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坑之说的出笼(1 / 1)

早在1986年,在广汉召开的“巴蜀历史与文化学术讨论会”上,就有为数众多的专家,高屋建瓴地注意到了三星堆遗址两个器物坑性质的重要,并提出了“墓葬陪葬坑说”“亡国宝器掩埋坑说”等多种说法。在这次会上,有的学者又把当年冯汉骥提出的观点旧事重提,仍坚持认为应属于窖藏性质。

1976年9月,当冯汉骥躺在病榻上,在生命的最后一段历程中,指导他的爱徒童恩正,在论述月亮湾出土的玉器时,曾有过这样明确的表示:“广汉玉石器埋藏的性质,过去有人认为是古代蜀国帝王的墓葬,有人认为是祭山川之所。现在看来,以属于窖藏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我们解放后多次在广汉调查和试掘的情况来看,这里文化层的堆积很厚,范围也相当广泛,很可能此处原来是古代蜀国一个重要的政冶经济中心,而发现玉器的地点,即为其手工业作坊所在地。历年来出土的玉石成品、半成品和石坯,应该就是这个作坊的遗物。但不知由于什么原因,这个作坊突然废弃,人们只能仓促将所有的产品埋藏起来,以后也就没有机会再来挖掘,所以保存至今……对此我们亦有一假设:据《蜀王本纪》和《华阳国志》的记载,蜀的统治者原为杜宇氏,以后为开明氏所取代。据《华阳国志·蜀志》载开明氏位十二世,《路史·余论》则记开明氏经十一代三百五十年为秦所灭。按秦灭蜀为公元前316年,经上推算则开明氏取代杜宇氏的时间约在公元前666年左右,广汉玉石器作坊的突然废弃,可能与这一历史事件有关。”

继冯汉骥与童恩正发表这一观点之后的1986年,曾主持三星堆考古发掘的四川省博物馆著名考古学家沈仲常和另一位同事黄家祥,又发表了《关于广汉土坑出土石璧的认识》一文。文中说:“在本世纪30年代,广汉土坑出土了石璧等遗物。这种土坑到底是墓葬或是一种祭祀坑?石璧等遗物是作为墓葬的或是作为祭祀坑的埋藏物?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认清石璧的性质,解开埋藏或随葬石璧之谜无疑是有所启迪的……我们认为解放前广汉土坑出土石璧、玉琮等一组玉石礼器当是作为随葬品埋入墓葬的,出土石璧、玉琮等一组玉石礼器的土坑当是一座墓葬。这座墓的墓主人当是有一定地位、一定身份和级别的显贵者。同时还说明,林名均和郑德坤先生有关解放前广汉土坑出土石璧在坑中置放的情况,当以‘葛氏据董君所闻,谓璧在地中布置,由小而大,分三道,一列坑左,一列坑右,一列坑面,形如长方坑之装饰’。比林氏从摄影员晋君所闻石璧大小不等‘叠置如笋,横卧泥中’的记载,更接近于墓葬随葬石璧的置放情况。虽然良渚的墓葬、齐家的墓葬随葬的玉石璧没有显示出分成几道、几列,但仍可看出石璧的置放是有特定的位置。这里可举皇娘娘台齐家文化第48号墓随葬的83件石器的置放情况为例。从发表的考古资料中可看出大量石璧在墓坑中部,墓坑内其他地方也零星有一部分。另一部分石璧压在人骨架之上,一部分石璧在墓坑底部的人骨架之下。因此,从记载的广汉土坑出土的石璧情况,我们可以推知,放在坑面的石璧,当是墓坑的底部。这座墓葬之所以无人骨架发现,从当时记载看,由于墓坑在溪底,燕氏‘疑其下藏有金珠宝物,乃待至深夜,始率众匆匆前往掘取……’这可说明只是为了索取宝物,即便坑内有残留的人骨架痕迹,在黑夜的挖掘过程中,是绝不会发现和保留下来的。再参照中原一带商、周之际大量遗存的发掘,我们可以说,不能一见到有人骨架的遗迹就判定为墓葬,有的遗存尽管有人骨架却不是墓葬。由于某些特殊的地理环境,土壤中酸碱程度不一样,有些墓坑内人骨架全部腐朽,**然无存,连骨架的痕迹也难以辨认,而随葬器物却放置在墓坑原处保存下来,特别在发掘早期墓葬中会遇到这种情况。遇到此类现象,我们也不能断然就判定它不是墓葬。这些情况,在今后的田野考古工作中,可能还会出现的。广汉土坑出土的石璧等玉石礼器,我们通过上面与其他考古资料的比较研究后,推测这个土坑是一座墓葬,出土的石璧等玉石礼器是作为随葬品埋入墓坑内的可能性极大,而且随葬有璧、琮这类玉石礼器的墓主人,在当时是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显贵者。这种组合的玉石礼器的随葬品,在前面所列举的考古资料中均已看出。因此,广汉出土玉石礼器的土坑是祭祀坑的可能性极小。”令沈仲常、黄家祥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他们发表此文的两个月后,震惊中外的三星堆器物坑被发现了。面对两个大型的土坑和埋藏的奇特古怪的器物,在随后召开的学术讨论会上,沈氏除了坚持以前的观点——即新发现的两个器物坑,同此前燕氏发现的玉器坑一样同属墓葬之外,还稍有缓和地表示:“即使不是墓葬,也应与墓葬有关。”

