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B股的买卖(1 / 1)

1.哪些人可以投资B股

投资B股,投资者本身首先应具备由证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B股的投资者限于:

(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

(4)境内居民个人。根据规定,目前我国的B股只对境内的个人居民开放,境内法人机构尚不能投资B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2.怎样开设B股保证金账户

只要经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其总部和每一家分支机构都可以办理B股业务。境内个人投资者可以在同城任何一家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B股交易。开设B股保证金账户的程序如下:

(1)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或外币现钞存款划入拟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

境内商业银行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账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2)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沪市须办理指定交易。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境内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购买B股。入市资金起点1000美元或等值7800港元,其他外币应按银行公布的汇率通过银行转为上述两种币种。入市资金无上限限制。

境外投资者投资B股不能使用现钞,应持现汇存款。

目前,国内将外币信用卡视同现钞管理。投资者不能用外币信用卡上的资金买卖B股,需将外币信用卡上的资金转成现钞存款,才可以买卖B股。

备注:

现汇存款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镜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3.怎样开设B股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深圳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负责B股投资者开户业务,同时授权给一些证券营业部,一些银行或其他代理开户点开立B股账户。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账户。

开设深市B股证券账户需要提交的材料。

开户费:个人每户120港元;机构投资者每户580港元。

开设沪市B股证券账户,要求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其他要求和深市基本一致。

境内居民个人开立沪市B股股票账户,手续费按15美元/户标准收取。

对于境内的B股个人投资者,无论是深圳B股账户卡还是上海B股账户卡,都可以在全国任何一家交易所会员券商处开户。二者所不同的是,深圳B股账户卡可以在多家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可同时交易,而上海B股账户卡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只能在指定的一家证券营业部使用,转换证券交易营业部时,须办理变更指定交易手续。

4.怎样修改B股开户资料或办理B股销户手续

投资者B股账户的下列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1)姓名或名称。

(2)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商业注册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号码。

(3)住所。

(4)其他资料。

投资者办理修改开户资料手续的业务流程为:

(1)投资者提供股东身份证、股东代码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投资者须亲临柜台修改有关资料,如系代理,还需出具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资者填写《交易账户更改密码申请书》和《投资者开户资料变动表》。

(4)营业员审核无误后,输入股东代码进行修改。

如果投资者提出销户,一般手续为:

(1)投资者提供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码卡、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2)营业员审核资料、查验密码后送主管签批。

(3)结清股东的资金和股份,办理销户手续。

(4)交回投资者身份证明和股东代码卡。

5.非居民如何开立B股账户

B股交易的“非居民”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外国公民及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者。

“非居民”须携带“身份证件”办理开户,“身份证件”可以为:

(1)外国公民身份证或护照。

(2)中国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

(3)中国台湾同胞台胞证。

(4)取得外国绿卡的中国公民持护照及绿卡,开户时须填写护照号码。

“非居民”开立B股账户的具体步骤为:

(1)办理汇款,并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新开户”字样和股东姓名。

(2)开户者自汇款当日起5个工作日后(境内汇款约为3个工作日)凭银行汇出汇单传真件或复印件到开户证券部查询资金是否入账。

(3)确认资金已入证券公司账号后,即可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者一般在T+3后领取资金卡及B股账户卡。

6.上交所B股交易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B股交易,必须办理指定交易。B股股票账户开立的同时,该账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股股票账户的指定于T+1日生效。B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员提出申请,会员将其申请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次日通知会员该申请是否生效。

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上交所进行B股交易的程序是:投资者开设B股账户后即可委托证券商代理进行B股交易。证券商受理委托后,由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系统,经系统撮合配对后,将成交数据传回证券商,在T+3日交收。

上海B股委托代理证券商方式分为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证券商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面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内的B股投资者或在境内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资者较多采用这种方式。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方式向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称为电话委托。大多数B股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和各类基金)居住海外,进行B股交易时,较多采用长途通讯方式,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境内券商,或通过B股海外代理商进行买卖。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传达交易指令。

电话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电话录音(或传真件)保存至关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期。

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申申报。

(2)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3)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4)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高于市价的卖出和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难成交,因此可以不加限制;而高于市价的买入和低于市价的卖出几乎具有100%的成交机会,因此,对其限制可以防止人为造价和交易员操作出错。

零股交易即指不足一交易单位的委托买卖,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买卖即为零股交易。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

上海B股的法定名册登记机构是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清算公司),在业务上实行结算会员制,即以结算会员作为投资账户登记和投资者的结算交收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登记、结算交收、存管。所有的投资者均通过各自选择的结算会员来获取清算公司提供的服务。

清算公司按照“银货两讫”、“即期交收”和“实行T+3交收”的原则组织B股的中央结算和交收。

投资者在向结算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时,要填写清算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由清算会员盖章后与投资者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送至清算公司,清算公司将开户登记资料输入股东数据库,并通过结算会员以“开户确认书”形式向每一个投资者提供一个股票账户代码。

对于投资者因B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派红股等认购和获得的B股,清算公司将根据承销商编制、提交的认购清单和经核准的上市公司分配决议办理股权登记,对交易市场B股买卖引起的股权变更,由清算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办理股权登记。

7.深交所B股交易指南

深交所的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分别在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系统中完成。

(1)集中交易指在B股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2)对敲交易指B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申报内容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股东代码、买卖方合同序号、对敲价格、对敲手数,对敲交易经对敲交易系统接受后,不可撤消。对敲交易的价格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20个价位与当日价中取一个最高价为上限”,“前一营业日收盘价减20个价位与当日最低价取一个最低价为下限”。例如,某支B股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HK$5.80加20个价位(0.20)为6.00,当日最高价为6.10,则当日对敲交易价格上限为HK$6.10;反之,减20个价位(-0.20)为HK$5.60,当日最低价为HK$5.70,则当日对敲交易价格下限为HK$5.60。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深圳B股的交收期为T+3日,即在某一个交易日成交的股票将在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的收付。在交易所买进并确认成交的股票可于当天全部或部分卖出,但股份及资金净额的最终交收需在T+3日完成。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成交资料及结算会员指令进行股份及资金的结算交收。

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交收指令的对盘与配对的成功来保证交易所发生的每笔交易如期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1)指令及报送方式

用于完成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结算会员之间进行股份转移的指令为二类指令(目前仅适用于境外B股经纪及1托管银行)。

证券商及托管银行通过B-COM(结算公司客户终端服务系统)或传真在B股中央结算系统规定时限内向结算公司发送各类交收指令。

(2)结算交收程序

①在交易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结算公司的B股中央结算系统。在T+1日,结算系统根据成交资料生成交收指令。

②T+2日中午12:00前,使用二类指令的结算会员需将该指令发送至B股中央结算系统,系统将于T+2日下午完成二类指令的配对,不配对指令的,修正需在T+2下午完成。二类指令配对完成后,进行试交收,打出试交收报告及各参予结算会员。

③T+3日中午12:00前,应付款结算会员须将应付资金划至结算公司指定账户。T+3下午4:00前,结算公司进行股份及资金的最终交收,打出应交收确认书通知各参予结算会员。

股份托管于境内证券商处的客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填写转托管申请表,填写转托管资料,包括: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转出股数、转出/转入券商名称和代码。申请表需交由转出或转入证券商签章确认,如于工作日12:00前传给结算公司,该笔转托管将第二天到账。结算公司向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获确认的转托管股份,投资者即可在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转托管费为每次每户1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