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对“知”的理解,与技和道之分相联系。在庖丁解牛的寓言中,庄子提出了技进于道之说。这里所谓“技”,涉及的是操作层面的经验性知识,“道”则超越了经验之域而表现为形上的原理。对庄子而言,唯有与“道”为一,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知”(所谓“真知”)。这样,在“技”与“道”的区分背后,便蕴含着“知”本身在形态上的差异。
相应于“技”的“知”,主要指向“物”:“知之所至,极物而已。睹道之人,不随其所废,不原其所起,此议之所止。”[1]“极物而已”,即仅仅限定于物;作为区别于“道”的存在,“物”主要呈现为经验领域的对象,所谓“知之所至,极物而已”,意味着经验之知无法超越经验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庄子在这里将“知物”与“睹道”区分开来,从而更明确地划分了以物为对象的经验之知与指向道的形上之知。上述意义上的经验之知常常被视为“小知”,与之相对的形上之知或道的智慧则被理解为所谓“大知”。对庄子而言,停留于经验层面的“小知”,将遮蔽以“道”为对象和内容的“大知”;唯有消除“小知”,才能彰显“大知”:“去小知而大知明。”[2]
从本体论的层面看,经验之知所指向的“物”,形成于“道”的分化过程。作为分化的存在形态,“物”处于变迁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虽然,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3]对庄子来说,这种变动不居的经验世界当然并非理想的存在形态,但它却构成了经验之知所面对的现实对象。经验世界的这种相对性、不确定性,使“极物而已”(限定于物)的经验之知一开始便面临着困境:“夫知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也。”[4]对象的“未定”性,使经验之知本身难以获得确定的内涵,从而缺乏可靠性,所谓“知有所困”,便是对如上关系的概述。[5]
“知”之所“困”不仅体现于所知(对象),而且表现于能知(主体)。以现象的感知过程而言,在不同的感知主体中,无法找到统一的判断标准。“庸讵知吾所谓知之非不知邪?庸讵知吾所谓不知之非知邪?且吾尝试问乎女:民湿寝则腰疾偏死,鳅然乎哉?木处则惴慄恂惧,猨猴然乎哉?三者孰知正处?民食刍豢,麋鹿食荐,蝍蛆甘带,鸱鸦耆鼠,四者孰知正味?猨猵狙以为雌,麋与鹿交,鳅与鱼游。毛嫱丽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入,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殽乱,吾恶能知其辩?”[6]从逻辑的层面看,庄子的这种推论无疑颇成问题:人与其他动物分属不同的类,墨家早已指出,异类之间无法加以比较,这一点也适用于不同主体对感知对象的不同评判。当然,庄子罗列以上现象,主要在于强调:在经验领域,对同一对象,不同的主体之间,难以形成一致的判断准则。[7]感知层面的以上困境,同时也制约着广义的价值评判,与何为“正处”,何为“正色”,何为“正味”都无法以统一准则加以判定一样,对价值领域的仁义、是非,也难以做出确定的判断。通过强调经验世界之“知”的如上困境,庄子进一步突出了经验之知与“真知”的距离。
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一般的论辩过程,庄子曾假设了论辩过程的几种情况,得出的结论是论辩的参与者之间无法相知:“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受其黮暗,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8]以上推论在形式上似乎相当合乎逻辑,但在认识论上却无法立足。[9]这里的问题在于,在上述种种假设中,判断的准则都被仅仅限定于主体之间,从而无法获得普遍有效性:认识论上的是非之争如果单纯地从主体之间去寻找判断的根据,则确乎难以达到普遍、客观的结论。如后文将进一步看到的,庄子本身当然并没有否定普遍的准则,事实上,与道通为一的本体论立场,与齐是非的认识论原则相一致,庄子对普遍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稍加分析便不难看到,庄子的以上推论涉及的主要是经验之知:对庄子而言,经验之知或者无法超越个体之域[10],或者仅仅限于主体间的关系,正是在这里,更具体地凸显了“极物”之知(经验之知)与道的智慧(真知、大知)之间的差异。
