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18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思想(1 / 1)

在18世纪美国早期教育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内源性的教育法体系,它包括联邦政府的早期土地捐赠政策法和早期州宪法的教育法体系以及早期州立学校法体系。本书认为,这些政策法、学校法都是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早期的土地捐赠政策

美国在宪法颁布前就表现出了对教育的关注。在《邦联条例》中,国会规定每一个加入邦联的新州都从国有土地中为公共学校划出土地。1785年的条例规定了对西北领地进行调查,并进一步指定创建公共学校的土地份额。但1785年的条例并没有实质上执行土地的转让和出售。1787年7月13日通过了《西北条例》。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规定为公共学校保留土地,只是在第三条款中提到教育,该法规定“良好的政府和人类的幸福需要宗教、道德和知识。政府将永远鼓励学校使用各种教育手段”。布鲁巴赫认为“它是为商业销路作宣传,而不是国家当局对教育的政策”[95]。在《西北条例》通过后的第13天,也就是1787年7月27日通过了第三个条例,它规定向俄亥俄公司出售五百多万英亩[96]的土地,它构成了1803年俄亥俄州的土地面积。以上条例被视为美国联邦政府干预公共学校财政的最早起源。[97]这些早期条例有两个特点意义重大。首先,捐赠是为公共的学校目的;其次,联邦政府没有将对教育履行控制职责作为接受捐赠的一个条件。尽管这个先例建立了非直接联邦援助的模式,但实际上所有联邦捐赠援助公共学校在1862年之后都是为特殊目的而捐赠。

问题在于,中央政府如何获得土地向各州捐赠呢?到底何谓土地捐赠?捐赠的土地来自什么地方?这些土地都是“国有领地”(National Domain),是由西北土地所组成,是最早13个殖民地边界划定之外的土地。哈维解释说,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纽约、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七个殖民地要求西北土地延伸到密西西比河,而当时边界并没有勘定,其余六个殖民地担心这个土地的可能兼并将使另外七个殖民地的权力增大,因此在联邦条例中达成了一个协议,宣称要使用这些土地的七个殖民地放弃对这些土地的控制,于是这些土地置于国会控制之下,成为国有领地。库柏莱提到:“当1783年协议确定了新国家的边界向西延伸到密西西比河时,对Alleghenies的西部土地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说法。1780年大陆会议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提议,不同的州把他们的土地让予国家政府,因此形成了国有领地。”[98]

从教育现代化的内源性上分析,这种土地捐赠模式也只有在北美环境下才能出现。在同一时期的欧洲并没有先例,直至1789年,欧洲还没有哪个政府具备了国家的学校体系,更不用说这种独特的捐赠模式了。从1776年到1800年,美国生效的14个新州的法律和两个移民法中,只有五个州提到了教育。多数州的教育开支长期以来是由个人和教会承担。布鲁巴赫认为,在早期美国立法会上肯定讨论了教育立法问题,但提议的代表没有竭力敦促此事,因为他们满足于法律中已包含有关教育目的的规定。而法律生效后还存在疑点,这些疑点在宪法第10条修正案中得以澄清。依据修正案的相关内容,教育权不归联邦政府所有,而是保留在各州里。这条修正案也只是表明了一种隐性的教育权,而不是像欧洲那样的显性的教育权。1787年的《西北条例》在确认新州时必须划出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教育基金,直到1837年根据《剩余收入法》(Surplus Revenue Act),联邦把剩余税收款退还各州,建议把这笔款用于教育事业。所以,一般认为,在联邦成立以后前半个世纪里美国政府没有关心过教育。