皇娘娘台齐家文化第48号墓地

三星堆一号坑发掘情形

但三星堆两个器物坑的主要发掘者陈德安、陈显丹则不管沈仲常这位考古界老前辈振臂高呼的“祭祀坑的可能性极小”那一套高见,当发掘刚一结束,就本着一位西方哲人所说的“我爱我师,但更爱真理”的格言,很快就断定两坑是不折不扣的祭祀坑,并在随后发表的权威性简报中,明确地向学术界正式提出了三星堆两个器物坑是祭祀坑的论点,并直接把“祭祀坑”三字作为一、二号发掘简报的标题公之于世,并这样论述道:

一号祭祀坑开口于三星堆遗址第五、六层以下。从地层的叠压打破关系分析,此坑年代的下限不会晚于三星堆遗址第三期后段。

坑内出土的青铜头像、人面像等为国内首次出土,目前尚无可比材料。璋、戈等玉器,从器形特征看有的可早到二里头文化时期,有的又晚到殷墟时期,也不能做断代的依据。只有出土的陶器和青铜容器,为推断祭祀坑的年代提供了较科学的根据。陶器中的广肩平底罐和颈部施凹弦纹的壶,是三星堆遗址第三期出现的典型器物,尖底盏器座是第三期偏晚出现的新器物。尖底盏形体较大,胎较厚,尖圆唇,腹较深。器座底部较平,边缘较锋利。形制呈三星堆遗址第三期特点,与第四期器物明显不同。故可进一步推测此坑的时代为三星堆遗址第三期后段。

二号坑出土的青铜神坛摹图

青铜容器中罍的形制、花纹与河北藁城台西村墓葬出土的铜罍相似,尊的形制、花纹和铸造工艺与安徽阜南月儿河段打捞出的商代前期(晚于郑州二里岗上层,与殷墟文化第一期相当)的龙虎尊一致,时代也应与之相当,盘也是商代前期的形制特征。据此,我们推测一号祭祀坑的相对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第一期。

三星堆遗址出土的玉神坛与青铜顶尊跪坐人像摹图

过去有关商代祭祀的考古材料,主要有“人祭”和“杀牲祭”两种。而以“俑”代替人牲作为祭品,则尚无发现。在殷墟妇好墓中,随葬的玉人、石人,似乎可以看作是用“俑”替代人殉的发端,广汉三星堆一号祭祀坑内出土的铜人头像,颈部做成倒三角形,出土时有的内装海贝,有的内插象牙,均被火烧过。这种情况,不像是作为祭祀对象——“神祇”,而像是作为祭品——“人祭”的代用品。颈部做成倒三角形,很可能用它们象征被杀的“人牲”。

