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原则都具有一个:1)在体性的;2)认识论的;3)社会学的;4)心理学的;5)自然哲学的;6)伦理学的;7)形而上学的宗教层面。每个原则都假定了不同的划分:a)有的根据群体的类型;b)有的根据在个体与整体里所设想的内容之中特殊的实质性内容的类型。“唯有根据陈述顺序的结果,这三个原则中的第一个才得以考虑”。
1.个体原则的在体性:[因此]仅仅存在着个别物和这些个别物之间的关系:体验因果目的的关系。所有的集合性整体都或多或少地以我们思维的综合为根据;它们没有自身独立的实在性(关系位格的实在性)。唯一的实在物是意识的载体=心灵,它是个别物;刚好是唯一最终的社会与历史的积极作用因素。(国家、宣战、公众意见:它们是谁创造的?)既不存在一个“总体意识”(总体意志、各方面的总体灵魂),也不存在诸如此类的整体性对另一些整体和个别物的影响。“德国民族”、“西方文化圈”等概念的对象含糊不清,而且只是个别的心灵过程及其相互作用错误百出的既定总和(牛奶街;雾等)经济学意义。
类比:感觉与表象的细胞生物学(细胞国家)和灵魂原子主义(联想心理学)。同时个别有机物并不是真正的整体——灵魂也不是(英国的联想心理学)。
个体主义有三种主要形式:a)个体作为个别存在物并且作为如此这般的存在(So-sein)。唯灵主义形而上学;b)对抗性单数主义(Kampfsingularismus):个别存在物的原始平等与自由。财产的[?占有]以及由此获得创造能力的不同[?条件]。原子主义和唯物主义;c)拥有神圣的上帝教诲的协调个体主义。一切不平等都以劳动与贡献为根据。
2.认识论:a)类比推论或联想以及同化;b)唯名论。[因此]作为个别存在物,人同时也就是感性直观的生命,最终的实在性也不过是拥有其感性感觉。作为在构成一个普遍有效的对象领域之中的属功能(Gatlungsfunktion),思维也仅仅是感觉内容粗糙、简单、稀疏的深化。所有的“观念”都是从个别物抽离出来的——并且由于[心理]感染而成为支配性的。
否定思维的普遍类对象是否定思维的属功能隐含于个别存在物之中的结果。诚然集合整体与普遍概念迥然有别。但是唯有在个别物分有了一个和同一个“精神”及其“感觉相关物”的时候,集合整体才成为“整体”。这也就是说,当普遍物在此至少拥有实在性之时。超出总和的整体性恰恰是与总数丝毫不差的符合物之亚种(Unterart)。精神性的共同体纽带因为唯名论而瓦解(近代)。理论。伦理。“形式”的寿终正寝。
因为思维与感性直观唯有“相符(Deckung)”才能产生认识,所以像在“柏拉图主义”之中的真理之路就已偏离,(因为概念设置了界限)。对每个人来说,唯有如此这般向他显现的东西才是“真的”和“善的”。唯名论的辩护学说:霍布斯等。
3.对群体持久的“本质形式”的否定:这里包含了例如荣誉、地位、民族等。但这样一来,社会,也就是a)他人,b)对立面的对象化,以及c)目的理性联系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了人类关系纽带的原始本质形式。
所有的个体主义都包含了唯名论、感觉主义以及欲望幸福原则的倾向,这并非偶然,而是必然。首先,因为它否定了群体共同的对象世界与感觉世界:思想的共同资本。[它]出现在共同的思想世界与制度消亡的时期[中世纪的出发点:奥卡姆(Wilhelm von Ockham)、司各特主义(Skotismus)、霍布斯、诡辩法、启蒙运动]。[其次它还包括]感觉主义,因为每个人自为地拥有的就只是感觉材料、感觉现象以及对快乐感与不快感的情感感受(最大数量的最大幸福)。唯有生命灵魂才能奠定起一个超出总量的共同生命,以及与之相应的总体财富、总体制度、总体主体,在它们之中只有通过活生生的=创造性的思想交流,才能成就一番事业,而它不可能仅仅独自存在。只有生命与精神统一为一体。摆脱了物质,价值越高就越不能分割,而且就越能够被共同拥有、共同享受、共同理解,共同创造——却并没有因此蒙受损失(感觉主义和唯物主义倾向)。