(一)1785年条例

《邦联条例》颁布以后,国会向革命战争中的战士答应给予他们土地。从1776年开始,土地面积为每个上校有500英亩,每个非军官有100英亩。在1780年又提供了另一项捐赠,每个少将有1100英亩到每位准将有850英亩。捐赠西部土地的动机在于国会需要资金来支付其他的战争债务。出售西部土地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直接的方法。因此西部土地被视为新政府的有价流通货币。但在出售之前必须调查土地。1783年,200名参加过革命战争的军官需求土地,于是国会任命一个由托马斯·杰斐逊为首的委员会专门研究处理公用土地的方法。这个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条例,要求土地分隔成10平方千米的“分区”或城镇,这些区分成一平方千米一地(640英亩),划成1到100。“这些数量开始于西北角,从西延伸到东,然后从东到西。”杰斐逊委员会的提议延期到1785年大陆会议,进行了争论,最终大陆会议决定一个城镇应当是6平方英里,条例最后在5月20日通过。“国会城镇制”的思想成为一平方英里基本维度或640英亩。在这个条例中与公共学校相关的条款是“应当把城镇各自划分成1平方千米的小块土地或640英亩,在相同的方向作为外线,从1到36。在每个城镇之外还应当留出4小块土地,为未来出售用。还应当保留出第16块作为该城镇内公共学校之用途”。这就是第16部分土地捐赠的起源,它成为以后国会允许新州加入联邦的法律先决条件。这个条例实际上包含了一种公共土地政策的思想,它最终使公共学校受益,但也表明了建国初期开明的立法者们对教育持有一种持续不断的兴趣;大陆国会迫切需要收入,但从其他的资源中又无法得到资金;反映了一种使西部扩展,具有吸引力的愿望。值得指出的是,杰斐逊为首的委员会大概是美国最早的涉及教育的委员会。

(二)1787年条例

1787年条例于7月13日通过,当时并没有为教育保留土地;大陆会议于1787年在纽约召开,同时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都强**育对新国家的重大价值,“宗教、道德和知识……”成为美国教育家经常引用的经典语句,但仍然没有明确的条款,使这些土地如何用以促进教育。这个问题只在第三个条例颁布以后才最终得到解决。此年7月27日通过了第三个条例。

只在1802年美国国会与新州俄亥俄之间达成了协议后,1785年和1787年条例中有关教育内容的条款才得到执行。此州同意如果美国把每个城镇中用于建造城镇内的学校的第16部分的土地给予俄亥俄州,那么它不向美国的公共土地征收税收。俄亥俄州作为一个州允许加入联邦的法律成为公共学校保留第16部分土地的先驱。“第1条:每个城镇应出第16块部分土地,在这里这部分已经出售、捐赠或处置,相等或最接近于它的其他土地应当用于学校而捐赠给城镇的居民。”[99]俄亥俄州的这个法律后来得到了除拥有自己的土地的得克萨斯州、从早期州分出来的西弗吉尼亚和缅因州以外的所有州的效仿。随着1850年允许加利福尼亚加入,以后的新州,捐赠增加到每个城镇有两个部分,即第16部分和第36部分的土地。后来犹他在1896年,亚利桑那在1912年,新墨西哥在1912年相继加入联邦。由于地宽人稀,土地廉价,又增加了两部分,这样总共有四部分划出供给公共学校之用。在所有的48个州中,联邦政府因为学校和其他的公共目的捐赠了大约1450万英亩或大约22.6562平方英里的公共土地。[100]这些土地比法国的国土面积还大,比新英格兰大四倍。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在1959年加入联邦,规定了两个部分,即第16部分和第36部分用于公共学校。夏威夷在加入联邦时法律并没有指定其应向联邦政府捐赠公共学校用地,但规定:“(由联邦)捐赠给予夏威夷州的土地应当由本州(夏威夷)拥有,但它是一种支持公共学校和其他的公共教育设置的公共信托……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这样的公共信托支持的学校和其他教育设置应当永远受州单独管理;此法捐赠的土地所得的收益或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不应当用于支持任何教区或教派的学校、学院或大学。”[101]

1785年开始联邦政府通过它的土地捐赠政策成为美国创建公共学校的巨大动力。尽管这种政策不是公共学校的唯一的推动力,或者在一些州还根本不是,13个殖民地州以及佛蒙特、肯塔基、西弗吉尼亚、缅因和得克萨斯并没有在土地捐赠的动机下建立它们的学校制度,但联邦土地捐赠政策无疑是美国建立并提供财政的公共学校的最具潜力的动力之一。这种由中央政府采取的措施对美国教育现代化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这与各州还受制于《邦联条例》是一致的。但至少学校土地的收入将是公共经费,它是由世俗权威而不是由宗教或私人团体来控制。[102]

