解读中,曾把它归属于经济需求和经济活动的领域:“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体,黑格尔学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榜样,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则应求之于政治经济学。”①而在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解读中,市民社会不再归属于经济基础的领域,而是位于上层建筑的领域,确切来说是位于文化上层建筑的领域之中,“在经济结构与具有法律和强制的国家之间耸立着市民社会”②。

安德森认为,葛兰西的这一解读就与马克思晚期的思想存在相同之处。诚然,青年马克思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指称经济需求和经济活动的领域,但在以《资本论》为代表的晚期著作中,这一术语的最初意义已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概念的出现而消失了,并代之以另外一种意义,它不再等同于个体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所有非国家制度的一种使用。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一文中对于波拿巴主义的分析正是围绕着这一用法:“国家管制、控制、指挥和监护着市民社会——从它那些最重大的生活表现起,直到最微小的生活表现止,从它的最一般的生存形式起,直到个人的生活止。”③在此,市民社会的概念是指一种国家机器之外由国家来管理、控制和支配的机器,如果说国家的概念是专指一种政治机器的话,那么市民社会的概念不是指称一种经济机器,而且指称一种文化机器。

在此意义上,安德森采用了葛兰西的领导权,尤其是文化领导权的理论来说明西方资产阶级权力结构的独特性和新奇性,认为这一市民社会的术语实质上表征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全新的文化统治机制。

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采取了一种文化领导权的特殊统治方式,使他们从思想和意识形态机制上认可和赞同了这一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并认为这是一种由大众来管理、组织和监督的最民主的社会制度,从而无法设想一种性质上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的理想形式。与此同时,安德森认为葛兰西在对文化领导权的说明中几乎没有意识到资产阶级民主制机器在意识形态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同时倾向于高估文化领导权的作用,而低估甚至忽视了政治领导权的作用,更没有能够意识到资产阶级国家政治统治的最终决定作用,从而没有能够说明资产阶级权力结构的真正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

另一方面,安德森强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政治权力的最终决定地位和作用。对此,作为西方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尔都塞在有关“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和“强制性的国家机器”的说明中就强调了西方资产阶级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机器的绝对性和超越性,超越了法律的公私之分,超越了市民社会的文化或意识形态的统治作用。他明确区分了两种国家机器,一种是“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一种是“强制性的国家机器”,认为两种机器各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首先,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只有一个,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却有许多;其次,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完全属于公共领域,而绝大部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属于私人领域,如教会、政党、工会、家庭、学校、报纸等完全是私人的。再次,阿尔都塞把这些属于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机器称作国家机器。他说道:“作为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早已用一句话堵住了这种反对意见,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律内部的区分,在资产阶级法律行使‘权威’的(从属)领域是有效的。而国家领域避开了这种区别,因为国家‘高于法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发,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它们在‘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中得到实现,这并不重要,问题在于它们如何发挥功能。私人机构完全可以作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功能’。”①对此,安德森并没有表示赞同,他认为阿尔都塞过多地强调了国家的政治或暴力统治的作用,而贬低了市民社会的文化或意识形态的统治作用,甚至把这一文化或意识形态的统治作用归属于或消融于国家机器的统治作用之下,从而丧失了市民社会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由此走向了对于国家机器的另一个极端说明。

同样,安德森肯定了拉尔夫·密里本德对于阿尔都塞这一说明的批评。密里本德指出:“对我而言,表明这些相关制度实际上只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似乎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在这方面倾向于掩盖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制度之间的差异,而后者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垄断制度的一部分。在权力垄断制度中,意识形态制度确实享有一种极大的自主性;因而能够更好地掩盖它们确实从属于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机制的程度。这一说明它们的方式不是宣称它们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而是表明它们如何在国家之外实施它们的意识形态作用;这是我试图去做的。”②这不仅是密里本德试图要做的,也是安德森试图要做的。在对西方资产阶级权力制度的分析中,他们既强调了政治或阶级权力的核心性和重要性,强调了文化或意识形态权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尽管这是一种相对意义而非绝对意义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其次,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系谱之外,安德森还借鉴和对比了当代社会学者有关权力问题的相关论述,一是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恩有关社会权力的思想,一是英国社会学家W.G.朗西曼(W.G.Runci-

