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徐朝龙那长篇推论之后,便是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孙华以总裁判的身份,所做出的盖棺论定式的概括性评说。他在对许多论点、推断甚至是妄言做了否定的同时,特别对“二陈”最早提出的那个“祭祀坑”之说,再度提出了尖锐的批判,孙华道:
有关三星堆器物坑系祭祀坑之说,其根据主要有二:一是两个器物坑“出土的青铜人头像、人面像、神树以及玉璧、瑗、璋、戈等,都应是祭祀用品”;二是两个器物坑中的器物都经过火烧,它们应是“燎祭”的遗物,是在“燎祭活动后瘗埋的”。这两个说法都来自陈德安、陈显丹执笔的发掘简报。但这些根据实际上并不能证明三星堆器物坑就是祭祀坑。三星堆器物坑的器物种类很多,既有许多与祭祀有关的物品,如铜像、铜礼器和玉石礼器等,也有一些与祭祀关系不大的器物,如金杖、象牙、海贝、陶器等,不得以偏概全。退一步说,即便是两个器物坑中的器物都可以用于祭祀的目的,坑中器物的用途与坑的用途,二者也并不等同。更何况坑内那些浸透着浓烈原始宗教色彩的铜像,它们本身就很复杂,既有形体巨大、凸眼尖耳的神像,也有所谓“大巫师”的立人像,还有许多冠式与发型都各异的铜人像。在这些铜像中,铜神像在祭祀中应作为祭祀的对象而出现,其他铜像则应是主持祭祀和参加祭祀的人像。将祭祀对象和祭祀参加者埋在一起进行祭祀,这是很难令人相信的。
如果三星堆器物坑真是祭祀坑,那么祭祀掘坑掩埋祭品,这是属于瘗埋一类祭法,而三星堆器物坑所埋之物又多有被火烧的痕迹,这又属于燎一类祭法。根据古代文献记载,瘗埋一类祭祀方法是“既祭埋藏之”,其对象主要是在地下的种种神灵。而燎一类祭祀方法却是“既祭积薪烧之”,其对象主要为在天的诸种神灵。祭品用火焚烧与掘坑掩埋,其祭祀对象有别,用“先燎后埋”来解释三星堆器物坑的遗存状况,进而将坑的功用推断为祭祀坑,这是不妥当的。
祭祀是古代人们经常进行的活动,而无论是祭地、祭社、祭祖,还是祭祀山川,瘗埋又都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祭祀方式。由于祭祀要经常举行,瘗埋又是重要的祭法,所以凡是祭祀场所都有许多用于瘗埋祭品的深坑。考古发现的祭祀场所,祭祀坑往往十分密集,如仅在殷墟西北冈商王陵区东部区域(即1400号大墓周围),已发掘和探明的祭祀坑就有上千座之多。三星堆器物坑现在仅发现了两座,从已发掘的情况看,今后也不可能再发现许多。这就不大符合祭祀的要求。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和现代考古材料,中国古代祭祀无论是埋祭还是燎祭,它们所用的祭品不外乎牲、玉两类,从未见有将大量金、铜、玉、石、骨器一起焚烧或一起掩埋的现象。三星堆器物坑埋藏物品的巨大数量,也使人难以相信这是用于祭祀的目的。且不要说经常举行这样的祭祀非一般国家财力所能承担,就是一年或十年举行这样一次祭祀也太劳民伤财了,这都是祭祀坑所难以说通的。
在否定了“二陈”的“祭祀坑说”之后,孙华对前些时候沈仲常、张明华等学者提出的三星堆器物坑是墓葬(包括墓葬陪葬坑)的说法,也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沈、张等人因为不同意陈德安、陈显丹的祭祀坑说,却一时又提不出更好的解释,于是便将这两座器物坑与墓葬挂起钩来,或称之为墓葬陪葬坑,或称之为火葬墓等等。实际上,正如“二陈”在《三星堆遗址二号坑简报》结语中已经指出的那样,在三星堆一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调查发掘,附近没有发现墓葬区。在两个坑的周围,砖厂十余年烧砖取土,也没有发现墓葬”。因此,三星堆器物坑是墓葬陪葬坑的可能性很小。
至于张明华提出的三星堆器物坑系火葬墓的说法,可知此人注意到了坑中器物均被火烧的现象,也注意到了“甲骨文中提及燎祭尽管名目繁多,但仍多见牛、羊、豕、豚等,并无作为礼器的青铜器、玉器出现”的事实。但如果仅凭这两点就推断三星堆器物坑是“死于非命的蜀王”的火葬墓,却又存在着如下方面的问题。首先,三星堆两个器物坑各自包含物差别较大,一号坑有大量烧骨渣和所谓金杖,尚可能勉强与火葬墓联系在一起。但二号坑既没有烧骨渣也没有所谓金杖,只有纵横交错的六十余枚象牙,这就很难将它与火葬墓相联系了。其次,如果三星堆一号器物坑是蜀王的火葬墓的话,蜀王火葬后的骨渣就应妥善保存,不应当随便倒在坑中“呈斜坡状堆积”。更何况《一号坑简报》已经指出,该坑多达三立方米的骨渣都“属于较大动物的骨骼”,并未说其中有人骨,不存在火葬墓假设的前提,所以将两坑断为火葬墓是颇为荒谬的。