二、美国早期教育现代化的州教育法体系

美国早期所有的州宪法均包含一个冗长的《权利法案》,而《权利法案》又往往包含《独立宣言》中的许多条款和观点,在各《权利法案》中又有一些规定了教育的条款。从1776年至1800年,除了康涅狄格州和罗得艾兰州以外,美国所有最早成立的州都制定了州宪法,有些州在1800年之前还进行过一次或数次的宪法修订。在最早成立的13个州和佛蒙特州,有7个州已考虑将极为重要的教育事业授权给各界社团,或在它们的宪法中写上有关教育的条款。这7个州是佛蒙特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美国著名的进步主义教育史学家库柏莱把他们分成三种教育法体系:第一种是以特拉华州宪法和佐治亚州第一部宪法为模式,仅是扼要提出要创办学校;第二种是以佛蒙特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的宪法为模式,以较完整的条目论述了对教育和学校的赞助;第三种是以宾夕法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的宪法为主,具体指明了在何地创办学校可以节省教学开支,而且宾夕法尼亚州的第二部宪法还完整地阐述了如何维持贫民学校制度。[103]这些宪法教育条款所包含的内容有:①创办学校法;②教育条件;③教育功能;④教育权力,等等。

(一)创立学校法

1777年佛蒙特州的宪法第40条规定:“为了便于教育青年一代,通过立法机关,在每个城镇创办一所或一所以上的学校……根据州议会的批示,每个县设一所文法学校,州设一所综合性大学。”[104]10年之后,宪法第2章第38条再次规定,每个城镇必须设立足够数量的学校,应在本州每个县设立一所或一所以上的文法学校并给予适当的支持。1776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宪法第44条和北卡罗来纳州宪法规定,为了教育年青一代,立法机关负责在每个县设立一所或一所以上的学校,由公众支付教师的薪金,以低微学费教育青少年;立法机关要适当支持和促进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综合性大学开设一切实用的知识科目。[105]1790年和1838年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和第2条再次规定,一旦条件许可,立法机关就要依据法律条例,在全州各地创办学校,使穷人得到免费教育;应在一所或更多的学院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教学与研究。1792年特拉华州的宪法第8条和第12条规定,一旦条件许可,立法机关就要依据法律规定创办学校,并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106]1777年佐治亚州宪法第54条规定,立法机构指示,今后应在各个县设立学校,并由州财政拨款支持。1798年宪法第4条和第13条规定,应在一所或更多的学院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教学与研究;对那些已经建立又需要获得物资的学校,只要条件许可,立法机构就应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捐献。州议会有责任在下一届会议上提出有效的议案,以改善和保障这类学校有可靠的基金和捐助。[107]

(二)教育条件

从教育条件上看,佛蒙特州宪法第40条规定,由各城镇支付教师的薪金,并拨给学校专用土地,使学校仅收低微的学费就能教育青年。1803年第1部俄亥俄州宪法第25条规定,本州的学校基金,全部或部分来自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学校和学院的捐款总额中的拨款。1816年通过的印第安纳州的宪法第1项规定,扩大本州各地区居民的受教育机会和良好的教育条件,这大大有助于达到在全社会普及知识和教育的目的。[108]1816年印第安纳州的宪法认为,州议会要敦请联邦政府拨给本州地产以作为学校所需的费用,并利用从这些地产或其他方面所筹集的资金,实现他们所确定的或设想的重要目标。然而根据本州宪法所规定的权限,在1820年以前,作为学校和学院的资金的地产不得出售。为了实现受教育机会和良好的教育条件,从出售此类地或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得的钱,必须留下一笔基金用来支持学院和公立学校。宪法还规定,为了达到实现普遍的教育制度,人们为了免除服兵役而交付的相当数量的钱,应该是均匀地专门用来资助各个县的学校。对任何在本州违反刑法的人所交的罚款应统统用于学校。[109]

(三)教育功能

所有的宪法都认为,学校是为了便于教育青年一代而创办的,而佛蒙特州1777年宪法认为,制定法律是为“鼓励美德,制止罪恶和伤风败俗”。1787年的宪法第38条规定“维护美德、制止罪恶和道德堕落的法律,必须经常付之实行,长期有效”。由于许多宗教团体或民众团体都致力创办学校,因此宪法规定,为了宗教的发展和学术的进步,或者其他虔信的和慈善的目的,所有已经或将要统一与联合的宗教团体或民众团体,除在享受特别待遇上将得到支持和保护外,还可以根据诸如州议会所做的规定,合法地享有豁免权和某些特定的政治权利。这也是1776年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所规定的。1784年和1792年新罕布什尔州的宪法第83条中说:“在全社会普及知识和教育是维护自由政府的必要条件。扩大本州各地区居民的受教育机会,创立良好的教育条件,将大大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110]这里涉及政府与教育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包含着民主与教育的关系问题。1776年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45条也同样认为,宪法是“维护美德、制止罪恶和道德堕落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它们能得到应有的实行”。显而易见,教育所起的作用在于维护美德,制止罪恶和道德堕落。1803年第1部俄亥俄州宪法第8条规定:“为了使自由、民主政府普遍的、重要的基本原则得到承认,并永远不变地确立,我们宣布……良好的政府和人类的幸福却不可没有宗教、道德和知识,因此,学校和教育手段将永远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和人们的自愿权利是不矛盾的。”1816年印第安纳州的宪法中说,在全社会普及知识和教育是维护自由政府的重要条件。[111]

