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列兰(Charles Maurice de Talleyrand-Périgord)出生于1754年,青年时期在巴黎大学哈克特学院及圣苏尔培斯高级研究班学习;1778年出任神甫。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塔列兰的思想逐渐脱离他所接受的教育为他规划的人生道路,逐步确立了自己的社会政治观念。
1780年,塔列兰出任法国天主教会的首席代理,负责协**会与政府的关系。1792年,塔列兰就任奥屯地区的主教,开始着手实现自己的社会改革理想。他首先提出削减教权,强化国家治国兴邦的职能及权利,并推行立法及司法方面的改革。塔列兰的这些主张被当地教士接受,并在上呈第一执政官的陈情表中体现出来。[17]后来,为起草新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制宪议会专门成立了“公共教育委员会”。塔列兰的教育改革计划即呈交到该委员会的手中。
一、国民教育的基本原则
在教育改革计划的第一部分,塔列兰首先论述了法国国民教育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首先,他认为,鉴于旧制时期法国学校教育中僵死的教学方法限制学生思维能力的正常发展,难以培养高素质的国民这一事实,新宪法应确定公共的国民教育是保障公民享受自由的必要条件;新宪法免受无知损害、免被不负责任的言论所充塞的前提条件则是国民教育的实施。为此,新宪法应明确规定:发展国民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目的在于促使公民认识自己所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自己对国家与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其次,宪法应对国民教育的功能加以准确的界定。国民教育应不但能够保证公民享受自由,还能够促使社会进步、富强,能够促使个人获得完美高尚的发展。良好的国民教育可以使男性公民更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潜藏的无穷的力量以及无尽的创造性;可以教导他们更有能力合理行使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并珍惜这些权利。“公共国民教育可以被看作是社会之树所结出的果实,同时也是向社会和个人输送养分的根。”[18]最后,国民教育的发展还应体现普及性的原则。塔列兰认为国民教育的光辉应该照射到每一位法国公民的身上,没有长幼之序,没有男女之分。发展普及性的国民教育事业必须先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塔列兰把教师职业视为一种最为重要的社会职业之一,认为一切有才能的人都应首先选择教师职业。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而教师也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自己为国民教育事业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赢得全社会的尊敬。“如果说人人有权享受国民教育的恩泽的话,那么人人也就有责任向别人传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正是借助于这种人人受教、人人施教的竞争式努力,国民教育便能够发挥自己最大的功能。”[19]
为保证国民教育的一致性,塔列兰还就私立学校教育与国民教育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私立学校教育以不违背宪法精神为第一要义。私立学校的教师在任教期间应接受教育督导官的督察。有关教育督导人员至少一个月到私立学校检查一次,以确保私立学校的教学、学生住宿条件以及作息时间表符合法国通行的教育标准。此外,塔列兰还强调,在私立学校或其他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他们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学生传授有关的共和主义精神。“在神圣庄严的课堂上所教授的所有内容,特别是《人权宣言》及宪法内容,都将被分析、证明、阐释,力求儿童能够完整理解。”[20]
二、关于国民教育体系的具体构想
在教育改革计划的第二部分,塔列兰就国民教育体系建设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塔列兰认为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应该由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三大阶段构成。
(一)初等教育阶段
