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群体经历了四个可能的并且部分接近现实的发展阶段(“主要的”、“占统治地位的”),它们在偶然的现实中可能呈现出自然无限的多样性,但却统治着所有物质的人类生活——活动领域:道德风俗、法律与国家、宗教与艺术、认识活动与技术水平、经济等。因此所有可能的群体一般都被这一法则所支配:“少数领袖”和“多数追随者”(Wieser);在实践中是“精神的榜样与继承者”。这四个[以下提到的]阶段根据性质和效果首先针对的是灵魂的,然后针对的是刚好与之对应的实在—物质的力量,它将人们维系在一起(精神因素、理智因素、生命力因素或感性因素);然后根据现存灵魂法则性的基本类型(意识活动的法则性、理智和选择、生命力法则与机械—联想法则)。因此可能社会关系的哲学就包括一个哲学人类学作为前提(参见伦理学、发展阶段和同情)。
群体的[四个]整体性是:无机的万物、有机体、[生命共同体的]机械结构、[社会]精神的总体位格。对于每一种阶段来说,都存在着对社会生命不同把握方式(理论),并且在其所有的实证学科中都存在着对社会科学不同类型的安排。
个体主义和普遍主义的理论,作为有关人类群体划分的普遍有效的理论,是虚假的。进而言之,它也根本不是对现实的历史描述,而且在它正确的地方也不过是一个——必要的——“理想类型建构”(支配性)。如果说普遍主义就生命共同体的层次来说是正确的(主要是关于意识活动的生命因果性),那么个体主义就“社会”来说也就是正确的。但是,这两种联系方式1)不是衡量人性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2)它们不涉及我们在历史中所发现的所有现实物,而只关系到发展的一个中间领域(尤其是在西方社会中)。不但人类群体形成的最初阶段(原始部落阶段)并非通过这种划分形成——而且在这一形成中社会关系可理解的最高形式也不是由它来共同规定的:“位格主义的、不可代替的团契关系形式”(缺少任何展望;“个体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永恒的斗争);但个体主义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社会主义不过是在社会层次上的一个对立;个体主义(斯宾塞)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对抗。另一方面,生命共同体形式似乎是渐进地,而非性质上和本质上脱离原始形式(心理学与社会学原始物的类比。世界观、语言、宗教、技术——本质有别)。“生成的法则”。
最后在历史发展的较高阶段曾经存在过、并且依然存在着群体和关系形式,它们与这种概念对立无关——而且也不是作为中间项,比如说无关乎基督教道成肉身学说以及基督教教会形成的核心[见基督教共同体理念;基尔克(Gierke):社团法],无关乎现代民族等,也无关乎文化圈中的文化。
因此,在一个关于理想的可能关系形式的完美理论这种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建构就以托尼斯为基础。
所以现在就是我们的论点:1)人类群体与关系开始于一种整体性的形式,在其中所有的部分皆成一体,而且同它的领袖和楷模一道被视为一体;进而与周遭自然(具有特殊部分的下层群体)和既往历史融为一体并被视为一体(自然的不朽性)。缺乏任何一种个体自我意识形式;一切都彻底融入在整体灵魂中。绽出意识的优先性。在同时性与继承性的维度中,整体性在此是一个持续相对无序的聚合,它没有疆域,没有随暂时**而波动的畜牧业和农业,没有经历过的传统。但是所有开端的“组织”都是以相互归属性或不归属性(异族通婚与同族通婚)的血缘类型为根据的。所有的财富都属于这个整体,属于部落的全体妇女以及她们的首领。近乎原始共产主义与杂交(经验之谈但未获证明;普遍意义上[?同时是]一夫一妻制的原始人)。词是物的特性。魔法技艺,也就是说通过意志、誓言、魔法来影响世界。一切关系的稳定性。大众的冲动灵魂在力量上压倒个体。缺乏持久的世袭统治关系;就像缺乏劳动和职业分工一样。[它们仅仅存在于]男人与女人之间。收割——打猎。安宁——和平。没有“国家”。
2)此后它通过持久的生命共同体形式继续发展,其原始形式是家庭,最高的构成物=民族(畜牧业、农业)。在此群体实际上类似于一个有机体——它的首领(大多数是男人)类似于这类有机体的神经中枢。父权式的权力。个别存在物在其中获得了一种自己的意识和自我意识,但其形式仅仅是“器官意识”、“肢体意识”。它在思维、判断中还不具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自我意识与自我感受,个体自身的良知与独立性。所有的思维都在传统的意义上被规定(笛卡儿:“我思故我在”)。传统和权威在它那儿成为优先性的统治根据。生命共同体是清晰、可感的起源共同体,是清晰的风貌和地缘共同体,并且首先是自然语言和传统的共同体(与民族的关系)。直接的同情;道德、风俗、习惯法、服饰、神话、民歌、童话、民族虔诚与宗教[参见S.Blatt]。
