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摩莱里的空想社会主义教育思想(1 / 1)

摩莱里(Morelly)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作为法国大革命准备时期的思想家,其主要著作包括《人类理智论》(1743)、《人心论》(1745)、《君主论》(1751)等。后期的有《巴齐里阿达》(La naufrage des iles flottantes ou la Basiliade du célébre Pilpai)(1753)和《自然法典》(Code de la Nature ou le véritable Esprit de ses lois)(1755)。他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曾得到恩格斯的高度评价,被认为“在18世纪已经有了直接共产主义的理论(摩莱里和马布利)”[28]。

一、哲学观和社会政治观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的政治理论中普遍采用自然、自然法、自然状态等概念,与这些概念相联系的理论大都探索自然人或原始人的社会状况,借以支持自己的论点。摩莱里也不例外。借助这些流行的“自然权论”的唯理论哲学观点和方法,摩莱里分析社会的政治现象,论证理性和自然法则的一致性。

自然法是18世纪启蒙运动中哲学家们常用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也常常出现在《自然法典》中。摩莱里认为:“自然是一个整体,恒久不变;自然法也是不变的,总的来说,举凡给有生物带来和平倾向并决定其活动的东西都属自然法;相反,一切背离这种温和倾向的东西都是违反自然的,亦即越出自然的。”[29]他认为,自然法是宇宙间的根本大法,它教导人们和平共处,并以此为前提来确定他们活动的趋向。

“自然”的思想是摩莱里社会哲学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摩莱里认为,自然是公平合理的,她使一切人平等,都有同样的权利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认为,“自然界却让每个人拥有出产其赠品的土地,它使所有的人和每个人都利用它的慷慨赠与。世界是一张大饭桌,配备足够全体进餐者需要的一切,桌上的菜肴,有时属于一切人,因为大家都饥饿,有时只属于某几个人,因为其余的人已经吃饱了。因而,任何人都不是世界的绝对主宰者,谁也没有权利要求这样做”[30]。他肯定人生来是平等的,自然赋予人的财富也需要进行平等分配;自然赐予人类以土地作为不可分割的财产,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享受它所生产的果实,没有任何人拥有私人财产。但是,摩莱里的自然思想也像18世纪的许多启蒙学者一样,是和“上帝”的思想相联系的。在宗教问题上,他和伏尔泰比较接近,是位自然神论者。他认为,“上帝对于人的行为,正如对于世界的自然秩序一样,定下了总规律,定下一种不随任何运动变化的原则;所有事物一旦按照因其单纯性和成果的广泛丰富性而令人赞叹的计划进行安排时”[31],“上帝的规律和自然的恒常的规律是同一的,二者都规定了人的本性”。摩莱里认为,“自然”的秩序便是“合理”的秩序,因为它的逻辑过程的出发点是“人的天性”。摩莱里认为,人的天性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合乎“自然状态”的,合乎理性的。在摩莱里看来,尽管人类习俗在变化,野蛮民族和文明民族也在变化,但这并不表明人的天性发生变化。立法者的理性任务就是真正理解自然规律,理解人的天性,并依据自然规律和人的天性判定法律。他强调凡是和自然、理性、人的本性相符合的社会便是理想的社会。

在《自然法典》中,摩莱里提出并论证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是怎样发展为私有制的。摩莱里认为,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受制于自然规律,过着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共同享受的平等而幸福的生活。但是,后来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促使公有制逐步瓦解,私有制逐步取而代之。一方面是人们认识上的错误。摩莱里认为当时人们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这种理想社会是合乎理性的、合乎人的本性的以及合乎自然法则的,因而没有自觉地去维护它;同时,人们也没有认识到摆脱自然状态可能带来的灾难,没有预想它的后果会引起野蛮和掠夺行为,这样,私有制不知不觉地产生了。另一方面,摩莱里认为家庭户数增加、人们不断迁徙以及新秩序的难以建立等客观上的三个方面的原因促成原始共产主义的衰落和私有制的出现。