初等教育应普及到法国每一位适龄儿童,在每个县开设一所初等学校。具体来说,儿童在六、七岁之前接受家庭教育,因为“每一个家庭就是一所初等学校,而父亲便是这所学校的校长”[21]。儿童满六七岁之后进入县立初等学校学习,接受书面或口头的法语训练,以适应未来走向社会后表达情感与交流观念的需要。在初等教育阶段,塔列兰主张儿童学习标准的法语,为此,教师不应使用彼此差别很大的地方语言作为教学语言。在塔列兰看来,语言的差异将可能强化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异,损害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平等的实现。除法语外,儿童还要学习初步的算术知识,因为这些知识对于丈量土地、建造房屋等其他日常生活事务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当然,掌握初级的历史与地理知识,也是这一阶段的学习任务。在文化知识学习方面,宪法知识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宪法知识教育应尽早进行,要让儿童及早了解他们将来要生活于其中、必要时还要为之献出生命来保护的国家和政体的神圣意义。在德育方面,儿童在县立初等学校要接受必要的道德观念教育和道德行为训练。在体育方面,塔列兰认为体育训练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知识的学习。借助于身体训练以增进学生身体健康,进而为未来的学习与工作提供必要的身体保障。初等学校还注意实施劳动教育。塔列兰强调:“无论来自何等社会阶层的儿童,都必须使其认识到‘劳动是万物的本源。’”[22]塔列兰还主张在教学内容中增加一些基本的宗教知识,以培养学生适当的宗教态度和宗教感情。
(二)中等教育阶段
中等教育主要借助于设在每区的中等学校来实施。初等教育阶段所强调的法语教学,在中等阶段上升为作文的学习,学生在中等学校还要学习希腊语、拉丁语以及现代除法语外的其他欧洲国家的语言。宗教教育的教学则主要向学生讲授宗教历史、宗教信仰知识。为形成学生的政治信仰,《人权宣言》被确定为基本的学习材料。
(三)高等教育阶段
在塔列兰的国民教育体系中,省立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阶段的任务。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专门的职业人才,如神职人员、律师、医生以及军人等。在具体实施上,往往依据具体培养目标而开设专门学校。
就神职人员的培养而言,一般在设有大教堂的城市开设神学专业学校或其他高级宗教研讨班。学习者在这里接受宗教教育,培养管理教区的能力,提高宗教祈祷艺术。
在医学教育方面,医生的培养主要依赖卫生学校,学习者在学校里学习基本的医学知识,提高自己的治疗能力。为切实提高学生的临床治疗能力,每所卫生学校都应附设一所教学实习医院,学生们在此通过临床实践提高自己的疾病诊断与救治能力。鉴于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塔列兰主张实施严格的从医资格制度。确定一个人是否具备从医资格的关键在于考察其实际诊断与治疗能力,而不是根据其毕业于什么学校来确定。“一个没有参加过任何卫生学校学习的人可能因其医术精湛而被认可为一名合格医生,而一个虽然接受过医学教育的人则不一定被认可为一位合格医生。”[23]
在法学教育方面,塔列兰认为处于大动**时期的法国社会必须缔造一整套新的法律体系与之配合,法学专门教育也应以此为根据确立自己的教育目标。为此,塔列兰建议在法国开办10所法学专门学校,围绕公共国民法律开展法学教育。
在军事教育方面,塔列兰采纳了路易十四时期的军事教育模式。在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开办了23所军事学校,招收14~16周岁的各区学校毕业生入校学习,学制一般为四年。除军事科目外,学生们还要学习绘图、数学、地理、历史以及宪法知识。学生们在军事学校内还要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目的在于养成学生的社会道德意识、政治公正感、爱国主义精神、崇尚勇敢的品格以及严格服从的军人气质。军事学校的职责在于把入学男子培养成为自由的公民,服从命令的士兵以及卓越的领导者。[24]除此之外,塔列兰提议在现存的23所军事学校之外另设6所专门军事学院,承担实际军事操练任务。各省遴选出来的青年在这里学习军事理论,并在经受严格的军事知识及技能考核之后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军人。
在国民教育体系的最顶端,塔列兰构想了一个名为“国家研究院”的教育研究机构,其性质类似于米拉博教育改革计划中出现的法兰西国家学园。“国家研究院”是一座智者的王宫,是一所群贤聚集的学术研究机构。“国家研究院”提供包括自然科学及文学艺术在内的不同学科领域的高等教育。“国家研究院”应设在巴黎,研究院内应设有图书馆、实验室、艺术博物馆、自然科学博物馆。在学习科目上,塔列兰还把绘画、雕刻、建筑、音乐、农业以及兽医等科目纳入“国家研究院”的教学计划之中,从而使得“国家研究院”的教育呈现出实用化的色彩。
对于图书馆的教育功能,塔列兰在教育改革计划中也有所涉及。他主张在每省设立一座图书馆,把被毁或已破败的修道院的藏书收集起来,集中存放在各省的图书馆中。
三、女子教育
