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识客体的特点与类型(1 / 1)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人的活动在其现实性上总是对一定对象物的观念的和实际的掌握,而这些认识客体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类型。

1.认识客体的主要特点

(1)对象性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主体和客体之间是相互规定、互为对象的,没有离开客体的主体,也没有离开主体的客体。客体之所以是客体并且表现出来,是因为它同主体在活动中构成关系。认识客体具有对象性是指它在同主体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规定。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8]从主体方面看,他怎样设置和掌握客体,取决于他对客体的需要和把握对象的能力;从客体方面看,它在何种意义上和何等程度上成为一定主体的对象,则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对于该主体的功用性和可知性。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功用性之间,主体的能力与客体的可知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性和相关性。客体在何等范围、层次和程度上被主体以何种方式所掌握,主体对客体的需要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得到满足,这表征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关程度及其发展水准。没有这种对应性和相关性,则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便无从建立起来。

对于具体地从事着认识活动的个体认识主体来说,客体是一种先在于和外在于自己的思想和观念的认识对象,他对它们的对象性认识活动生发于对它们的一定的实践—认识需要,并依赖于自身的一定实践—认知能力。他以什么方式、在什么层次上来设置和掌握客体,体现着他的需要和能力,也决定了外部世界和外部对象在哪些方面、哪些层次和何等程度上成为社会认识的客体。反过来说也一样,一定认识主体的实践—认知需要和实践—认知能力,既是他积极能动地选择和设置认识客体的内在依据,也是外部对象能否和怎样成为他们认识客体的主体性条件。因此,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来说,并非所有的外部存在都是他的认识客体,只有对他的一定对象性活动具有现实意义,而被他纳入到自己的对象性认识关系中,成为他的对象性意识思维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的那些方面、部分、层次,才成为现实的具体客体。在这里,认识客体作为被设置、被认识、被掌握的方面,很明显地层居于一种被动的、受动的和被支配的地位。它们只是在与主体的对象性关系和对象性活动中才成为认识的客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指出:“哲学意识就是被这样规定的:在它看来,正在理解着的思维是现实的人,因而,被理解了的世界本身才是现实的世界。”[9]

(2)客观性

不管认识客体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它们都是主体思想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有着不依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们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按其自身固有规律发展着,是主体发动和实现其认识活动所依赖的并在思想上意识到了的客观存在。自然客体是如此,社会客体作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相统一的特殊运动过程也是如此。思想意识客体,相对于反映和再现它们的特定观念而言,也是客观的。承认认识客体的客观性,才能驳倒唯心主义的主客体理论,真正说明认识的真理性,彻底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

承认自然客体具有客观性,这对于很多学者来说,都可以承认或者接受,而对于社会认识客体是否具有客观性,则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在历史上,唯心主义的社会学者正确地看到了人类所特有的精神、思想、理性、观念等的外化或创造,但他们将其完全归结为人们的动机、观念、兴趣、情感等自由意志,看作主观随意的自由活动过程,从而把社会历史看作完全超自然的思想和观念的历史,把认识社会历史看作对于某种纯粹思想和观念的认识,从根本上否认了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性,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社会认识客体的客观性。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因此,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10]。自然界和历史的对立,本质上是人的自觉能动活动与其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之间的对立。抽掉了必要的物质前提和现实条件,则社会历史只能是一种纯粹主观和片面的精神运动过程。

旧唯物主义者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并力求客观主义地去把握人类社会。但是,他们把人类社会与纯粹物质自然界要么等同起来,要么混为一谈,“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1]。 忽视了人类社会中思想、观念、理性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不懂得应当在主体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尤其在主体对于客体的自觉能动活动方面去理解现实的社会和现实的人,从而最终在社会历史领域背叛了自己,从另一条路途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

在我们看来,社会认识客体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首先应由社会历史运动本身的客观性来加以说明。社会历史运动,既不同于纯粹的自然物质运动,也不是纯粹的观念和思想运动,而是包含着人类的精神、思想、观念运动在内的人的自觉能动活动,而这种自觉能动活动本身又不是超越自然、超越现实的纯粹观念的自我旋转或自由意志,而是奠基于物质自然界运动过程之上的能动的选择与创造过程。因此,社会运动,可以看作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思想与原型、观念与现实之间交互作用、辩证统一的特殊运动形式。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构成了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现实基础,社会精神生活过程则再现着物质生活过程。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2]社会的实际生活过程是物质生活过程与精神生活过程的统一。正是这种统一的生活过程为人们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来选择认识对象,设置认识客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就是说,社会历史存在向社会认识客体的转化,依赖于认识主体对于客体的能动选择和自觉设置,而这种选择和设置本质上只能在社会历史存在本身所提供的现实前提与范围内进行。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社会历史运动本身,为社会认识主体根据自身的一定需要和能力而自觉地选择一定社会现象来加以认识,并能动地将其设置为客体来加以观念地掌握提供了客观的现实的可能。社会认识客体并不是想象的客体或想象的存在,而是客观的、实际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

