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思想领域内,在孟德斯鸠与伏尔泰之间,伏尔泰关注社会、历史和文化以及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孟德斯鸠着眼于政府的类型、所用的原则以及各种法律的作用和应予改进的途径。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启蒙教育思想与他关注的政府类型及原则相联系,事实也正是如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详尽地阐述了他的关于教育与政府类型及其原则之间的关系的启蒙教育思想。研究孟德斯鸠的启蒙思想的学者认为:“孟德斯鸠关于专制主义的教育的论断,实际上是他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抨击的一部分,因而也是他的启蒙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0]“孟德斯鸠重视教育的作用。他认为,一个社会是善是恶,取决于教育的力量,而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共性。”[11]
在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中,悉心研究、著述政治兼及法律而驰骋于政治哲学领域的思想家,除卢梭以外,还有孟德斯鸠。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家,他思维敏捷,高瞻远瞩,缜密透视当时法国的政治状况,潜心分析各种政体,包括历史的和现实的,以便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确定改革大旨,目的是教诲人们痛斥、摒弃封建专制主义。尽管受到时代的局限,他主张君主立宪的体制,但后世研究者无不对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关注有加。他的重要著作有:1721年发表的《波斯人札记》(Lettres Persanes);1733年出版的《罗马盛衰原因论》(Condidé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éc adence);1748年首次在日内瓦出版的《论法的精神》(Del’ esprit des lois)。正是《论法的精神》折射出了奇光异彩的“政体教育”的启蒙思想。我们之所以把他的启蒙教育思想表述为“政体教育”思想,是因为:一方面,孟德斯鸠是在《论法的精神》这部政治哲学著作的第四章展开教育问题的论述的。这部著作洋洋60万言,纵横6卷,共31章,可谓鸿篇巨制,在第四章就论述教育问题,可见他把教育问题放在何等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孟德斯鸠在论述教育的过程中,始终把教育置于与“政体”的密切关联之中。他的教育思想是受制于政体的原则的。用现代语言表述,他谈的主要是教育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一、三种形式的政体理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堪称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巨著,它是自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政治学》问世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理论著作,是到他那个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著作。他的启蒙教育思想无疑是以他的政治学说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他的政体理论为他的启蒙教育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亚里士多德指出:“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此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此订立城邦及全体分子所企求的目的。”[12]他又说:“政体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就可以说,这一个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必然是变态政体。”[13]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出了划分政体的两个主要标志,即人数多寡的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和“照顾全邦共同利益”的统治目的。他根据这种标志把政体归结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前者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后者包括寡头政体、僭主政体和平民政体。孟德斯鸠既是时代的产儿,又是时代的改造者。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探视到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主义的没落,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他说:“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毋宁说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14]孟德斯鸠仍然沿袭了亚里士多德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但赋以法律的规定,把法律规定为政体行为的准绳,“法的精神”融合到了政体之中。