man)有关“社会形态类型”的权力思想,由此形成了一种有关社会权力的历史社会学的科学解释。这一解释既蕴含着一种历史学的纵向维度,也蕴含着一种社会学的横向维度。

在社会权力的解释中,英国当代社会学家迈克尔·曼恩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一书中进行了一种历史的解读,认为社会史就是一部权力史,权力关系的历史和理论与人类社会本身的历史和理论在事实上就是一回事。具体而言,曼恩从类型、功能和来源三个层面做出了划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种有关社会权力的宏观解释。从类型上来看,他遵循着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区分了两种权力类型,即集体性的权力和个体性的权力,前者是指某一集体相对于另一集体或自然界的权力,后者是指某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的权力。从功能上来看,他将社会权力分为广泛性的权力、深入性的权力、威权性的权力和散漫性的权力四种。广泛性的权力是把分布在辽阔领土上的人民组织起来从事最低限度稳定合作的能力;深入性的权力是紧密的组织和指挥,即高水平地动员或使参加者承担义务的能力;威权性的权力是由集团或制度以意志力造成的由明确的命令和有意识的服从组织而形成的;散漫性的权力是指一种以本能的、无意识的和分散的方式分布于整个人口中,不是命令或服从,而是一种理解和认可的权力。从来源上来看,他遵循的是韦伯提出的权力的四种来源,即经济的、意识形态的、政治的和军事的领域来源。因此,在对历史上不同时代的不同文明进行阐述时,曼恩将上述六种权力划分与四种权力来源分别进行排列组合而形成了具有说服力的解释,认为社会实质上就是由在空间中相互交叉和彼此重叠的权力所组成的权力关系网络。曼恩这一有关社会权力的独特研究方式也被其同事约翰·霍尔(John Hall)称为“组织唯物主义”。在安德森看来,它之所以被称之为“组织唯物主义”,就在于曼恩对于不同类型权力的组织。同时,这一“组织唯物主义”对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二分法的有效解决,不是因为他在哲学上找到了替代品,而是因为他成功地论述了包括宗教、税收、军事、土地、阶级和外交在内的各个层面,所有这些层面就在这一单一的核心的权力分析中结合起来,从而创立了一种有关社会权力的历史学。①

同样,朗西曼提出了一种有关社会权力的更为复杂和更为精致的“社会形态类型学”的权力理论。在《社会理论专论》(Treatise)第二卷本中,他提出了一种更为有序和更为系统的社会权力的分类法则,借鉴韦伯有关社会权力的三位一体的认知,指出经济的、意识形态的和政治的三种形式,由此形成了生产方式、劝服和压迫的三种支配方式,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八种经济权力、八种意识形态权力和七种压迫权力,并由这些权力之间的特殊组合形成了特殊的“权力分配模式”,从而形成了450种特定的社会形态。在安德森看来,朗西曼在有关社会权力的“林奈式”的分类中,得出了一种实际的社会形态的历史进化论。“人类社会及其构成作用和各种制度的进化贯穿于不断进行着的权力斗争的始终,这一权力斗争的结果由社会结构的相互依存的三维中各种惯例的竞争选择所决定的。社会进化和自然进化在复杂性上都呈现一种不断增加的趋势。”①人类历史如同生命历史一样,没有什么模式、目的和意义,而权力而非生存成为了其成功的进化法则。同时,这一“社会形态类型学”的权力理论包含一种比较的方法,包含了欧洲、亚洲、非洲和美洲在内的丰富谱系。