(四)教育权力

从新罕布什尔宪法中的规定来分析,教育权问题已经在州政府考虑的视野中。“州政府的立法机构和地方行政官员今后的职责就是,培养人们对文学和科学的兴趣,爱护所有的学院和公立学校,采用奖赏和给予特权以鼓励私人团体和公共机构,促进本州农业、艺术、科学、商业、手工业、制造业和博物学的发展;支持公共和私人的慈善团体,赞扬人道和博爱、勤劳和节俭、诚实和守约的原则,在民众中养成真诚、自制以及在一切社交中友爱和宽厚的情操。”[112]1816年印第安纳州的宪法中详细规定了州议会的教育职责。这部宪法认为,州议会的职责就是依据法律改进地产的提供,或者,今后可能的话,敦请联邦政府拨给本州地产以作学校所需的费用,并利用从这些地产或其他方面所筹集的资金,来实现他们所确定的或设想的重要目标。州议会要经常制定法令,如采用颁发奖赏和提供特权的办法来促进艺术、科学、商业、制造业和博物学的发展;鼓励智力、科学和农艺的改进;支持和赞扬博爱、勤劳等美德。州议会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提供一种普遍的教育制度,以使学生能从城镇学校毕业后逐级升入州立大学。这些学校免收学费,并平等地向所有的人开放。[113]有的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1803年第1部俄亥俄州宪法第25条规定,本州法律从未规定阻止某些县、区的穷人同等享受本州内的小学、中学、学院和大学的教育。这些学校的大门为接纳各种程度的学者、教师和学生而敞开着,无论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114]

三、美国早期州立学校法规

库柏莱认为,美国早期历史上,新英格兰地区的信奉加尔文教的四个州和纽约州制定了最为完备的学校条文。佛蒙特州在1782年颁布了第一个综合性州立学校法令。它批准学区制度,学校资金由地方税收或非强制性的父母房地产税提供,州给予援助;1797年的法令还规定,没有创办学校的地区不能得到州的援助;1810年的法令规定,用于城镇学校的税款是强制性的,而且应当由不到1/100逐渐增加到1826年的3/100;1825年的法令规定,应设置州立学校基金;1827年的法令规定,新学校法要求城镇建造校舍;要求教师持有合格证书;开始建立督学制度;学校教学要增设拼音、语法、历史、地理和德行等必要的课程。所有的学校都进行读、写、算的教学。而新罕布什尔州和马萨诸塞州都在1789年公布了第一个综合性州立学校的法令。前者要求城镇按固定税率缴纳税款;要求教师持有合格证书;要求在大城镇设立英语学校和拉丁语学校。后者要求每个乡镇设立一所半年制的初等学校,如人口在100户以上,则设立一所全年制的初等学校;人口在150户以上的乡镇则设立一所半年制的文法学校;人口在200户以上的乡镇设立一所全年制的文法学校。所有教师必须持有合格证书。文法学校的教师必须是学院毕业生或持有负责人授予的擅长拉丁语的证书。康涅狄格州早在1700年就颁布法令要求所有的教区或学校团体根据教区的大小维持和管理一所学制为6~11个月的初等学校。1750年利用出售本州土地所得的款项创设了永久性的学校基金。纽约州在1790年颁布了一项有效期为五年的法令,规定每年分配给县属学校10万美元,至1789年纽约州23个县中有16个县已拥有1352所学校,入学儿童达5.96万人。1812年颁布了第一个永久性的学校法令。库柏莱认为,到1820年纽约州的学校可能比联邦任何一个州的学校都更为完善。[115]

[1] 陆镜生编著:《美国人权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考察》,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2] R. C. 西蒙斯著:《美国早期史——从殖民地建立到独立》,朱绛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5页。

