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1 / 1)

人是主体,这不论在对自然的认识还是在对社会的认识中都是一样的。在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中,自然对象先在于和外在于作为主体的人,认识自然,是人作为与客体异质的物种去观念地把握对象。在人与社会的认识关系中,情况就要复杂得多。这里的主体是人,客体是人的社会,中介则是人的活动及其产物,因此,认识社会,作为社会人对人的社会的认识,本质上是人对于自己的类存在和类活动的自我认识。

1.人应当是社会历史的主人

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的前提是人应该是社会历史的主人。人是自然界发展的最高产物,是万物之灵,似乎有一种对于其他自然物的独特的和优越的地位。但这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对于外部自然界的依赖地位。人的存在及其活动仍然绝对地依赖于自然界。但是,人对于自然界的依赖又不同于动物通过改变自身机体来单纯地适应自然界及其变化的本能活动。作为有意识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人不仅能够认识和顺应自然,而且能创造并借助于一定的工具来改变自然物的存在形式,使之发生适合人类机体需要的变化,从而按照适合自己需要的方式来掌握外部自然界。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是通过人对自然界的掌握来实现的。[1]依赖体现着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受动、被动的一面,掌握则体现着人作为主体而在人与自然界关系中的能动的、主动的,即积极的和支配的一面。

人对自然界的掌握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单个人来实现的。无数个人之间在对自然界关系的基础上相互作用、协调行动,便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社会直接地是作为人类自身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而产生的,而且是作为个人活动的帮手和工具而发挥作用的。但社会一旦产生出来,便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总体性存在和运动形式而超越于其中的所有个体,并作为一种对象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而成为对人们的一种约束力量,要求人们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客体来重新对它加以认识,而人在社会运动中的主体地位也需要在这种约束和制约中不断地重新确立。人要成为自然的主人,便必须力求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关系系统,包括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等各个方面,则它们不过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个人的特质决定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质,而社会关系则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3]。人不但是这种社会关系系统的物质承载者和指令的执行者,而且是这种关系的建构者,又是其得以织成的网上纽结。人们不仅借助于这种社会关系去从事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自身的再生产,而且在这种统一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着这种社会关系,并且力图将其置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使之服从于和服务于自己的目的和活动。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组织系统,是社会各种要素、各个方面的实际的联结和组合方式,是社会生产赖以进行的社会形式,则一切生产都不过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助于这种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人借助于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建构、操作和指挥而以集体的、社会的整体力量去从事生产、改造自然界,并在其中表现和确证自己的主体力量,发展和完善自身。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活动系统,是人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而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式或实现方式,则人应当是这种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调节者和控制者。通过这种活动,人们施展着自己的能力,实现着自己的目标,体现着自己的主体地位。

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人都应当是社会历史的主人。正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借助于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从事一定方式的社会性活动,人们实现着自己对自然界的了解和统治。

2.人作为认识主体的个人素质

主体素质,即人作为主体而存在和活动的内在根据和条件,是人们自觉有效地从事一定的主体性活动,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主体功能的内部准备状态。主体功能是在主体活动中得到表现和实现的。就其与活动的关系而言,主体的内在素质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需要—动机方面的;二是,才华—能力方面的。前者作为一种内在驱力和冲动使人们作为主体来活动成为必要;后者则作为一种内在根据和本质力量使人们作为主体来活动成为可能,二者共同构成了人们从事自觉能动活动的主体性条件。

(1)认识主体的需要动机结构

动机是行为产生的原因,它常以愿望、兴趣、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作为一种内驱力而激励个体发动或维持,强化或推选其活动,并将这种活动导向某种具体的目标。动机因素加入人们的活动,使得活动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自觉性和目的性特征。动机性行为是人类自觉活动的基本层次。“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4]人们作为主体来认识世界的动机方面因素,主要包含着三个基本的方面。

其一,实践地依赖和掌握世界的需要。任何人都是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性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生活,并且只有借助于社会才能从事创造性的生产和活动。世界既是个人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又是个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和手段,人类绝对地依赖于自然界和自己的社会。

