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常用“×分利”来表示利率水平。例如“1分利”通常是指月利率是1%,也就是年利率12%。
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可以双方协商,国家虽有最高利率限制的规定,但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都是认可的。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标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21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那么,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本数)。
举例说,目前6个月至1年(含1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是6%,那么,民间借贷一年期的年利率最高就只能是24%;超过这个标准就叫“高利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年利率只要不超过24%,具体确定是多少,是有偿还是无偿,双方都可以协商。因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所以,一切都要以借款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作为无息借贷来处理了。
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无息借贷,如果发生了借款逾期不还的情形,出借人仍然是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的。只不过,这时候的借款利息要从借款期满后开始算起;也就是说,原来双方约定的无息借贷依然有效,有息借贷只能从借款逾期开始算起。这时候的贷款利率,同样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标准约定;无法达成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计息。
怎样来理解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呢?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只要不超过这个利率上限,双方商定的利率标准就是合法有效的;二是如果超出这个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超过部分不受保护”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不保护出借人收取这么高的利息;二是法律也同样不保护借款人在付出这么多的利息后再要求返回多付的部分。
换句话说就是,当借款人还没有付出这么高的利率时,这时候寻求法律保护是有用的;可是如果你已经付出了这么高的利息,回过头来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出借人返回自己这部分多付(超过“4倍”以上)的利息部分,法律也同样不会“保护”你的这种权力。
所以,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双方签订合同时,借款人急于想拿到钱,所以开出很高的利率标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可是在债务到期后、自己也按这个标准付息了,却向出借人提出,要求退还给自己超出“4倍”部分的利息。表面理由是“这是违法的”,其实质当然是想减轻一些利息负担。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支持这种诉讼,而是把它看作是“赠与”性质——即使利率超出了上限标准,但如果借款人是愿意的,法律也是眼睁眼闭。
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是单利还是复利,过去的规定是不得约定复利(利滚利),但目前各地已经放宽到可以约定复利,只不过采取复利计息后的利率同样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
1 法律对高利贷的处罚是:首先认定合同无效,然后可以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一定罚款,但一般不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