在教育改革计划的结尾,塔列兰还谈到了女子教育问题。他认为女子的受教育权力与其公民权紧密相连。人类的一半被排除在社会公共事务之外的现实是不合理的。人类社会进步的最终目的在于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幸福,女子是以为人妻、为人母的职责增进人类幸福的,女子在以自己的方式促进人类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女子接受教育是应该的。塔列兰认为实际生活中的男女受教育状况的差异主要源于男女天性的不同。女子所接受的合适的教育类型是家庭教育,而当时教会团体所开展的学校教育是不适合女子接受的。为切实改进女子受教育的状况,塔列兰要求在每省开办一定数量的招收女童学习的学校,挑选一批品行端正且富有学识的妇女任教。8岁的女孩可以进入男女合校的初等学校学习。不过在少年期结束时,女子便不应再离开家庭,何种类型的学校都不能取代家庭生活。女子们应该谨记自己的家庭职责,不要破坏男女之间基于天性而存在的差异。
结合法国大革命时期女子的社会地位及所享受的公民权利状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塔列兰有关女子教育的一些主张带有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烙印。包括米拉博、西埃耶司、丹东、罗伯斯庇尔等在内的革命者均怀有这样一种信念,把旧制时期的每一位法国“臣民”改造成为共和国的“公民”。“公民”意味着拥有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首先是参与立法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地位的获得与体现,是通过首先承认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前提的。不过,这一原则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这集中表现在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不能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关于男女分工的观点是:“这种由造化本身赋予妇女的私人功能事关社会的一般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男女之间的差别造成的。男人和女人各自有适合于自己的职业,各自的行为都被限定在这种圈子之内,谁也不得逾越,因为给人类立下这些限制的造化在专横地统帅着一切,任何法律对它都是无能为力的。”[25]当时的社会舆论认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女子很容易陷入激愤状态,而这种状态对社会公共事务是有害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女子易感情冲动的天性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热衷于激烈辩论的母亲向孩子传授的只能是仇恨和偏见,而不再是对祖国的爱了。处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塔列兰主张发展女子教育以帮助她们明确自己的家庭职责,就成为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与那个时期的绝大多数教育改革计划的命运一样,塔列兰的国民教育改革理想未能得到实施。当塔列兰提出自己的教育改革计划的时候,制宪议会已完成自己的使命而即将宣告解散。尽管1791年10月30日,制宪议会的最后一次会议批准了塔列兰的提案,但由于提案的篇幅过长需要重新印制,实施塔列兰计划的任务便只能留待立法议会了。而立法议会最终也没有实施塔列兰的教育改革计划。
抛开当时动**的社会形势导致塔列兰的教育改革计划难以付诸实施之外,塔列兰的计划本身也影响了它的实施。诚如提案提交后即招致的批评那样,塔列兰的国民教育改革计划没有涉及开展国民教育的经济资助问题,未能为国民教育的实施确立坚实的物质基础,致使提案缺乏较强的可实施性。计划没有涉及教师的培养和使用问题,没有为国民教育的实施确立一套科学的教师聘用制度。此外,塔列兰把教育机构设置与制宪议会所规定的行政管理体系联系在一起,也非明智之举。人口稀少与人口稠密地区在开办学校数量上应有所不同,而简单地规定所有地区设置固定数量的学校便显得机械了。把初等学校设在大的城镇固有其合理之处,但如此一来,那些身处偏僻乡村的孩子便须克服求学的种种不便了。
塔列兰教育改革计划未能得到实施,并不能遮蔽这一计划本身所表现出的进步性色彩。塔列兰对国民教育发展所确立的三大原则,为发展国民教育所构想的三级国民教育体系无不适应了大革命时期法国民众追求自由、平等、博爱及天赋人权的革命形势。关于这一点,伯德纳教授在《教育与法国大革命》一书中作出了这样的评断:“就整体而言,塔列兰教育改革计划表现出鲜明的进步性。计划的主要设想超出了当时的社会现实,这些设想只有在现时代才可能实现。”[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