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通过羽34《群牧见行籍》的梳理,可以看出归义军官府对驼、马、牛、羊的管理非常重视,说明官营畜牧业在归义军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实上,归义军对群牧(马、牛、驴、驼、羊)的管理,并不仅限于通过“算会”之制而对“见在”“见行”牲畜的数量统计,甚至群牧牲畜的死亡及皮肉处理,归义军官府都有具体的规定。这在有关马、牛、驼、羊的牒状及判凭中有明确反映。S.2474《庚辰年(980)驼官张憨儿群骒驼破籍并判凭》[49]载:
3 弘定,未蒙判凭,伏请 处分。
4
庚辰年八月日驼官张憨儿。
2 判凭,伏请
处分。
3
乙未年十二月日知马官阴章儿。
有关羊只死亡后羊皮的处理,P.2985v《己卯年(979)牧羊人王阿朵状及判凭》[56]载:
1 牧羊人王阿朵
3 死壹口,皮付白押衙,未蒙判凭,伏请处分。
4
己卯年四月十五日牧羊人 王阿朵。
5 为凭,十五日(印)
我们看到,王阿朵上状及使主的判凭都在四月十五日,体现出曹氏归义军(曹延禄)在财务钩稽与审核中较高的办公效率。三天后,王阿朵再次上状,“伏以今月十八日纳自死古母羊壹口,皮付白祐庆,伏请处分”[57]。显然,前次状文提到的“白押衙”,就是本状中掌管羊皮的白祐庆。比照S.6998C《押衙知羊司田某状及判凭》[58]的某些细节,可知白祐庆以押衙之职兼知羊司事务,是曹氏归义军管理牧羊业的官员。
以上有关骆驼、马匹、羊只的牒状及判文,不约而同地传输出这样的信息:曹氏归义军时期,“群上”“槽上”牲畜如有死亡,那么饲养者或领养者应将皮肉剥离带回,交付“内库”或有关官员(如张弘定),作为核实、检验牲畜死亡的凭据。这种“皮付内库”的规定并非归义军首创,溯其源流其实由来已久,至少在阿斯塔那九区6号墓所出《唐总章二年(669)至咸亨元年(670)西州长行坊死马价及皮价帐》[59]中有类似的痕迹:
7 □匹留敦二月廿四日在槽死,肉卖于质子文,得钱贰文,送司仓。皮纳□□。
8 □□□敦三月一日从伊州使回碛内死,肉弃不收,剥皮将来,纳库讫。
可见,在西州长行坊中,那些用于迎送使节来往的长行马,因常年奔波劳累,故中途损耗死亡的事常有发生。一旦乘马死亡,有关人员须将皮肉剥离出来,并将马肉就近出售,所得之钱交于司仓,而马皮则带回纳入库中。这里“司仓”,一名司仓参军事,为仓曹官员,唐代京兆、太原、河南三府、都护府及天下诸州均有设置,“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田园、市肆之事”[60],长行马既然为驿传交通、运输提供畜力,自然属于官方重要物资,因而驿传马匹死后,其皮肉理应回收充公。只是由于远途返回,马肉易于腐烂变质,故弃之不收,而仅将毛皮带回入库。甚至有时驿马死后,“皮肉弃不收,剥印将来,检明毁讫”[61],可能由于皮肉毁坏严重,无法完整剥离,只能将钤有长行坊标识的烙印切割下来,交回有司以备核查。《唐神龙元年(705)天山县录申上西州兵曹为长行马在路致死事》[62]第11—18行云:
有关长行马伤病、死亡的处理,王冀青曾有专文讨论。他指出,长行马的死亡大都是出使返回时劳累所致,死后若有乘骑,则由使人写出公验以证明。若无乘使,则由负责领送的马子就近向当地所属的军政机构报告,陈述马匹死亡的时间、地点及原因,要求当局派人核实后写成公验[63]。本件状文中,令狐弘宝作为马夫(马子),详细汇报了“前件马”死亡的原因及处理方式。经健儿主帅检核后,证实马子所言不虚,长行马确是“急黄致死”。这匹马死后,其肉原本就近出售,但因“碛内无人可卖”,加之远途中马肉“不能胜致”[64],无法运送,不得已抛弃野外,唯有将马皮剥离带回,交付州库,作为有司覆核和检验的凭据。《唐六典·诸牧监》载:“凡马、牛皮、脯及筋、角之属,皆纳于有司。”[65]按照唐代牧监制度的规定,马皮、牛角等牲畜附属产品皆为官方重要物资,依例都要收缴国家,因而长行坊“剥皮将来,纳库讫”的做法,正好契合了唐代牧监制下畜牧管理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来说,10世纪后期,归义军有关驼、马、牛、羊的牒状及判凭,具有佐证牲畜死亡的“公验”作用。其中“皮付内库”的规定,正是归义军因袭唐代畜牧管理举措的生动反映。
[1] 此件文书,《李氏鉴藏敦煌写本目录》0223号题为“群牧册(乙未年十月,有官印)”。参见商务印书馆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318页,中华书局,1983。
[2] [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见《庆祝吴其昱先生八秩华诞敦煌学特刊》,29~56页,文津出版社,2000。
[3] 乜小红:《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2000》,59~64页,中华书局,2006。
[4] [日]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233~235页,はまや印刷株式会社,2009。
[5] “伍”,池田温补作“拾伍”,据下文“白羊大小共计肆拾柒口”推算,当以“伍”为是。
[6] “二”,池田温补作“贰”。
[7]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12卷,37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8]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90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
[9] 归义军时期,畜群每年核算,并无明确记载,但可从吐蕃时期“点算”羊群的牒文中得到说明。如S.542背所记,沙州诸寺(如莲台寺、普光寺、灵修寺)在丑年十二月进行羊只的“点算”活动,从牒文“限寅年纳”“限寅年算日纳”“限寅年算羊时陪”的强调来看,当时每年都要定期进行羊只数量的清点和核算。
[10]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76页。
[11]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75页。
[12]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1087页,中华书局,1996。
[13] S.6998A的年代,荣新江推断“在十世纪后半叶”。池田温指出:“考虑到乙未籍减半畜数之大势,S.6998A籍大概在丙辰、乙未两籍之中间。”根据荣新江的提示,S.6998A中“驼官马善昌”见于P.2737《癸巳年(993)状》,杨住成、王阿朵见于P.2484《戊辰年(968)籍》,后者又见于P.2761《己卯年(979)状》。可以补充的是,“驼官李粉堆”又见于羽34《乙未年(995)籍》,而与S.6998A粘连的S.6998B为《乙未年(995)十二月至丙申年(996)二月知马官阴章儿请判凭状》。综合这些信息,可以将S.6998A的年代定于戊辰年(968)至乙未年(995)间。参见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S.6981—13624)》,60页,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51页。
[14] [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50页。
[15]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90页。
[16]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12卷,38页;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S.6981—13624)》,61页。
[17]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01页。
[18] 此表据P.2484《戊辰年(968)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S.6998A《归义军群牧马驼牛羊见行籍算会》和羽34《乙未年(995)归义军算会群牧见行籍》制作,并参考[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一文。参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90~595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12卷,37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日]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233~235页。潘重规等:《庆祝吴其昱先生八秩华诞敦煌学特刊》,29~56页。