燔燎的现象,过去也很少见,仅在殷墟丙组基址内发现有“烧牲祭”。但甲骨文中有关“燎祭”的卜辞屡见不鲜,祭祀的名目相当繁多,对象很广泛,祭品尤为丰盛,有牛、羊、羌、犬、豚等,有的用牲多至十五头牛及卅牛,可见“燎祭”是隆重的大祭典。三星堆一号祭祀坑内瘗埋了约三立方米经火燔燎敲碎的骨渣,出土的金器、青铜器、玉石器、陶器、象牙、贝等均用火烧过。我们认为,这些遗物是在举行一次规模浩大、祭典隆重的“燎祭”活动后瘗埋下的。

三星堆一号祭祀坑既使用“燎”祭,再将“燔燎”后的祭品“瘗埋”,我们推测祭祀的对象是天、地、山、川诸自然神祇之一,而祭祀先公先王等人鬼的可能性很小。

二号祭祀坑与一号坑相比,出土遗物不论种类还是数量都丰富得多。在二号坑出土的遗物中,提供判断时代依据的器物主要是铜尊、罍等容器及大型青铜立人像、青铜树上的鸟及其他纹饰。但上述器物的时代差距较大,我们选择其中铸造年代最晚的,作为此坑下埋年代的上限。

青铜持璋小人像

青铜持璋小人像摹图

二号坑与一号坑同处一个区域,相距仅三十米。但一号坑开口于第2发掘区的第六层下,其时代相当于殷墟一期。而二号坑则开口于第2发掘区的第五层下。就地层关系而论,二号坑显然晚于一号坑。

二号坑出土的璋、戈、瑗等玉石器的形制和一号坑所出相比,显得体形长大而厚重。青铜头像比一号坑出土的种类增多,造型也有所变化,显得更为成熟。因此时代应比一号坑晚。

二号坑出土的青铜尊多为侈口,高领,束颈,鼓腹,圈足上镂方形或长方形孔。这些器物的器型及纹饰特征,均与晚期商文化特征相同,约相当于殷墟二、三期。从二号坑内出土的大量鸟的形象来看,头上都有冠,钩喙,尾上翘。而殷墟一、二期所发现的鸟纹,头上都无冠羽,尾普遍下垂,直至殷代末期容器上的鸟才普遍有冠,尾上翘。故就鸟纹相比,二号坑的时代也晚于殷墟一、二期,大致相当于殷墟晚期。

关于二号坑的性质,或认为是“墓葬陪葬坑”,或认为是“异族入侵”等等,我们认为二号坑应是祭祀(埋)坑,其理由是:

一、半个多世纪的调查发掘,附近没有发现墓葬区。在两坑的周围,砖厂十余年烧砖取土,也没有发现墓葬。因此,是墓葬陪葬坑的可能性很小。

二、古书记载中有荆人“鳖灵尸随江上,遂活”,“望帝以鳖灵为相”,最后“杜宇禅位于开明”的传说,这仅仅是意味着政权的变更。其间虽然不免有争斗,但似乎没有发生过将宗庙彻底“犁庭扫穴”的剧烈事件。况且,二号坑中出土遗物的投放都有一定顺序,同类遗物的分布也较为集中,这反映出投放这些遗物是有目的而不是盲目的,有规律而不是任意的。

三、出土的青铜人头像、人面像、神树以及玉璧、瑗、璋、戈等,都应是祭祀用品。特别是边璋上遍刻的图案,应是蜀人祭祀礼仪的反映,其中一组图案是插璋祭山。《周礼·春官·典瑞》载:“璋邸射以祀山川,以造赠宾客。”边璋的图案印证了古书的记载,也为我们判断二号坑的祭祀性质提供了证据。

二号坑出土的遗物均有火烧过的痕迹。结合文献记载,我们推测,当时的祭祀应有“燔燎”祭天、“瘗埋”祭地、“悬庋”祭山等形式,二号坑正是一次重大综合祭祀活动的遗存。

林向(右一)向前来参观考察的四川省领导、专家介绍三星堆发现、发掘情况

古代女真族的萨满帽饰(左)与俄罗斯奥洛奇人萨满祭坛(右)(引自冯恩学《谈三星堆出土神树的性质》)

