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历史发展的进程(1 / 1)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长期以来,国内哲学界一直认为这一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基石和总纲,并把这一观点理解为:(1)社会有机体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它和自然界一样,本质上是客观的物质体系;(2)人类社会由其内部固有的矛盾所推动,同自然历史一样,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辩证发展过程;(3)人们有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用精确性的眼光来考察、研究人类社会。“自然历史过程”集中体现了人类历史的本质——物质性。现在看来,这种理解显然有其片面性。

就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而言,社会发展无疑具有物质性。近代唯物主义和现代历史哲学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制造“物质的自然”和“精神的历史”对立的神话,把自然历史过程和社会历史过程绝对对立起来。针对这种情况,强调社会发展的物质性以及社会历史过程和自然历史过程的共同性,本身无可非议。但是,仅仅看到或片面强调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并把它看作是人类历史的本质,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总纲与基石,却失之偏颇。这是因为,这种理解只看到人类历史和自然历史的共性,而没有真正理解人类历史的本质和特殊性,即全部社会历史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就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而言,历史规律具有特殊性,渗透着主体的作用,社会发展是人们的自觉创造过程,“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4]

为了进一步理解问题,需要深入而全面考察“社会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这一命题的来龙去脉及其真正含义。

根据马克思本人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可以看出,马克思并没有在等同的含义上用“自然历史过程”表述社会发展。马克思的本意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相似的。”[15]然而,相似不等于相同,社会经济形态也不等于社会形态。这是其一。

其二,马克思当时是在达尔文进化论的含义上理解“自然历史过程”的,强调的是“自然界联系形式多样化的过程”,而不是泛指自然必然性。在马克思看来,自然历史过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内在规律性,但这种规律性是在动植物自组织活动中存在,并通过动植物本身“器官”的多样化发展体现出来。换言之,马克思当时所理解的自然规律性或必然性是指动植物自组织活动中多样化的趋势。

其三,马克思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自然规律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包括一切阶级社会)使经济规律采取与人对立的特殊形式出现,即当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支配权时,“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性反过来反对生产者本身,周期性地突破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并且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和破坏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16]。

其四,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历史过程“相似”,是指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立足于“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正如动植物的发展是立足于其自然器官的形成和发展一样。马克思并没有把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理解为超历史的必然性,理解为全人类都走同样的道路。然而,当我们把目光专注于“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时,就可以看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确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历史过程同自然历史过程具有“相似”性。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同自然的进程和自然的历史是相似的”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所说的“社会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如果从所有制性质,进而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划分人类历史的总体进程,那么,可把人类历史分为五个基本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低级阶段);如果从历史活动的主体——人的发展的角度来划分人类历史的总体进程,那么,可把人类历史分为三个基本阶段,这就是以人对人的直接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形态,以人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和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特征并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7]

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及其意义已得到国内哲学界的认同,但对于“三形态”与“五形态”之间关系的理解,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五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生产方式”理论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是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附加和曲解,这一理论是从斯大林开始正式形成,并作为人类历史进程的模式固定化的。实际上,“五种社会形态”并不是人类历史的一般进程。纵观人类历史,看不到任何一个民族像上楼梯那样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形态”,西方的奴隶社会、农奴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因民族流动、战争征服形成的,而不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三大社会形态”才是人类历史的一般进程。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对“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依据和“三大社会形态”演变的制约因素作了论证。按照他们的观点,生产劳动的二重性形成生产关系的二重结构:(1)在各个经济单位内部参与具体劳动过程的人们所发生的生产关系;(2)在全社会范围内从事不同具体劳动的人们建立的生产关系。正是后者构成了划分“三大社会形态”的依据。正是因为“三大社会形态”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构成了人类历史的一般进程。

有的学者提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思想只是揭示了西欧的特殊发展道路,马克思研究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进程的最后成就或最高成果就是在致查苏利奇的信中所作出的概括,人类历史发展是从古代公社所有制的“原生”形态,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次生”形态,再到仿佛回归“古代”类型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再生”形态。这一理论才真正地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进程或普遍规律。

