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六(1 / 1)

乐令①善于清言,而不长于手笔②。将让③河南尹,请潘岳为表④。潘云:“可作耳,要当⑤得君意。”乐为述己所以为让,标作⑥二百许语,潘直取错综⑦,便成名笔⑧。时人咸云:“若乐不假潘之文,潘不取乐之旨,则无以成斯矣。”

①乐令:乐广,曾为尚书令,故称。

②手笔:写作。

③让:辞让,辞官。

④为表:写奏章。

⑤要:但是。当:必须。

⑥标作:写出,揭示。

⑦直:只。错综:综合,重新组织整理。

⑧名笔:名篇,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