对于陈德安、陈显丹提出的这套新观点,三星堆发掘的主持人之一、四川大学考古系教授林向表示在器物坑性质的判定上不能认同。他认为蜀文化是有别于中原文化的地域性文化,有自己的原始宗教信仰,不能用中原祭祀坑来硬套。在林向看来,这种合坑埋藏的情况,很可能是古代世界风行的巫术——“萨满文化”的产物,大概是附近场地上举行了巫术活动后的“厌胜”性埋藏。林向说:“我们知道,原始宗教的灵物和偶像也可能遭到蔑视和责罚。民族志材料告诉我们,有些原始部族认为,不灵验的灵物可以抛弃另找代替,不灵的灵物加以虐待、捶击、辱骂,可以刺激灵验起来。偶像如果不能满足崇拜者的希望,也有可能被打击、丢弃或烧毁。例如:奥斯蒂亚人在出猎不获时,就要责打偶像。坑里的酒樽与失宠的神像大概也是如此被埋入地下的。至于神像为什么会失宠,已不可深究,但笔者颇疑此事与蜀地洪水及战乱有关,时间应发生在杜宇时代。三星堆遗址第八层上有一层厚约20-50厘米的淤土,青黑色,包含物极少,此层以上出筒瓦、汉砖等物。第八层相当于第四期,殷末周初,正是祭祀的年代。这大概就是巫术厌胜性埋藏的原因吧。神灵不能制止洪水,只好埋入地下,开明治理了水患,就取得了政权,当是地下埋藏器物的谜底。”

林向的观点一经传出,作为他的学生,陈显丹立即做出了回应,并拿出了比先前还要详尽的论证、论据,对自己的老师进行了毫不留情的反击。陈氏以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反驳道:

坑中出土的青铜立人残像摹图

出土时破碎的青铜人头像

三星堆遗址两个坑的出土情况,其中有一些重要的现象,就是这些遗物被火烧、涂朱、涂蓝色、有意毁坏等。林向教授根据坑内出土遗物被捣毁这一现象,认为两个坑是“厌胜”的结果。这种将坑内的其他现象置之一边,单以此点来判定两坑的性质是缺乏依据的。如果说坑里的神像、神树等遗物中损毁一两件崇拜物作为不灵的灵物进行刺激的话,还可以说得过去。而实际上坑内的各种礼器和遗物几乎都遭到损毁,难道说一个民族所崇拜的偶像全都失灵了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何况在民族志的材料中所反映的各民族对崇拜的偶像或神灵,大都是极端崇拜而又忠实。至于坑内为何要将这些偶像损坏埋入坑内呢?根据文献记载,在我国古代有许多王者或巫为祈雨、祀社等祭礼不惜“以身为牺牲”。如《吕氏春秋·顺民》载:“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汤乃以身褥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予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这件事情亦见于《淮南子》《尸子》《尚书大传》等。当然,以身为“牺牲”,并非是真的王者本人或巫要断其发、磨其手或自焚,而是制作一些偶像作为替身,以献诸神。这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进行的。

因此,一、二号坑的情况只能是古蜀人在遇到了某些特大问题时(如外敌入侵等),为求得神灵的保佑或宽恕,非自我牺牲不可,因而在祭祀礼仪中制造出若干替身代己。但其中也不排除是他们仇视的人或鬼神以及战俘的偶像。因此笔者认为要正确得出结论,不仅要分析坑中所出的实物,更重要的是还应分析坑中各种遗迹现象。

古代礼制中的“六瑞玉”形状

从出土的遗物来看,除人、动物等偶像外,其余均属礼器。且从两个坑内发现大量的红砂泥芯、铜渣及部分范模和黄金料等情况来看,坑内的遗物系就地铸造和举行某种仪式时在现场使用后而埋入坑中的。由此可见所谓“不灵之神物”又何必临时来进行铸造呢?灵物之灵否,是经过一段时期的供奉祈祷后才能得知其灵与不灵,故所谓“厌胜”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它只能是作为某种偶像的替身。

