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什么是质押有效期(1 / 1)

质押需要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来确认,口头质押没什么实质意义。而质押有效期,就是质押合同上载明的质押日期,并不是质物的风险转移时间。

举例来说:如果你要把一批货物押在对方那里,从而换取现金,这时候的质押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现行法律规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的承诺日期为准,而不是看你这批货物具体什么时候搬到对方那里去。只要合同上载明这些货物从现在起就质押给对方了,货物搬不搬、什么时候搬走,从法律角度看是不重要的;因为无论它在哪里,它的占有权就都已经是对方、而不是你的了。

上面提到,这种用于质押的质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所以,讨论质押有效期也应当区别这两种情形。

动产的质押有效期

动产的质押有效期就是它的保质期或使用寿命。

动产当然是能够移动的,并且不会因为这种移动而损害其物质效用。也就是说,不会因为东西从我这里搬到你那里,这件东西就被搞坏了;否则,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对方也不会答应要你这种已经损坏了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件东西质押在对方那里,质押期间由于对方保管不善而受到损坏,甚至发生被偷被盗、水灾火灾等造成损失,你就必然会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很好理解的。

随之而来的是,如果这件东西质押在对方那里,一方(无论是你还是对方)预见到将来会发生损坏或灭失,这时候双方就都有权提出预案。也就是说,这时候你可以要求对方提前把东西归还给你,否则,就可能会造成损坏了;当然,与此同时,你也应当提前归还对方的债务。而对于对方来说,对方如果预见到这件东西将会发生损失或灭失,同样也会要求你提前把东西领回,同时要求你提供新的担保的,否则,对方就有权提前拍卖这些东西,以确保它的债务能及时得到清偿。毕竟,趁这些东西现在没有发生损失时还能变几个钱;一旦将来损坏了,双方就可能会因此纠缠不清,彼此都会造成损失。

权利的质押有效期

权利的质押有效期,主要依据是权利本身的有效期。

权利虽然也会发生损失或灭失,例如质押给对方的提货单被偷等,但这种情形不是最主要的;更主要的是权利本身的有效期,在这里就是这张提货单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提到货物的、什么情况下是提不到货物的。能提到相应的货物,就表明这张提货单是有效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权利的有效期和质押合同上载明的兑现日期往往是不一样的,具体地说,无非是这样三种情况:

一是权利有效期早于合同上载明的债务履行期。不用说,由于在归还债务之前权利有效期已到,所以这时候应当在权利有效期到期时就兑现承诺或提货,用它来偿还债务。为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此加以明确。

二是两者时间一致,这时候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三是权利有效期迟于合同上载明的债务履行期,也就是说在你需要偿还债务时,这时候的权利有效期还没到期,所以你不能用这种权利来变成现金归还对方债务。应该说,这才是一种相对纯粹的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