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工资(1 / 1)

有些小微企业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或千方百计通过修订考核办法来降低人工成本,初看起来很“聪明”,但实际上是聪明过了头。轻则动摇人心,出现逆淘汰;重则会给企业乃至老板个人带来危险境地。既然如此,又何必当初呢!

克扣员工工资的小微企业并不少,原因多种多样,但至少说明两点:一是这家企业(老板)不守信用,缺乏对员工劳动的基本尊重,甚至根本就没把员工当“人”看,所以这家企业(老板)不值得你为他卖力,也活该不配享有什么社会地位;二是这家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太正常,或者正在走下坡路,也应该走下坡路了。总之,如果这家企业在克扣员工工资,就表明它已经遇到危险或正在遇到危险,如果可能,你还是结清账目、敬而远之为好,说不定接下来会有大麻烦。

这种情形在进入2012年后更为频发。据调查,2012年上半年仅仅青岛市受理的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就有1500件,欠薪逃匿等群体性突发事件41起,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1]相信这种情形在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

克扣工资的真正含义

所谓克扣工资,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含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这里,用人单位如果“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克扣工资”。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指出,“克扣”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这么多劳动报酬的,可是现在劳动者并没有全部得到。

上面提到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采用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其中主要是工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具有以下义务:

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劳动报酬,不得用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②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③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④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实行的是周、日、小时工资制,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⑤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刻支付工资;

⑥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⑦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

克扣工资与拖欠工资的区别

所谓拖欠工资,具体地是指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付薪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就不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正当理由”有明确的规定,不是说用人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具体地说,这里的正当理由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确实遇到生产经营上的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这时候可以与单位工会进行协商,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二是用人单位因为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当告知全体劳动者,并且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除了上面两种情形,其他所有情况下的拖欠工资都属于无故拖欠工资。逾期仍然不支付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除此以外还必须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工资与减发工资的区别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发的劳动报酬,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扣发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按照法院判决、裁定在工资中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④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扣发的劳动报酬。

在这里,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没有完成任务,需要进行赔偿的,每月在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标准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用说,如果扣除赔偿后发放的实际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属于无故克扣工资了)。

⑤用人单位采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时,当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水平也下浮的劳动报酬,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用说,如果借口经济效益不好或发不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属于克扣工资)。

⑥因为劳动者请事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劳动报酬;等等。

克扣工资是短视行为

面对经济不景气,企业要想降低人工成本可以理解,但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随意降低员工的总体工资水平。千方百计克扣工资就更是一种短视行为,不但要面临经济补偿,还要经济赔偿,到头来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进行赔偿;用人单位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必须同时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劳动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同时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赔偿金。这就是俗称的“扣一罚五”。

例如某小微企业规定,员工平时每个月只能领70%工资,其余30%只有年底在册的员工才有。某员工10月份辞职,11月去结算工资时,老板怎么也不肯给他这10个月的30%计13545元,于是该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最后不但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这部分工资,而且还有25%的赔偿金3386.25元。

劳动部门的理由是,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所以除了全额支付克扣工资外,还得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向该员工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老板那个心疼哪,别提了。

另一家建设公司业务员与建筑材料厂签订购买建筑材料的合同,约定3个月内交货,并且预付材料款15万元。可是3个月过去后,建筑材料厂无法按时交货,要求延期2个月。业务员向领导汇报后,领导认为他办事不力,通知财务科扣发他当月的工资和奖金。业务员向领导申辩,认为这不是自己的错。领导不听,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样拿回了当月的工资和奖金。

还有一家公司在2012年春节过后上班的第一天就宣布一项新政策,说是从下个月开始,原来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只发一半,另一半归入“绩效工资”,每半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再确定发还是不发,这下引起全厂的轩然大波。许多员工不上班了,纷纷去劳动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弄得名声狼藉。

后来,该公司被员工告状告得不行,不得不宣布撤销这一决定。可是在这短短3个月内,原来的精英骨干都走得差不多了,企业元气大伤,后悔不及。

实际上,这种薪酬方案的变更是不是克扣工资还真的不好说,因为最终要看下个月的工资支付情况才能定。但无疑,这给克扣工资提供了可能,所以员工感到不满。这里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该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约和违法的。

因为无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就属于违约、违法行为。从过去的情况看,该企业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规定了薪酬制度,这种薪酬制度也已经实行了好几年,达成了一种事实契约;而现在企业一方要单独改变这种既定契约,当然就是违约行为了。从法律角度看,该企业在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工资计算和发放的标准,现在要单方面改变工资标准,这就意味着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有的老板会说,我和员工当初并没签订劳动合同哇,好,你这又成了违法用工行为。由于违法用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往往会置企业于危险境地