由于个体主义的出发点是个体可能的自律,所以对它来说就存在一个在其本质前提之下才有意义的本质性的问题:无国家的状态或前共同体的状态。所谓的“原始状态”(Urzustand)。它的构成无须任何历史或经验知识。纯粹的构成理念。正是homo hominis lupus,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人对他人如狼,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霍布斯);(关于原初状态的教会教义;原始共产主义;参见特洛尔奇)。类比:不可言说的状态(语言习惯论;民主说)。为了结束这种不安全的、烦人的状态,结束这种在其中所有的个体意志相互对抗干扰的状态,就必须签定一个契约,其含义是,“只要你如法炮制作为回报,那么我就将部分程度地放弃我的自由”。不是带有假设内容的直言[?意志陈述],而是对内容假设性事先保留的意愿:有那个就应该有这个。立场“一旦你就范……”[遗漏——德文版编者注]。这就是个体主义自然权利的基本思想。行为是随意的;并且只有通过结果来加以辩护:个体现在活得最幸福,非常安全,而且他有目的意识的意志不受对方的干扰。所有的权利,所有的法律秩序都只是自律义务的结果,或者是被个体放弃的权力:绝对的统治者或民主政府(代议或议会制,有时候是绝对不可转让的人民主权,有时候是宪政专政:斯宾诺莎、卢梭、孟德斯鸠)。总之,这些权力的来源都是个体意志,个体唯有因为它才成为“公民”。历史性的理解、尺度以及评判学说。在本质上:个体意志一开始没有限制,直到其受到阻碍或限制,亦或是为了一个合理的目的而自愿受到限制。
进而言之,个体主义观的另一种形式就是个体主义的强化形式:权力论[它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存在;柏拉图的卡里克勒斯(kallikles)形态。马基雅维利;哈勒、贡布洛维奇(Gumplowicz)、尼采、泰纳(Taine)]。在此:所有可能的契约都预设了一个制订规范的权力,它规定契约在什么时候签订,怎样签订,为何签订。最高当局也因此而包含在其中。倘若这种原始的权力是原始天生的能力,或者是对特定的人或人群所有物的占有,那么它便来自优势。他们甚至是通过意志或领导来赢得支配人的权力,并且颁布出于自身的法律规范等。宪法、法律仅仅是原始天赋权力关系随后的程式化。权利就是强权。同时,阶级斗争理论(连同达尔文主义的基础)与这种理论也有共同之处:纯粹强权、权力与斗争结果决定了权利关系的存在、内容以及有效性(因此是个体主义理论)。权力理论同样也可以假定一种目的论的形式(穆罕默德式的国家权利、卡尔文主义、司各特主义)。当它们延伸到道德理念时,它们就假定了最强化的形式;霍布斯,尼采;而且还有总体意志伦理学[冯特(Wundt)]。弱化的个体主义:自由与平等(强化的理论:自由与天赋能力的原始偶然不平等——不像在客观的地位秩序中那样是相互和谐有序的职业才能)。管理国家=自由主义,经济=大多数人的行为;宗教=神义论;教会=共同体的基督教,等等。
4.社会学的个体主义:[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总体位格、总体灵魂、民族灵魂、总体意志、总体精神=意识,也不存在什么独立于个体的群体性行为的整体因果性和历史“发展”。同时也没有一个超人的精神因果性(上帝、神、黑格尔意义上的理念)对社会与历史生活有计划的创造。对“目的论整体的展开”概念的拒斥(参见特洛尔奇:《历史主义及其克服》)。而且还包括孔德、斯宾塞,比如说他们对群体与有机体的区分的学说,以及追求至上根本原理的学说。
所有的社会制度,所有的理念,所有的语言等,都可以追溯到个体间的相互影响。一切普遍主义社会学都回溯到这些整体性影响这一现象,事实上就是原始个体因果性加上模仿(Tarde)的结果。
国家与社会。个体主义的社会学否认以下两点:其一是存在状态的(im Dasein),其二是如此这般存在状态的(im Sosein)独立于个体的“客观精神领域”。进而言之,“民族特征”、“处境学说”。人类的“相互共同生活”以及生活,[与普遍主义相反,见下文]并没有凸显新型的精神价值?也没有凸显心理的总体现象,而仅仅是这种构成物(Gebilde),它们部分程度地属于这个或那个个体:宗教、传说、民歌、语言、道德、习俗、法律。不过是:习俗以及在强权原则或多数原则基础上的理性假设(卢梭)。任何其他的学说都是神秘主义(H.Paul)。社会=原初形式(Urform)。