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不仅分析了私有制产生的原因,而且对私有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而罪恶则是绝望和极度贫困的产物。”[32]在这种制度下,几乎全体人民肩负着使少数富人享受幸福的重担,而牺牲自己的幸福。人民终日劳作,却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富人不劳而获,饱食终日,消遣享乐。摩莱里认为,私有制使人脱离自然和理性指引的轨道,走向罪恶的深渊。私有制产生利己主义,利己主义又滋生出贪婪、残酷和无情三大社会罪恶。摩莱里进一步指出,私有制不仅使人产生贪欲,而且它的危害作用渗入政治领域,改变政体的性质。他认为:“这种使共和国变成君主国又使君主国变成暴君政体的偶然,根本不是真正的天命;这其中没有任何出乎意料的东西;原因是十分明显的,是私有制和私利,它们时而把人们联合起来,时而又役使和控制他们。”[33]因此,摩莱里主张取消私有制,建立新社会。在《巴齐里阿达》中,摩莱里描述了一个富饶的国家,在那里住着一个幸福的民族,“他们的风尚高洁,使他们有资格占据这块富饶的土地。这个民族不知道万恶的私有制,私有制是世界的罪恶的渊薮。他们认为大地是所有人的乳母,她对待自己的孩子一视同仁,首先向她最饥饿的孩子张开胸脯。在这里,人人都认为自己有责任使土地丰收,没有一个人说:这是我的田地,这是我的黄牛,这是我的房屋”[34]。这是摩莱里对人类原初历史的解释,同时也是摩莱里心之向往的理想社会。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编中,摩莱里为未来的理想社会制定了一部系统的共产主义法典,他将之定名为《合乎自然界意图的法制蓝本》。在这里,摩莱里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清楚地表述了他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

首先,摩莱里在“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和神圣的法律”,即基本法中指出,“社会上的任何东西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个人”“每个公民都是依靠社会供养、维持生计和受到照料的公务人”“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益的增长,据此按分配法规定每个人的义务”。[35]这实际上宣布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生存权以及各尽所能的理想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则。其次,在这三条基本法的指导下,摩莱里又制定了将基本法具体化的各种单行法,主要有:分配法、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公共秩序法、行政管理法、婚姻法、教育法、科学法、刑法等11项,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对未来社会做了生动的概括。纵观这些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摩莱里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一切不动产和劳动产品都为社会所有,由社会进行平均分配。人人都必须参加劳动,尤其是农业劳动很重要。人人都要在20岁至25岁从事农业劳动,根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样的理想社会里,领导者具有高尚的品格,关心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能够按淳朴的、自然的和平法律来管理人民”[36],丝毫不牟取私利,深受人民爱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身为元首的人,如果犯有罪行,特别是图谋废除神圣的法律,引进私有制的罪行,也要经受审判,绳之以法,处以终身禁闭的惩罚。总之,摩莱里的中心思想就在于论证共产主义制度是符合自然法则的,是符合人的天性的,并坚信私有制必将为公有制所代替。

二、教育思想

摩莱里的教育思想是和他的唯理论哲学观以及空想社会主义的社会观密切联系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摩莱里的教育思想是他的哲学观和社会观的产物。

摩莱里重视教育,并将教育作为其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极其关注教育问题,其早年的两部著作——《人类理智论》和《人心论》都有一个共同的标题:《教育的自然原理》。同时,作为一位曾担任过教师之职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他的教育理论更具有操作性。

作为18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深受这个世纪盛行的理性主义因素的影响,主张用理性重新审视和裁决一切。他认为,谋求幸福生活,必须听取自然和理性的教诲,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社会。在他看来,“理性最能启发人们去防止变恶”[37],只要传播理性的观点,用理性之光去消除无知、偏见和私心,改变错误认识,恢复理性,恢复自然状态,就可以进入现合乎人的天性的理想社会。即理性的力量高于一切。正因为理性和教育不够,决定了第一批确立私有制的立法者的错误。同样,通过理性和教育的作用可以纠正错误,恢复合理的自然制度。因此,在摩莱里看来,教育的任务便是培养人的理性,推翻私有制社会,并巩固私有制推翻后改革的成果。可见,摩莱里从唯理论出发,肯定了教育的必要性。

摩莱里从他的人性论出发,也对教育的可能性做了肯定的回答。他的人性论是和他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相联系的。他认为,从遗传方面看,人的本性在道德上是中性的,生来如此,既不好,也不坏。他指出,“人既没有天赋的观念,也没有天赋的倾向”[38];并认为,“人从自然界脱胎出来时都不带有任何形而上学观念或道德观念,而只具备接受这些观念的能力”[39]。所有的人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心智能力,彼此间的差别是由感官感受性的不同或者人们所感受的经验不同造成的。人是可以塑造的,其中教育和社会环境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他十分重视教育,在他为未来社会制度制定的法制蓝本中包括教育法,该法共12条,包含很丰富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儿童教育理论

1.强调母乳喂养的重要性

摩莱里所处的时代,法国上层阶级的妇女一般不重视婴儿的喂养和教育。贵妇们都将孩子寄送乡下或请保姆喂养。由于照顾不周或营养不良,幼儿体弱多病甚至造成残疾。因此,摩莱里在教育法第一条中便主张,如果母亲的健康条件允许,“应亲自给自己的子女哺乳;如无身体不适之证明,不能免除这项义务”。并在第三条中规定,有婴儿喂养的妇女,即使离婚后也应继续喂养婴儿一年,而且部族的族长也要“注意检查做父母的是否关怀自己的年幼子女”[40]。由此可见摩莱里对母乳喂养的重视。

