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人类活动的本原性结构(1 / 1)

恩格斯对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作过深刻的论述:“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此,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1]

这就是说,规律或必然性对人的存在和活动具有强制性,人的活动不可能摆脱必然性所规定的范围,必然性是人的自由的限度。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必然性所规定的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可能性,人们能够认识必然性及其所规定的范围,能够把握由这种必然性的规定、由多种可能性构成的可能性空间,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对必然性的认识,在多种可能性中作出选择,并通过实践活动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从而“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达到自由。这就是说,有了人的认识活动、选择活动、实践活动,便有了与必然相对立的自由。

人既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又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作为自然存在物,人来源于自然界,本身就具有自然属性,其活动必须遵循自然必然性,自然必然性不仅支配着自然界,而且也制约着人的存在;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活动必须遵循历史必然性,社会关系、历史必然性不仅制约着人的自然属性,而且决定着人的社会属性;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人能够认识和把握必然性,能够以此为前提为自己建构起一个属人的理想世界,并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把这种理想世界变为现实存在,从而达到自由。

人是实践中的存在,实践构成了人的独特的生命活动。因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只有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形成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把握物的外在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时,人的活动才有自由可言。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换言之,只有从实践这一人的独特的生命活动出发,才能真正理解自由及其与必然的关系。

一方面,实践是人以自身的活动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同时,这种物质变换又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是在人与人的活动互换中实现的。因此,人的实践活动要受到自然必然性的制约和历史必然性的支配。

另一方面,实践是人们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愿望改变世界的活动,而且这种需要和愿望是被人们意识到的,并作为实践活动的目的,以人的意志的形式来支配人们的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头脑中作为目的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2]。因此,实践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这就是说,人的活动既是自然的,又是超自然的;既是合规律的,又是合目的的;既是必然的,又是自由的。在人的活动中,合目的性必须以合规律性为基础,并包含着规律性的内容,单纯的合目的性只能导致幻想中的自由;同时,合规律性必须结合着合目的性,并在合规律性中渗透目的性的内容,单纯的合规律性只能导致无主体性的自然必然性,同样达不到自由。必然与自由构成了人的活动的两极,二者统一于人的活动中,作为实践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人类活动的本原性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发展就是不断解决自由与必然之间矛盾的过程,是不断从自然和社会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过程。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异化以及主体与客体关系颠倒的状态时指出:“这种颠倒的过程不过是历史的必然性,不过是从一定的历史出发点或基础出发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性,但决不是生产的某种绝对必然性,倒是一种暂时的必然性,而这一过程的结果和目的(内在的)是扬弃这个基础本身以及过程的这种形式。”[3]在恩格斯看来,这一扬弃的结果,就是人们“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