5.个体主义伦理学和价值学说:所有的集体性整体的存在都是“为了”个体=个别存在物;而且普遍公共的制度、法律、国家与权利、教会等,假如要得到辩护,那么它们也不过是表达了对个体所产生的清晰可见的影响,并且增加和提供他们“完善”、“幸福”等。而且个体与主观的权利也是一切客观法律的尺度和界限。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公民,教会的存在是为了灵魂。目的手段关系、价值关系。
6.心理主义的个体主义:正如个体主义将社会有机体思想作为客观的事实复合物而加以排斥那样,它也拒绝承认一切超个别与超个体的心理或精神实在性与力量。总体意志、世界精神、在黑格尔意义上作为主体的理念;文化灵魂、团体位格(Verbandsperson)[在此受到质疑]。
它在这里对应着对唯灵论的近代实体与交互作用学说(笛卡儿)两种可能的看法,根据这两种看法,a)灵魂是一个有场所规定性的物体。“机器中的灵魂点”;b)伴随现象论(Epiph?nomalismus)的平行说。所有的心理学对它来说都是个体心理学,不存在什么社会的心理学、民众心理学、社会心理学。这些术语也经常使用,但它们不过意味着关于这种或仅仅是客观类似的特征被体验的关系,或对它的综合。
7.个体主义与形而上学:在个体主义甚至明显超越出自身的时候,它在历史上也经常伴随着形而上学的特定类型而出现。因此显然凸显出两种类型:a)唯物主义与机械世界观;b)自然神论[古代: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卢克莱修;法国启蒙哲学、霍布斯、霍尔巴赫(Holbach)、拉美特利(La Mettrie)。在霍布斯那儿还以系统的形式出现。参见托尼斯(T?nnies)和Frischeisen-K?hler;自然神论尤其参见亚当·斯密(Adam Smith)、李嘉图(Ricarto)等]。
空间中不可分割的广延物质个别存在物的实在性处在相互作用中,处处皆然(原子主义)。只有力和阻力(机械论)将它们联系起来。除了这种相互作用之外,并不存在什么寓于其中、并且在创造一个有意义和有目的的秩序这种意义上对它们产生作用的具有性质规定的整体性。“理念”、“目的”是由人类专门创造的。
附1)灵魂本身在此只是物质性的个别存在物(德漠克利特),或者是物质性个别存在物相互作用的随后结果(心理学类型的伴随感觉论),参见B.Erdmann,《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两种观点和学说都来源于它们对人类群体的精神态度,这种精神态度1)与其说是支配性的、领导性的,不如说是服从性的、被领导性的;2)源自:它同自然界及其事物处在直接的实践斗争之中(体力劳动者)。“唯物主义的技术——实践条件”(参见柏格森及A.A.Gruenbaum,《唯物主义的唯灵论》)。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唯物主义是并且曾经是被压迫的体力劳动者的一种意识形态(尽管它,比如说在法国启蒙时期,也曾被改写为上流阶层有意识的意识形态。被压迫的资产阶级代言人)。谁如果不能领导、指引自己,谁就没有独立的自我体验,没有自由感,没有自我证明的责任,谁就只能把自己视为本质上被动的,视为客体,视为受苦者,谁同样就将具有心理学必然性的世界看成是原始被动的物质。但一旦那个阶级赢得了这些,唯物主义便终结了(资产阶级在建立起其统治之后;当前的社会民主主义)。每个群体都根据其利益与活动的优先性结构来看待自然与世界(亚当·斯密)。体力劳动者没有自由沉思的闲情逸致,不能静观俯视苍茫人世,所以只能体验到自己完全沉入死寂的物质之中,故而他否认意志与位格的自由。他感到自己遭到彻头彻尾的抛弃。他从自身发展出一套符合其劳动目标的世界图景,用这种方式,它将世界可被直观到的现象囊括在一种独特的秩序中,由此看来它就可能成为其劳动的薄弱环节。他根据同他首先应付的物质躯体自然的类比来审视一切。他“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地看待世界与国家、教会与任何群体,乃至自身(服务性的机械论):世界只要是1)机械的,2)可把握、可控制、可度量的,并且3)在因果时空联系的意义上是有规则的而且还是可逆的,那么它在实践中就可以被确定。在群体之中可确定、可把握的东西就是个别物。因为它本身将其意识经历仅仅体验为其身体状态“飘忽不定的伴随现象”(其载体对于它来说就显现为持久物),所以社会心理学的灵魂观伴随现象论倾向是既定的。假如人类理应将其内在眼睛提升为精神设计,那么最迫切的需求就势必被满足。Primum vivere deinde philosophari[首要的是活出生命,其次才是哲学运思]。