[20] 《唐六典》卷一七《诸牧监》,486页,中华书局,1992。
[21]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105页,文物出版社,1983。
[22]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192~19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23]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59页,文物出版社,1987。
[24]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91页。
[2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416页。
[26]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33页,文物出版社,1990。
[27]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35页。
[2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48~50页。
[29]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8页,文物出版社,1986。
[30]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389页。
[31] 张广达、荣新江:《圣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汉文文书考释》,见《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六卷,23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2] [法]谢和耐:《敦煌写本中的租骆驼旅行契》,见郑炳林主编,耿昇译:《法国敦煌学精粹》,137~143页,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
[33]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303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34]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309页。
[35]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312页。
[36]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456页,中华书局,1961。
[37]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241页,文物出版社,1991。
[3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289~290页。
[39] 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82~83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
[40]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314页。
[41]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66页。
[42] 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70页。
[44] 此表据P.2484、S.6998A和羽34三件《群牧见行籍》制作,并参考[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一文。其中白公羊中,“大白羯”指三岁以上白色公羊,“二白羯”指口齿二岁的白色公羊,“一白羯”指当年新生的白色公羊羔。其他如白母羊、黑公羊、黑母羊的年岁划分,与此相同。
[45]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9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1册,368页。
[46] S.542v《丑年(809或821)十二月大乘寺寺卿点算见在及欠羊牒》云:“丑年十二月于报恩寺众堂点算见在及欠羊总九十五口。一十七口欠,合寅年点羊所纳,见在羊总八十七口。”这表明沙州寺院在“点算”牧羊时对“见在羊”和“欠羊”都要一并统计。显然,对“欠羊”的清点与调查是寺院“算会”羊群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参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74页。
[47] 高启安:《羖羊及敦煌羊只饲牧方式论考》,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39~47页。关于“叱般”,常见于吐蕃时期寺院算羊牒中。如S.542v《大乘寺算羊牒》“羖叱般叁口”,《灵修寺算羊牒》“羖母叱般贰口”,《普光寺算羊牒》“羖叱般一口”,《金光明寺算羊牒》“白羯叱般壹口”“羖羯叱般叁口”“羖母叱般贰口”等。
[48] 此表据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575~576页)制作。
[49]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01页。
[50]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01页。
[51] [日]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238~239页。
[52]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12卷,39页。
[53] [日]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239页。
[54]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12卷,38页;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S.6981—13624)》,61页,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
[55] [日]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236~237页。
[56]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00页。
[57]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00页。
[59]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370页。
[60] 《唐六典》卷三〇《上州中州下州官吏》,748页。
[61]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373页。
[63] 王冀青:《唐交通通讯用马的管理》,载《敦煌学辑刊》,1985(2),35~54页。
[64] “不能胜致”,似指不能运送到达。《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征行身死不送还乡》:“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疏议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按照“疏议”的理解,“不能胜致”即指“不能自相运致”。《通典》卷八《食货八》:“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运致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可知“运致”即运输、运送。由此来看,“不能胜致”盖指不能运输送达。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1829页,中华书局,1996;(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180页,中华书局,1988。
[65] 《唐六典》卷一七《诸牧监》,488页。