生命共同体拥有一个灵魂、生命灵魂——既不是总体精神,也不是总体意识。每个个别物的思维、意愿、沉思、情感都来自于共同体的灵魂,并通过它与目标联系在一起。精神无论如何都不是“自律的”(有生命力、有勇气地维系在一起);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个体的成年原则,其规律就是社会性地生活。在我们的生命共同体层次上,宗教与神话的差别就微乎其微了。
宗教共同体生活在民族共同体范围内。(形而上学家与宗教神学家返回到)“双重意义上的民族—宗教”。在这一阶段经济上主要是农业和畜牧业(以及辅助性的手工业,农业性的),而不是商业与工业。在法律上一般说来,习惯法和人身依附关系具有优先地位,它们处在(不太确切地划分的)公法(国家法与刑法)和私法、主观法前面的客观法等成熟的普遍法律之前。证明与共同体相对的个体的困难。在共同体一切财富的分配上,生命共同体或它的首领拥有一个“上层—所有制”,它能够有效地变成共同体的福利。受行会约束的家庭经济、农村经济、城市经济。无论如何都是需求经济——而不是利润经济;满足需求的经济而不是唤起需求的经济。没有世界经济。交换的含义是:[商]品——[货]币——[商]品。本质上稳定的经济:不是唤起需求,而是满足一份显而易见的需求。人口与既定的稳定的经济活动空间相适应。要理解出生率的限制、遗婴、妇女死亡或迁移(逃离农村,逃离城市)或婴儿出生时的死亡率。
即使为了找到共同体现存普遍假定的共同追求,生命共同体也不懂得什么([与]社会[相对立]的)“大多数原则”。重要的不是数量,而是呼声、判决的分量,而这一点又是根据个别物在共同体中的器官位置、地位来决定。生命共同体不知道普遍的、共同的、隐秘的选举权。生命共同体是按照社会等级或地位组织起来的。不再是纯粹的血缘承袭——传统;接受。“地位”是共同体中一个持久的位置价值;对于生命共同体来说,地位就是“器官”。它的归属性是依据“传统”——既不是根据所谓的自由的职业选择,也不是根据个体才能。奴隶、依附性、农奴制等。儿子服从父亲(X的儿子)。竞争仅限于等级或地位范围内——而不是在所有人之间进行。阶层或地位拥有一个等级秩序,它与它们所获得的财富相称。最古老的分层:牧师(神圣价值)、胜利者(生命力价值)、第三等级市民(农民、手工业者、知识阶层;有用性价值)。它是剩余部分。这一“秩序”和“组织”的稳定性思想。只有在拥有稳定领地(耕地)的生命共同体之中才存在社会的军事组织——战争。爱国主义和战争是国家的创造。父亲和公爵。
耐用的、有形式的“劳动工具”在技术性上处于主导地位,它经历了反复的改良,在改良中经济同有丰富经验的手工业或其他的劳动经验和谐地相互影响。没有机器技术。“整个社会按照手工业的方式来组织”(参见桑巴特)。[生命共同体]在性别上[具有]一个固定的婚姻秩序,它可以有不同的形态。被认可的形式——独立于个体命运。劳动从来都不是根据“自由的契约”。是“信任关系”,而不是契约起决定作用。人格依赖性:奴隶、人身依附。主人为奴仆安排一切。
每个生命共同体都拥有一个其存在与生活的共同源泉——但没有任何“目的”。“目的共同体”是生命共同体的对立面。本质意志和随意意志。“源头”、“古老”、“死亡”。
一般说来,传统与血缘出身规定了“首领”。价值:所有的价值,包括精神价值和宗教价值,都抹上了生命价值的色彩,受其规定——服从于它。
位格主义团契与社会:3)只有在社会的基础之上才能形成一个不可代替的团契关系之前提:自我意识的、自律的、个体的位格——成年的、自我负责的,是从合作的义务动力及其灵魂那儿释放出来的。但是:
1)精神原则,同时也是一个个体化原则,在社会中并没有取得支配性。因此是整一主义。“知性”以及“选择意志”只有片面地以这种人类的形式,在与传统、习惯、礼节、本能、仁慈感的对立中才自我形成,并成为“主导性的”力量:不是作为理性洞察力、理性原则和理念、一个位格理想和个体良知的奴仆,而是作为肉身个体的冲动和兴趣的奴仆。
“社会”个体主义是自然主义的个体主义——不是植根于上帝之中超时空的精神个体主义。与此相反,[普遍主义?]团契的“位格”本质上是精神性的、超凡的个体,它——在由合作而抽身之后——就在位格共同体那儿返回自身:通过对团契先天原则的洞察;为了在它的认识和情感基础上共同努力地、独立地、共负其责而积极地建立“上帝之国”。“上帝之国”这一理念不是生命共同体性的——它也决不仅仅由实在的教会来决定:它是一个理念,一个驻留在我们理性本质自身中的团契关联理念。
2)位格精神的具体整体必须取代片面的“知性理智主义”而产生活生生的作用:精神之爱作为意志和知性的领袖——心灵自有逻辑和秩序:勇气——却是精神的勇气。
