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建设(1 / 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成为社会建设“短板中的短板”,突出表现为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很大差距。

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供给模式,广大农民的意愿和需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农民成为被动的接受者,造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非理性与低效。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要针对农民迫切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且效率低下问题,充分尊重农村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主体的作用,改革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制度,完善“自下而上”的、能够有效反映农民需求真实偏好的表达机制。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决策,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与管理的模式,保证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充分实行村民自治,通过村民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农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充分表达自己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就政府而言,当前应重点推进县乡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整合相近公共服务职能,解决部门之间衔接不够、交叉重复、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强化对县乡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二要建立起以结果为导向的、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首先,必须解决好评估的主体问题,应建立一种政府、研究部门和媒体(公众)组成的三元评价机制;其次,要设立一套评价公共服务的模型,合理设计评价的指标和权重,注重评价的可操作性,建立起高效的沟通反馈机制;再次,应从法律上认可公共服务评价的地位,保证公共服务评价成为政府公共管理中的基本环节,促使政府积极参与公共服务评价工作。在法律上应树立公共服务评价的权威性,公共服务评价机构在进行公共服务评价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三要逐步实现多元供给。我国农村地域广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规模较大,仅靠国家财政投入难以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因此,当务之急是积极探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促进单一的供给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化,不断拓展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渠道,改变公共产品的供给只由政府提供的局面。对于纯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无偿足额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可采取多种形式:政府供给;政府与私人的联合供给;第三部门供给;私人供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