“极物”之知与道的智慧作为“知”的两重形态,同时表现为“知”与“不知”的区分:“不知深矣,知之浅矣;弗知内矣,知之外矣。”[11]这里的“知”,即对经验领域之物的把握,“不知”或“弗知”则并非完全无知,而是超越了经验层面、以道为内涵之知或“体道”之知:体道之知不以经验之物为对象,相对于极物之知或经验之知,它也可以视为“不知”或“弗知”。而达到了如上认识境界的人,则被视为体道者:“夫体道者,天下之君子所系焉。”[12]上述意义上的“不知”或“弗知”,也被称为“不知之知”:“弗知乃知乎?知乃不知乎?孰知不知之知?”[13]体道之知虽“弗知”于物,但仍是一种“知”(弗知乃知),极物之知虽有知于物,但却无知于道(知乃不知)。较之极物之知,无知于物而有知于道,乃是更高境界的知(所谓“知不知之知”)。在这种玄之又玄的表述后面,是对极物之知与体道之知的区分以及对后者(体道之知)优先性的强调。在庄子看来,一般人仅仅着眼于“知之所知”,而对“不知之知”的意义却未能予以充分的关注:“人皆尊其知之所知,而莫知恃其知之所不知而后知,可不谓大疑乎?”[14]“知之所知”也就是经验之知,“知之所不知”则是体道之知,尊奉前者而忽视后者,显然不能视为明智的选择。
具体而言,经验之知虽有知于物,但亦“极物而已”,从而蕴含自身的局限,这种限定决定了它无法成为走向世界或返归自我的出发点:“古之行身者,不以辩饰知,不以知穷天下,不以知穷德。”[15]“穷天下”以认识世界为指向,“穷德”则以自我认识、自我涵养为内容,而在这一过程中,经验之知都难以作为凭借和依赖的对象。在相近的意义上,庄子提出了“知止”的观点:“知止乎其所不能知,至矣。”[16]“故知止其所不知,至矣。”[17]在此,经验之知被规定了一个限度:不能越出自身界限,融入认识世界与认识自我的过程。
极物之知,既限定于物,又展开于与物打交道的过程。以知作用于物,便难免产生所谓“机械”“机事”,后者又进一步影响人的内在精神世界:“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纯白不备,则神生不定;神生不定者,道之所不载也。”[18]“机事”即借助经验之知而作用于物的活动,“机心”则与“技”处于同一序列,主要被理解为经验之知在“机事”过程中的体现。作为“机事”的产物,机心既表现为有意而为之,从而与自然相对,又与精神世界的统一性、纯粹性相对,所谓“机心存于胸中,则纯白不备”。在以上两重意义上,“机心”都构成了对“道”的否定。从认识论的层面看,对机心的如上批评的实质含义,是进一步强调经验之知与道的智慧之间的张力。
与机事、机心相联系的“知”,同时呈现工具的意义,事实上,在“技”的层面,经验之知已表现出工具的性质。对庄子而言,作为工具,“知”更多地具有负面的意义:
世人试图运用经验、技术层面之知,来达到某种实际功用的目的,但这种“知”反过来却往往成为对人自身的否定。庄子的这一看法注意到了经验之知作为作用于对象的手段,具有服务于不同价值目标的可能,但它由此认为一切“知”均是为盗所用的工具(“为大盗积”)则忽视了经验层面的知识具有价值中立的特点,而将知识运用的多重价值方向归结为单一的负面定向。正是从这种抽象的立场出发,庄子引出了如下结论:“故天下每每大乱,罪在于好知。”[20]作为乱天下的根源,“知”自然成为被消解的对象:“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21]庄子的以上看法与《老子》大致一脉相承,但在庄子那里,所弃之“知”,更直接地与“机心”“技”相联系并以经验之物为其对象。
