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齐物论》释义[1]03(1 / 1)

对以上问题,庄子没有做进一步的追问。循沿分而齐之的思路,其关注之点最后转向所谓“物化”。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庄周和蝶是两种不同的存在形态,此即所谓“必有分”,但对庄子而言,这两种不同存在形态之间并无凝固不变的鸿沟,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物化”的含义之一,即体现于此。从人把握世界的角度看,庄周梦蝶与蝶梦庄周的交错,同时体现了“分而齐之”的视域,其中包含超越划界、不执着于界限之意。总起来看,“物化”包含两重含义,其一,不同存在形态之间可以相互融合、彼此转换,而无固定不变的界限;其二,从人的视域看,应当突破经验世界中各种分而视之的考察方式,形成超越划界的立场,达到物我交融的境界。不难看到,通过“物化”的观念,庄子最终以物我为一涵盖了自我认同的问题。这一进路与《齐物论》一开始所提出的“吾丧我”,存在着理论上的关联。“吾丧我”一方面包含对人化之“我”的消解,另一方面则依然承诺“丧我”之“吾”的存在,后者通过“与天地为一”“与万物并生”,进一步获得了物我一齐的内涵。在《齐物论》的最后一段中,庄子通过梦觉之辩,以蕴含的方式,重新提出自我及其认同的问题,而其理论归宿,则是以“物化”沟通“我”与“物”。在以上方面,《齐物论》的前后论说,无疑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关联。

“庄周梦蝶”这一寓言以及它的表述方式都很有诗意,通常比较多地从文学作品这一维度去鉴赏和评价它,但如上所言,它在诗意的表达中,同时隐含着庄子的哲学观点,后者以形象的方式,体现了“齐物”的主旨。庄子把这一段文字安排在《齐物论》的结尾之处,显然非随意、偶然,而是有其独特的寓意。从开篇的“丧其耦”(扬弃对待)、“吾丧我”,到最后由“庄周梦蝶”而引出“物化”,其中蕴含的“齐物”(包括齐物我)之旨贯穿始终。

可以注意到,尽管《齐物论》并非以形式推论的方式,从逻辑上层层展开其论点,但是在实质的层面,却包含内在的宗旨或核心观念。这一核心观念如篇题所示,即“齐物”。“齐”与“分”相对,“齐物”意味着超越“分别”。具体地说,首先,是在本体论的层面超越物与物之间的“分”,由此扬弃分裂的存在形态,走向统一的世界图景。其次,是超越“物”和“我”之“分”,所谓“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便集中地体现了对“物”和“我”之间界限的消解。最后,是超越是非之“分”。在庄子看来,是非之分构成了分而观之的观念根源,从而,需要加以拒斥;从把握对象的方式看,后者同时蕴含着超越划界、破除对待之意。在总体上,以上趋向表现为分而齐之或“齐其不齐”[6]。就哲学的层面而言,扬弃“道术为天下裂”的形态,通过以道观之达到存在的统一形态,无疑不无所见,然而,从现实的形态看,世界既呈现关联和统一之维,又内含多样性和差异性,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以否定和拒斥的立场对待“分”与“别”,在逻辑上很难避免对存在的抽象理解,与之相涉的分而齐之,也容易疏离于真实、具体的存在,引向思辨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在庄子的齐物之论中,以道观之与抽象齐之两重取向交错而并存,呈现了多方面的理论意蕴。

[1] 本文亦系《庄子》释义之一,曾讲授于研究生讨论班,由研究生根据录音记录而成,并经作者校订。这里收入的部分同样侧重于对《庄子》哲学意蕴的诠释和阐发,关于具体字词的注解则从略。

[2] 庄子在他处一再要求“不以物易己”(《庄子·徐无鬼》),“不以物害己”(《庄子·秋水》),其中亦包含对“以物易己”的否定。

[3] “大知”“小知”往往被庄子赋予不同的含义。在《庄子·逍遥游》中,“小知”“大知”之别与“小年”“大年”的区分相关,主要涉及视域的差异;在《庄子·外物》所谓“去小知而大知明”的表述中,“大知”更多是相对于经验层面以物为对象的“小知”而言的;在《齐物论》的以上论述中,“大知”“小知”则均被视为是非之辩中的不同现象。

[4] 《荀子·正名》。

[5] “化声之相待,若其不相待,和之以天倪,因之以曼衍,所以穷年也。”原在下一段“则然之异乎不然也亦无辩”之后、“忘年忘义,振于无竟,故寓诸无竟”之前,但吕惠卿本、宣颖本均将其置于此,蒋锡昌、王叔岷、陈鼓应等亦然之。现据以校改。

[6] 章太炎:《齐物论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