社会认识客体具有客观性,这不管对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社会存在方式而言都是同样的。社会认识客体的具体类型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自然前提、物质基础、人际交往、感知形式、思维运动、精神产品、实践活动、物质产品、社会组织、社会规律等。但当它们作为对象性客体而被纳入到与主体的认知关系中并成为人们力求通过意识思维活动而加以观念掌握的对象时,相对于它们在主体的意识思想观念中的存在形式而言,它们就都是客观的,是为认识主体的主观观念所反映的原型、客观对象。这点即便是对人类的精神文化产品和实际的感知—意识思维过程来说也不例外。

(3)具体性

认识客体的具体性是它的对象性、客观性特征的延续,是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客体相关律在客体方面的表现形式。具体说来,这种具体性有下列几层含义。

首先,具体的客观现象与具体的认识主体对其的掌握方式之间的对应性。对于同一复杂的客观现象,不同的具体主体之间在具体需要、能力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只能以不同尺度、标准来从不同方位、视角选择和设置客体,或侧重于把握其特定方面、层次等。相应地,该客观现象也就在不同方面、层次和意义上转化为不同具体主体的认识客体。

其次,客观世界的复杂多样性与认识主体的内部结构的复杂多样性之间的相关性。认识主体的内部结构是多方面、多层次、多向度的,认识主体的多样性从根本上说是由客观世界的复杂多样性决定的。

最后,在不同历史时代中认识客体的具体形式与发展水平和主体掌握客体的需要与能力水平成正比递进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认识社会和自身的能力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和发展水平,相应地,人们所能自觉地以观念方式加以把握的对象客体在范围、层次和深度上都是有所不同的。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认识主体的需要与能力和社会历史存在转化为认识客体的范围、层次和深度则具有对应性、相关性。

(4)社会历史性

与旧唯物主义者对客体的单纯自然主义理解不同,马克思主义从实践、从人的感性活动、从主体的历史发展来理解客体,把认识客体看作不断演变发展的东西,认为随着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发展,人类必然把越来越多的新事物、新现象纳入到自己生活和探索的范围,变为认识的客体,而人类认识则正是在不断地发现、设置、摄取新客体的过程中不断拓展和深化。

2.认识客体的基本类型

主体所要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是整个世界,由于世界的现象复杂纷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认识客体有着近乎无限多样的具体形式。

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把整个世界看作由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组成的,相应地,我们也可以把认识客体相应地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这三种基本类型。

(1)自然客体

自然客体是同人发生了对象性关系并进入主体认识活动范围的那些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自然客体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和人类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人化的自然界。马克思曾经指出:“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13]自然客体和以它为认识对象的主体都是在人类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劳动的推动下,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结果。劳动使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成为自然感性和社会理性相统一的自为的主体,劳动也使自然界分化出来的那部分成为主体的活动对象。

(2)社会客体

社会客体是指已经对象化了的现实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规律等,也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人和体现在物上的社会关系。劳动促成了主体和客体从自然界中的分化,也使两者之间通过活动而建立了内在统一的关系。现实中活动着的个人联合起来,以群的或集体的方式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这生发于人类同自然界斗争的需要。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自然基础,正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这种关系的系统化形式化为一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结构和社会机体。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等,“在不取消人的生物机体规律的情况下……使人的生物特殊性变成社会特殊性。……使个人变成社会的个人,使人们的生命活动变成了社会的生命活动。由此产生了人的一个独特的社会品质”[14]。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人的性质。人们能动地认识、理解、改造、占有和掌握自然界的活动,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因此,“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15]。社会为人们借助于超个体的力量去拓展在自然界中活动的范围和层次提供了可能,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丰富和发展又为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提出要求和提供条件。因此,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和程度上也表现出明显的相关性。在这里,“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16]。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17]。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近乎无限丰富多样的,它们展现着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所具有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审美的、艺术的、宗教的……它们各自从一定侧面表现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和层次。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它们,构成了认识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复杂关系的不同方面。

(3)精神客体

精神客体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对象的人类精神生产成果,包含着人的认识活动及其成果,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思想客体”。马克思曾经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18]把自己的意识和生命活动作为自己认识的对象,使人有可能达到一种精神自觉,而这种认识活动是处于动态中的为了获得知识而认识着的认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内部的精神及思维活动,是自然以及“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