庄子对“知”的以上考察,以体道之知与经验之知(极物之知)的区分为主要关注之点。在庄子的视域中,经验之知首先指向物并限定于物(极物而已),无论从所知抑或能知的角度看,它都呈现不确定、不可靠的性质。就其作用方式而言,这一意义上的“知”又与“技”“机心”处于同一序列,并相应地表现出负面的形态。对庄子来说,“知”的如上形态,既与存在的分化过程相联系,又与是非之辩的展开相应。从本体论上说,由未始有封到分而化之,意味着存在的分裂(失去统一的形态);从认识论上看,是非之辩的纷起,则意味着道术之裂。[22]庄子对“知”的种种怀疑、责难,首先表现了对分化的存在形态及一曲之士的是非之争的不满。对庄子而言,分化或分裂的存在形态中的“知”,仅仅指向分别之物,难以再现统一的世界,与这一立场相应,他对所知及能知的不确定性和相对性的论述、对是非之争中普遍判断准则的质疑,主要并不是试图展示一种相对主义的原则,而是旨在扬弃存在的分裂与是非的纷争,回归统一的世界图景。换言之,相对主义在这里更多地呈现为庄子力图超越的对象,而非它所肯定或认同的原则。从《庄子·齐物论》的以下论述中可以更具体地了解这一点:“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23]“方生方死”“方可方不可”,等等,常常被视为相对主义的经典表述,但从前后文看,庄子明确强调“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所谓“不由”,也就是不执着于“方生方死”“方可方不可”这一类分化、相对的存在形态及认识立场;“天”则指本然或自然,“照之于天”,即回到无是非之分的本然形态。这里的着重之点,同样在于超越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的相对主义。[24]
然而,庄子对经验之知的理解,无疑存在自身之蔽。它指出并强调所知与能知的相对性,固然注意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同时却忽视了二者所内含的确定性。事实上,就所知而言,经验对象既处于变迁的过程之中,又内在于一定的时空关系,具有确定的存在形态和规定,并呈现相对稳定的性质;就能知而言,具有正常感官及感知能力的主体,对同一条件下的同一对象,可以形成相同或一致的感知,所谓“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25]。同时,对命题或陈述的断定,其评判准则并不仅仅限于主体间,它更需要引入基于知行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主体间关系并不是认识过程中唯一的关系,在认识过程中,主体间关系与主客体关系本身具有互动的性质。命题、陈述所包含的认识内容,既需要为主体间所理解并置于主体间加以辨析和讨论,也需要衡之于相关对象,以判断其真伪。从根本上说,经验命题的判断,不能仅仅限定于主体间,而应当同时走出主体间、引入主客体关系。庄子对认识过程的以上复杂性,显然未能予以充分注意。
如前所述,在庄子那里,经验层面的“知”往往被纳入“技”或“机心”之域,而“技”或“机心”又与机事相联系,被赋予消极或负面的意义。历史地看,经验之知或以“技”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工具性之知在人的“在”世过程中绝非仅仅呈现否定的意义,无论是广义的生产劳动,抑或是日常的生活实践,都无法离开“知”与“技”:略去上述意义上的“知”,人与世界的关系往往将停留或回到前文明的形态。庄子对经验之知的批评、责难,无疑缺乏历史的意识;而在庄子那里,这种立场同时又与天人之辩上将自然(天)理想化的趋向一致。
与经验之知向“技”“机心”还原相应的,是经验之知与体道之知的张力。如前文所论,庄子区分了“技”与“道”,体道之知即以道为内容的形上之知。对庄子而言,经验之知以分化的存在为对象,仅仅限定于具体之物(极物而已),体道之知则超越了经验之物,以分而齐之为指向,二者难以相融;技进于道、“小知”与“大知”等表述中,已蕴含了体道之知与极物之知的分野。从认识论上看,经验之知或极物之知可以视为知识,体道之知则近于形上的智慧;知识固然应提升为智慧,但智慧本身并非隔绝于知识。事实上,经验层面的知识与形上的智慧本身呈现为互动的关系:知识的形成总是受到智慧的制约,智慧则奠基于知识并体现于知识的展开过程。庄子将体道之知与极物之知加以对立,似乎未能注意二者的相关性与互动性。
当然,庄子严于体道之知与极物之知、大知与小知之辩,主要在于通过二者的比照,进一步彰显道的智慧对人之“在”的意义。与《老子》一样,庄子将理解与把握道,视为达到理想存在形态的前提,正是由此出发,他一再追问以何种方式才能知道、安道、得道:“何思何虑则知道?何处何服则安道?何从何道则得道?”[26]对道的如上关切,同时也使形上之知如何可能的问题,在庄子那里获得了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