事实上,孟德斯鸠在界定各种政体的时候已经指明了政体的性质,即所谓“构成政体的东西”。“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些家族在那里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但是他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国。”[15]孟德斯鸠从这三种性质中自然而然地推衍出三种政体的原则,即政体行动的准则。教育的法律应该和这三种政体原则相适应。
二、政体教育思想的基础,即政体原则
孟德斯鸠指出,三种不同的政体具有三种不同的性质;相应地,三种不同的性质导源出三种不同的政体原则。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一)品德是共和政体的原则
关于品德问题,孟德斯鸠在其“著者的几点说明”中谈道:“为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本书开头的四章,我应该指出,我所谓品德,在共和国的场合,就是爱祖国,也就是说,爱平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它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正如荣誉是推动君主政体的动力一样。因此,我把爱祖国、爱平等叫做政治的品德。”孟德斯鸠所说的品德不禁使人回忆起柏拉图在《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描述。柏拉图认为,正义应当既有德行又有智慧。人人都应主持正义,做正义之人。因为正义之人心善,诚能安乐而有幸福。亚里士多德的所谓正义,是指服从法律和为公民服务而献身,是他所认定的完善或完美的品德。“品德,在共和国里,是很简单的东西,就是爱共和国。它是一种感情,而不是知识的产物。”[16]这种感情是共和国内的一切人,不分高低贵贱都能感觉到的。孟德斯鸠认为爱共和国,实际上就是爱祖国。对祖国的爱导致风俗的纯良,反过来,风俗的纯良又导致对祖国的爱。同时,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而且“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它是一切私人品德的根源。私人的品德不过是以公共利益为重而已”[17]。可见,孟德斯鸠突出公共精神,这种精神也是包含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品德中的,共和国就是有品德而令人赞美的政体形式。然而在18世纪的欧洲,在他生活的时代里,这种政体是无论如何找不着的。他意指的是雅典、斯巴达这样的古希腊城邦共和国和罗马共和国。[18]孟德斯鸠对这种共和国敬慕不已。他说:“古代多数的人民生活于以品德为原则的政府之下,当品德还具有力量的时候,人们做了一些我们今天再也看不见的事情。那些事情使我们渺小的心灵感到惊骇。”[19]孟德斯鸠论述政体品德,实际上继承了古希腊人的“国家是一个道德体”的学说。要使品德发挥真正的作用,除了政体有品德以外,执政者也要有品德,品德政体和品德执政者密不可分,执政者没有品德,就不能产生和存在有品德的政体。
既然品德就是爱平等,那么品德也蕴含着平等、自由的原则。孟德斯鸠衷心追求的目标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平等。他说:“‘品德’的自然位置既然在‘自由’近旁,但是离‘极端自由’和‘奴役’却都是同样的遥远。”[20]一个统治者让人民享有自由,也就是使人民摆脱奴役状态。但是,这种自由必须受一定条件的制约,不能趋向极端。同样,在平等原则上,孟德斯鸠指出,真正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之间是有天壤之别的。真正平等的精神“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并不打算不要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也就是说,人人平等,指的是机会平等,并非在享有权力上绝对平等。
(二)荣誉是君主政体的原则
在孟德斯鸠看来,荣誉是一种动力,是对每个人、每个阶级的成员,对社会价值的评估,“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21]。孟德斯鸠从人的欲望和利益来论证这个动力。他认为,人人都有自己的欲望,这种欲望不能完全溶解于公共的整体和利益中,而得不到任何形式和程度的满足。他说:“正如物理世界中物质的每一部分都倾向于逃离中心,惟其如此,它才能存在,政治世界是由每一个个体必须摆脱当前处境的内在的和永不静止的欲望支持的。过度严厉的道德说教企图消除一切工匠中的伟大者刻印于我们心灵的这些特性,是徒劳而无功的。这要靠那试图合乎人的心境而做的工作的道德训育来调节,而不是毁灭这种感情。”[22]所以,欲望常常跃动于内心中,作为一种动力支配人的行动。但孟德斯鸠认为欲望所想的无非是利益,利益是荣誉的化身,其实是图谋利益,满足欲望。孟德斯鸠认为,对一个人而言,要求保证获得优越地位和声誉的欲望就“像宇宙的体系一样有种离心力。不断地要使众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一种向心力,把它们吸向中心。荣誉推动着政治机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部分连结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自以为奔向个人的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23]。孟德斯鸠推崇君主制,认为君主制以荣誉为原则,能够控制和引导个人欲望,把它限制在一定的道德、法律的格局以内,使之趋于向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方向发展。这是君主制的优越性所在。