[3] J. 布卢姆等著:《美国的历程》(上册),杨国标、张儒林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07~108页。

[4] 《美国早期史——从殖民地建立到独立》,第282页。

[5] 《美国早期史——从殖民地建立到独立》,第299页。

[6] 查尔斯·比尔德、玛丽·比尔德著:《美国文明的兴起》第一卷,许亚芬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7] 洪朝辉著:《社会经济变迁的主题——美国现代化进程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6页。

[8] WASP是英文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的缩写。

[9] 王锦瑭编著:《美国社会文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0] 卡罗尔·卡尔金斯著:《美国社会史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7页。

[11] 《美国社会史话》,第77页。

[12] 《美国社会史话》,第4页。

[13] Sol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I,New York:Random House,1974,pp.719~813.

[14] 丹尼尔·布尔斯廷著:《美国人:建国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33年版,第283页。

[15] Sol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I,New York:Random House,1974,pp.798~800.

[16] 《美国早期史——从殖民地建立到独立》,第307页。

[17]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Ⅱ,New York:Random House,pp.680~681.

[18] S. Alexander Rippa,ed.,Educational Ideas in America:A Documentary History,New York:David Mckay Company,INC,1969,pp.103~115.

[19] Sol Cohen,ed.,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 Documentary History,New York:Random House,1974,pp.476~509.

[20] 李庆余、周桂银等著:《美国现代化道路》,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21] Curti,Merle Eugene,The Social Ideas of American Educators,with New Chapter on the Last Twenty-five Years,New Rev. Ed.,Paterson,N. J.:Littlefield,1959,p.35.

[22] The Social Ideas of American Educators,p.36.

[23] P. 伊凡诺夫著:《富兰克林传》,伊信、谷鸣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9页。

[24] 本杰明·富兰克林著:《富兰克林自传》,李瑞林、宋勃生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6~97页。

[25] Cremin,L. A.,American Education,The 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 New York:Harper and Row,1982,p.254.

[26] 《富兰克林传》,第8页。

[27] Good,H. G.,A History of America Education,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62,p.75.

[28] A History of American Education,p.76.

[29] 转引自弗雷德·赫钦格、格雷丝·赫钦格合著:《美国教育的演进》,美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处出版,1984年,第92页。

[30] A History of American Education,p.76.

[31] 《富兰克林自传》,第135~136页。

[32] 转引自《美国教育的演进》,第37页。

[33] Butts,R. Freeman,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from Revolution to Reform,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78,p.26.

[34] 美国前联邦教育部长威廉·J. 贝内特就1983年以来美国教育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指导美国今后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在1987年向里根总统和美国人民提出《关于美国教育改革的报告》中说,杰斐逊“曾列出他所处时代的良好公民教育的内容:写作、计算和地理知识,还有‘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和能力’。这种强调道德品质的培养与学习知识、技能相结合的教育思想仍然是或应该是当今美国教育的基础”。(《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和趋势》第3集,第488~489页)可见杰斐逊教育思想影响之深远。

[35] 张少华著:《美国早期现代化的两条道路之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6] 转引自《美国现代化道路》,第21页。

[37] 巴东·斯塔编:《美国宪法》,香港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3页。

[38] 罗荣渠著:《美洲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9] 加勒特·沃德·谢尔登:《杰斐逊先生的政治理论》,载肯尼森思·W. 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0页。

[40] 加勒特·沃德·谢尔登:《杰斐逊先生的政治理论》,载肯尼森思·W. 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0页。

[41] 加勒特·沃德·谢尔登:《杰斐逊先生的政治理论》,载肯尼森思·W. 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1页。

[42] 《杰斐逊先生的政治理论》,载《宪法的政治理论》,第132页。

[43] 《杰斐逊先生的政治理论》,载《宪法的政治理论》,第121~122页。

[44] 1平方英里≈2.59平方千米。

[45] 朱旭东著:《欧美国民教育理论探源——教育制度意识形态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46] 均等和优异的二维研究模式是当代美国教育史学家研究的一种基本思路。斯普林(Spring)在《美国学校:1642—1993年》(Spring,Joel,American Schools,1642—1993,McGraw-Hill,Inc.,1994.)中把追求教育机会均等和精英人力资源开发视为贯穿自殖民地以来美国学校的主要线索;精英人力资源的开发实际上就是美国教育追求优异的目标价值取向。而拉泽森(Lazerson)在《20世纪的美国教育——文献史》(Lazerson,Marvin,eds.,American Educa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 Documentary History,Teachers College,Columbia University,1987. )中则把整个美国20世纪的教育史看作优异和均等的钟摆历程。

[47] 梅里亚姆著:《美国政治学说史》,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2页。

[48] 《美国政治学说史》,第82页。

[49] Cremin,L. A.,American Education,The Colonial Experience,1607—1783,New York:Harper and Row,1970,p.440.