安德森认为,无论是迈克尔·曼恩的解释,还是朗西曼(StevenRunciman)的说明,都简单地、理想化地把社会看作权力的产物,认为社会是由众多的相互交织的权力而组成的权力网络关系。对此,他严厉地批评道:“社会不只是权力之类的东西。集体生活中的三大领域阻碍了这种对社会天真的、简化的认识。这三个领域是人的生产、商品的生产和意义的生产。人口体系、经济体系和文化体系绝非单纯的人类参与者间权力关系的翻版,因为这些领域总产生和自然界的交换关系,这些交换关系充斥着或已超越了这三个领域。”②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安德森

指出,第一,在他们有关社会权力的解释中,不同层面的权力之间既不存在任何因果的首要性,也不存在任何层次的等级性,它们都均匀地、并列地分布于这一权力关系网络中。第二,在他们有关社会权力关系所构成的社会形态的转变中,也不存在任何基本的动力学和规律性。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变也仅仅是偶然的,突发的,没有任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第三,在他们有关权力的动力和来源的解释中,他们所核心关注的不是经济权力,而是意识形态权力或其他权力。正如迈克尔·曼恩将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单独的权力来源加以考察,并意识到“垄断规范”是通向权力之路那样,朗西曼也“在这种处理中,把意识形态的生活还原为安全工作,不是社会化,而是顺从,经济生活尽管表面上参照了生产方式,但仅仅相当于交换和剥削机制,正如在马克思主义中把生产力归入生产关系。”①在此意义上,迈克尔·曼恩和朗西曼就走向了对于文化或意识形态权力的考察,而没有关涉更为根本的经济权力本身。

由此可见,安德森的社会权力思想源自于马克思本人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类型学”唯物史观的权力阐释模式。

就理论层面而言,安德森的社会权力思想坚持了一种总体化的思想,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权力模式都存在一种结构化和整体化的权力形态,其中每个层面和要素都是一种结构化和有序化的等级关系,而非一种平行的或并列的相互关系,这种等级关系也必然意味着一种优先化和首要化的顺序,一种谁优先于谁以及谁决定于谁的秩序,由此形成一种有关社会权力模式的因果解释原则。与此同时,安德森不仅强调了社会权力的整体化和结构化的存在样态,而且强调了社会权力的分散性和独立性的存在形式,包括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以及军事的权力都构成了其社会权力思想的核心内容。对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而言,社会权力都是由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层面相互关联和作用构成的一种整体化的权力模式,也是由它们之间的等级层次和秩序所构成的一种结构化的权力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社会权力模式坚持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结构等级和因果关系,强调了经济权力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文化权力的主导性地位和作用以及政治权力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从而遵循了历史唯物主义有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思想。

就方法层面而言,安德森的社会权力思想存在两种尺度和标准,一种是历史学的,一种是社会学的,抑或说,一种是纵向的维度,一种是横向的维度,从而形成了历史与社会内在关联、相互统一的作用机制。然而,在迈克尔·曼恩有关社会权力的论述中,只有历史没有对比;而在朗西曼有关社会权力的论述中,则只有对比,没有历史。因此,当迈克尔·曼恩谈到自己所采用的方法为“历史社会学而非比较社会学”方法时,安德森批评道:“这一系列的失误既不是文化上的,也不是我们所熟知的欧洲中心主义的,它们源于一种理论上的谬误,即认为社会学不可能同时是历史性的和比较性的。”①在此基础上,安德森的社会权力思想包含一种“比较的类型学”解释范式,这一比较是一种双重的比较,既是历史的比较,也是社会的比较,既是纵向的比较,也是横向的比较,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安德森的“类型学”唯物史观思想的权力阐释模式不仅体现了一种本质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而且蕴含了一种深层的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的思想意识,使本质、功能和作用成为了其权力阐释思想的核心话语。然而,安德森不是一位极端的结构主义者,而是一位温和的结构主义者,他总是试图在历史主义与结构主义,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双重维度中来形成对于世界上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社会权力的“类型学”解释。这一解释就不是纯粹理智的创造物,而是具体的历史现实的产物。因而,这一“类型学”也不是一种“思辨的类型学”,而是一种“具体的类型学”,并试图在具体的历史与社会中回到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路径。①