2.主张儿童平等受教育

摩莱里认为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中,儿童应受到很好的教育。他为儿童教育设计了这样一幅蓝图:全体儿童5岁时搬到为他们专设的房舍,不加区分地受到完全一样的初等教育,而且他们的饮食和衣服也都完全一样。扮演教师角色的一定数量的家庭父母“对全体儿童要一视同仁”[41]。以法律形式规定每一位儿童都有均等的受教育权。

3.主张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摩莱里主张:“十岁以前的儿童,如身体已经相当强壮,可以学习认为对他们适合的职业的初步知识时,则每天到公共作坊数小时,进行学习。”他指出:“凡达到十岁的儿童,都应该离开公共保育院,进作坊学习。”[42]各作坊的坊主要耐心指导他们,他们也要像尊敬父母那样尊敬工长和行业首长。男女儿童在作坊中分别学习适合他们的技艺。由此可见,摩莱里主张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他的教育思想中很有价值的理论。

4.重视道德教育

摩莱里很重视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他在法令中规定,10岁前的儿童在一定数量的家庭的父母的轮流照顾下进行学习。“他们要努力教导自己的学生学会节制和顺从”,这些教师要用温和的劝说和轻微的责备来“防止任何不和、任性和沾染恶习”。10岁以后到作坊学习时,男女工长和行业首长还要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教育要以社会团结和友爱为宗旨,“告诫的主旨是实现个人幸福与公益的紧密结合”,上级首长或参议员检查工作时,“要检查是否很好地纠正和预防儿童时期可能产生私有观念的缺点。他们也要防止儿童的心灵从幼年时期就受某种稀奇古怪的寓言、童话和谎言的熏染”。[43]而且,摩莱里在刑法中对于未能很好履行教师之责任,使儿童养成不良习性的教师的处罚也有明确的规定。他指出:“凡负责教育和照管儿童粗心的人,由于显然的管教不严,使儿童沾染上某种违反公益精神的恶习或不良习惯时,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暂时或永远剥夺他们从事这项工作的荣誉。”[44]可见,摩莱里极其重视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并对教师在培养学生良好德行中的作用以法律的形式给予明确的规定。

(二)成人教育理论

摩莱里非常重视成人教育。他提出,20岁至25岁的成人必须从事某种农业工作,30岁以后可以从事科学和艺术工作。同时,他又指出,那些献身于科学和艺术的人的敏锐性、洞察力、灵巧、技艺和天才要高于体力,他们的人数在每种行业和每个城市都要作出规定。“天资聪慧的公民的教育应提前开始。”[45]他强调科学研究和发明的重要性。在治理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有重大发明的,应给予很高的荣誉,“在每一行业里,凡是有重大发明的人,都要向本行业全体成员报告;这样,他即使没有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担当工长,并在次年出任行业首长”[46]。虽然摩莱里规定“除了研究法律的方案和体系之道德哲学外,没有任何其他道德哲学”,但是,他对于自然科学以及技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却给予充分的肯定。他指出:“应定出一部所有科学的公共法典,其中规定形而上学和道德学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界线;只有经过实验证明和推理确定的物理学、数学或力学的发明,才可以载入法典。”[47]对于“重建艺术和科学是否有助于风俗的淳化”这个问题的回答,摩莱里完全不同意卢梭的否定回答。他认为:“如果各民族未受到私有制败坏的话……毫无疑问,知识广博只会使人变好。”“艺术和科学使人懂得社会的真正乐趣、驱除野蛮行为、增进我们的快乐。”[48]由此看来,摩莱里对科学有浓厚的兴趣,他的科学观与当时资产阶级的认识是一致的。

综观上文,我们发现摩莱里的教育思想是十分丰富的。他的幼儿教育理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以及重视成人教育、强调自然科学及科学研究的重要性的见解都是十分可贵的。这些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并促进了教育理论的发展。但是,相对来说,他的教育理论,还是比较粗浅的。由于他的教育理论受唯理论哲学观的限制和影响,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唯理论的局限性,即过分夸大教育的作用。同时,摩莱里作为主张平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往往有粗陋的平均主义倾向,在教育上表现为过分强调所有儿童受同样的教育,而对儿童的个别差异视而不见。然而,瑕不掩瑜,其教育理论的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他的教育思想也是值得研究和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