3)位格主义—团契关系的特征还在于,这种关系同时是一个不可见的关系,但仍然是一个强有力的和有分量的关系。
生命共同体的关系虽然是团契性的——但却仅仅是感性直观的,并且局限于血缘以及传统的统一体。它不是人类性的——从来都不是民族性的。
社会贯穿了所有的生命共同体;它虽不可见,但它却缺乏所有团契的相互性。
位格主义团契的关系形式绝对是牢固的,也就是说牢固得使相互性被创造成为自由的相互性(苏格拉底小组中相互性哲学的创造性。自明性)。并且它仍然在生命力上不受束缚,是非直观的=非感性的——它如同精神自身一般(通过无形地演化的能量、报刊、邮局、电报、电话、广播[成为]人类交流的前提)。开端:精神、宇宙关系、公共意见、世界良心等。
要4)对于位格团契来说,最根本的是每一个别以及精神性集体个体的不可替换性和不可替代性思想。自在的善、真、美的本质是为我的(这一理念的发展:施莱尔马赫、德里斯[Driesch]、西美尔、舍勒)。在社会中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财富=规范的世界:与一切财富都相关的仅仅是抽象的世界秩序以及无限历史的与群体性的相对主义。在理念和价值那儿,社会没有客观的共同物。生命共同体恰恰拥有共同体的“财富”——神圣的财富、经济财富、政治财富。在团契关系中只存在着一个普遍有效的价值秩序与理念——但它的财富仍然是个体性的并且与个体相关。因此容忍一切财富问题。
5)总体位格必须由其成员的精神协作来主动承担,并且一直全新地贯彻。这使它与它所创造以及演变的共同体灵魂彻底区分开来。位格主义的——团契的协作是积极主义的,但不是虔信主义的。在人类沉睡时,民族灵魂仍然在工作。它自发地和下意识地工作。总体位格是一个依存性的精神形态,它唯有在精神清醒状态的基础上才能存在,才能起作用。唯有在每个人之中的“精神警觉”才能承担起它。
6)团契位格主义的主动性是合作式的,但不是在可预见任务的解决、计划的完成(目的社会)这种意义上,而是在一个只有在实现它的过程中和事后才能被了解的总体成就这种意义上来说的(同一切有规律的需求满足的区别)。但它是符合信念的共同劳动的合作,虽然没有人知道这一点。[这就是说它是]社会上那种竞争的对立面(例如雇主与工人在企业中的团结;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科学、哲学、技术合作)。它是合作,但却与在合作之前早已知晓的成就毫不相干,而是仅仅关系到取得仍然未知的成就的动力。它是合作,但却不是为了一个有限的共同体的固定目的——而是为了“上帝之国”的诞生。
7)精神能力的检验尽可能摆脱阶级、地位、金钱财产:这也意味着精神精英新的挑选形式。精神力量的极端发展。
8)[手稿缺失——德文版编者注]
历史中的灵魂与精神:生命共同体拥有一个灵魂,许多文化现象的诞生、成长与衰落都来源于它:自然语言(辩证法)、神话、道德、习俗、服饰、礼节、本能的艺术趣味和(心性)热情的生命节奏与风格形式、勇气的形态、民歌、传说、童话、习惯法、民族归属感等。更高层次精神位格形态的材料。
我们必须建设性地假定一个来自于共同生活、共同经历、如此这般被体验的传统的,并且无须追溯到已被分离的个体的良好法律和灵魂结构,在其中生命和体验的相关性创造性地显现出来。然而,一个这样的结构却没有预设一个具体设想出来的民族灵魂等。如此这般被正当命名的东西,甚至也不过是共同生活、它自身[的]形式和类型。当然,个别生命灵魂也仅仅是世界灵魂的作用,并通过类型、种族、文化灵魂领域、民族性等而被它包含。而且“民族灵魂”的主体也是全体生命自身的内在活动自发的和有目的地影响的、风格统一地活动的辅助功能。个别灵魂虽不实在,但也并不比这一主体更不实在。具体心理物理的群体有机体的客观物质的外在层面和内在层面总是相互协调——平行地但不是因果性地。
但是对于精神来说,这一民族灵魂及其结构只不过是它的形成和形态的材料以及活动区域。自由和意愿唯有在精神中才会显现,但精神尤其要通过位格来承载。只要存在一个集体性的民族灵魂,那就没有什么“普遍超位格的精神”存在。但民族灵魂也可能被包含在位格之中,它安排位格并且或丰富或贫乏地体现位格,而且或多或少是相互体现,因此在精神领域普遍物也仅仅以位格的形态登场,这就意味着,位格自己主动地并且以共同负责的意识方式来概括、判断、权衡、扭转、引导属于它的生命共同体之福祉和利益。个体权利正发轫于此:一个共同体的“精神结构”,正如在忽视个体差异时对它所能描述的那般,并且也正如它是通过共同的理性合作而产生的那般:它总是来自于数目不多的位格。唯有假定、传达、教诲、教育才会导向它的延伸。在语言那儿情况如此;在法律那儿情况如此;在宗教(宗教与教会创始人)那儿情况也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