克扣员工工资,已经成了某些小微企业发财致富的“秘诀”。他们以为,你要在我这里打工,就得乖乖地被我牵着鼻子走,我给你多少工资就是多少工资,“不要嫌多嫌少”。好像这些工资不是他应得的劳动报酬、而是老板的恩赐一般。

这种老板看上去精明,实际上是糊涂之极,由此而埋下祸根的并不少见。

先从老板个人的安危角度看:

沈阳的一家汽车脚垫加工厂里,一名春节后来打工的打工仔在这里做了3个月,说定每月工资400元。由于十分想念家里才9岁的女儿,于是他就和老板商量,想结掉老板扣他的500多元工资回家一趟。可是老板就是不给,说要走可以,这剩下的钱就没有了。无奈之下,打工仔跪下请求老板给他结清工资,可他还是不给,并且扬言说,“你爱到哪就到哪儿告去!”无奈之下,打工仔拨打110报警,警察过来一看,告诉他说这事应该找劳动仲裁解决。

当天中午,打工仔喝了一点酒后便借酒壮胆,决意报复。他闯进老板所在的屋子,拿起斧子就砸其头部,一下、二下……脑浆飞溅,尸体倒在门槛处。随后他走出屋去打了一通电话,主要是对家人交待后事,然后投案自首。[2]

无独有偶。广州的一名包工头招用了一名来自贵州的农民工,原来说好每天工资60元的,“包吃包住”;可是最后在结算工资时,包工头却只给他每天50元,并且还要执意扣发他每个月800元的“生活费”。2009年9月,这位讨薪不成的农民工一怒之下用刀刺死包工头,然后静静地等待警察的到来。[3]

看看,本来想沾点小便宜,结果没想到丢了性命,这是包工头再也没想到的。

深圳的一份调查表明,7%的劳资纠纷是由克扣工资引起的。现在最苦的就是那些工人,他们辛辛苦苦地干活,到期却领不到自己的血汗钱,有的甚至连自己的个人生活都无法维持下去,这样的老板实在是可恨之极。

请记住,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超期6天,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再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看:

泉州有一家大型玩具公司,由于被发现使用一名童工、加班时间长和克扣员工工资行为,它的一家欧洲大客户得知后,当即中止合作,要求限期整顿,从而使得该玩具公司一下子丧失了几千万元的出口订单。[4]

这样的事情在我国看来好像有些莫名其妙:我克扣“我”员工的工资是“我的内政”,要你来“干涉”(多管闲事)干什么?但外国人不这么想。

尤其是在2004年5月1日美国和欧盟强制推行SA8000标准后,这些客户不看你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情况,而是专门打听员工领了多少工资、是否经常加班、医疗保险和劳动保障怎么样,厕所里有几个坑位、是否有手纸和香皂,以及车间里是否有备用药箱等。如果发现有使用童工、强迫劳动、超时加班等情形,就认为你这家企业不讲诚信、缺乏社会责任感,就可能二话不说地取消订单。

受此影响,国外跨国公司中有超过一半企业与中国出口企业重新签订了采购合同,我国出口制造业中约有80%会受到该标准的影响[5]。

2012年3月,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发表的报告认为,该协会受苹果公司委托,对苹果公司供应商富士康在中国大陆3.55万名员工的用工环境所进行的调查表明,富士康公司存在着几十桩严重违反劳工权利的行为,克扣工资是其中之一。富士康工人的平均月薪为2257元到2872元,14%的员工无法拿到被拖欠的计划外加班工资;60%以上的员工认为其工资不能满足基本需求。[6]

对此,苹果公司和富士康公司都表示认同这一调查结果,并且准备另外聘用几万名员工来抵消当前工人的工作量,同时主动提出提高工人工资,最迟在2013年7月前完全得到纠正。

[1]刘雪莲:《拖欠克扣工资今年高发》,《半岛都市报》,2012年8月3日。

[2]陈萍:《克扣五百工资引发一桩命案,打工仔一审被判死缓》,《华商晨报》,2003年7月22日。

[3]黄琼:《包工头违背承诺克扣农民工生活费被刺身亡》,《新快报》,2010年5月11日。

[4]钟涛:《SA8000审核员开始暗访中国企业》,中国陶瓷网,2004年6月18日。

[5]《克扣工资被客户停单限期整顿,福建有关部门提出对应措施与建议》,《石狮日报》,2004年4月7日。

[6]祝剑禾:《苹果委托方报告称富士康用工严重违规》,《京华时报》,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