其二,创造更加美好的理想社会的愿望与追求。追求和创造一个对自己来说更加适合和美好的理想世界,是人作为自然性、意识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存在物的一种本能,也是人所具有的建设性、创造性才能的特殊功能。创造理想世界,发端于人们对自身需要和现实之间价值关系的否定性评价。人总是生活在给定的现实环境之中的,但既成的和给定的现实环境又不能直接地满足人的发展着的需要。于是,人们总是力求超越现实,面向未来,创造理想世界,因此,创造理想世界,本质上是一种对于限定的超越。

其三,与人类求知欲相联系的认知兴趣。求知欲是人的感知、意识—思维功能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推动人们从事科学探索活动的重要的动力因素。求知欲与人们的好奇心相联系,把人们的认知视线引向知与不知、似知与非知、确知与假知的边界,促使他们知其然而后欲知其所以然,知其表层而后欲知其深层,层层深入,探究原委,穷根究底,从而使得人们的认知活动不仅服从于功利刺激和现实需要,而且获得了一种超功利性、超现实性。求知欲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认知兴趣,是促使人们坚持不懈、排除困难去从事科学探索活动、揭示世界奥秘的重要的内驱因素。

(2)认识主体的能力结构

能力或叫主体能力,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而又潜在于主体内部并在主体和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观的能动的力量,是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定社会需要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对象性活动的内在可能性。[5]认识能力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内部根据,实践能力则是主体实践地把握客体的内部根据。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相互交织地存在于主客体统一的机体中,随具体的对象和活动方式而有不同的内部组合方式和作用形式。从观念地掌握社会客体这个角度看,认识主体的内在能力包含着三个基本的方面。

其一,感知—思维力方面。 感知—思维器官系统是由感觉器官和人脑与神经信息传递、通道等组成的系统。感觉器官包括人的外感受器官与内感受器官这两个基本的方面。外感受器官包括人的眼、耳、鼻、舌、身等。它们作为人脑同外界联系的门窗,给大脑提供外部对象的各种信息。无疑,这种外感受器官也能指向人们自身的机体和外部活动,是人们自我观察、自我感知的重要工具。内感受器官是指人的交感神经系统、**、肾上腺等,它们将机体内部的平衡与不平衡、协调与不协调、稳态与非稳态,以及饥、渴、冷、暖、困、乏、喜、怒等各种内部状态传入人的大脑,为大脑提供来自机体内部的各种信息,是人们了解自身的机体状况的内在工具。人们的外感受器官与内感受器官之间有所分工,但又是协调作用的。而这种协调往往是通过人的大脑的组织机能来实现的。

其二,经验—知识力方面。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理论体系,是以思想内容的形式对客体的主观反映,是社会精神生产的成果之一,又是社会生产的向导。知识力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主导方面。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物”而存在和活动的特殊产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凭借自己所独有的感知—思维系统,积极能动地反映客体和自身,在头脑中形成对象的观念和意识。而“意识的存在方式,以及对意识说来某个东西的存在方式,这就是知识”[6]。可见,知识首先是作为人们的已有知识成果而出现的。但是,知识一旦生产出来,并为主体所掌握,便对主体的活动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成为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积极因素。知识要素在主体能力结构中首先是作为主体有选择地接收和搜集客体信息的内部参照系统出现的。知识要素也是作为主体理解和描述客体的背景材料而发生作用的。知识要素还是人们观念地建构与创造新客体的基本根据和基本材料。

其三,情感—意志力方面。情感和意志也是主体意识性的产物,马克思说:“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的存在物。”[7]可见,情感和意志是主体自我意识的产物,是由对主体和客体对象性关系的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可以成为人们发动、延续或中止自己的某种活动的动因和动力。情感意志是主体任一活动过程所必不可少的非智力因素。情感是人对客观世界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是伴随着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而产生的对客体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态度的体验,它惯常以主体满意或不满意、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厌恶、愉快或忧愁、愤怒或恐惧等向背两个方向的心理状态表现出来,对主体的活动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意志是主体在一定理性支配下,自觉地确定活动的目的,并为实现预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支配、调节其行动的心理现象,是人的意识的积极的调节方面。主体的活动,不管是对客体的认识还是改造都与自身的一定需要相联系,并且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自觉的能动的活动。因此,这种活动总是伴随着主体对客体的情感体验和自觉活动的意志努力。

认识主体作为一个系统,有自己复杂的社会构成形式,大体可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四种形式。这些活动形式之间既依主体从事认识活动的组织方式、范围和层次而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构成统一的主体活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