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潢中发生矛盾纠纷以后,适用于哪些法律呢?对此有所了解有利于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家庭装潢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对此,顾客应该以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对于家庭装潢产生的纠纷,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但是,有这样一条总的原则要记住,就是,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装潢纠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以后发生的装潢纠纷则适用于《合同法》。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要明确,家庭装潢纠纷不应该适用于《经济合同法》,以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经济合同法》第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试测绘等合同”。
而家庭装潢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个人,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是实实在在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家庭装潢不同于单位装潢,装潢的标的,是消费者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装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的;这也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那么,为什么说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家庭装潢出现纠纷就应该适用于《合同法》呢?
这是因为,《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的主体,比原来《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主体范围扩大了,也不再仅仅限于经济方面的目的。
我们都知道,家庭装潢中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的说法。所谓的“包工包料”,实际上就是《合同法》上的“定作”,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且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另一种所谓的“包工不包料”,就是《合同法》上面讲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为什么1999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纠纷,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
这是因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针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普遍保护的立法,而家庭装潢仅仅是以承揽合同形式接受服务的一种,而且《合同法》中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全面,因此,家庭装潢纠纷应该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而不适合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明白了,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