君主政体的荣誉原则的优越性还表现在对君主的约束和启迪上。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政体中,君主统治国家,但他的权力受政体原则即荣誉的限制。荣誉既限制着人民的行动,又统治着君主。看来,荣誉在君主政体的政治事务和世俗生活中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孟德斯鸠提出了虚假的荣誉,“从哲学上说,领导着国家各部分的,是一种虚假的荣誉,这是事实,不过,这种虚假的荣誉对公家是有用处的。这和真实的荣誉对获得这种荣誉的私人有用处是一样的”[24]。实际上,这里所谓虚假的荣誉是没有什么含义的,它只是个人追求私利、满足己欲的一种动力。当然在追求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使私利和整体的公利相符合,一个人便获得了优越地位和高度声望。
(三)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在划分、论证政体的过程中,表现出其个人对政体的偏爱和憎恶。他从整体上赞扬共和政体和推崇君主政体,但又毫不留情地抨击了专制政体,这就是他的资产阶级立场之所在。他认为在封建专制主义以及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统治下,君主实施的是暴政。孟德斯鸠把暴政分为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暴政,是以暴力统治人民;另一种是见解上的暴政,即当统治者建立的一些设施和人民的想法相抵触时让人感觉到的那种暴政。”[25]暴力是指严刑峻法、警察、监狱等镇压人民的物质手段;见解上的暴政是指采取严格措施,对人民施以精神上的压力,驱使他们遵循封建君主指引的方向进行思想活动,不得越轨,这是一种思想、文化方面的无形暴政。封建专制的君主为所欲为,对外进行侵略战争,掠夺城池,对内横征暴敛,欺压人民,并且好大喜功,穷奢极欲。专制政体下的官僚机构体现君主的意志。孟德斯鸠指出:“在专制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在专制的国家里,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商谈、谏评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更好的东西可以向人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和惩罚。”[26]因此,孟德斯鸠认为,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专制依靠恐怖维持其统治。
三、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的三种形式的政体教育
孟德斯鸠既然认为不同政体具有不同的原则,那么当他把教育置于不同政体之中考虑时,认为教育也应该具有不同的目标。他的这种思想和他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是联系在一起的,而这种认识源于他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的理解。孟德斯鸠说:“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让我们准备做公民,所以每一个个别家庭都应当受那个大家庭的计划的支配,这个大家庭包含着全体个别的家庭。”[27]实质上,孟德斯鸠所指的“大家庭”就是社会或者国家,“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关系延伸的意义就是“国家和个体”的关系,即个体乃国家的组成要素。这实际上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和个人的“大我和小我”之关系的翻版。孟德斯鸠把教育提高到法律的地位,并不指统治者要制定教育的法律,它不是指现代意义的教育法的含义,而是一种指向,即培养的目标。按他的话说,是“准备做公民”。因此作为社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教育,而且在各种不同政体之下,教育的法律也将不同。在君主政体下,教育的法律的目的应该是荣誉;在共和政体下,应该是品德;在专制政体下,显然应该是恐怖。
(一)君主政体的教育或者君主国的教育
孟德斯鸠指出,在君主国里,人们接受教育的主要地方绝不是教育儿童的公共学校,而是社会。社会乃是向人们传授荣誉的学校。荣誉乃是人们的教师,它引导人们前进。君主国的教育就是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具有强烈荣誉感的人。孟德斯鸠指出了君主国的教育的三个要求:“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28]这里的品德主要指义务,就是对己对人应尽的义务。他认为,人们表现出来的品德,往往是关于他们对自己所应尽的义务,而关于他们对别人所尽的义务方面则较少。“这些品德,与其说是召唤我们去接近我们的同胞,毋宁说是使我们在同胞中超群出众。”[29]君主政体的教育所要求的处世应坦率,绝不是因为爱真实。人们之所以要真实,这是因为一个习惯于说真话的人总显得大胆而自由。举止要有礼貌,那是来自想出人头地的欲望。因为那些不遵守礼节的人,会得罪一些共同生活的人们,从而失掉社会的尊重,以致不能有所成就。因此孟德斯鸠为君主国教育确立了目标,君主政体的教育“就是要培养文质彬彬的君子,也就是具有这种政体所要求的一切特质与一切品德的人”[30]。这种教育是灌输忠君思想,培养“为君主服务”的人。他说,在君主国里,法律、宗教和荣誉所训示的,莫过于对君主意志的服从。荣誉所要求于贵族的,也莫过于为君主作战。孟德斯鸠还强调说,在君主政体中,无处不为荣誉所浸渍,它渗入到人们各式各样的想法和感觉之中,甚至指导人们的原则。因此,君主国的教育应当适应荣誉的最高法律,激发人们的荣誉感,培养具有强烈荣誉感的人。实质上,孟德斯鸠的君主国教育以荣誉作为教育的中心内容,通过家庭、社会而尊重荣誉。实施这种教育,培养人们爱君主、守法律以至为君主而捐躯的精神,使国家的各个部分和谐一致,构成一个完美的政治肌体。
