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不明,合同欺诈(1 / 1)

市场经济中业务往来、供应合作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签订很正常,但就有许多小微企业由于授权不明,或无法识别合同欺诈行为,最终上当受骗,导致企业因此关门大吉的也并非没有。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下面试举几例:

最常见的合同陷阱形式

最常见的合同陷阱主要有以下七类:

钓鱼合同

说穿了就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机会,先向你预付少量的预付款或定金取得你的信任,然后骗取全部货款。一旦阴谋得逞,你的余款就怎么也拿不到了。

假戏真演

就是利用假公章、假执照、假账号、假身份证等虚构业务背景,瞒天过海。为了增强可信度,他们一般都会表现得“很有来头”、“很大方”。

合演双簧

他们一方面在报纸上大做“加工组装”之类的虚假广告,一方面以中介人身份与你签订信息中介合同,主要是骗取你的所谓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当你拿着合同去签订承揽合同时,又要支付一重质量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材料押金等费用,然后让你按照他们提供的图纸制作样品。殊不知,这样的图纸漏洞百出,你是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的。这样,你就被他们合伙骗了。

偷梁换柱

这主要是通过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不清,尤其是产品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或者签订代销、联销合同,可是产品出售后又拒不付款,而是从其它地方购进假冒伪劣产品归还给你,从而达到顶账、赖账的目的。

隔山卖牛

这主要是合同对方把别人的货说成是自己的,通过编造事实诱你上当;或者重复抵押、“一女多嫁”来骗取你的钱财。

改头换面

这主要是对方一旦把你的货物或货款骗到手后,就立刻改变公司名称、地址、性质等。上门讨债的你因为人生地不熟,多次催讨无果,往往只好不了了之。

金蝉脱壳

一旦把你的货款或货物骗到手后,便用它来注册成立新的公司。而原来的破门面依然还在,专门用来应付像你这样上门讨债的人。

防不胜防的疏于管理

企业疏于管理往往会留下诸多隐患,导致“剪不断,理还乱”。

2011年7月,云南某饮用水公司总经理经人介绍与H集团总经理Z达成合作意向,同意将公司拥有的著名商标授权给该饮用水公司使用,期限3年,饮用水公司一次性付给对方加盟费200万元,付给介绍人技术效劳费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饮用水公司就开始添置设备,并且在全国筹备3家网点同时开展业务,已投入费用200万元。但这时候H集团称,饮用水公司不得从事该品牌水的消费和销售。如果是这样,饮用水公司将会造成1120多万元损失。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Z总经理当初授权饮用水公司使用该商标是一种越权行为。虽然Z是集团总经理,可是集团执行总裁认为,该集团作为一家上市企业,不可能把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至此,饮用水公司才觉得自己受骗了。[1]

专家认为,从管理和商业角度看,该集团应该对此负有连带责任,因为正是该集团疏于管理才会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但现在的问题是,无论结果如何,对这家饮用水公司来说都已经造成了损失,即使获得赔偿也没有多大意义;而对于H集团来说,名誉损失是明摆着的。

那么,这里的疏于管理体现在哪里呢?按照法律规定,商标转让合同是要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经国家商标局批准、公告后才成立的。容易看出,这里双方是通过非合规途径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从法律上看应该是无效的。

心有余悸的表见代理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的王经理出门时丢了一个包,里面有一份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于是,他立刻吩咐手下在当地晚报上刊登一份合同遗失作废的声明。但是不久就有某电器设备供应商找到王经理说,一个月以前有人以王经理的名义与其签订一份购买电气设备配件的合同,价值20万元。货物已被取走,但只付了2万元定金,余款说好在10日内结清。现在10天已经过去了,于是他不得不找上门来,要求王经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18万元。

王经理当然不承认有这回事,因为他此前已经登报声明这份合同遗失作废的,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与对方签订合同,没有收到任何货物。

可是,对方依然把王经理告上法庭,并且在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还是判令其向供货商支付18万元余款。

王经理在这里当然要大呼冤枉了,因为他就这样白白损失了18万元利润,而且还受了冤枉气。可是从法律上讲,王经理却一点也是不冤的。

《合同法》中有一种“表见代理”制度,在这里说穿了就是,这名与电气设备配件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虽然并没有得到王经理的授权,但他拿着这份“正式合同”与配件公司签订合同时,足以让配件公司相信,这就是王经理所在建筑安装公司的正常业务,至少从“表面上看”是这样。既然如此,签订这份合同的法律后果就该由建筑安装公司来承担;至于建筑安装公司已经造成的损失,应该向签订这份合同的“代理人”(诈骗犯)追偿。事实上这是很难追偿到的,所以这里的王经理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究其原因在于,表见代理的产生通常是由被代理人存在以下过错造成的:公章保管不善,或者加盖有公章的合同等保管、使用不慎或被盗;授权不明,致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使职权;代理人在被终止代理权后没有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因如此,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无法识别这些过错是否存在,所以对方在法律上是无过错的。

授权不明,协议荒唐害人

合同陷阱不仅仅在于对方,也在于自身企业。有时候对业务员授权不明,签下荒唐协议,同样会莫名其妙地给企业造成损失,令人后悔不已。

常熟某纺织品公司与姜堰某布厂之间一直是有棉纱交易往来的。公司业务员刘某在与布厂签订的合同中载明,如果公司供应的棉纱出现质量问题,以前付给布厂的2万元货款就作为补偿对方的损失了。

11月23日,布厂要求纺织品公司送7吨棉纱过来,价值11.5万元。当天刘某与布厂又签订一份质量问题协议,约定由纺织品公司按每米9.5元的价格把布厂织出来的5万多米布购回时冲减棉纱款。这就是说,如果按照这份协议执行的话,纺织品公司需要用近50万元才能把布厂的次品布买回去。

纺织品公司这下慌了,认为刘某无权签订质量问题协议,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布厂支付两笔货款共计13.5万元,以免“夜长梦多”。

法院最终驳回了纺织品公司的起诉,认为刘某当然是有权签订这份合同的。首先是刘某在过去的4年中一直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并且一直代表纺织品公司与布厂处理棉纱购销业务,所以布厂有理由认为刘某是纺织品公司的全权代表,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有权代表纺织品公司与布厂协商处理。再说了,刘某在与布厂签订第一份质量问题协议书之后,纺织品公司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与促使布厂现在与刘某签订第二份质量问题协议是有因果关系的。刘某在第二份质量问题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就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并没有什么异议,现在一个多月过去了,纺织品公司才提出异议,这时候布厂已经按协议将布织好,等待纺织品公司付款提货呢。法院认为,即使刘某没有代理权,其行为也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更不用说,刘某在这里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无不妥。

后来,经法院调解,布厂终于同意支付纺织品公司3.2万元,以此来换取两份质量问题协议书的终止。[2]

这就是说,这家纺织品公司由于对业务员管理不严,致使业务员在外擅自签订对公司不利的协议,给公司造成了10.3万元损失。

[1]王文志、肖波:《汇源集团陷商标授权风波,子公司被指合同欺诈》,《经济参考报》,2012年7月27日。

[2]赵东平、杨莉娟:《授权不明业务员签下荒唐协议,用人不当老板损失货款十万多》,姜堰法院网,200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