灵魂、世界与社会的机械观,就它们都是群体性的世界观形式和思想形式而言,只要这一点事实上在“社会”的本质形式之中出场,那都作为生活形态并作为理论而被包含在个体主义之中。因此,唯有在现代欧洲世界中,这种观点与思想形式才变成“相对的自然世界观”,与生命共同体相对立的社会也就在这一世界中益发强烈地得以实现。当人们主要生活在一个生命共同体之中,并且是有等级性地(st?ndisch)[持久地(st?ndig)?]生活时,他就必然也将群体看成是有机体。(与此相反)在一个社会中,所有知识的根据并非出自对同一理念与理念关系的“共同观察”,而是建立在“定义”、“传统”的基础上。逻辑学、力学、物理学、伦理学。(系统性的:霍布斯)正如同时通过对自然的支配意志而得到规定一般,世界图景也通过直接支配点的选择而得到规定;只有事物可能的可替换性的普遍有效关系才应该混乱地进入该图景中,以此作为出发点,现在所有的“性质”、“形式”、“目的”就被排除在自身之外。
附2)自然神论:个体直接面对上帝(新教),也就是说上帝仅仅在良知中,而不是通过共同客观的权威及其教义、规范(教会)来言说,并且上帝将世界的要素——如个别物——一劳永逸地安排好,任凭它们自身凸显善、公正[有意义性?];假如这一点成了法则,协调个体主义也就形成了。它一步一步地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它曾出现在笛卡儿那儿。形而上学、绝对主义和民主。上帝与人、民族之间,灵魂=思维着的实体与躯体之间的过渡领域和权力的摧毁(马勒伯朗士:对次要动因的否定和场合论;莱布尼茨,参见Schmalenbach)。随后就是在英国的自由主义中,它以Cherbury的自然神论为根据:1)关于个体“自由共存”的学说,它不需要社会的行会式等级构造,并且也无须经济需求有计划的满足,最好的需求之满足仅凭自身通过供应与需求来提供:公平的价格;2)自由贸易:世界经济条件互惠和谐的补充,因为上帝提供给一个国家和人民以另一个国家和人民所缺乏的东西,作为原料、自然条件、能力;3)职业和谐的互补,尽管它的选择是根据能力和天赋;4)人们的成就的社会不平等以及他们的出身对应着[遗漏——德文版编者注],并且所有的财产都以劳动为基础;5)国家是一种制度,它必须限制立法和警察(外在敌人)(必然的恶),而且福利和文化应听任它们自由地活动游戏。联想心理学。自然神论因此就是目的论的个体主义。Laisser passer,le monde va de lui meme[且听之任之,世界自有其运行方式]。警察国家,守夜人国家。
8.个体主义[及其]基本类型:[还必须补充一点:]任何一种个体主义的极端形式都是无政府主义,而且如果它自身放任自流,那么它的出发点就是这一命题:“人是善的。”更严格的说法:“唯一者及其所有物。”蒲鲁东(Proudhon)、巴枯宁(Bakunin)、克鲁泡特金(Krapotkin)。
它在国家中一般只看到一个违背权利的权力关系(与个体权利相称),并希望通过自由的联合来代替它。它洞察了“契约论”的错误,契约论使国家起源于一个契约,并且热衷于“强化个体主义”:权力学说的起源问题(哈勒[Haller]、马基雅维利)。但它同时也确信,个体拥有如权利这样的能力,来根据他的需要去追求属于他的东西。它提出了协调个体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在伦理上它主张:法律只能制造罪恶,比如说刑法。战争伴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国家的契约学说加上国家受到法律秩序的限制。在所有非国家之物中斗争性个体主义的协调。
权力个体主义(以前的):个体主义在法律上始自宗教领域,然后过渡到文化教化领域:因此新教过渡到文化与民族自—治(语言问题)之中,然后转向现代“民主”由此发轫的政治自由主义,最后它过渡到作为古典经济学体系的经济领域中(亚当·斯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