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德”与个体原理(1 / 1)

存在形态的多样性、独特性,是庄子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就天道而言,这种多样性与特殊性首先与“德”相联系。在追溯世界的起源与演化过程时,庄子写道:

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1]

在通常的语境中,“无”与“有”相对,“无无”则意味着扬弃与“有”相对的“无”,达到超越于“有”“无”之分、更普遍意义上的“无”。以超越“有”“无”之分为特点,存在的原初形态首先表现为“一”而未形。所谓“一”而未形,也就是浑然一体,未分化为特定的事物。《庄子·齐物论》中亦有类似表述:“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所谓“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即超越具体的“有”“无”之别,其展现的存在形态也以合而未分为特点。与“一”而未形的原初形态相对,现实世界中不同事物的形成,以获得具体的规定为前提,这种具体的规定也就是“德”。在庄子那里,“德”往往与“道”相对而言:“夫道未始有封,言未始有常,为是而有畛也。请言其畛:有左有右,有伦有义,有分有辩,有竞有争,此之谓八德。”[2]这里首先将“道”与“德”做了区分,“道”以统一而未分化(“未始有封”)为特点,“德”则与界限(有畛)相联系,表现为多样的特性和品格:所谓“八德”,便涉及存在的不同规定。[3]

上述意义上的“德”,在《老子》那里已得到了较为具体的考察。在解决如何由形而上的道过渡到形而下的物这一问题时,《老子》提出了“德”的范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4]从本体论上看,所谓“德”,意味着有得于道,或者说,由道而得到具体规定。黄老一系的《管子》在界说道与德的关系时,曾指出:“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5]这里固然渗入了《管子》作者的思想,但亦展示了与道相对的“德”这一范畴的本来含义。事实上,在以上所引《老子》的论述中,也不难看到“德”与“得”的这种联系:所谓“道生之”,其内在含义在于强调道的本源性;“德畜之”,意谓德之于道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物生成的潜能;“物形之”,涉及特定质料与具体物质形态的关系;“势成之”,则着重指出内在必然性(必然之势)对事物的推动作用。从形而下世界的形成看,道作为本源,同时表现为一种自然的原则。所谓“道法自然”[6],即表明了此点。就这一意义而言,“道生之”,亦可理解为物自生;而物的这一自生过程,又以“德”为现实的出发点:物的发生与形成,总是表现为“德”的展开。

庄子所谓“物得以生谓之德”,同样突出了具体之物与“德”的相关性。这里所说的“物”,首先相对于浑而未分的存在形态而言,其特点在于包含具体、特定的规定。作为具体事物形成与化生的现实根据,“德”相应地与特殊的、个别的规定有着更切近的联系:它在实质的层面呈现为个体性的原理。在庄子看来,天地间一切存在物都有其特定的规定,这种规定构成了每一事物之“德”;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于天地者,德也”[7]。对事物的把握,则相应地应“以德为本”[8]。从以上理解出发,庄子对试图以人为的方式“侵”对象之“德”提出了批评:“且夫待钩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也;待绳约胶漆而固者,是侵其德也。”[9]“其德”犹言某物之为某物的规定,钩绳规矩、绳约胶漆则既是“以人灭天”(反乎自然)的人为手段,又表现为整齐划一、无视个性的普遍模式;所谓“侵其德”也就是以无视个性、反乎自然的普遍模式和手段,戕害事物的个性规定。

德作为特定的规定,可以泛指事物的不同属性。在更内在的层面上,事物的独特性、个体性进一步展示为殊理:“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10]作为“物得以生”之条件,“德”包括广义的质料,与道相对的“殊理”,则涉及形式的规定,后者可以看作“德”的深层形态,它从更本质的意义上,将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区分开来。与“殊理”不同,“道”并非限定于某一具体的事物,因而不能以指称特定对象的“名”来表示。道与殊理的分别,从一个方面具体地彰显了个体性原理的特点。

事物各有其德、各有殊理,决定了对存在的差异性、特殊性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庄子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这一点:

梁丽可以冲城,而不可以窒穴,言殊器也;骐骥骅骝,一日而驰千里,捕鼠不如狸狌,言殊技也;鸱鸺夜撮蚤,察毫末,昼出瞋目而不见丘山,言殊性也。[11]

梁栋之材,可作为攻城之具,但其构造也决定了它无法用于塞洞穴;骏马一日千里,但捕鼠能力却不如狸狌;猫头鹰在夜间能明察秋毫,但白昼却无法视物。无论就器,或技、性而言,事物都有不同的特点。在这里,庄子将事物之“殊”提到了突出的地位。这种“殊”,可以被看作个体性原理的具体形态。广而言之,在不同的存在领域,都内含着表现为“殊”的个体规定:“四时殊气,天不赐,故岁成;五官殊职,君不私,故国治。”[12]“四时”泛指自然,“五官”则与社会领域相关。四时的不同,使岁月的流转与划分成为可能;管理职能的区分,则为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前提。这样,从自然到社会,以“殊”相为形式的个体性原理体现于存在的各个方面。