其次从两个坑中出土的大量玉石器的用途分析来看,在我国,玉石器的使用很早,也是很普遍的。虽然当时玉、石不分或难以区别,但人们至少已把它视为珍宝一类的贵重物质。石器时代遗址中出现的璧、琮一类的玉石器,可能是作为礼器进行一系列宗教活动乃至于人类社会等级划分的标志。过去在遗址中很少发现玉琮。考古学家王巍在论述良渚玉器时曾说“迄今所发现的玉琮,皆出自于规模较大的墓葬,这一点说明玉琮是氏族部落中的首领及其权势者才拥有的贵重之物”。王氏之言是有道理的。到了奴隶社会,玉器仍以其质地、色彩、光泽等赢得人们的喜爱而作为珍宝利用和收藏,尤其是商代,这种观念更为明显。而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出土的大量璧、圭、璋、瑗、琮等玉石礼器,应属与商同一时代的祭祀之礼器。从一号坑出土的一件残长167厘米、宽23厘米的特大型玉璋和二号坑出土的一件璋的外表雕有人物的情形来看,祭祀的特点就更加突出了。

用于祭祀的高级礼器

民间祭灶神(清·佚名绘)

再者,我国考古材料中用牲作为祭礼之物是屡见不鲜的。在崇拜鬼神祭祀之风盛行的商代,祭祀更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之大事,在祀于戎”,就是这一情况的生动写照。贵族奴隶主十分重视祭祀,并把它作为国家的大事。殷代经常举行各种祭典,祭祀对象包括天地、山川、日月、风雨、神鬼、祖先等。在这些祭祀活动中都要进行杀牲。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所出的七十余枚(节)象牙门齿、臼齿、象骨及三立方米左右的动物骨渣,无疑是当时作为祭祀之牲被杀后填充于坑内的,只不过在形式上与中原文化略有差异罢了。一个是杀牲后整体埋入坑内,一个是放血、焚烧、砸碎再埋入坑内,但其总的性质应是一样的。这种现象再一次说明了两个器物坑并非“厌胜”之结果。

最后,从二号坑内出土的青铜神树来分析,所反映的正是祀社的情况。《吕氏春秋·顺民》篇载:“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艺文类聚》十二引《帝王世纪》说汤“祷于桑林之社”。这个“社”字至关重要,它于树(桑林)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自商、周以来,不论是行军出师祭祀还是社祀,可以说都是离不开树的。学者陈炳良在《中国古代神话新释两则》一文中说:“桑林是殷商民族,以及古代若干其他民族祭祀祖先神明的圣地。”可见树是祭祀之器。

从上述的各种遗物现象结合文献记载分析表明,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应是祭(埋)祀坑。从两座祭祀坑中发现的各种遗物和遗迹现象分析研究,可知采用了以下四种祭祀方法:

一、燔燎法。根据两个坑内所出遗物上都有火烧、烟熏痕迹和大量的竹木炭、灰烬及被烧熔的青铜器和烧得裂片的玉石器等分析,两个坑的祭祀者在此进行了燔燎。

二、瘗埋。两个坑的数百件遗物和牲物经火燎后,又全部埋入坑中,这显然是瘗埋的手法。

三、血(灌)祭。是将祭祀之牲杀戮放血。一号坑内出土的三立方米的动物骨渣烧后均呈白色,表明当时是将牲物放过血的,放血的目的是为了血(灌)祭。

四、悬祭。二号坑内出土的青铜树上均悬挂着许多飞禽异兽、果实和其他仿昆虫类的青铜饰件,以及铜器、石瑗等。这些遗物一方面反映着“桑林”的景象,另一方面映照出了古人祭祀所采用的悬法。

从以上四种祭法,再结合两个坑内出土的各种遗物来看,不论是一号坑还是二号坑,都不是单祭某一物事,而是由燔燎、瘗埋、血祭、悬祭等组成的合祭。这种祭法是古代特别隆重的祭礼,其反映的祭祀内容主要是祭天、祭地、祭山、迎神驱鬼、迎敌祭祀等。

蜀字的造型不仅与蚕有关,也与龙、蛇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