(二)专制政体的教育
孟德斯鸠在分析君主政体的教育时,明显地表现出赞扬的口吻;然而对专制政体的教育,正像他抨击整个专制政体一样,进行了尖锐斥责。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专制国家的教育所寻求的是降低人们的心志。”[31]这恰与君主国家的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心志相背离。这种教育要培养人的奴性,专制国家的教育就必须是奴隶性的教育。奴隶性的教育对于专制国家政权的巩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那里推行的行为原则就是绝对服从。“绝对服从,就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甚至连发布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因为他无需思想、怀疑或推想,他只要表示一下自己的意愿就够了。”[32]所以,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下,甚至对于处在指挥地位的人们,奴隶性的教育也是有好处的,因为在那里没有当暴君而同时不当奴隶的。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政体下,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荣誉也是危险的,所需要的只是恐怖。“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宠信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33]专制政体的恐怖产生于威吓和惩罚,因此专制国家的教育就是要“唤起恐怖”,“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的知识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34]孟德斯鸠揭露说,专制国家的教育范围极其狭窄,就某种方面而言,教育等于零。他下结论说,专制国家的教育不能不先由培养坏臣民开始,以便培养好奴隶;它不可能致力于培养一个同公众共疾苦的好公民。
(三)共和政体的教育
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这种品德是与生俱来,还是培养所得,孟德斯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人们的优良的政治品德不是生而有之,而是要通过教育来培养。所以在共和政体下,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孟德斯鸠甚至说:“共和政体是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的。”[35]原因在于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需要品德作为动力。品德的力量是共和政体唯一的支持力量。只有在民主国家,政府才由每个公民负责。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自己的国家及其法律,保护的前提首先是爰,就是有“热爱法律和祖国”的政治品德。因此,一切的关键就在于“在共和国里建立对法律与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36]
孟德斯鸠在阐述共和政体的教育时,强调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对教育的影响。他认为,必须对儿童进行“热爱法律与祖国”的教育,但要使儿童有这种爱,有一种妥善的办法,必须做父亲的先要有这种爱。父亲既要起到表率作用,又要是老师。他不仅把知识传授给自己的孩子,而且更是把感情传给孩子的老师。孟德斯鸠接着说,假如这种方法没有成功,那就说明家庭所获得的教育受到了外界思想的干扰和破坏。实际上,他敏锐地察觉到社会环境对家庭教育的消极影响,孟德斯鸠以此来说明家庭教育必须得到社会教育的配合。另外,孟德斯鸠似乎也意识到或者说预示了年长一代与年青一代之间的教育关系,实质上是新生一代与旧一代之间的矛盾关系。他说:“变坏的绝不是新生的一代,只有在年长的人已经腐化之后,他们才会败坏下去。”[37]这种思想直接影响了英国的欧文。
四、国家教育理论
在我们看来,孟德斯鸠的启蒙教育思想无论是君主政体的教育,还是专制政体的教育,抑或共和政体的教育,实质上,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教育理论。孟德斯鸠在论述政体的时候,是与国家相提并论的,政体即为国家。这样孟德斯鸠揭示了近代教育的一般特征,那就是教育是国家不可忽视的重大事业。在近代思想家中,孟德斯鸠第一次明确指出了教育和国家的密切关系。这可以说是我们理解西方近代教育思想发展的重要钥匙。孟德斯鸠“政体教育”思想的意义在于:它预示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教育发展方向。他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正如“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洲找到了条件齐备的实施场所”[38]一样,它的启蒙思想不但对爱尔维修撰写《精神论》提供了思想启示,美国的杰斐逊和托马斯·潘恩也都受到了他的影响。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说:“一个组织良好的政治治理下的国家不应当容许有一个人不受教育,只有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政府才需要用愚民政策推行自己的统治。”[39]杰斐逊的现代化国民教育理论也深深带有孟德斯鸠启蒙教育思想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