如前所述,就道与德的关系而言,普遍之道体现于具体事物,便表现为“德”,而从“明道”(对道的把握)过程看,“德”又构成了现实的出发点:“故形非道不生,生非德不明,存形穷生,立德明道。”[15]万物以“道”为本原,又由“德”而获得具体的、个体性的规定,从而彼此区分:无“德”则物之特点便难以彰显(不明)。物与“德”的关系,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关联着“道”与“德”之辩:唯有从“德”入手,才能澄明形上之道(“明道”)。从本体论上看,“立德明道”意味着个体性的规定(“德”)确证着存在的根据(“道”);就认识论而言,“立德明道”则表明对存在根据的把握,离不开个体性的存在规定。在以上关系中,“德”所蕴含的个体性原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

“立德明道”体现于人的“在”世过程,便表现为反对执一:“无一而行,与道参差。”[16]此处之“一”或“一而行”,即以划一不变的方式,去应对世间各种问题。它的特点在于无视所涉及的对象、所处具体境遇的个性差异,执着于抽象、普遍的模式,与此相对的“无一而行”,则是超越以上的思维模式,充分地关注相关对象的个性特点,灵活地应变。这一意义上的“无一而行”,又称“明于权”[17],权即权变。道总是体现于事物的具体规定(“德”)和理(“殊理”),明于权,也就是了解和把握这些具体的规定以及殊理,以确定相应的行为方式。“权”所侧重的,是对特定境遇的具体分析,它可以看作个体性原理在生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在“明于权”的形式下,对象及境遇的个体性、独特性,无疑处于优先的地位。

就整个哲学系统而言,与《老子》相近,庄子亦以道为第一原理。作为形而上的原理,道无疑更多地展示了统一、整体的品格,事实上,在庄子哲学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对普遍、统一、整体的关注,庄子主张齐物,强调道通为一,都表明了这一点。然而,这种“齐”“通”,更多的是就“未始有封”(尚未分化)的本然存在而言的;从分化的世界看,多样性、个体性无疑又构成了现实的形态。通过“以道观之”以消解多样性、差异性,固然不失为形而上的理想进路,但如何应对分化的世界,仍是现实的“在”世过程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样,对庄子来说,回归“道通为一”的本然存在与面对分化的世界,便构成了相反而相成的两个方面,而“道”与“德”则分别从统一性与个体性上展示了两重不同的原理。这一理论进路与《老子》“尊道贵德”之说无疑存在内在的渊源关系。通过肯定道与德、无与有的互动,《老子》已表现出沟通统一性原理与个体性原理的趋向。由此,《老子》进而在总体上提出“尊道而贵德”[18]的思想。“尊道”,意味着由现象之域走向存在的普遍根据,贵德则蕴含着对个体的关注;在尊道贵德之后,是对统一性原理与个体性原理的双重确认。[19]庄子之肯定“道”与“德”,显然体现了与《老子》相近的思路。

个体性原理首先以肯定个体的真实性为内容,这里的个体既涉及物体或具体的事物(particular thing),也包括个人(person)。在本体论的层面,个体性原理意味着确认个体的独特性,后者不仅表现为占有特定的时空位置,而且以个体的差异为内涵:如莱布尼茨所说,世间没有两个个体是完全一样的;如果说,特定的时空位置主要从存在方式上展示了个体的独特性,那么,个体规定的差异则在更实质的层面上彰显了这种独特性。与独特性相联系的是个体的不可分析性,这里的所谓不可分析性,是指个体不能被分解或还原为某种一般的构成或要素;以物体而言,当我们将其作为个体来把握时,便无法把它再进而分解为一般的物理或化学规定:分解后的要素,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个体。个体的这种不可分析性,同时也表明个体包含内在的统一性或整体性品格:它既不同于部分,也有别于一般的属性。不难看出,在个体的层面,存在的现实性得到了更具体的展现:一般的规定,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内在于个体,对象间的相互关联,也以个体的存在为其逻辑前提。在此意义上,个体的独特性、不可分析性、统一性,同时也表现为存在的具体性和现实性。庄子以“德”(具体规定)为事物所以存在的根据,并在关注“德”的同时突出了“殊理”的意义,由此要求“不迁其德”(避免个体性的失落),反对无视存在的独特性,无疑也体现了对个体性原理的关注。对个体性原理的以上肯定,既为本体论上确认存在的多样性、差异性、偶然性等提供了形而上的根据,也为价值论上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逻辑的前提;它对“道通为一”所蕴含的忽视等逻辑趋向,似亦有所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