既然三星堆器物坑不是祭祀坑,也与墓葬没有关系,从其埋藏现象来分析,又不容有窖藏的假设。因此,有的学者开始注意到该坑器物多与原始宗教有关的现象,提出了三星堆器物坑系某种特别原因形成的掩埋毁弃宝器的掩埋坑。至于这个特别的原因,则有神灵失验和国家灭亡两种解释。
三星堆器物坑为失灵神物掩埋坑之说,其合理因素甚少。因这两个坑包含器物的种类很多,不仅有青铜神像、神树、人像,也有尊、罍、彝等铜礼器和璧、瑗、璋等玉石礼器,此外还有金杖、象牙、海贝等物。这几乎包括了当时社会最珍贵的东西,不仅仅是个别灵物和神像。从历史文献和民族志材料来看,古代人们对于自己崇拜的神灵都是十分尊崇的,即便向神灵所求之事失验,那时的神职人员也会找出种种理由来解释。只因向神许的愿未能实现就将神像捣毁埋入地下,这种事情是很难发生的。毁弃失灵的灵物而另外制作一个可能灵验的灵物,这种现象只存在于流行灵物崇拜的人群中,并且这些所谓的灵物一般都很简单草率,因而可以不时以新换旧。三星堆器物坑的时代已是王权神授的时代,器物坑中巨大的青铜神像和各种精美的宗教用具反映了人们对于神的敬重程度。如果经常毁弃这样的神像和祭祀用品,这不仅为当时社会财力所不能容忍,同时也足以导致精神世界的动摇——当时的统治阶级和祭司巫师集团是不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的。
对比之下,三星堆器物为亡国宝器埋藏坑之说就合理得多。古代国家间打仗,胜利的一方将敌国的神庙宝器毁坏掩埋起来,或失败的一方将自己的神庙宝器付之一炬后埋藏起来,这种可能性并不是没有的。商王朝灭亡时,商纣王就曾穿上宝玉衣赴火而死。不过,这一种说法也还存在一些疑点。疑点之一,是三星堆两个器物坑还存在着年代不一致的可能性。按照原简报结语的判断,三星堆一号坑为殷墟一期,二号坑为殷墟二期以后。而根据现已公布的材料,我们虽然已经可以证明二号坑不可能晚于殷墟二期,它应是殷墟一期偏晚阶段或殷墟一、二期之交的东西,但却不能排除一号坑早于二号坑,两坑年代不一致的可能性。只要三星堆一、二号坑之间存在着相当的时间差距,亡国宝器埋藏坑之说就难以成立。因为一个国家在前后不长的时间里两次遭到强敌入侵,宗庙被焚,宝器被毁,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疑点之二,中国古代虽有为使敌国彻底灭绝而捣毁敌国宗庙的习俗,但在一般情况下,敌国宗庙虽要焚毁,宗庙内的宝器却不在毁弃之列。战胜国往往是把战败国的宝器当作战利品或者政权变更的象征运回到自己国家中去。所谓“燔溃其祖庙”“迁其重器”,就是这种习俗的反映。
三星堆器物坑的埋藏原因,既然以上两种解释都难成立,剩下的解释范围就相当狭小了。通过仔细分析这两个器物坑的埋藏现象,并权衡各方面的制约因素,孙华认为,三星堆器物坑很可能是根据原始宗教的某种习俗而掩埋的古蜀国国君神庙器物的掩埋坑(下简称为“不祥宝器掩埋坑说”),这种解释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1.这两个器物坑器物等级很高,器物功用又多与原始宗教有关,它们应当是当时蜀国政治和宗教的最高统治者神庙中的东西。
2.三星堆一、二号器物坑的时间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年代差距。这个差距如果代表的是一个或两个蜀王的统治年限,或是具有某种特别含义的年代距离,这就正好可以解释三星堆一号坑早于二号坑的年代现象。
3.只有在三星堆器物坑的器物是已故蜀王或旧时代蜀王神庙中的东西,新王用之不祥的情况下,这些器物被掩埋于地下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当然,以上这种解释,主要基于三星堆一号坑与二号坑时间存在一定的年代距离这一点而立论的,如果这两个坑最终被证明年代完全一致。那么,除非再发现一个或数个与这两个器物坑年代不同的器物坑,否则,这种解释存在的可能性也同样是很小的了。根据现已公布的材料,三星堆器物坑系“亡国宝器掩埋坑”和“不祥宝器掩埋坑”的解释是相对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