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的语序(1 / 1)

如上文所述,联言判断是由若干联言肢构成的复合判断,人们用它来断定若干对象的情况或者一个对象的若干情况同时存在。

例一:刘德华既是好演员又是好歌手。

例二:张三、李四、王五都来办公室了。

这两个句子是联言判断,句子中每一个反映对象情况的判断就是联言肢。例一的两个联言肢分别是“刘德华是好演员”和“刘德华是好歌手”;例二的三个联言肢分别是“张三来办公室了”“李四来办公室了”和“王五来办公室了”。例一断定的是一个对象—“刘德华”的两种情况—“好演员”“好歌手”同时存在;例二断定的是三个对象—“张三”“李四”“王五”的一种情况—“来办公室”同时存在。

传统演绎法认为,联言肢在联言判断中的先后次序不影响联言判断的真假。也就是说,只要所有的联言肢为真,那么它们在联言判断中无论怎样排列,都不会影响到联言判断的真假。如上两例,无论怎样改变联言肢的先后次序,都不会影响到判断的真实性。但有没有例外的情况呢?例如“我参观了天安门,并且到了北京”这个联言判断是真的,但是我们恐怕很难接受这种说法。因此,在日常的思维和语言表达中,人们除了会考查联言判断的真假值,还会对联言肢意义上的联系有所要求。不信请看下面两例:

例三:晓丽结了婚,并且有了孩子。

例四:晓丽有了孩子,并且结了婚。

这两个联言判断,真假值是一样的。但它们的意义相同吗?显然,这两个判断所反映的内容是迥然不同的。例三是先结婚,然后有了孩子;例四则是先有孩子,然后再结婚。所以,在日常表达中,联言肢的次序不是都能随便颠倒。

客观世界中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有先有后的,因此当我们用联言判断来反映客观对象的情况时,也应该根据情况出现的先后来排列反映这些情况的联言肢。

某日,一县官在批阅案卷时,看到一起恶性杀人案:杜某因制止混混徐某欺行霸市,与徐某发生口角并被徐某打断了左臂;杜某不忿,便带了一群家丁冲到徐某家中殴打徐某一家,导致徐某及其母当场死亡,而后杜某在逃跑途中被缉拿归案。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杜某也供认不讳。县官见此,提笔批道:情有可原,法不能恕。两天后,县官接报,县里的百姓对“杜某杀人案”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混混徐某经常恃强凌弱、欺男霸女,是本县一害,杜某打杀徐某是为民除害,致徐母死亡是一个意外,因此杜某罪不至死。县官怕自己的判决会导致民怨沸腾,因此大笔一挥,将原判改为:法不能恕,情有可原。

县官的判决就是联言判断。(杜某的行为)虽然情有可原,但是法不能恕;(杜某的行为)虽然法不能恕,但是情有可原。这两个联言判断的联言肢完全相同,只不过调换了先后次序,但所表达的含义却完全不同。

联言肢次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联言判断表达的含义迥异。因此,我们在使用联言判断时通常根据思维目的的需要和语法的要求,去灵活、合理地安排联言肢的先后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