有的学者认为,“五种生产方式”理论有三大失误:一是忽视了各民族、国家的横向的联系、影响对人类历史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人类历史既是在各个民族、国家纵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也是在各个民族、国家横向的联系、影响中发展起来的;二是忽视了在生产力基本相同的状况下可以形成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如果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也“与此相适应而变更和发展”,并由此产生五种生产方式,那么,就应存在着五种不同的生产力,然而,在人类历史上不存在这样五种不同的生产力;三是忽视了在一定条件下自然条件或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可以起决定作用,斯大林对自然条件或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影响的解释是片面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确是马克思提出的,但马克思到了晚年却对这一理论感到“困惑”并产生了“动摇”。理由是:(1)按照马克思早期的世界历史思想,一切民族和国家都将突破封闭状态,程度不同地卷入到世界历史之中,这就形成了一元化的历史观;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却认为,人类世界从古至今就分为东方和西方两个世界,二者的具体历史特点不同,向新社会过渡的根据和途径也不同,东方社会自“原生”以来,就没有明显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的区别,还可能跳过资本主义阶段。在晚年马克思的心目中,“五种社会形态”只对西方才适用。这样,一元化的历史观被突破,多元化的历史观被提出来了。(2)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是衡量历史的根本尺度。然而,当马克思晚年断言东方社会可能超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时,人道主义却成了规划历史的根本尺度和出发点。这样,历史尺度由一元变成了多元。(3)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延伸,它的性质和使命是被资本主义内在矛盾严格规定了的。可是,在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中,社会主义却不是发端于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而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提出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形态”理论与“五形态”理论并不矛盾,相反,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有的学者认为,“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是在“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或者说,前者是对后者进一步的抽象。这是因为:(1)“三大社会形态”中第一阶段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第二阶段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第三阶段则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2)“社会经济形态”与“社会形态”不是同一概念,“五种社会经济形态”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进而从经济结构或生产方式的角度划分的,而“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则趋向综合指标——人的发展,从整体以及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视角来划分的,它包含着经济形态理论,又不等于经济形态理论,是对“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进一步抽象。

有的学者指出,马克思是从“生产的国际关系”的角度,把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位来加以考察,并由此把人类历史的一般进程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按照这种见解:(1)“五种社会形态”所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发展方向具有不可逆性,一是其总方向的不可逆性,二是其阶段性方向的不可逆性。(2)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和国家都未依次经历过独立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但如果从“生产的国际关系”的角度看,上述事实不能作为推翻“五种社会形态”的证明论据,因为在人类总体历史过程中并不存在“跨越”。“五种社会形态”的划分单位是人类总体历史,而不是具体民族历史。(3)从“生产的国际关系”的角度看,人类总体历史中不存在什么“跨越”,但却存在着“互补”关系。这种互补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民族、国家及其生产方式系统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二是在奴隶、封建和资本主义时代中最能体现这三个时代性质的、典型的、相对发达国家的存在及其发展,必须以相对落后的奴隶、封建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存在为前提。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晚年有关东方社会可以跨越资本主义阶段的理论与他早期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反映了马克思的某些“理论困惑”。但是,这里所说的“困惑”与第二种观点所说“困惑”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后者倾向于肯定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前者则倾向于否定马克思晚年的东方社会理论。按照前者的观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西方社会的“冷静解剖”的结果,而东方社会理论则是马克思的“主观情绪的直接产物”。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就研究过东方社会,提出了东方社会的出路在于西方文明的输入,在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建构的理论设想。到了晚年,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迫切的历史使命感的牵累,马克思放弃了早期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而对东方社会的所谓原始生命力发生了兴趣,试图找到一条迥异于西方而又能将人类引向光明未来的大道,提出了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历史已经证明,这一理论设想是不完善的。

上述见解的确深化了马克思的历史进程理论,但“三大社会形态”与“五种社会形态”的关系却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更重要的是,不能以“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否定“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实际上,马克思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难以否定的。

第一,尽管可以发现某种社会形态的“变种”,或两种社会形态扭曲的结合,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社会形态超出“五种社会形态”。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不过是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这两种社会形态的扭曲的结合,如此等等。

第二,尽管不是每一个民族或国家都严格按照“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但这些民族或国家的发展方向同人类总体历史总的顺序是一致的。从人类总体历史看,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生晚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没有也不可能早于封建制度,而封建制度是在奴隶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原始社会则是所有民族在“人猿揖别”之后首先进入的“原生”社会形态。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或封建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母胎”中孕育成熟,这类事情既不可设想,也从来没有发生过。历史发展是曲折的,甚至会出现暂时的倒退,但发展的进程是定向的,一个民族或国家可以超越某种社会形态,但其历史运行的线路,不可能是同人类总体历史相反的逆向运动。

第三,“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揭示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以及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导致一种社会形态过渡到另一种社会形态,某一民族或国家由于内外条件跨越某一社会形态,实际上是以一种特殊方式实现这一规律。某一社会形态可以被跨越,但它所达到的生产力是不可超越的。不能设想在封建社会的生产力的基础上能建立起巩固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8]。社会主义的实践已完全证明了马克思这一观点的真理性及其巨大的超前性。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7、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同上书,6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5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德]亨利希·库诺夫:《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第2卷,128、1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同上书,80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18—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15]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本人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6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