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险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行为准则(1 / 1)

除了对新人进行礼仪和业务技巧的培训外,还应该加强对新人进行行业准则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利于他们加强自律。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对代理人持证上岗、与所属机构关系、展业等方面,《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强调了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应该注意的事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在合同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业务,不得擅自越权;人寿保险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展业时应主动向客户声明自己的代理情况,并主动出示展业证书及执业证书;对回报率不确定的投资连结及分红类产品,保险代理人不能做出预测及承诺;保险代理人应将客户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其违反后果明确告知客户。

此外,对市场竞争方面,《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则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应当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改变;并在展业时,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了销售自己的保单,而建议客户提前终止其他保单。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对保险经纪人持证上岗、接洽客户以及保险方案的制定规定了应该注意的事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经纪机构的情况(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等),并主动出示执业证书;在展业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得夸大保障范围和保障功能;对于影响保险合同签订的重要信息,应向客户做出详细说明(如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退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条款等);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的提供者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与内容。

此外,对市场竞争方面,《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也有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进行执业活动;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经济利益;在展业时,不得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了取得佣金(手续费)而建议客户提前终止其他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