然而,安德森这一“类型学”唯物史观的权力阐释模式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

首先,安德森试图构建的是一种宏观的社会权力学,尤其解决的是国家的统治权在谁手里,由谁支配的问题,侧重分析的是一种宏大的、整体的和中心化的权力存在,而完全忽视了权力的微观存在。正如后现代主义的权力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则试图构建一种微观权力学,认为权力是一种分散的、异质的和非中心化的存在,或者换言之,权力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孔不入的,它能够渗透到社会的任何层面和个体的任何行为之中。在此意义上,安德森对于这一社会权力的说明就是片面的,不完全的,并没有说明社会权力的多元而复杂的存在形式和存在样态。

其次,安德森过度关注了宏观的社会权力,尤其是阶级权力的问题,而忽视了那些与阶级权力无关的历史与社会现象。对此,汤普森批评安德森存在一种对“权力的不健康迷恋”,把所有的历史与社会现象都归属于阶级权力的问题,把工人阶级的解放也归属于工人阶级权力的获得。“对于权力的关注,对于政治分析的关注,这是适当的。但并非所有的人类现象都能同化为权力或阶级的范畴;然而,在马克思主义者中似乎存在某种倾向,即所有的人类现象能够而且应该同化为权力或阶级的范畴……这一目标——工人阶级的权力——总是存在于那里,预先存在于某个地方,并且历史——尤其是工人阶级的历史——在朝向这一目标的实现中而获得完全评价。”①

具体来说,汤普森对安德森做出了三点批判:首先,历史学家应该关注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而非阶级权力的问题。在汤普森看来,历史学家更应该关心普通民众的生活品质,苦难与幸福,童工制度、离婚制度和邮寄制度等,因为尽管这些具体的实践活动与权力模式几乎毫不相关,但它们却对人们的实际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次,历史学家应该关注那些与阶级权力背景无关的社会问题。比如,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制度,无论它是否受到斯大林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但都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再比如,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业规模,不仅限制了个体的创造性,而且使个体远离了社会权力。最后,历史学家应该关注经验的领地和作用以及经验的价值和意义,以形成对于权力的有效反对。然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以及英国的结构主义学者,无论是在理智的术语中,还是在阶级的还原论或客观化的思维方式中,只是致力于阶级或阶级权力的问题,把文化现象还原为阶级的范畴,甚至取消了英国的经验文化传统。实际上,这一权力模式的真正错误之处,不在于是否坚持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法,而在于这一辩证法只能通过社会阶级加以调节和获得意义。因此,为了反对这一阶级或阶级权力的模式,汤普森重申1956年以来“社会主义的人本主义”的呼声。①就其实质而言,汤普森在对阶级或阶级权力的批判中,带有显著的经验主义和人本主义的思维模式,与安德森在对阶级或阶级权力的辩护中所存在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思维范式形成了鲜明对比。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安德森的“类型学”唯物史观的社会权力的解释模式包含一个明确的目的论,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权力进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西方无产阶级的统治权力的夺取,由此提出了一种“革命的政治学”。在他看来,“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今天也是如此,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一个世纪之后,彻底废除国家依然是革命的社会主义者的目标之一。”①这一革命社会主义的策略就是全面的、彻底的,社会主义的实现就建立在对资产阶级权力的全面推翻和取代之上,也建立在无产阶级社会权力的全面夺取和实现上。然而,这一策略对于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却没有产生足够的影响力。当然,理论只能预测,只有未来的实践才能够证实。总体而言,安德森关于当代资本主义和未来社会主义权力思想的“类型学”唯物史观的深层解读和诠释,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