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正的理论内涵(1 / 1)

公正作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称”或“平衡”关系,具有丰富的内容。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公正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贡献和满足之间的相称。

在经济领域,公正是一种分配原则,叫“分配公正”。什么是分配公正?马克思认为,分配公正就是贡献和满足之间的相称。资本自从来到人世间,它的每一个毛孔都浸透着劳动人民的鲜血,然而,资产阶级却口口声声宣称它是最公正的。马克思指出,对于劳动者来说,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非人的”社会,它是建立在“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原则上的,贡献和满足之间根本不相称。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公正分配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在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和社会对劳动者的满足之间达到相称和平行。也就是说,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不应按出身、门第、社会等级或资本的多少,而应按劳动贡献的大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对此,马克思指出:“单是这一件史无前例的伟大事实,就使人们可以展望更加光明的未来。这个事实表明,同那个经济贫困和政治昏聩的旧社会相对立,正在诞生一个新社会,而这个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因为每一个民族都将有同一个统治者——劳动!”[10]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1]。

按照劳动贡献分配社会财富的思想,历史上一些思想家也曾提出过。亚里士多德说:“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最多,他就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12]葛德文指出:“人们所得的待遇是用他们的功绩和德行来衡量的。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关于其同胞的人并不比敌人更使人觉得满足,那个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智慧和理智之邦。”[13]当然,与马克思不同,在他们的眼里,“贡献”最多、最有“功绩和德行”的人,是少数统治者而不是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实现社会公正分配的具体途径和可以实际操作的方法。马克思在分配公正理论上的巨大贡献就在于,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从社会进步的动力的层次上肯定劳动者的地位,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政治、经济前提。

第二,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

在政治领域,公正是一种政治原则,叫“政治公正”,它所要求的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之间是相称的。也就是说,某人的社会作用较大,他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某人的社会地位较高,他对社会的作用也较大。这就是公正的。反之,一个人对社会的作用很大,而社会地位却较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对社会的作用却很小。这就是不公正。

作用和地位之间的相称,也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4],强调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统一。葛德文也认为:“有两个问题是对于正确阐明社会原则极其重要的,因此应该分别加以研究,一个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应尽的义务,一个是他们应享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不过是表达正义原则的不同方式。”[15]几千年的私有制社会之所以是不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脱离,“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6]。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在反对资产阶级、争取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把实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统一作为奋斗目标。

政治公正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份社会权利,同时也就有一份社会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使命。特别是对于担任一定社会公职的人来说,更应该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考虑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向每一个公民负责”[17]。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要求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权利,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不仅包括二者在质上的统一,有权利者必须有义务,有义务者必须有权利;而且包括在量上的一致,即权利大的人应尽更多的义务,尽义务多的人应享有更大的权利。如果某人权利很大却尽义务很少,或者尽义务很多但享有的权利很少,这都是不公正。

第三,自由和责任之间的相称。

在法律领域,公正是一种法律原则,叫“法律公正”。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与罚之间相一致、相平衡,罪罚相当。对触犯刑律的人进行惩罚是公正;对那些并未犯法的人进行惩罚则不是公正。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是公正;重罪轻罚、轻罪重罚,则是不公正。霍尔巴赫曾经指出:“公正的法律要求:在每一个国家中,公民都应按照他对同胞所做之事是善或恶而得到奖励或惩罚。……如果社会在这方面处理不当,如果嘉奖了不配的、无用的和有害的人,它将自食其果。”[18]

从哲学角度看,法律上罪与罚的关系,实质上是自由和责任的关系。自由意味着活动者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相应的权利和能力,也同时表示活动者对于活动及其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自由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有自由就有责任,活动的自由选择和安排是对活动后果负责的基础。自由越多,责任也就越大,对其失误所受惩罚越重。另一方面,只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有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并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才应当获得相应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责任又是自由的前提。责任越大,自由也就应该越大。只有责任而没有自由,惩罚那些对于活动没有自由权的人是不公正的。

在一定意义上说,贡献和满足的相称、自由和责任的相称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相称。如同政治公正是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相称一样,经济公正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相称,法律公正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称。一句话,所谓公正,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可以理解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或平衡。

公正就是相称,就是平衡,这是否意味着公正就是平等,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是同一个概念呢?否。虽然哲学史上确有一些哲学家把公正和平等等同看待,认为公正就是平等,平等就是公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19]。但是,严格说来,公正和平等是有区别的。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被评为公正的社会活动或现象,不仅有平等关系,而且有不平等关系。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相同条件的人相同对待,不同条件的人不同对待,这才是公正。条件相同的受到不同对待,条件不同的受到相同对待,这是不公正。例如,在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状况方面,平等有时可能是不公正的,尤其是这种平等是出自于对质量不同的劳动支付相同报酬的时候,也就是给一个优秀的工人和一个懒惰的工人的劳动支付同样的报酬的时候,其不公正是显而易见的。

在经济领域,根据劳动的质和量允许报酬不平等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这不仅给一部分劳动贡献大的人带来了较多的物质利益,而且同时也给整个社会包括那些暂时报酬较少的人带来好处,这既包括一定的物质利益,也包括先进示范作用。至于极少数享受特权的人以权谋私,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所造成的不平等,其他人不仅没有从中得到相应的好处,反而受到严重的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这当然就是不公正的了。

公正要求按劳分配、论功行赏,把劳动成果作为分配利益的决定因素,这不是从一时一事而是从整体上讲的。社会成员中的老弱病残这些尚不具有或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无法向社会尽义务、做贡献,社会尽力帮助他们,在生活上考虑他们的福利,这同样是公正的,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的相称的公正要求,并不与按劳分配直接发生冲突。这是因为,那些今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过去曾经给社会做过贡献,尽过义务;那些尚未长大成人的少年儿童还没有劳动能力,但他们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将来是会给社会做出贡献的,他们也理应受到社会的照顾,享受社会福利。至于残疾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他们一生对社会的贡献较之健康的人可能会小一些,但作为公正,社会应努力帮助他们,以使他们接近或达到正常人的生活水平。理解、尊重和关心残疾人,这是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