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主体的类型学(1 / 1)

阶级问题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占据着核心位置,“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①。然而,马克思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而系统的阶级理论,在对阶级术语的使用和界定中也存在诸多模糊和不一致之处。有时,他把阶级看作一个生产过程中具有特殊功能的社会群体,并划分了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分别对应于土地、资本和劳动三个生产要素。这些阶级之间的利益相互冲突、彼此矛盾,从而引发了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有时,他把阶级划分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压迫者和被压迫者。有时,他使用一种阶级的广泛定义,认为罗马的奴隶和平民、中世纪的农奴和雇工都属于同一个阶级,与自由民和贵族、领主和雇主相对。有时,他使用了一种阶级的狭隘定义,认为1850年的法国农民由于缺乏一种跨地区的一致认同的阶级意识而不构成一个阶级。可见,马克思在对历史上阶级的划分中也存在着多重标准,或者倾向于客观的生产过程,或者倾向于主观的意识因素。

正是马克思对于阶级问题的这一模糊界定和表述,成为引发了后来马克思主义者之间争论的导火索,他们或者保卫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或者解构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在解构马克思阶级理论的队伍中,如拉克劳(Ernesto Laclau)和墨菲(Murphy)等后马克思主义者坚决放弃了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而代之以多元斗争的主体理论。在保卫马克思阶级理论的队伍中,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在阶级问题的相关论域中做出了许多杰出的、创造性的工作,力图对阶级的形成和发展给予一种完美的诠释和理解。其中,作为英国结构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安德森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等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阶级的经典界定,坚持了阶级的客观决定论,同时强调了阶级的主观构成要素,试图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种基于“类型学”唯物史观的阶级主体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