[50] 理查德·霍夫施塔特著:《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崔永禄、王忠和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2页。

[51] 梅利尔·D. 彼得森编辑、注释:《杰斐逊集》(上),刘祚昌、邓红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92页。

[52] 《杰斐逊集》(上),第392页。

[53] 查尔斯·A. 比尔德著:《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页。

[5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

[55]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116.

[56]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8.

[57]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40.

[58] 乔治·华盛顿著:《华盛顿选集》,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1页。

[59] 乔治·华盛顿著:《华盛顿选集》,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1页。

[60] 《华盛顿选集》,第261页。

[61] 《华盛顿选集》,第261页。

[62] 《华盛顿选集》,第301页。

[63] 《华盛顿选集》,第301~302页。

[64] 《华盛顿选集》,第302页。

[65] 《华盛顿选集》,第302页。

[66] 《华盛顿选集》,第321页。

[67] 《华盛顿选集》,第310页。

[68] 《华盛顿选集》,第310页。

[69] 《华盛顿选集》,第310页。

[70] 《华盛顿选集》,第302页。

[71] 《华盛顿选集》,第302页。

[72] 《华盛顿选集》,第302页。

[73] 《华盛顿选集》,第302页。

[74] 《华盛顿选集》,第311页。

[75] 《华盛顿选集》,第302页。

[76] Brubacher,J. S.,History of the Problem of Education,Englewood Cliffs,N. J.:Prentice-Hall,1983,p.243.

[77] 《美国的历程》上册,第204页。

[78] 《美国的历程》上册,第204~205页。

[79] 丹尼尔·布尔斯廷著:《美国人:开拓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20页。

[80] 《美国人:开拓历程》,第308页。

[81] 《美国人:开拓历程》,第327页。

[82]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263.

[83]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569.

[84]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569.

[85]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569.

[86] 转引自滕大春著:《美国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87]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1.

[88]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p.265~266.

[89]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2.

[90]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p.265~266.

[91] American Education,National Experience,1783—1876,p.263.

[92]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54页。

[93] 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53页。

[94]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3.

[95] 约翰S. 布鲁柏克著:《教育问题史》,吴元训主译,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页。

[96] 1英亩=4055.13平方米。

[97] Kern Alexander and Richard G. Salmon,Public School Finance,Boston:Allyn and Bacon,1995,p.281.

[98] Cubberley,Ellwood P.,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Boston:Houghton Mifflin,1934,p.91.

[99] Public School Finance,p.284.

[100] Public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p.93.

[101] Public School Finance,p.285.

[102] 在回答1789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到教育这个历史疑案时,巴茨认为,参加宪法会议的许多代表把教育视为教会或地方或州政府的功能,而不是政府的职责。联邦主义者对强大的联邦政府感兴趣,但对教育却不感兴趣,因此他们不欢迎国家教育制度;而反联邦主义者对教育感兴趣,却反对强大的政府,因而他们也不想要国家控制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the West,p.406.)。在“人权法案”中也没有提到教育,而第10条修正案却把教育权保留给了州或人民,在共和时代这就被阐释为州能保证建立和维护公共学校的权利。因此,巴茨认为,宪法的决议意味着美国的教育实质上通过政府的较低部门或自愿的“自下而上”而不是像德国和法国那样通过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来实现现代化。

[103] E. P. 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68页。

[104] 《外国教育史料》,第468页。

[105] 1835年,北卡罗来纳州宪法毫无更改地保留了此条文。

[106] 1831年,特拉华州宪法毫无更改地保留了此条文。

[107] 《外国教育史料》,第472页。

[108] 《外国教育史料》,第473页。

[109] 《外国教育史料》,第474页。

[110] 《外国教育史料》,第470页。

[111] 《外国教育史料》,第472~473页。

[112] 《外国教育史料》,第470~471页。

[113] 《外国教育史料》,第473页~474页。

[114] 《外国教育史料》,第473页。

[115] 《外国教育史料》,第4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